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发生该如何理赔?

2021-05-03
规划保险理赔

温馨提示:当您发现重复投保时,应到保险公司对重复投保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客户在承保前应向家人确认是否已购买保险,以避免重复保险的发生。

2008年9月,邹某要到外地出差半个月,家中无人看管,因担心盗贼光顾,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险金额均为10000元。11月8日,邹某家被盗,损失10000元。邹某遂向甲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10000元,甲保险公司同意赔付10000元。邹某继而向乙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10000元,遭到拒绝。乙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邹某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何为“重复保险”?

根据新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了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比如,卫星发射风险和保险金额巨大,一般由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保,这种保险属于共同保险,不是重复保险。

(2)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这几个要素都是相同的。如果有任何一个要素不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比如,货主就其存放在仓库的货物投保了一个火灾险,仓库保管人基于保管责任,就同样的货物也投保了一个火灾险,虽然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是相同的,但是货主和仓库保管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所以上述保险不属于重复保险。

(3)投保人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根据上述分析,邹某属于重复保险。

由于亲戚或朋友帮忙购买保险,但是客户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保险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何为重复保险呢?如果发生这种事情该如何理赔呢?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如下:

保险责任期间具有重叠性

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所谓同一期间,不必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复保险。”此外, 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本文认为这里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间”应该指“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间”。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通说认为,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至于投保人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同一

重复保险中,每份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存在共性即可。

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若干独立的保险合同。若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合同。共同保险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于同一风险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其特征是,各保险人只按照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共同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客户发现自己重复投保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由于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赔偿过程中并不能让客户获得损失外的赔偿,因此在出现保险事故发生赔案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种赔偿方式:

比例分担赔偿

比例分担赔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弥补其损失,需分别向各保险人求偿,各保险人根据其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例体现在法国保险契约法,其缺陷是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求偿成本,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澳门《商法典》第1002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得请求任一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作出应付之全部赔偿。支付赔偿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之比例对其他保险人享有求偿权;如其中一名保险人破产或其中一份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产生效力,有关份额由其他保险人分摊。韩国《商法》第672条规定:就同一保险合同的标的及同一事故,同时或者依次签订数个保险合同时,若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人应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保险人应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承担补偿责任。  

该立法例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之间均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赔偿责任,难免会产生不公平,因为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存在区别。在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体现了保险标的价值,但在责任保险中,责任限额是保险人用来控制自身风险的一种措施,不存在与保险人责任限额相对应的价值,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于部分保险人来说,可能不公平。例如,投保人就其产品向甲保险公司投保10万元的责任险,同时,就同样产品向乙公司投保1万元责任险,在保险责任期间,该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失4000元,如果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则甲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10/11,而乙保险公司只承担损失的1/11。但是,如果在同等情况下,适用“限额责任”,对于各保险人来说,可能更公平。所谓“限额责任”,是按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来比例分摊。就上例而言,如果适用“限额责任”,甲保险公司根据其保险合同,承担的责任为4000元,乙保险公司根据其合同承担的损失为4000元,两份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和为8000元,甲乙两保险公司均分摊实际赔偿损失4000元的1/2,即各自承担2000元。在责任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适用限额责任分摊实际赔偿责任更现实,如果实际造成的损失小于或等于数份保险合同中的最低责任限额,则各保险人分摊的数额相等,有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

折衷分担赔偿

《日本商法典》第632条规定,超额同时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负担数额,按其各自保险金额的比例决定。第633条规定:相继成立数个保险合同时,前一个保险人先负担损害,如果其负担数额不足填补全部损害时,由后一个保险人负担。该规定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如何进行分摊

比例责任制

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责任限额制

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

顺序负责制

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而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的基本性质,无论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获得的保险赔偿总和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因而被保险人不应该有通过重复保险获得不当利得的想法。

