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诉典型案例分析

2021-04-27
保险知识

保险在人们的生活中变得不可或缺,保险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生活。保险投诉也是不可避免的。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日前,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的前三季度受理的有效投诉统计数据显示,黑龙江省共有200余件有效投诉,其中,保险代理人销售渠道及销售误导、退保纠纷等问题是保险消费者权益“重灾区”。

数据显示,人身险公司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中,退保纠纷、销售误导类事项占多数。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由于部分代理人在销售时没能客观、真实地介绍保险产品并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其需求的产品,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预期严重不符。近年来,由独立代理人及银邮渠道的代理人销售的分红险、万能险等新型人身险已成为产生退保纠纷的主要领域。该人士表示,目前,个人代理营销发展快,但个人素质良莠不齐,首次购险者应注意将存在疑问的合同细节,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保险公司核对后再签署合同,避免被各类保险代理人误导。

典型案例1:保险费率随意调 单方变更无协商

余先生三年前购买某保险公司一份3万元理财保险产品,合同约定三年存期、年利率2.5%增值兑付。余在今年5月21日到期结付时,保险人单方将年利率2.5%的增值变更为2.5%的保值。“增”字改“保”字,使保险费率减少,余不同意。此后,余与公司方面多次协商,保险公司则回避、拖延。近期,余到市消委投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一个明白说法。

点评: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此案中,保险人未与投保人协商,取得意见一致,单方变更费率内容,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反映了保险人只讲利益不讲信誉的“霸王”作风。

典型案例2:刚交的保费不能退

张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到期后1个多月,当日中午时候交付续期保费,但经多方了解后想退费,于是下午去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称续期保费交了就不能退。

点评:险法,本案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费。依照《保险法》规定,结合本案,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未做限制性规定,该投保人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返还保险费。

消费者可向保险公司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要求对方在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退还保险费。

11月8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成都机场高速距收费站约1公里处,一辆红色小汽车突然发生自燃。事发时,这辆车正驶向机场方向,燃烧及抢险扑灭过程造成机场高速交通拥堵近1小时。驾驶员及时逃出,没有受伤,小车基本被烧成光架。而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该车是驾驶者前日晚上才从租车行租来的。据驾驶者介绍,该车租金是200元/天。由于单位和这家租车行长期合作,租车时他没有打开引擎盖检查,只是看了车的外观。据了解,自燃的这辆车子仅购置了半年,跑了约2万公里路程。验车单在车上已化成灰烬,而租车时双方未将自燃这一情况做责任约定。

处理结果

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如果是在自燃险赔偿范围内———保险车辆由于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商众车险专家点评

若在承保的自燃险赔偿范围内 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据了解,目前大多正规租车行在汽车租赁前都会为出租车辆购买保险。其基本保险一般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

商众车险专家特别提醒:租车公司购买的各项险种仅免除保险范围内的有关损失,比如因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而引起火灾,租车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赔付。

但不会免除因租车人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例如:1、保险理赔范围外的或因客户未履行有效报案流程、理赔手续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由客户自行承担;2、因客户违法违规导致车辆被扣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费,由客户自行承担;3、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及时的处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化,扩大损失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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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转移典型案例


住房公积金转移典型案例1、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中心各管理部转入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办理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转移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时,必须在新单位先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时,新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开户时,应要求所在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简称“查询书”)并加盖银行印章后,交职工办理转移时作为开户证明。

(2)职工将“查询书”交原单位,原单位经办人根据“查询书”的有关信息填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连同“查询书”提交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各管理部的转移业务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开出信汇凭证,划拨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3)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受托银行收到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后,根据附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有关信息,通知职工新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4)职工新单位接到银行通知3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交受托银行,将转入资金划入职工个人新账户。

2、住房公积金由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转入北京中心各管理部办理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转入北京中心各管理部时,必须由新单位在所属管理部先办理开户,并取得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向原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印鉴后,交受托银行办理转移。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时应注意:“资金中心”填写转入管理部名称,“收款单位”填写转入单位全称,“收款账号”填写“转入单位编号—职工新编号”,“收款银行”填写“建85”。

