交强险无责赔付到底是否合理

2021-03-30
保险如何合理规划

最近这段时间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无责赔偿条款的话题似乎是有增无减。很多人会这样问;“别人的车撞了我,责任全部在他,凭什么还要我赔他钱?”交强险条款中令人不满也不理解的无责赔付到底是否合理这一问题,遭到了很多车主的质疑和不满,舆论中取消无责赔付的呼声也逐渐在高涨。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但如果只是财产损失,无责一方也要赔偿对方,就有点于法于理说不通了。老李最近就遇到了这种尴尬的事情。

老李的事业经历可谓一帆风顺,可说起开车来则没有这么幸运了。这不,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连续出现了两次交通事故。而两次事故的处理结果都让老李堵上添堵。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但至今老李还没有要回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自己的保险赔偿。

那是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老李要去位于北三环安贞桥附近的证券交易所“上班”,原本就不顺畅的三环路那天出奇的难走,稍一分神老李把前边的车碰了一下。“追尾了!”老李心里清楚地知道责任是自己的。

报警、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但到最后的一个环节,老李卡壳了。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一方将向对方赔付400元的车辆财产险。

老李把电话打到对方那里,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撞了我还要我赔钱,不可能。”因为需要对方提供车辆行驶证付印件、身份证付印件、交强险付印件,老李只能继续打电话,可对方几次挂断了老李打来的电话。

于是,直到今天老李从法律上来讲应该得到的400元“无责赔付”还没有着落。

无奈不下,老李求助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交警给出的答案让老李更加无可奈何。交警只说了一句话:到法院起诉他。

有专家表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三者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他说。

在种种质疑声的攻击下,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还站得住脚呢?

保监会对此的解释是,“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4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地执行。现在各路专家也站出来呼吁取消这一规定,随着对无责赔付争论的不断升级,也许车主很快就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相关知识

汽车交强险无责赔付如何简化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无责赔付是怎么回事?如何简化处理?

交强险赔偿标准按照有责赔偿与无责赔偿来执行

在被保险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是这样的: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方受害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造成第三方受害者发生门诊可住院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造成第三方受害者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也就是,交强险有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共计12.2万元。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责任,那么交强险赔偿标准则按以下限额来执行:事故造成第三方受害人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人民币;事故造成第三方受害人发生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事故造成第三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车主投保车险以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够的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补充。例如一起有责赔偿30万元的致死交通事故,赔偿时应先由交强险中的11万元赔偿,其余的19万元再由商业险赔付。如果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无责,那么同样会在交强险赔偿标准内做出赔偿,不过,由于三者险施行有责赔偿原则,这种情况下三者险就不再负责赔偿了。

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1.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

3.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交强险无责赔付基本原则

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3.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进行清算。

4.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

5.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交强险无责赔付基本流程

1.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

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

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

4.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在查勘报告、业务系统中记录无责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

5.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交强险优惠政策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而交通事故发生率也是“水涨船高”。而具有强制购买性的交强险,可以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由于交强险具有“奖优惩劣”的特点,因此具有良好驾驶记录的车主,在续保时可以获得一定的交强险优惠政策;反之,如果有交通违法行为,在续保时则将承担费率上浮的惩罚。

交强险基础费率

交强险具有国家强制性,机动车必须投保才能上路行驶。交强险的第一年价格与车型有关,没有交强险优惠政策。对于普通6座以下的私家车,交强险每年的基准保费为950元,最高保障额度为12.2万元。一般可以作为商业保险的补充,可随商业保险一并缴纳。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先由交强险进行理赔,不够的话则由商业保险继续补偿。那么,人们常说的交强险优惠政策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交强险优惠政策相关介绍

新车第一年的交强险是全国统一的,从第二年开始会根据上年是否有交通事故记录、是否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来确定交强险优惠政策费率浮动情况。比如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来年续保时交强险价格下浮10%,上两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价格下浮20%,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价格下浮30%。

以上就是交强险优惠政策一说,然而很多地区为了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实施交强险费率与酒驾联动原则。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费率控制在10%-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费率控制在20%-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所以说交强险优惠政策有之,交强险惩罚亦有之。

交强险费用的计算公式

联合“双挂钩”的交强险计算公式为:车辆强制保险费用=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比如说,上海市一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一次醉酒驾驶,则其第二年需要缴纳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为:950×(1-10%)×(1+30%)=1111.5元。

由此不难看出,车主朋友们要真正实现交强险优惠政策,那就必须规范个人驾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避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样在续交交强险时,将会享受交强险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即价格将会比上一年少一些。