精选阅读

重复保险,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根据本条第3 款规定,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2 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有下列特征: ( 1 ) 保险标的同一; ( 2) 保险利益同一; ( 3 ) 保险事故同一; ( 4 ) 保险期间同一; ( 5) 保险人与保险合同均不同一; ( 6 )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根据保险赔偿的原则, 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份赔款, 通常都采取各保险人之间分摊的办法。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 没有确定的价值, 人身保险又是定额保险, 不发生超额保险问题。故在人身保险中重复保险均为各自独立的有效保险。在人身重复保险的场合, 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限届满, 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所以, 重复保险的分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依据本条第1 款的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有“ 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以及第一次保险的有关情况如实通知保险人; 若投保人故意不通知或目的在于谋取不当利益, 则重复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人已知, 或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知, 以及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声明不需告知时, 可免除投保人对重复保险情况的告知义务。

 目前, 随着电讯的发达和保险法规的增强, 重复保险的现象正逐渐减少, 但仍偶有发生。根据保险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赔偿, 为了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 各国都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分摊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 比例责任

 比例责任是指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加起来, 计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 后按照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如我国涉外财产保险单中分摊条款规定: 如本保险单在损失发生时另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存在, 不论是被保险人投保, 还是他人投保, 如属同一财产, 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见, 比例责任是我国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的主要方式。当然, 各保险人按照比例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 限额责任

 限额责任是指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各家保险公司按单独应负的最高赔偿款额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负最高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如甲乙两公司承保同一财产, 甲保险公司承保额为8 万元, 乙保险公司承保额为18 万元, 现发生损失15 万元, 甲保险公司在无其他保险的情况下应赔偿8 万元, 乙保险公司应赔偿15 万元。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如按赔偿责任限额加以分摊, 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15 万元损失的8 /23 和15 /23。

 3. 顺序责任

 顺序责任是指由先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 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部分, 如果仍有超出部分, 即由其他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依次序赔偿。如三家保险公司同承保一财产, 承保额依次为4 万元、8 万元和10 万元, 现发生损失15 万元, 依顺序责任方式, 则第一家保险公司赔偿4 万元,第二家保险公司赔偿8 万元, 第三家保险公司赔偿其余3 万元。

理赔,重复投保医疗险,并不能获得重复赔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在养老、健康险等产品之外,多买一份医疗险,给自己与家庭添加一份保障。其中一些投保人,还在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数份医疗险,以求“万无一失”。可是,一旦出险,他们真能全额拿到所有保单的赔偿吗?恐怕未必。

报载,为获得超过治疗费用的理赔金,吕先生分别在4家保险公司买了4份保额均为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险。前不久,他由于车祸入院治疗,花去5800元医疗费。本以为能获得4份保单共计两万多元理赔金,岂料最后只拿到医保报销的3800元以及一家保险公司报销的2000元,总共获赔5800元,“不亏不盈”。

无独有偶,马女士早前已买了一份普通医疗险,后经另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人推荐,又买了一份住院医疗险。去年八月,马女士意外摔伤头部,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才康复。面对高额的治疗费及近5000元的进口药费,马女士出院后当即前往第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很快获赔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6000多元、住院补贴费用1000元。之后,她向第二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之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且第一家保险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总计区区几十元。这让马女士很郁闷,本以为可得双份理赔,没想到只赔一份,早知道就不重复投保医疗险了。

实际上,生活中类似吕先生与马女士这样重复投保(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与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结果花了冤枉钱的人并不鲜见。拿这两人来说,就是错误的以为重复投保了医疗险,出险后就能多赔。实际上,由于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医疗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因此一旦发生理赔就要参照补偿原则,也就是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投保人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该类保险,也只能依次向各保险公司逐一理赔,最后获赔总额不会超过实际花费。