(3)银行接到“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办理信汇手续转出住房公积金,并开具“住房公积金转出清单”作为附件转北京住房公积金。

国际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我国与其他国贸易往来愈来愈密切,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免不了,对于购买国际货运保险我们应该如何抉择。下面我们看看保险案例是对具体保险事件的分析,有利于被保险人了解相关保险知识,是较为方便直接的信息传递方式。下面以一则国际货运保险案例来分析说明其中的保险知识。

货运保险案例1

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FOB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坦和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货运保险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

问题: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为什么?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

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CIF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费向信誉卓着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加百分之十,……"

2.在CIF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

个人综合保险查询案例分析


个人综合保险卡查询,是参保后经常要做的一个事情,因为通过个人综合保险卡查询结果,可以计算出自己以后每月能领取多少养老金和方便规划自己的理财计划,但是个人综合保险卡查询方法是怎样的?什么是综合保险?有哪些注意事项?

个人综合保险查询 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案例分析

刘先生新近从外地来沪办厂,他听说上海有一种“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企业必办的。这一保险的具体情况如何?又与上海社保有何区别?

个人综合保险查询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很重要,因为它可以让每一个外来人员知道自己的待遇如何:

1、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2、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个人综合保险查询 以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方法为例,我们要知道自己的参保户综合保险登记码与个人身份证号码。

l、个人查询综合保险卡余额,可以拨打12333进行查询。或者持卡到办理综合保险的部门去查询,有专门联网的机器可以查的。再或者,拿卡去买药,顺便对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一下余额。

2、为方便在上海打工的家乡人进行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上海外来综合保险网其实没有独立网站,是在上海劳动保障网里,具体网地址为:(/wll/),具体步骤有:第一步:点击“社保办事网”;第二步:点击“来沪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第三步:点击“个人查询综合保险缴费记录”第四步:输入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即可。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社会保险。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2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34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完善了综合保险办法。

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应参加综合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综合保险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综合保险费由谁缴纳?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是综合保险的缴费主体。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车险理赔是指汽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赔偿问题的过程。汽车事故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非保险责任,即使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制约,被保险人的损失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额,汽车保险理赔涉及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位车主都需要对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有一定了解,接下来带您看一个真实的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案例。

某日清晨,周先生像往常一样,准备开车去上班。但当他看到自己的车时,被眼前见到的一切惊呆了:自己的爱车,原本纯白色的整个左侧车厢被烧成了黑色,焦化的油漆一块块掉落在地上。几分钟后,回过神来的周先生,才拨通报警热线。几天后,警方凭借小区监控录像,抓获了纵火者。

虽然纵火者落入法网,但周先生却没高兴得起来。一方面,他急于为自己的损失找人埋单;另一方面,又吃不准因他人纵火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带着疑惑,周先生向求助。

根据周先生提供的车险保单所载,因火灾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从条款分析来看,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为稳妥起见,周先生又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求证。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人纵火导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周先生应尽快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理赔员进行事故查勘定损。申请理赔时,周先生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定损单、维修发票以及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的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向纵火者索赔。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公司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有些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代位求偿权不论赔付前还是赔付后都可以行使,这种约定只有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但这与代位求偿权的理论是不相符的。

平安年金保险投保案例分析


相信很多投保的消费者都听说过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平安年金保险有哪些?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平安年金保险如何投保。

平安金色年华年金保险投保案例

钱女士今年35岁,虽然还处于事业的黄金期,但经历过金融危机之后,身在外企的钱女士对前景产生了担忧,与国企工作的先生相比较,退休后的福利待遇相差还是比较多,因此钱女士希望能够购买一份产品,为退休后生活做一些储备。

经过比较分析,钱女士购买了50份“金色年华”,年交保费5万元,交费5年,合计25万元。

这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25年内钱女士将拥有了1倍所交保费的疾病身故保障、3倍所交保费的意外身故保障;同时自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24个保单周年日,每年能够领取生存金5660元,累计可以领取20次,合计113200元;且当钱女士年满60周岁保险期满时可一次性领取满期生存金25万,若钱女士在60岁满期时选择将领取的满期生存金25万按转换年金方式进行年金转换,保证领取20年,则每年可领取15176元,共计可领取30.35万元;除了以上明确的保险利益之外,钱女士还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经营成果的分配。

