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重复保险

2020-06-09
保险知识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m.BX010.cOM

 根据本条第3 款规定,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2 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有下列特征: ( 1 ) 保险标的同一; ( 2) 保险利益同一; ( 3 ) 保险事故同一; ( 4 ) 保险期间同一; ( 5) 保险人与保险合同均不同一; ( 6 )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根据保险赔偿的原则, 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份赔款, 通常都采取各保险人之间分摊的办法。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 没有确定的价值, 人身保险又是定额保险, 不发生超额保险问题。故在人身保险中重复保险均为各自独立的有效保险。在人身重复保险的场合, 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限届满, 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所以, 重复保险的分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依据本条第1 款的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有“ 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以及第一次保险的有关情况如实通知保险人; 若投保人故意不通知或目的在于谋取不当利益, 则重复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人已知, 或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知, 以及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声明不需告知时, 可免除投保人对重复保险情况的告知义务。

 目前, 随着电讯的发达和保险法规的增强, 重复保险的现象正逐渐减少, 但仍偶有发生。根据保险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赔偿, 为了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 各国都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分摊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 比例责任

 比例责任是指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加起来, 计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 后按照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如我国涉外财产保险单中分摊条款规定: 如本保险单在损失发生时另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存在, 不论是被保险人投保, 还是他人投保, 如属同一财产, 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见, 比例责任是我国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的主要方式。当然, 各保险人按照比例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 限额责任

 限额责任是指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各家保险公司按单独应负的最高赔偿款额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负最高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如甲乙两公司承保同一财产, 甲保险公司承保额为8 万元, 乙保险公司承保额为18 万元, 现发生损失15 万元, 甲保险公司在无其他保险的情况下应赔偿8 万元, 乙保险公司应赔偿15 万元。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如按赔偿责任限额加以分摊, 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15 万元损失的8 /23 和15 /23。

 3. 顺序责任

 顺序责任是指由先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 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部分, 如果仍有超出部分, 即由其他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依次序赔偿。如三家保险公司同承保一财产, 承保额依次为4 万元、8 万元和10 万元, 现发生损失15 万元, 依顺序责任方式, 则第一家保险公司赔偿4 万元,第二家保险公司赔偿8 万元, 第三家保险公司赔偿其余3 万元。

扩展阅读

婴儿保险重复投保并不划算


宝宝是全家的生活中心,给宝宝购买保险,为他提供最全面的生活保障是许多家长的计划。婴儿保险比成人险便宜,所以很多家长都计划多给孩子买几份保险。实际上并非给孩子购买的保险越多就越好,而是要针对不同年龄购买侧重点不同的保险,家长可以细分孩子的需求,有的放矢地购买。

在婴幼儿时期,孩子的抵抗能力低,这个时期可以优先考虑购买健康型的保险;而到了上小学、初中阶段,上学的校内外意外隐患多,因此家长可以侧重意外险的投入。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家长可选择在意外伤害险的基础上附加意外医疗险。此外,与保障功能相当的商业类少儿险相比,家长还可给孩子选择学平险,费用也可大大降低,为孩子平时的磕磕碰碰提供保障。

值得提醒的是,少儿险重复投保并不划算,按照保监会特别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除了几座城市可以达到10万元外,其他城市最高限额为5万元,假如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否在其他公司投保,第二家投保的保险公司通常会拒绝赔付,只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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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发生该如何理赔?


温馨提示:当您发现重复投保时,应到保险公司对重复投保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客户在承保前应向家人确认是否已购买保险,以避免重复保险的发生。

2008年9月,邹某要到外地出差半个月,家中无人看管,因担心盗贼光顾,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险金额均为10000元。11月8日,邹某家被盗,损失10000元。邹某遂向甲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10000元,甲保险公司同意赔付10000元。邹某继而向乙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10000元,遭到拒绝。乙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邹某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何为“重复保险”?

根据新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了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比如,卫星发射风险和保险金额巨大,一般由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保,这种保险属于共同保险,不是重复保险。

(2)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这几个要素都是相同的。如果有任何一个要素不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比如,货主就其存放在仓库的货物投保了一个火灾险,仓库保管人基于保管责任,就同样的货物也投保了一个火灾险,虽然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是相同的,但是货主和仓库保管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所以上述保险不属于重复保险。

(3)投保人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根据上述分析,邹某属于重复保险。

由于亲戚或朋友帮忙购买保险,但是客户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保险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何为重复保险呢?如果发生这种事情该如何理赔呢?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如下:

保险责任期间具有重叠性

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所谓同一期间,不必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复保险。”此外, 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本文认为这里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间”应该指“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间”。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通说认为,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至于投保人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同一

重复保险中,每份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存在共性即可。

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若干独立的保险合同。若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合同。共同保险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于同一风险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其特征是,各保险人只按照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共同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客户发现自己重复投保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由于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赔偿过程中并不能让客户获得损失外的赔偿,因此在出现保险事故发生赔案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种赔偿方式:

比例分担赔偿

比例分担赔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弥补其损失,需分别向各保险人求偿,各保险人根据其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例体现在法国保险契约法,其缺陷是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求偿成本,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澳门《商法典》第1002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得请求任一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作出应付之全部赔偿。支付赔偿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之比例对其他保险人享有求偿权;如其中一名保险人破产或其中一份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产生效力,有关份额由其他保险人分摊。韩国《商法》第672条规定:就同一保险合同的标的及同一事故,同时或者依次签订数个保险合同时,若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人应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保险人应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承担补偿责任。  

该立法例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之间均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赔偿责任,难免会产生不公平,因为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存在区别。在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体现了保险标的价值,但在责任保险中,责任限额是保险人用来控制自身风险的一种措施,不存在与保险人责任限额相对应的价值,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于部分保险人来说,可能不公平。例如,投保人就其产品向甲保险公司投保10万元的责任险,同时,就同样产品向乙公司投保1万元责任险,在保险责任期间,该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失4000元,如果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则甲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10/11,而乙保险公司只承担损失的1/11。但是,如果在同等情况下,适用“限额责任”,对于各保险人来说,可能更公平。所谓“限额责任”,是按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来比例分摊。就上例而言,如果适用“限额责任”,甲保险公司根据其保险合同,承担的责任为4000元,乙保险公司根据其合同承担的损失为4000元,两份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和为8000元,甲乙两保险公司均分摊实际赔偿损失4000元的1/2,即各自承担2000元。在责任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适用限额责任分摊实际赔偿责任更现实,如果实际造成的损失小于或等于数份保险合同中的最低责任限额,则各保险人分摊的数额相等,有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

折衷分担赔偿

《日本商法典》第632条规定,超额同时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负担数额,按其各自保险金额的比例决定。第633条规定:相继成立数个保险合同时,前一个保险人先负担损害,如果其负担数额不足填补全部损害时,由后一个保险人负担。该规定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如何进行分摊

比例责任制

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责任限额制

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

顺序负责制

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而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的基本性质,无论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获得的保险赔偿总和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因而被保险人不应该有通过重复保险获得不当利得的想法。

哪些保险可以重复买?_保险知识


生活中有两种人,一种人是打死也不买保险,另一种是一买就买好几份,心里的想法是万一发生了保险事故,可以多获得点赔偿。可是,真的是这样吗?

为了拨开云雾见真相,不让大家在保险上多花冤枉钱,我们有必要跟大家好好聊聊重复保险的事儿。

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这个概念的前半句很好理解,就是同样的保险你买了多份,但后半句不太好理解,因为保险价值如何界定呢,比如像寿险这种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产品,保险价值无法界定,“生命无价”啊。

所以,重复保险能不能获赔,最关键的就是保险总额是否超过了保险价值,为了使大家能理解且灵活运用,这里规划君按保险产品的类型分类,分别给大家说说哪些保险可以重复赔,哪些不可以。

1、意外险,得分情况看

意外险的保障内容比较全面,包含意外身故和残疾、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能不能重复赔,我们得分开看: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身故,是可以重复获赔的,因为生命无价嘛。比如,A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30万保额的意外险,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买了50万保额的意外险,那如果发生了意外身故,是可以获得80万的赔偿的。

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则不可以重复获赔,因为这两个属于补偿性保险,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进行报销。如果保额超过了医疗费用,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2、重疾险,可以

重疾险不是以身故为保障内容,得了重疾虽不至于马上去见上帝,但是别忘了,重疾险最大的特点是确诊即给付,所以也是可以重复获赔的。比如,A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各买了30万保额的重疾险,一旦罹患了保险合同规定的重疾,就可以获得60万的赔偿。

不过,这里专家提醒大家,在很多重疾险的健康告知里,会明确问你一个问题:“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过重疾险”或者“保额超过50万的重疾险”等,你一定要如实回答,如果撒谎的话,后期可能被拒赔。

3、寿险,可以

如果你明白了意外险的意外身故,那寿险就很好理解了。寿险也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所以也是可以重复获赔的,还是那句话,生命无价~~~

4、医疗健康险,不可以

这里的医疗健康险是指那些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和意外险里面的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一样,都是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进行报销。

除了防止不当获利,还有一个原因导致无法重复获赔:报销单据只有一份。保险公司是要根据原始报销单据进行报销的,你一旦在一家保险公司报销过了,再去另外一家没有单据怎么报呢?