因此,投保人购买医疗险应有的放矢,一方面可优先投保住院医疗险。毕竟医疗风险多为门诊医疗与住院医疗风险,其中最主要的还是住院医疗风险。另一方面,最好选择定额给付型医疗险。费用型医疗险的保险金赔付主要依据发票,赔付额一般低于实际花费;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按事前约定的保额赔付,所以理赔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支出,消费者可把高出部分用于支付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深圳市极端内涝市民车辆保险该如何理赔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已发展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化城市,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是南方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制造基地。

8月深圳全市市雨量接近540mm,远远高于历史同期的354.4mm。8月30日,市气象局发布了今年以来的第三次暴雨红色预警,当天,全市180处水浸,两人遇难。

其中一位江西九江女子,自驾车前往火车站接老公和孩子的途中,经过南山区留仙大道(原二线管理处涵洞)洼地积水迅速上涨3米,6时左右不幸被困,救出后抢救无效死亡。大家不禁生出这样的疑问。这种情况应该怎样理赔?

许多车主以为只要购买了车损险就什么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其实是对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误读。实际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的情况,需投保“涉水险”才能赔付。

什么是涉水险:

涉水险或称汽车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保险公司叫法不一样但本质一致。这是一种新衍生的险种,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

车险购买禁忌

随着改革开放大跨步的进行,深圳市购买车辆的家庭越来越多,车辆保险越来越成为社会中必不可缺的一项业务。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险时,应仔细阅读车险条款和相关规定,切忌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一忌:不足额投保。

“有的车主为了省保费,不足额投保。如此,投保人可以节省一点保费,但如果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将得不到足额赔付。”专家说,对于车险,足额投保即可,即车辆实际价值多少就投保多少。

二忌:超额投保。

“与不足额投保相反,有的人手中明明是一辆低档车,市场价值低于10万元,却自作主张超额投保,非把保额定在20万元,错误地认为多花点钱就可以在车辆出事时‘高额索赔’,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在出险车辆定损时,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出险车辆的实际损失确定赔付金额,如果车辆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也就不会超过10万元。

三忌:重复投保。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车主多买几份保险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四忌:投保险种不全面。

汽车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等三类主险,还有划痕险、车上责任险、车辆停驶险、不计免赔险、无过失责任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一批附加险种,各险种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可替代。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车险险种时应该考虑周全,既不能为了省钱少保,也不能不加分析盲目投保。

相关资讯:深圳邮政开办车主服务超市 代办车险项目已全面启动

近日与人保深圳分公司、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合作,在深圳邮政网点全面启动机动车保险代办业务。

众所周知,车险代理市场蛋糕不小,在深圳地区,机动车保险的年保费总额超过100亿元,竞争者众多,邮政为何要介入车险代理市场?“邮政一直都在谋求转型,致力于全方位的便民、惠民、利民的民生服务平台建设。”杨滨告诉记者,随着汽车保险的逐渐规范,监管部门不断提高代理的准入门槛,这为邮政与保险强强联合提供了契机。

“邮政就是要打造一个 车主服务超市 ,车辆的违章处理、驾驶证换证、车险服务等,均能在邮政网点一站式解决。”

如何选择少儿保险?需慎防重复购买误区


父母最为担心的,就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得不到关爱和保障。而为孩子购买少儿保险成为很多父母的选择。一份全面的少儿保险可以在生活、教育、医疗上提供完善的保障,让父母免除后顾之忧,更让孩子安心成长。但如何选择少儿保险也成为父母的一大考验。在购买过程中,要懂得就重避轻,慎防重复购买误区。

优先考虑保障型产品

保险具有风险转移功能,不仅可以帮助规划孩子的教育金储备,还能在某些不幸发生时,让高昂的医疗费不再成为家庭沉重负担。为此,友邦保险专家建议,家长为孩子购买保险时应先考虑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保障型险种,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购买教育类保险。