平安天使教育年金保障计划投保案例分析

客户需求:宝宝快1周岁了,目前父母双方工作较为稳定,预期未来年收入会持续增长。近期有购车打算,平时日常开销较无节制。想通过保险强制存一笔钱,可用于孩子未来高中及大学的教育金,也可成为家庭一笔应急的现金。

客户资料:0岁,学龄前儿童,月均收入0元。侧重需求:子女教育金年缴保费:13675元

宝宝教育年金保障计划:孩子的未来需要规划,高学历的人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提前做好准备就能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根据教育部统计全国平均教育支出费用,普通高中教育年支出在8千到1万5千元,普通大学教育年支出在2.5万~5万元之间。

以此数据为基础,可通过购买教育年金保险的方式来强制为孩子储存一笔教育费用,宝宝0岁,整体方案计划投入15年,即宝宝上高中开始就可以定期支取相应的教育金,减轻家庭负担。

总保费13675元/年X15年=205125元,相当于每月存1140元。可享有以下保障:

一、15岁~17岁每年领取高中教育年金

高中教育保险金8000元/年X3年=24000元(15、16、17周岁)高中学业有成祝贺金4000元(17周岁)高中教育年金保险保费总计1692X15=25380元,3年总共领取28000元+分红2000元(按高档分红演示)=300000元

二、18岁~21岁每年领取大学教育年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27000元/年X4年=108000元(18、19、20、21周岁)大学学业有成祝贺金9000元(21周岁)大学教育年金保险保费总计6606X15=99090元,4年总共领取117000元+分红60000元(按高档分红演示)=177000元

三、世纪天使生存保险金每满3周年领取3600元,直至终生,到21岁时共计已领取7次25200元+分红35000元(按高档分红演示)=60200元;

四、保费豁免在15年的交费期内,投保人发生1~3级伤残或不幸身故,余下各期应交保费全部豁免,由保险公司代交,宝宝所有保障利益不变。

五、身故保障宝宝18周岁后不幸身故,可获得9万元人身补偿。

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案例分析

30岁男性,投保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60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按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5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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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利益:养老保险金:60岁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可领取养老保险金,一直到100岁的保单周年日

(1)被保险人生存,可按下表领取养老保险金:

领取次数第1-3次第4-6次......第40—41次

领取金额10000元/次10600元/次每领取3次按保险金额的0.6%递增,依此类推。17800元/次

(2)在20年的保证领取期内,被保险人身故,领取金额为234200元减去已经领取的金额;

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8岁的保单周年日,领取10万元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0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所交保费与10万元之和与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的较大者领取身故保险金

涉水险理赔案例分析


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让北京城损失惨重。在杭州一家银行上班的小李这两天也比较焦虑。原来,他在北京工作的同学一辆宝马3系在这次大暴雨中发动机进水、爆缸,又没有保涉水险,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损失惨重。而小李最近刚买了一辆奔驰C200,老同学特地来电讲了自己的教训,并让小李快去加保涉水险,不要重蹈覆辙。

涉水险或称汽车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保险公司叫法不一样但本质一致,这是一种新衍生的险种,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汽车保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涉水险等。当然保险公司不一样,条款就不大一样,投保时可以查阅下各个保险公司条款内容。

但是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了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反之,是不是只要不强行启动发动机,车辆涉水后涉水险都予以理赔呢?我们来看一下接下来的案例。

7月11日早晨,安先生开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安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

7月10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记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车主提示:开车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 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 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有些国家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归类于非寿险,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费率计算和责任准备金提存等方面与财产有相似之处。

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怀孕、流产或分娩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意外伤害险案例分析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吉星盈瑞年金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如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规避风险的工具。那么,在这琳琅满目的保险产品中,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这是我们都需要重视的问题。吉星盈瑞年金保险怎么样?下面是吉星盈瑞年金保险案例分析。