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

1、据介绍,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的车辆包括家庭用车、企业机关用车、客车、货车等,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2、根据交强险办法,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了无责任交通事故的车主,都能够享受下浮10%的费率优惠。连续两年无交通事故能下浮20%,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无交通事故能享受到的下浮优惠最大幅度为30%。

3、同时,发生多次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车主续保时费率会上浮,最大幅度为30%。目前费率最高优惠10%。

购买交强险时,会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交强险优惠政策,首次投保没有优惠,如第一年无事故,第二年可以优惠10%,第二年无事故,第三年可以优惠20%,第三年无事故,第四年可以优惠30%。最高优惠就是30%。

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是每个车主购险时必须考虑的第一险种。办理交强险业务,车主可以前往保监会核准的20余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或者通过中国平安网上直销平台购买交强险,更为省时省力。

而再次购险,交强险的价格则需考虑费率浮动机制。如果车主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保费可下浮10%;连续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20%;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30%;反之,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0%;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

交强险 交强险免除责任 交强险赔付


2010年3月18日曹某将自己所有的两轮皖H号摩托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1年3月18日24时止。2011年3月12日,曹某驾驶该车与陶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2011年3月21日,曹某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陶某住院治疗终结后,因就赔偿问题未与曹某达成一致,遂将曹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共计15596.46元。

该保险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向法院起诉曹某,要求其支付垫付赔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曹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5596.4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对于交强险,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与商业三责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而规定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不同,我国的交强险为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障,仅设定了极少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也没有任何的免赔率和免赔额,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只要充分认识这几项责任免除事项,就不难理解为何本案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向被保险人追偿。

交强险中最易被误解的一类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先垫付后追偿的除外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意义在于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追偿的意义在于打击违法行为。

本案中,法院的第一个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垫付赔款,并且垫付的不只是“抢救费用”,而是“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由抢救费用扩大至全部人身损害费用甚至全部损失费用,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交强险保护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而第二个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且追偿金额也相应扩大至先行赔付的损失费用,致害人终须承担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因车辆保险的存在而得以免除,体现了对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行为的惩戒。

此外,还有一些情形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主要指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上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实际生活中,被保险人往往关注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却常常忽略免责条款,这种主观上的忽略极易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争执的种子。因此,除了对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等要有充分的认识,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也应有足够的理解。

醉酒驾车伤人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是否合理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句话几乎人人皆知,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交警部门也在大力查处酒后驾车现象。但是,一旦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还是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2008年10月5日,黄某财醉酒后驾驶一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轿车,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廖某利妻子撞死,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黄某财赔付了除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外的其余赔偿款,保险公司则以黄某财系醉酒驾车肇事,属免责为由而拒绝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为此,原告廖某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

依据我国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给予赔付。但是,此案例引发了一系列讨论,醉酒驾车伤人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规定是否合理?这样是不是纵容酒驾?

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不存在纵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形。在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体制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的原则下,加害人根据自己的责任程度及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向受害人承担等价的经济赔偿义务。这种赔偿义务仅限于私法范围内,如果受害人选择不予追究民事责任,加害人也就无须承担任何赔偿义务。由此可知,作为私法领域内的《司法解释》,其有关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并没有降低醉酒驾驶人的处罚力度,更不存在纵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形。

其次,从设立交强险的本意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并没有违反该险种设立的初衷。醉酒驾驶行为中的受害人本身并不存在放任的过错,他与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没有任何区别,也理应享受交强险带来的最基本的医疗救助权益的保障。如果硬性区分加害人的过错种类,而使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伤害,才是真正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第三,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符合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基本原则。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规范,它不仅是一部规范不特定群体的一种行为准则,同时还兼具着鼓励创新、价值导向与社会管理的功效。但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变与发展,各类社会风险常常超出理性个体的预期之外,难以确定的过错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适当扩充,也是为了迎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法律对于社会管理的功效。

交强险无责赔偿标准应知晓


2012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为此,当机动车辆间发生碰撞时,如果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无责,也要按照条款约定,在400元责任限额内赔付有责方机动车辆损失。

按照现行的保险公司理赔处理流程,无责方不仅要先后到两家保险公司参与定损,而且还可能发生预先支付赔款,然后再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情况。

新的机制启动后,无责方既不需要再到双方保险公司参与定损,也不用先支付赔款再到保险公司报销。比如,全责方车辆损失超过400元的,全责方保险公司只要给无责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份说明损失超过400元的简单定损单即可;不超过400元的,则提供具体金额定损单。

交强险无责也要赔款,一直是大家争议的焦点所在。无责赔付依据的是《道路交通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这一条来说体现有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确定了一个无过错赔偿原则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把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都是适用于无过错赔偿原则。《道路交通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无责也会有赔款,据称,这主要是为了评核事故发生率。那么,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由来是什么呢?