保险专家则指出,家长应当更有针对性地为孩子选择保障型险种,“刚出生的婴儿,好奇心非常强烈,磕磕碰碰是家常便饭,家长可适当购买意外门急诊险或意外医疗险,以备不时之需;在出生后的半年时间里,婴儿的抵抗力一般较强,随后因为失去母体抗体导致免疫力下降,孩子身体会逐渐脆弱,经常生病,此阶段建议家长添置相应的医疗险,以备这方面的费用支出。此外,由于现在的医疗价格甚高,宝宝降生时就应提前”储备“重大疾病保障,从而降低潜在的巨大财务风险。需要提醒的是,以重疾生命保障为给付条件的险种赔偿率不高,不足1周岁的婴儿,给付比例仅占保险金额的20%,当孩子到4岁时才能达到100%。”

最新资料显示,白血病等恶性肿瘤已成为少儿健康的主要杀手,最常发生于2~7岁的儿童,目前仅次于意外死亡,成为儿童主要死因。因此,家长在挑选重疾险时,可特别留意是否涵盖这方面的风险,如中德安联的安康福佑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覆盖少儿常发的20种重大疾病,并特别针对儿童最常见的重疾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提供针对性保障,将额外分别给付20%和50%的基本保险金额。而新华保险推出的安心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不但覆盖恶性肿瘤、良性脑肿瘤等25种重大疾病,还特设白血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等2种特定疾病保障。

除了意外、医疗及重大疾病险外,如果财力允许,家长不妨为孩子购买分红型养老保险产品,除了达到为子女强制储蓄的作用外,还可回避或部分回避通胀对养老金的威胁。

及早规划教育金保险

教育支出的持续高涨,让很多父母心焦,及早为孩子做好规划安排,提前筹备教育费用显得尤为必要。目前,市场上诸多教育金保险都针对少年儿童在不同的生长阶段提供相应的生存保险金,如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几个时期的教育基金,参加工作以后的创业基金,婚嫁基金等,使孩子在人生的各个特定阶段都可储备一笔基金,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

购买教育金保险,家长需格外留意是否有“豁免保费”条款。友邦保险专家建议,为防止在保险期间家长因故无力继续交纳保费,在购买主险的同时,最好购买豁免保费附加险,万一家长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时,保险公司可豁免以后各期保费,确保孩子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让父母对孩子的爱可以延续。

此外,教育金保险有短期与长期之分,也有专项教育和教育、婚嫁、养老的配套组合之分,家长要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选择。由于教育金保险一般更侧重于储蓄,对于子女的风险保障方面非常不足,因此,专家建议要购买一定的保险组合。

年轻父母需要与保险代理人充分沟通,根据家庭状况,在明确需求,了解产品功能的基础上,为子女制定适合的保障规划,同时也要规避少儿保险的购买误区。

误区一,优先为孩子购买保障

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环境下,绝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于是,孩子成为了整个家庭重点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因为父母都希望把最好的给孩子,所以很多人首先给孩子买保险,其实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保险跟消费品不一样,它不是为了享受,而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发生不幸时,家庭的经济可以得到补偿或支援。简单来说,孩子发生了不幸,父母可以继续生活;如果父母发生不幸,孩子无法独立继续生活,所以对于整个家庭而言,首先要保证的应该是父母,尤其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当然,在优先保障了父母,尤其是家庭经济支柱后,若家庭经济条件允许,为子女计划好将来当然也是必要和重要的。

误区二,只重教育不重保障

从目前少儿险产品的销售情况来看,带有返还性质的教育金保险最受欢迎,可在孩子教育投资集中的年龄提供充足的教育基金。家长在选择儿童保险时过多地考虑了教育金,急不可待地想为孩子规划美好明天,却忽视了一些基本的保障。

保险专家表示,与具备教育金储备的儿童保险相比,目前少儿医疗、意外保险的受关注度较少,但据统计,意外伤害已成为0-14岁儿童的“第一杀手”,另外,儿童重大疾病的发生也会严重影响家庭,按照保险原理中的“高额损失原则”,也就是说某些风险虽发生几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却是我们无法承受的,这类产品必须拥有。建议家长应优先考虑为子女购买一些具有医疗保障、意外保障和重大疾病保障的返还型或保费很低的消费型险种。

