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2021-05-02
保险在中国的未来规划

国家和政府为了更好的服务人民,更好的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近年来,国家不断改进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力求更好的为国人提供生活保障。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迈出新步伐。

我们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新医改中大幅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基金省级统筹和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并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连续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解决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老工伤待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等一批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实惠,使我们距离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越来越近。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1.社会保障制度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2.社会保制度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

3.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4.社会保障制度能促进社会和谐

在中国保监会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应当着眼于服务加强社会和民生建设的大局,提升保险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能力,积极参与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在2012年,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大病保险、参与新农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等业务领域均取得较快发展。

商业保险积极参与医保体系建设

近年来,不少地区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和补充保险,出现了一批较有代表性的商业保险参与医保体系建设的创新模式。如中国人寿的“洛阳模式”;中国人保健康的“太仓模式”以及阳光保险的重特大疾病二次补偿机制的大病保险“襄阳模式”等。

在系统总结前期实践创新成果的基础上,今年4月,卫生部、财政部、保监会、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总结并肯定了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经办的方式和成效,明确了相关支持政策。

截至目前,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业务已经覆盖了我国140个县市区,主要是集中在东部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

随后在今年的8月份,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使医保的保障程度、力度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商业保险参与医保体系建设更趋制度化,更具规范性。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伟表示:“大病保险采取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来承办,是医改领域一项重要突破,从近几年保险业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看,只要制度设计得当,产品设计得当,监管安排得当,便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目前,全国多个省市已陆续展开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截至今年11月9日,已有山东、青海两省率先公布了各自“地方版本”的大病医保相关细则。青海版大病保险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为保障对象,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筹集标准为年人均50元,个人不需要再缴费,从12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铺开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山东版的大病保险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其中20类重大疾病首先纳入保障范围,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达20万元。同时,广东省大病保险方案目前正在密集征求意见中,据悉,其大病医保方案意见稿和目前云浮地区试点的方式类似,建议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5%左右作大病医保资金。

此外,陕西、浙江、河北、广西和福建等地也将于明年开始试点大病保险,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望在2015年前实现全覆盖。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浅析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伴随我国第一代打工者逐渐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已经开始突兀地显现出来。

来自湖南衡阳的易承芳今年54岁,1987年她来到广州打工,1998年按规定开始参加广州市的养老保险。本来应当明年退休的她,却因为没有达到《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个人缴费须满15年的年限而无法领取养老金。在现行的养老制度下,户籍湖南的易承芳只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退保,领回个人账户内缴纳的资金和利息,11年的养老保险变成了银行的活期存款。二是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回衡阳老家,但只能转个人账户的资金,单位缴纳的资金,由于是统筹账户不能互转,易承芳必须补缴过去11年企业缴纳的统筹资金。这两种选择,都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作用的基本失效。

易承芳的养老问题讲起来有些复杂,但这不是个别人的问题,是整整一代务工者面临的养老困境。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在1997年后才开始启动,而且由于地区之间无法互转,这就意味着千千万万个易承芳将成为晚来且依然割裂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牺牲品。

即便我们再乐观一点,把眼光投向比他们年轻一点的人,15年的参保年限没问题,但“无法互转”却依然坚挺,在他们哪里有工作就去哪里的流动面前,非要用“没有长远眼光”来说明大规模退保潮出现的原因,多少有一点强词夺理的味道。

从解放人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为主要驱动力的人口流动总是最先发生作用的。1978年,自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城”的政策开始,巨大的人口流动潮就成为市场经济推行过程中最波澜壮阔的景象。30多年来,从被束缚的土地上向城市流动的人们,脱离了“盲流”的称谓,成为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明证,成为“人口红利”的突出体现,成为经济奇迹和“世界工厂”荣耀的创造者和支撑者,他们仍然不属于他们工作的城市,他们在主动流动,也在被迫流动。城市化对农村劳动力高度依赖,但城市却从不主动打开城门迎接劳动人口,甚至对农村劳动力的迁移表现出相当大的不情愿和限制,这一点,我们从不乏例证。

易承芳们的问题,其实是劳动力在实现了流动和解放后社会政策未能及时跟进后果的集中显现。它现实地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的合法人口流动浪潮已经开始30多年,它所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被钉在行政区域的条块分割中,钉在户籍制度上,画地为牢,无法随人口的流动而自由转续。

这种巨大反差的本质,就是人为的把城乡居民直接划分为在权利、机会和风险方面存在极大差别的社会集团。两个集团各自封闭,独自运转。从进城务工者来说,他们的人生直接断裂为两个切面,工作在城市、纳税在城市,而结婚、生儿育女、孝敬老人和养老安居却要退回所来之地,以另外一种样态存在。