一般情况下,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机动车负全部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责任;2.机动车没有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3.事故双方均有或多或少的责任;4.事故双方责任无法划清;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段中规定,除第5种情形下机动车不用负任何责任外,其余情形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第2种和第3种情形下,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对于第1种和第4种情形,机动车一方就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了。

但是对于第2种和第3种情形,“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较为模糊,既没有明确何种情形下可以减轻责任,也没有明确可以减轻多少比例的责任,更没有明确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时如何减轻责任的规定。如果说“何种情形可以减轻”以及“减轻比例”较难通过书面语言把握尺度,那么对于可以证明的第2种情形,即机动车没有责任,应该是可以给出明确规定的。

在第一版交强险中,正是针对上述第2种情形,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段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确定,那就是增加了“无责赔付”的规定,其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以各有责赔偿限额的20%为限,分别为10000元、1600元和400元。

交强险增加的“无责赔付”,首先,并未违反其制定的依据——《道交法》,反而是对《道交法》部分未明确项目的有益尝试和良性突破;其次,“无责赔付”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提高了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同时也起到了增加受害人补偿的作用。但是,在这一版交强险中“有责赔付”的赔偿限额较低,导致“无责赔付”的赔偿限额也不高。因此,“无责赔付”的赔偿限额还有进一步增加的空间。

在各方的讨论和建议下,国务院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结果,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改后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段,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赔偿责任以10%为限。

同样在争论中,自2008年2月11日起,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也进行了调整,其中“无责赔付”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以各有责赔偿限额的10%、10%和5%为限,分别为11000元、1000元和100元,相比前一版的交强险,无责赔付的三项赔偿限额分别增加了1000元、减少了600元和减少了300元。

遗憾的是,新版交强险的“无责赔付”中,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有所减少,尤其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低于《道交法》规定的限额10%;同时保障范围仍然包括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意外险到底是怎么赔付?意外险可以重复赔付吗?


同样是意外险,为什么有的意外险可以重复理赔,有的意外险却不能重复理赔呢?

案例一:

王先生为自己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保额都为25万人身意外保险,保障身故和伤残。

半年后,王先生因车祸而重伤,经过司法鉴定被判定为九级残疾。

根据保险条例,王先生九级伤残可以获得20%的保险金赔付。最终王先生获得了2份各5万元的赔付金,即共计10万元的赔付。

案例二:

2019年1月,沈先生分别在四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保额均为2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最近他因为意外住院花费了5000元,他认为自己可以分别在每份保险中获得5000元的理赔,那么就是共计20000元的赔付。

但是结果却是沈先生在医保报销了3000元后,只在一家保险公司拿到了2000元的赔付金。

同样是意外险,为什么有的意外险可以重复理赔,有的意外险却不能重复理赔呢?

这就涉及到意外险的具体保障内容才能决定是否重复赔付了。

保险中有两个很重要的原则:定额给付制和报销制。

定额给付制

也就是买了多少保额,保险公司就赔付多少保额,与实际花费无关。比如重疾险、寿险、意外险里面的身故、伤残、住院津贴都属于这种;

报销制

花多少赔多少,最终的理赔金额不会超过损失金额(即实际花费),如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疾病住院医疗等都属于这种。

简单来说意外险有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之分,二者差别是非常大的。

不能重复赔付的意外险情况:意外医疗险

意外医疗保障指被保险人意外受伤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和赔付限额进行报销,补偿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

意外险的理赔对于这类情况是与医疗险类似的,需要凭医院开具的发票进行报销,因此无法重复报销。

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医疗保险,只有在一家保险公司没有赔完被保人的医疗支出的情况下,才可以再申请另外一家,直到医院开具的发票金额赔满为止。

可以重复赔付的意外险情况:意外伤害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弥补被保险人因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意外险的理赔对于这类情况则与寿险和重疾险相类似的,可以多家赔付,互不影响。