误区三,重复购买同类型儿童险

一些家长疼爱孩子,恨不得吧所有能给的都给予孩子,在购买保险时也是如此,往往在学校里,听了一些老师或其他家长的建议,给孩子买了学平险,而平日里,跟保险代理人沟通时,又忍不住购买了一些具有保障功能的商业儿童险,或是重复购买多家公司相同类型的儿童险。给孩子更多保障是好事,但家长们忽略了一个问题,对于保障性的儿童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是实施差额赔付的原则,例如某家长为孩子购买了A、B两款意外住院医疗险,当孩子发生意外住院花费了1万元,A款产品根据规定赔付了1万元,则B款产品不予以赔付,相当于家长多花了一份保险的费用,却没有发生任何作用。

因此,家长在购买儿童保险时,要避免重复购买多份同类型儿童险。考虑全面保障为孩子构建少儿保障计划时,可以进行适当的产品组合,但建议备足意外伤害险、健康险、教育险等较为全面的保障。同时,交费期最好集中在孩子未成年时,在他们长大成人后,可自己选择合适的险种来投保。

发生保险纠纷的原因何在?如何避免?


商业保险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史,刚开始是以财产为保险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各领域的保险也越来越细化,越来越有针对性。现阶段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为自己日后的生活作保障。可是,关于保险的纠纷的问题却屡见不鲜。

纠纷原因

分析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保险机构业务泛滥。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各类保险机构纷纷成立,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程度。各保险机构为最大限度占有市场份额,花样翻新,推出种类繁多的险种,一些险种在推出前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设计不合理。发生保险事由时,由于缺乏操作性,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二,保险机构缺乏诚信。发生保险事由时,保险公司不讲诚信,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三,保险机构滥招代理人。为扩展业务,许多保险机构纷纷向社会招聘临时代理人。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缺乏规范的培训,服务意识淡薄,业务水平差,更主要的是不懂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甚至,有的代理人为获得高额提成佣金,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保险人投保,故意不向被保险人释明保险条款等。故此,发生保险纠纷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四、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

对策建议

一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业务监管。保险机构在推出业务险种前,应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经获准后方可上市。

二是对保险合同纠纷,实行举证倒置,防止保险机构故意拖延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而导致的证据灭失。

三是国家劳动保障局应强化对劳动力的培训和监管。针对保险机构用人问题制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相关链接:银行代销保险纠纷案例

投诉人:庞力

最近,我妻子去中国农业银行临澧文化街分理处存1万元钱,在明确告知对方是要存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后,该处的工作人员却给我妻子办理了泰康人寿保险。当对方给我妻子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时,我妻子没看条款,以为是存款的正常手续,就签字了,没想到办事人员已将这笔钱办成了泰康人寿的保险。由于需要资金调度,我到妻子那里拿到相关证件时,才发现银行给我们办理的是保险业务,而且刚好过了14天的犹豫期,现在退保要扣我不少钱。我去找农业银行办事人员,他们拒绝受理。到银行存钱本还指望赚点利息,现在却莫名其妙地要亏钱,银行这种做法太损人了。

目前,读者投诉银行代销保险不让客户知情选择的情况经常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大受影响。要杜绝此类事件,一方面需要客户多个心眼,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仔细核对条款后再签字。更重要的是,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告知制度,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业务时,将风险和利益全部告知客户,让客户知情选择,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蒙骗客户。

保单丢了还能理赔吗?保单遗失该如何处理?_保险知识


购买保险,签署保单,保险正式生效,当意外发生时投保人凭借保单进行保险理赔。可是如果保单遗失该怎么办呢?