没有自由流动就没有人的解放,这是多年来已成的共识。但人的自由流动,不等于让人永远漂泊在路上,永远被抛在半空中,无所依托,风险自担。说到底,自由流动是解放人,不是像用零件一样,报废了,扔掉,再换一批。

保险知识汇总,如何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保障体制是一个理论含混,操作复杂、成本高昂,长期不能到位,家庭保障、商业保险多头占用资金,潜伏着巨大的现值和未来值矛盾的混乱体系。我们应该建立纳入财政预算、全覆盖率、高保障度,目标补贴、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设计,应该理论彻底,操作简便,一步到位。

财政预算

在直接生产过程,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阶段都实行按要素分配原则,所以这两个阶段都必须经过社会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劳资矛盾的同一性即和谐性。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从私人资本主义阶段转变为社会主义阶段,形成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生产方式、两种社会制度,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矛盾的主次矛盾方面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社会化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作为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再分配对象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来源于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的转化形态劳动力价格的扣除或工资税,转变为来源于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的转化形态所得税和遗产税。市场经济的保障制度从市场化的商业保险转化为公共品,转化为真正的社会保障。保障资金的来源不同,不是操作的技术路线的差异,而是两种生产方式、两种社会制度的差异。因而两种保障制度的选择,两种资金来源的选择,实际上是两种社会制度的选择。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不在直接生产过程,而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不在于生产剩余价值,而在于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资本主义是剩余价值大部分归资本家所有的主义,社会主义是剩余价值的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主义。由于在社会总资本中国有资本和大企业资本占了大多数,我国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分配的对象就不应该是一般收入,而是资本收入毛利润M,纳税人应该是利润的获得者,而不是工资收入者。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资本收入M意义上的所得税,而不是劳动收入V意义上的所得税。我国目前80%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这种反方向调节,带有明显的“杀贫济富”性质,必须迅速纠正。

我们应该明确,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当年必须耗费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共成本,是政府应该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品,是全社会劳动力商品的维护费用。所以,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当年中央政府财政必须保障的第一预算开支,这个费用不足,其他一切免谈。既不要个人账户,也不要社会账户,更没有必要设立基金,现收现付,当年的钱养当年的人,不必担心现值和未来值的矛盾。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应该是资产税,是社会总资本收入的一部分。既然纳入财政预算,不设专项基金,也就没有必要设立专项的社会保障税,从资产税、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总财政收入中划拨当年需要的额度,需要多少划拨多少。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存在诸多问题。分析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探讨改革措施,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

占总人口近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总人口近30%的城镇居民却占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停留在救济的层面上,即使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实施,并没有普遍推行。医疗保障是社区化不是社会化,而且大部分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是一片空白。这种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影响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缺乏法律保障,基金难以保值增值

城市社会保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和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医疗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共同管理,一些地方商业保险公司也参加了农村保障,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政事不分、多头管理的格局。

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下降

产业结构转换使得农村人均耕地减少,土地对农村老人的生活保障功能逐渐下降, 其主要的原因有:一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1 013.84 m2,全国有600多个县的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533.6m2以下,而且平均每年耕地递减20.01~26.68万 hm;二是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已经有大量的,而且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三是农产品投入大、产值较低,我国农民不仅享受不到政府补贴,而且还自己承受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剧了农民的生活风险;四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养老。

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减弱,大批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进入了典型的老年社会。

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大体适应。

在深刻认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重大意义并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同时,也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切实体现“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确保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及经济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社会保障政策效应延续时间很长,会影响到整整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经济增长的波动性与福利刚性之间又存在明显矛盾,福利水平上去容易下来难。而且,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与部分社保项目支出需求的增长匹配之间也有矛盾,以老龄化冲击为例,据北京大学曾毅教授研究,80 岁以上高龄老人日常照料与医疗开支,是65~79岁老人的14 倍。如果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的现实约束,过高提高保障标准,过多增加保障项目,会加重社会成本和农民负担,影响农民劳动就业的积极性,影响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因此,在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科学把握好政策出台的多少、节奏、力度、时机,确保可持续性。总之,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

必须加大在一次分配环节增加农民收入的力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核心是要处理好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关系。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要解决好一次分配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样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与收入分配格局之间是一种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关系,但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结构和收入分配格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反向制约作用更加显著。在一次分配不公的情况下,过多地寄希望于通过社会保障等制度的二次分配来实现比较理想的收入分配格局,是很难的。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理智选择


每个保障对象享受的社会保障资金最高限度不能超过国家参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补贴目标,实际享受的补贴应该是家庭支付能力和社会补贴标准之间的差额。我们把这种社会保障金的分配原则称为目标补贴。与定额补贴不同,目标补贴是差额补贴,需要补贴多少就补贴多少。这就同商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在分配制度上划清了界限。目标补贴实际上是在按要素分配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按需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规定性。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保障体制是一个理论含混,操作复杂、成本高昂,长期不能到位,家庭保障、商业保险多头占用资金,潜伏着巨大的现值和未来值矛盾的混乱体系。我们应该建立纳入财政预算、全覆盖率、高保障度,目标补贴、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设计,应该理论彻底,操作简便,一步到位。

