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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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伴随一生 安心乐享生活
常青树计划的主险和重疾保障到终身,象永不离身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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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家保险意识的增强,购买保险的用户越来越多,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作为我们基础保障中的必买保险之一的重大疾病保险。要是说,有什么种类的重疾险是小编不推荐购买的,一定是下面三类。
1.保费倒挂的重大疾病保险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了,我给54岁的父亲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每年保费7000多,还要缴纳10年。小编一看,这很明显就是保费倒挂的现象。
解释一下:所谓保费倒挂,是总保费>基础保额。在这种情况下,属于我们花了更多钱买了较少的保额。其实,是非常不划算的做法。
通常,保费倒挂比较容易出现在年龄偏大的人群购买保险或因某些风险原因造成的购买保险时增加保费。因此,只要出现了保费挂到,小编就会直接建议不要购买了。
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可选择同类的重疾产品(不会出现保费倒挂的)或选择其他替代产品(老年防癌险之类)来进行保障。
所以,面对重大疾病保险,我们不是说之直接购买就行的,而是要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选择,并进行好好计算,最起码要让自己先不吃亏吧!
当你选择的重大疾病保险出现了保费倒挂,这样的保险就一定不要买了!
2.提前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
所谓“附加提前给付的重疾险”就是附加重疾保障的人寿保险。它的表现形态:一般是以寿险或其他保险为主险,重疾险为附加险。
提前给付主要表现在它的理赔上:当被保险人首次确诊为保险合同规定的重疾时,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后,相应主险的保额就要减少理赔掉的那一部分。
简单说,主险和作为附加险的重疾险共享一份保额,重疾险的保额用掉了,那么主险的身故保额也会下降,甚至责任终止。因此,如果是提前给付的重疾险,一旦发生了重疾险理赔,主险的保额就会相应减少甚至终止。
其实,市面上有不少这类产品,以寿险为主险,有点重疾保障功能,却被包装成重大疾病保险,而这类保险的相比单独的重大疾病保险来说,不仅重疾保额额度小,而且还没有轻症保障和轻症豁免等附加保障,所以,面对这种保险,小编是不建议购买的。
可能有些人就会问了:都被包装成重大疾病保险,我怎么能够分辨出来是提前给付的重疾险啊?
当然也是有分辨方法的。看这个保险的保险合同上这款产品的名称,是XXX重大疾病保险,还是XXX终身寿险附加XXX重大疾病保险,要是后者,就是这类产品了,大家需要警惕。
3.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小编写了不止一篇文章了。比如: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坑还不了解的朋友,点击去详细了解下。
总之呢,买保险主要是买保额,为了返还保费而使保费增长,降低保额的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
希望大家在购买保险时,都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济需求去选择购买,不要被返还等因素所迷惑,要记住:买重疾险的核心原则只有一个:花最低的保费,买最高的保额。所以保额才是最重要的!
当然,这类保险,小编是不推荐购买的,但如果你的经济条件比较好或一直存不下来钱,可以购买此类保险。小编建议选择保终身的返还型重疾险,毕竟拿到返还的钱之后,合同还继续有效,如果之后罹患重疾或身故,还是能拿到几十万的保额。
小编·小结:不管买什么保险,我们总是希望获得更多保障,所以,有些保险真的未必适合你,当然这其中必有一些坑,一不小心便会陷入其中。所以,购买重疾险前,一定要详细了解之后再购买,切勿急忙下单。
重大疾病定义标准化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产品的变化
(一)重大疾病定义调整
目前中国平安在售的重大疾病产品包含30种重大疾病,疾病种类数目没有变化,只是在原有的30种重大疾病中取消了一种,但同时又新增了一种重疾,因此,总的重疾种类还是保持在30种(其中男性28种)。
其中,24种疾病定义为标准化疾病定义,与原重疾定义相比较,新重疾定义整体变化不大,但表述更加清晰、严谨、准确,在某些疾病的保障范围方面有可能出现些微的扩大或缩小:
1)责任无明显变化7种:多个肢体缺失、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严重iii度烧伤、脑中风后遗症、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瘫痪、严重帕金森病;
2)责任范围扩大的达40%,12种:恶性肿瘤、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深度昏迷、急性/亚急性重症肝炎、重要器官/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语言能力丧失、双目失明、双耳失聪、急性心肌梗塞、脑炎/脑膜炎后遗症;
3)责任范围缩小3种:严重脑损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责任范围重新定义的2种: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良性脑肿瘤;
未纳入标准定义的6种:i型糖尿病、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原发性心肌病、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肌营养不良症。其中,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将被取消,标准化之后的重大疾病产品不在涵盖此种疾病;新增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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