案例:小李去年初保了当地的一份车险,6月份时小李家遭遇盗窃,小毛贼竟顺手牵羊地将车险保单也偷走了。当时小李就找到了办理车险的业务员,对方也表示可以帮忙补办一份。可倒霉的事接二连三地碰到,去年7月小李的车就出了车祸,因保单还没拿到,小李就将这次车祸产生的一万多元医疗发票等都一并送到业务员处,让他办理理赔。后来,业务员也一直没有联系小李,小李因工作繁忙,也没太在意,总觉得反正保险公司又跑不了,那些钱总归是自己的。

今年6月份小李的车又出事故了,等他拿着一堆发票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车已脱保一个多月了。虽然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去年7月份的那次车祸,但今年却只能由小李自己买单了。

但其实客户保单遗失后的补办其实非常简单,只需要本人带上身份证,驾照和行驶证的复印件去该公司的营业大厅办理就可以了。这位朱先生之所以出现保单没有续保的情况,与业务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一定的关系。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客户其实是跟保险公司签下的协议,所以出现事故时请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务员的跳槽非常频繁,所以不管是车险还是其他险种,当出现保单遗失或要理赔时,千万别只认业务员,其实保险公司的善后理赔工作是很到位的。

保险专家提示,如果保单遗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补救。

1.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以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的资料库中一定有客户的保险合同的存档,也必然会有电子版本的保险合同,而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认为答应版本的保险合同和电子版本的保险合同是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的,故而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无需客户提供保险合同,这一点在诸多从客户角度考虑,以客为尊的公司中可以得到体现。

2.查看其他家人是否有该保险合同的复印件

因为也有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影印件和原件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所以建议被保险人在拿到保险合同原件的同时,进行相应的复印存档,并且作不同地点的存放,以备不时之需。当然有些保险公司是不认可某些复印影印件的,需要分别对待。

3.提出保险合同遗失后的补发申请

补发申请既可以全权委托相应代理人,也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客服部门(或者柜台)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需要填写对应的表格,出示并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等),细节就不在此熬述,相应的代理人擅长处理此类文件和手续。当然,由于此步骤会增加一些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工作量,所以可能需要支付相关的工本费和服务费。一般收取的费用不会很高(比如10元左右)。这样经过上述三个步骤的操作,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保险事故符合当初双方的约定,保险公司一定会做出理赔的。

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理赔很重要


工作出色,年终奖得到一辆朗逸轿车。然而,男子未办理任何手续就开车上路,结果被交警扣押。

前天晚上19时许,宁洛高速曹庄收费站,一辆崭新无牌大众朗逸轿车从远处驶来,由于前挡玻璃没有悬挂临时号牌,被民警拦下。男子表示,车子才提,绝对合法,“我是上海一家房产公司员工,因为业绩出色,老板发了这辆车当作年终奖”。提车之后,男子迫不及待驾车直奔河南老家,既没买交强险,也未办临时牌照。

最终,该车被依法暂扣,民警要求男子补办交强险和临牌后,才能领回“年终奖”。也许有的人会局的警察太“较真”其实不然,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按照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要来投保交强险,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这些车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进行监管。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都要按照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条例规定及时投保。如果你没有投保,可能就要受到一定的处罚。交警扣押该车,是一种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的表现。

说到这里,小编再为大家介绍一下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的流程: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这5种情况容易发生保险理赔纠纷 你中标了吗?


今天聊聊理赔,购买了商业保险,最怕的就是理赔难。不过保险公司绝不是“能不赔就不赔”的小人,很多时候造成的理赔纠纷,都是我们对保险产品不够了解。

下面就来盘点一下,哪些情况下,可能收到保险公司无情的“拒赔通知书”。

1、等待期内出险

重疾险和定期寿险的等待期一般是90天或180天;

医疗险的等待期通常是30天。

在等待期内确诊某种疾病是不能获得理赔的,

这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行为的发生。

比如有人在查出身患绝症的情况下,

就想着借此投保,为子女留下一笔抚养金,

这种风险保险公司必须降低,因此设定了等待期。

不过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

等待期内出现症状,等待期后确诊疾病。

这种情况下会不会被拒赔呢?