财政预算

在直接生产过程,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阶段都实行按要素分配原则,所以这两个阶段都必须经过社会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劳资矛盾的同一性即和谐性。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从私人资本主义阶段转变为社会主义阶段,形成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生产方式、两种社会制度,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矛盾的主次矛盾方面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社会化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作为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再分配对象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来源于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的转化形态劳动力价格的扣除或工资税,转变为来源于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的转化形态所得税和遗产税。市场经济的保障制度从市场化的商业保险转化为公共品,转化为真正的社会保障。保障资金的来源不同,不是操作的技术路线的差异,而是两种生产方式、两种社会制度的差异。因而两种保障制度的选择,两种资金来源的选择,实际上是两种社会制度的选择。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不在直接生产过程,而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不在于生产剩余价值,而在于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资本主义是剩余价值大部分归资本家所有的主义,社会主义是剩余价值的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主义。由于在社会总资本中国有资本和大企业资本占了大多数,我国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分配的对象就不应该是一般收入,而是资本收入毛利润M,纳税人应该是利润的获得者,而不是工资收入者。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资本收入M意义上的所得税,而不是劳动收入V意义上的所得税。我国目前80%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这种反方向调节,带有明显的“杀贫济富”性质,必须迅速纠正。

我们应该明确,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当年必须耗费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共成本,是政府应该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品,是全社会劳动力商品的维护费用。所以,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当年中央政府财政必须保障的第一预算开支,这个费用不足,其他一切免谈。既不要个人账户,也不要社会账户,更没有必要设立基金,现收现付,当年的钱养当年的人,不必担心现值和未来值的矛盾。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应该是资产税,是社会总资本收入的一部分。既然纳入财政预算,不设专项基金,也就没有必要设立专项的社会保障税,从资产税、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总财政收入中划拨当年需要的额度,需要多少划拨多少。鉴于目前改革之前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混入国有资产的总盘子中。

保险知识汇总,内蒙古建立农牧社会保障制度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正逐步建立完善农牧民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内蒙古计划将农牧民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为农牧民务工人员出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农牧民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10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予以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内蒙古还将逐步建立农牧民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农牧民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具体缴纳比例由所在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牧民务工人员住院,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相关待遇,门诊费由个人负担。

同时,内蒙古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民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将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合同制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的农牧民务工人员实行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让这些人员实现“老有所养”。

社会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一讲专题讲座,题目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张德江委员长主持讲座。

主讲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介绍了国际社会保障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形势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促进社会保障公平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金维刚认为,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人数最多、保障项目基本齐备的国家,形成非常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能力日益增强,成为一个社保大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毕竟建立时间较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任务依然繁重。

金维刚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社会保障发展要坚持实行“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并且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在继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的同时,重视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质量,扭转过去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的偏重外延式扩张的倾向,加快推进实施各项社保改革措施,加紧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各类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实现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让全体国民都能够依法公平享有社会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听取讲座。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中国是人口大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距,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最突出、最棘手的问题。管理体制不完善,监察能力不高等都是需要迫切解决的方面。“以民生为重点”要始终成为改革核心。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障制度需要新的发展


当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压力并没有消除。由于下岗制度逐步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城镇公开失业出现了长期化、低龄化等新趋势,以低缴费率为支撑、以正规就业人员为主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将需要新的发展定位和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中国失业保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模式

由于失业问题的长期性和严重性,各国政府都把扩大就业、治理失业、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作为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通过采取积极劳动政策(修复劳动力市场)与被动劳动政策(完善失业保障)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国际经验,中国必须把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发挥劳动方市场基础地位作为基本思路,同时根据国情特点和经济承受能力,不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失业保障、社会保障及劳动保护体系。对这两个方面都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并力争平衡协调好二者的关系。达到促进就业与保护劳动权益的和谐,应当成为中国解决失业问题的指导思想。

在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失业保障问题上,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将目前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至全体城镇从业人员,还是转换制度模式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就业与流动就业大量增加的现实。理论界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用失业救助或社会救助计划取代失业保险计划,这即符合扩大失业保障覆盖面的需要,又节约失业保障负担和管理成本。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根本没必要、也没条件搞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满足失业救助的需要。我们认为,完全推倒重来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建议把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偿账户的并行模式作为中国近期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这是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的双元失业保障类型,既可以适当扩大失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又不至于把比较刚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完全应用到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失业群体身上。