尽管这是可以重复赔付的,但是还是想提醒大家要量力而行,保额越高,保费也越高。

另外,国家为了预防道德风险,对于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是有限制的。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交强险是汽车出行最基本的保障,国家规定每辆汽车要在道路上跑,就必须先上交强险。知道必须投保交强险,还要懂交强险的相关知识和各项条款,尤其是关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车主们很有必要去了解,这样在发生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索取理赔时,才不会发生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那么,交强险无责任赔偿范围是怎样的?我们需要从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两个角度来研究交强险赔付范围。

一、保险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为可赔范围,但是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除了了解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它的“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不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赔付限额:说到交强险的赔付范围,车主更为关心的应该是交强险的赔付限额。目前,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简单说,就是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负全责,乙方完全无责任,如果受伤的是甲方,而乙方是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的话,乙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对甲方进行无责赔偿(只所以叫无责赔偿,是因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却要赔偿),当然,无责赔偿的数额很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了解了交强险无责任赔偿范围是怎样的,相信对车主维护自己的权益会有很大帮助。

交强险之外合理搭配附加险


经济在发展,汽车行业也是越来越壮大。现在有车的人也是越来越多,所以为自己的车买保险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了解更多车险险种享受车族生活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我们必须正对的面对车险。学会正确的理财,选择正确的适合自己的车险险种。这样可以在我们发生意外后得到最好的保护,让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的幸福,更加的美好。

不同车辆需要投保的车险会有所不同。但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若是被公安机关管理部分发生未按照规定投保的话,就会扣车扣证,会给予警告,会处以应缴保险费的2倍进行罚款。商业险则是自愿性质,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能为车主带来更有力的保障。一般对私家车而言,建议根据以下平安车险险种介绍的具体内容,有选择性地投保商业险。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首先是车辆损失险。该险种是性价比较高的一种,90%以上的车主都会选择购买,因为目前一辆A级车的几个配件维修费用就差不多相当于该险种一年的保险费。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对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对新车来说,该险种十分实用。

其次是第三者责任险。虽然交强险也具有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但交强险的赔付金额最多只有12.2万,假若不幸发生严重车祸,赔偿金额可能远远不止这个数。所以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常见的险种介绍中比较受欢迎的,特别建议驾驶技术尚未稳定成熟的新车主购买这个险种。

接着是全车盗抢险。都市里汽车数量有增无减,如果爱车没有固定的停车场所,经常暴露于不良的治安环境中,又或者爱车属于易盗车型(如飞度、思迪、伊兰特、桑塔纳等等),都可以考虑投保全车盗抢险。然后轮到不计免赔险。商业车险大多都是约定5~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所以发生事故时车主仍然需要自负一定费用。投保该险后,就能把车主需要自行承担的这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最大程度规避风险。在热门的平安车险险种介绍排行榜上,该险种以价格便宜但保障力度强而成为受车主欢迎的险种。

其他像玻璃破碎险、划痕险等。若车辆行驶环境恶劣、飞沙走石,不妨投保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一旦理赔则算作一个案件,对来年保费会有影响,而且一般划痕可通过小小的汽车美容便可处理完美,所以酌情投保即可。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在附加险中,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搭配,没有必要所有的险种都买全。譬如,对于车辆使用了较长时间、并且驾驶技术非常娴熟的车主,在商业险种组合上,建议选择车损险和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这两种最基本的商业险种组合;而其他的险种,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选择。

交强险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了解了什么是交强险,那么,交强险赔付标准如何呢?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小贴士: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强险赔付比例和责任限额


2008年1月,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根据两个新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提高至12.2万元,16个车型费率下调,平均幅度在10%左右,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关于交强险赔付的计算

甲车:交强险2000商业车损:(4000-2000)*70%=1400商业三者:(6000-2000)*70%=2800乙车:交强险2000商业车损:(6000-2000)*30%=1200商业三者:(4000-2000)*30%=600

具体是这样的:

甲车:商业车损:(本车车损-乙车赔付本车的交强险)*比例=(4000-2000)*70%=1400

商业三者:(三者车损-交强险已赔付)*比例=(6000-2000)*70%=2800

甲乙若只有交强险就只能各获得2000元的赔偿。若保有商业车损、商业三者并都有不计免赔的话,就是以上算的,甲可获得保险公司6200元赔款,乙可获得3800元。

甲方赔付乙方交钱险2000元;乙方付给甲方100元。

甲方保险公司付给甲方赔款(4000-2000)*70%甲方保险公司付给乙方(6000-2000)*70%+2000的交钱险赔款乙方保险公司付给甲方剩余其余的30%和乙方的30%

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6万元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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