对于医疗险来说,基本是没戏了;

对于重疾险来说,主要还是看条款。

不同重疾险产品,可能在“等待期”和“初次罹患”的定义略有不同。

产品A:

明确说明“等待期内已经发生的病理延续到等待期以后,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这种的没什么好说的,合同内写的清清楚楚,等待期内发生的症状,等待期后确诊不行。

产品B:

非常贴心的举了三种情况来说明什么是初次罹患

重点是等待期内,第一次发生“原位癌”症状,等待期后确诊“原位癌”,则初次罹患发生在等待期内,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产品C:

等待期内确诊首次患有(自出生后第一次患有)重疾,则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关键就在于,合同内并无明确说明“首次患有”的意义是出现症状还是确诊重疾,站在用户角度来看,这的确是一个可抓取的漏洞。

尽管现实中,在等待期之前出现前兆,而在等待期之后被确诊重疾或轻症的概率还是比较低的。

但是购买保险本来就是一种风险对赌,倘若真的发生这样的情况,那么产品C的条款,无异于是对理赔最有利的一种。

无论是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还是打官司,都可以成为被保人手中的“有利证据”。

2、未达到理赔条件

重疾险产品包含了几十甚至一百多种重大疾病

但并不是所有疾病都是确诊即赔

针对法定的25种重疾,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确诊即赔:3种

实施特定手术才能赔:5种

达到某种状态才能赔付:17种

能达到确诊即赔的只有恶性肿瘤、多个肢体缺失和严重III度烧伤。

其次有5种需要采取特定的手术才能理赔。

比如说冠状动脉搭桥术,必须实施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的移植手术。

现实生活中,由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引起的理赔纠纷已经多不胜数。

在治疗冠心病的过程中,开胸治疗并不是唯一治疗方法,有时候医生会给患者两套选择方案,一是支架手术,二是开胸手术。

通常来说,冠状动脉支架术创伤更小,患者更容易接受

问题就是,如果选择了支架术,就没有达到重疾险理赔的要求,

因此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

同样,无论是心脏瓣膜手术,还是主动脉手术,都要达到开胸的标准才能理赔。

最后就是17种需要达到特定状态或者期限后才能理赔。

最常见的比如说脑中风后遗症

要求不仅需要疾病确诊180日天后,还要遗留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障碍。

这是两个条件,无论哪个没有达到,重疾险都是不给赔的。

虽然重疾险并不完全是确诊即赔,

但是癌症已经覆盖了所有理赔的60%以上,

因此癌症确诊即赔的意义很大。

3、免责条款范围内

免责条款不赔应该是大家最熟知的一点。

只要是被纳进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就证明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无论如何也是不赔的。

目前来看,定期寿险的免责是最少的,

市面上最好的产品仅有3条基础免责

重疾险的免责条款一般包括了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等等;

意外险和医疗险的免责条款较多,并且产品之间的差别也较大。

在购买时候应特别注意这部分的内容,

搞清楚所购买的产品到底哪部分是不赔的。

举个例子,

某些医疗险将由整形所引发的并发症纳入了免责条款中,而另一款百万医疗险则没有类似的免责条款。这样的对比之下,如果曾经接受过整形手术,或未来有整形打算的人群,更适合买第二种产品,能提高理赔概率。

4、医保卡外借受影响

自己的医保卡既不能外借,也不能乱刷,

因为它是保险公司“核赔”时候的重要凭证。

比如说很多年轻人为了省钱,使用自己的医保卡帮父母购药,

但是父母一般都会有一些老年病,比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

用医保卡购药会留下购买记录,

在涉及商业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会调查你的门诊和住院记录,同时还有医保卡消费记录。