二、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位问题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人员防范失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逐步承担起解决失业职工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不应把它视为一种过渡性措施,也不应作为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混同的扶贫机制,失业保险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城镇正规就业人员防范失业风险的主要制度。尽管目前这一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窄,但不应成为否认这一制度及其作用的理由。对于大多数正规就业人员来说,通过建立一定的失业保险机制,可以减缓其在失业状态下的生活保障及寻求新职业的压力,并成为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当然,由于中国仍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变化很快,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也仅能局限于城镇正规就业人员的范围之内。为这些人员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应当避免过高的管理成本,同时不要使其成为影响劳动力发育和正常流动的障碍。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采取以下政策:

第一,完善失业保险的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参保类型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确保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得到贯彻。

第二,适当提高或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使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的缴款比例。

第三,提高失业保险覆盖质量,确保失业保险费收缴率。

第四,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支付时间和失业保险金标准。适当缩短领取时限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四、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

失业保险制度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建立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机制。作为一种社会化的正规就业风险防范与失业补偿制度,失业保险只能对参加这一制度的保障对象在需要时提供一定期限、一定水平的帮助或补偿。如果失业超过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而又无法就业,变成长期失业者,或者临近退休年龄的失业者,就必须由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合,否则将出现不同制度之间的空挡或漏洞,难以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的作用。建议将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连接。对于那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长期失业者,需要建立一种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可以根据工龄、年龄及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状况,适当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或者提前进入退休状态,但其退休待遇将适当降低,以鼓励其回IJ]劳动力市场。对于日益严重的青年失业问题,也应当在失业保险制度中有所体现,建议将部分失业保险金用于青年失业者的失业培训支出。这要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至于外来民工、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补偿问题,建议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一次性的失业补偿制度。

五、建立失业补偿账户制度

为了解决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新失业群体的难题,根据劳动力市场柔性化、灵活化的客观现实,应当为大量的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设计一套新型的失业保障制度。这种新失业保障制度既不同于失业保险制度,又不简单地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取代。其主要参加人群是具有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凡是参加失业补偿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降低缴费率(比如参保标准可以为正规就业人员参保标准的50%)。雇主及雇.员的所缴费用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失业补偿账户的具体框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六、将失业保障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把失业保险、失业补偿与促进再就业密切结合起来。首先,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部门分割与身份分割,形成一个更加整合的劳动力市场,更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其次,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克服和解决日益突出的青年人失业问题。再次,加大积极就业政策的力度,不断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改革,积极改善就业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二要规范劳动力市场,为失业者寻找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和就业指导。三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培训市场,鼓励各种形式的职业和技能培训。四是为弱势群体就业提供优惠政策。

中国社会保障网:如何完善社会保障?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实现老有所养,还要确保老年人口收入和福利分配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因此,需要以收入分配为重要视角,总结改革与建设的成绩和不足,借鉴国际经验,使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效覆盖各个社会群体,向着城乡协调、地区协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方向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网是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的官方网站,是社保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网站,由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主办。

中国社会保障网,一方面作为论坛信息交流传播的载体,它将是一个没有会期限制、没有规模限制、没有资格限制的开放论坛、虚拟论坛。另一方面,它还要为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服务,为经办机构培训交流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检索服务,为相关部门及时听取人民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意愿与心声、意见与建议服务。

网站将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宣传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成就和面临的问题与难点,反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的关注、意愿和呼声;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资源丰富、传播快捷、开放共享和互动参与性强的特点,广泛整合社会保障信息资源,将网站做成社会保障领域集新闻发布、政策咨询、学术交流、经验分享、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网站。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这些制度理论上应该能够覆盖所有人,也应该解决所有中国人的基本养老问题。

然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虽然制度框架基本完成,但距离为老年提供基本保障仍然有相当差距,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制度之间的分割和碎片化严重。二是制度之间的差距大,不平等问题突出。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越拉越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间差距过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功能不足。三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过高,制度难以持续。他表示,“28%的缴费率,恐怕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这使得名义缴费率和实际缴费率之间存在差距。”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个人账户是权益明确划归个人的基金制账户,由于是个人自主缴费,缴费和收入成正比。个人账户缴费率越高,收入分配差距就越大。所以,它不具备再分配功能,而是发挥强制性储蓄和保险功能。而社会统筹的基本功能是收入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因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缴费是按收入水平进行的,而给付水平却与职工的收入水平没有关系。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公平有待加强的情况下,今后的社会保险改革应逐步提高社会统筹的比例,缩小个人账户的规模,强化社会统筹账户的作用,以增强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和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扩大社会统筹比例有利于筹集更多为政府统一调配的资金和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但如果统筹层次不高,就无法实现大范围内的调配,不能很好地在大范围内调节贫富差距。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上,要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将原来的市、县级统筹逐步提高到省级统筹,最后过渡到全国统筹。这不仅打破了地区差异,而且对社会保障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实现从“地方粮票”向“全国粮票”的转变有重要作用,以在全国范围内的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社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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