5、家财险,不可以

家财险大家接触的可能不多,但其实这是一个不能重复获赔的最重要险种。当你为自己的房屋购买了家财险之后,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进行赔付的。

比如,A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50万的家财险,但是实际损失只有50万,那么两家保险公司将分别赔付25万,而不是各50万。

当然了,这里还要区分足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赔付比较复杂,规划君就不细说了。总之,在买家财险的时候,保额一定不要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否则这钱就白花了。

最后的小结

前面分类讲的很细,如果你记不住也没事,只需要记住一个简单的原则:凡是和人的生命相关的健康险,可以重复获赔,因为生命无价;凡是和报销相关的费用型险种,都是不能重复获赔的。

看完这些,我们就明白了,重疾、意外和定期寿险可以叠加,那么在家庭责任最重的时候选择叠加保险是有利于减轻负担的,尽早购买重疾险(定期或终身),以适当的保额为宜,到中年叠加消费型重疾险,这样不至于因保费过重而影响生活质量,也不会因为低保额到中年时保障不足。合理铺排和利用保险可以将保险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也将风险降到最低。

保险可以重复投保吗_保险知识


案例情况

刘先生今年35岁,已投保过保额10万元的重疾险、10万元的定期寿险、2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随着家庭责任的增加,现在想加大保障,计划从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定期寿险和10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如果购买上述保险,算不算重复投保?日后一旦发生理赔,只有一份理赔资料原件,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析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例如,投保人将其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烧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应该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不会出现A公司赔偿80万元、B公司同时赔偿120万元的情况。因为财产险的赔付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否则投保人就会获取额外利益100万元,同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除财产险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一旦发生理赔,也要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必要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但是,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则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与金钱数额划上等号。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根据保险法规定,其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知识汇总,分清重复投保的概念


保险柜台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一份保险越来越难以满足广大市民的保障要求,不少市民为自己投保了多份保险,有些保单还分属不同的保险公司,一旦出险投保人能否全额拿到所有保单的赔偿呢?

业内人士表示,如何确定理赔金额要看投保的具体险种,如果存在重复投保的情况就可能按照损失补偿的原则,只赔偿保险价值的部分。

财险、医疗费用型险种可能重复投保

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告诉记者,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除财产险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

财险案例:投保人将其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烧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应该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不会出现A公司赔偿80万元,B公司同时赔偿120万元的情况。

据介绍,财产险的赔付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否则投保人就会获取额外利益100万元,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重疾、定期寿险、意外险可多重赔偿

案例一:在三家公司投重疾险

李先生被医院确诊为尿毒症。在此之前,李先生分别在3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均为15万元的3份重疾险。重疾险不存在重复投保,且尿毒症属重疾保险范围,因此每家公司都赔付15万元保险金,总计4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属定额给付型险种,索赔时不需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案例二:在两家公司投保定期寿险

吕先生今年38岁,因肺癌于今年5月身故。此之前,吕太太为丈夫在两家公司分别投保了保额为15万元和30万元的定期寿险。定期寿险不存在重复投保,身故属定期寿险保险责任,因此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15万元和31.8万元保险金(包括续保奖励)。定期寿险属定额给付型险种,索赔时也不需要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案例三:在两家公司投保意外险

李女士今年30岁,去年8月因严重车祸致左脚和左手截肢,评定为第一级伤残。此前,李女士自己及单位分别为其投保了两份保额为20万元和10万元的意外险。由于意外伤害保险同样不存在重复投保,车祸属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20万元和10万元保险金。

医疗险案例:李先生分别在3家保险公司各投保1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险,之后李先生不幸摔伤,在医院产生1万元的医疗费用,那么3家保险公司对此次意外事故的赔付总额不会超过1万元。

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必要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又是一年重阳时。您知道自己参加的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如何计算缴费吗?到您退休时能领取多少钱?是否足够自己养老需求?

理财专家将教您计算社保账户“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如何缴费、养老金如何领取。

怎样算社保账户

10月16日,佳节又重阳。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各种风险加大,如长寿导致养老金不足、疾病危害健康、医疗费增加……为了做到老有所享、老有所养,及早养老规划势在必行。

然而,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已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却并不清楚如何计算缴费,退休时能领取多少钱,是否足够自己养老需求。

社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理财专家指出,在社保账户中,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缴费基数均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单位所缴费用相当于缴费基数的20%,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所缴费用相当于缴费基数的8%,进入个人账户,每月由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

每一位退休者能领取多少社保养老金?据介绍,当个人领取养老金时,统筹账户支付部分的计算方法为“领取年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提取部分的计算方法为“账户积累额÷(退休时的平均期望寿命×12)”。

专家表示,在个人账户中,由于每年缴费变化,以及投资收益采取复利计算且不确定,因此计算较为复杂。

35岁白领到退休时可积累62万元

举例来说,一位男性白领,今年35岁,月薪1万元,目前个人养老金账户约1.5万元(已缴费5年),未来他的薪水年增长率5%,个人账户资金年平均收益率3%,他将于60岁(即再缴费25年)退休领取养老金。假设领取养老金的前一年社会平均月薪5000元,退休后平均期望寿命为18年,即216个月。

依照上述计算方式,该男士从社会统筹账户领取养老金为1500元/月;而通过一些特定的公式,可以计算出个人账户积累额约619698元,退休后每月可提取约2869元(619698元÷216月);两个账户合计,该人士60岁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约为43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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