因此当这些“药品”出现在你的医保卡中,哪怕是别人的毛病,也会被算作是你的既往病史。

这时候就“哑巴吃黄连,有理说不清了”,保险公司向来“认卡不认人”,

一旦被认定为“带病投保”,不符合健康告知,那么理赔就会难上加难。

如果曾经发生过类似行为,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的,

稳妥的办法是联系一下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反映情况后申请“保全补充告知”(补充健康告知)。

不过审核的结果不确定性会比较高,是顺利承保还是解除合同,就要等待保险公司的认定。

如果害怕解除合同而选择了沉默,也不要过分担心:

真正因为医保卡外借而无法理赔的事件少之又少。

保险公司绝不是抓住一件小事,就千方百计不想赔付,

而是它通过消费记录将你认定为有带病投保的嫌疑,因此才拒绝赔偿。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力图证明自己的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尽可能的提交投保前身体健康的证据,争取利益最大化。

出现理赔纠纷时,投保人需要“据理力争”,不要产生“任倒霉”的想法。

可能在过程中比较曲折,但对待结果要抱有乐观的态度,

甚至有时候,保险公司明明是在理一方,但为了息事宁人,保险公司还是会选择理赔。

5、病历写错被拒赔

我们的病历在保险理赔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若出现错误或表达不对,会影响理赔的决定。

之前有一个案例就是,

陈女士给老公购买了一款重疾险。

后来陈女士老公不明原因的持续发热,进一步确诊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本来已经达到了重疾理赔的标准,没成最后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原因就出现在了病历上。

刚开始就诊的时候,医生询问其病情,写下“偶有全身乏力3月+,持续发热伴乏力加重1周+”的字样。

正是这短短的一行字,让保险公司推断:等待期(90天)内发病,并未达到保单要求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生重疾的赔付标准。

再比如说,

因为失眠、多梦等原因,想开几粒安眠药,被医生诊断为抑郁症;

体检时候填体验原因,随意的填写“长期头晕”等症状;

想要请假去医院开假条,编出一些莫须有的症状;

为了报销得更多,于是“无中生有”……

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拒赔”的导火索。

因此去医院就诊的时候,一定要提醒大夫,“你有商业保险”。

除此之外,病历中尽量不要出现“先天性、旧病复发、N年前”等字样;

曾经偶尔有不舒服的地方或者不确定的疾病更不要乱说;

若发现病历出错,自己也不要随意涂改,找主治医生更改,并盖上医院公章;

如果医生不愿更改,可找医院“医务科”部门投诉处理。

最后,未如实告知、未在规定内的医院就诊等情况也会影响理赔。所以在理赔这一方面,大家切忌粗心大意!

保险知识,发生保险事故 如何确定保险受益人


日前,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一民居发生火灾,一家4口在火灾中丧生,分别为户主、户主的女儿、户主的女婿以及户主不到3岁的外孙。友邦保险接到报案后,经过确认,户主女儿、女婿和外孙三人为友邦保险的多年客户(被保险人),持有多份保单,友邦保险作出赔偿38万元的理赔决定。然而,保单上的受益人(户主、户主的女儿以及外孙三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全部遇难,理赔款项该交给谁呢?

假定不能确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先后顺序,那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将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

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序列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上述理赔案件,法律专家分析,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显示,假设最终司法机构不能认定死者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作为户主外孙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目前显示其外祖父母均已不在,将由何人继承仍然存疑。作为户主女婿的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仍健在的母亲继承;而作为户主女儿的遗产的保险金,目前显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世,因此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上继承关系只是基于现有掌握情况的分析,最终还需要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作为理赔依据。

此前社会上曾发生过因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最终多位继承人诉诸法律寻求解决的案子。据了解,遇难者家属办理死亡证,然后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后,友邦保险将根据继承权公证书确定领款人后进行支付。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3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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