吉星盈瑞年金保险案例:

客户资料:李小姐,25岁,行政,月均收入5000元

年缴保费:12500元

客户需求:小王与小李的结婚纪念日又快到了,王先生想送一份礼物给妻子,不知道送什么好,于是来找我出谋画策,我向他们推荐了吉星盈瑞,一份年年有返还,每年有分红,满期还保费,身故有保障的险种。

客户资料:王先生(30周岁)与李小姐(25周岁)是一对小夫妻,这不,他们的结婚纪念日又快到了,王先生想送一份礼物给妻子,不知道送什么好,于是来找我出谋画策,我向他们推荐了吉星盈瑞,一份年年有返还,每年有分红,满期还保费,身故有保障的险种。

[侧重需求]:重大疾病、养老保障等

[吉星盈瑞年金保险案例分析分析]:

1、王先生是非常有保险意识的一个人,早之前已经为自己做充足了保障规划。

2、李小姐单位都有社保与医保,也有买过意外险等基础保障型险种。

3、如果这份保单在结婚纪念日当天承保的话,那么每年的今天,都会收到平安的一份贺礼,王先生对小李的这份爱陪伴着她一直到老,实现照顾她一辈子的承诺,用保险的形式来见证他们的婚姻生活与美好的爱情。

女士:

[投保方案]:

险种名称交费方式保险期间投保金额年交保费

吉星盈瑞年金保险10年至88周岁10份10000

重大疾病10年至88周岁10份2500

总计平均每日只需34元12500

1、生存金:每年都会有平安送来的祝福礼金1500元,一共可以领63次,瑞盈每年都会见证这对小夫妻的婚姻,共领94500元。如果不领,放在里面累计生息,到满期时累计生存金达327670元,就像小王对小李的爱情,时间越久越珍贵。

2、满期金:小李满88周岁时,返还所交的保费10万,小王与小李享受温馨安逸的晚年生活。

3、医疗保障:吉星盈瑞在提供良好收益的同时还为小李提供了一份保障。90天后小李就拥有30种重大疾病保障至少15万,一直到88周岁,与医保很好的形成了互补,风雨来临,保险护航。

4、生命保障:万一不幸身故给付保险金10万,如果因意外身故,平安会多给付5万元的“意外身故特别金”,即15万。

5、分红:每年还可以享受公司的保单分红。按中档利益演示,满期时累计红利将达到215162元,盈瑞就像小王对小李的爱,时间越长,关爱越多。(低档为54257元,高档为376068元)。

以上就是吉星盈瑞年金保险案例分析,您对这款保险产品还有疑问吗?保险还是要因人而异,需要仔细考虑再做打算。

社保跨市转移接续案例分析


社保跨市转接办法,千呼万唤而终于出台。在政府而言是兑现了当初的承诺,在公众而言则是看到了一线社保公平的曙光。不能跨地区转接的社保,实质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保。因为真正的社保,根本没有必要退保,退保就是劳民伤财,退保就是财富掠夺。作为一种政策性兜底保障,只要让人家参加,就必须对其负责到底。

随着就业流动性增大,企业职工社保关系转移续接的需求不断增大。而很多人在办理社保关系跨省市转移续接时,对办理手续仍然“犯糊涂”。那么,我们就对社保跨市转移做以解释说明。参保职工在离开原参保地时,只需向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今后都可凭此提出办理社保跨市转移接续申请,无需再往返办理手续。

社保跨市转移接续需保存好参保缴费凭证

“今年前三季度,烟台市共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市)转出2572笔,转移资金3682.66万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市)转入2840笔,转移资金3343.52万元。”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的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和劳动力流动性不断增强,随之带来了企业职工社会关系,特别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求的不断增大。

而随着现在办理社保跨省以及省内跨市转移的人越来越多,新的转移接续政策与老政策相比,在便捷程度上可谓有“天壤之别”。

“职工办理跨省或者省内跨市基本养老关系转移续接的手续并不繁琐”,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说告诉记者,对于职工来讲,只需要在离开原参保地时,向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就可以了,无论再到何处参保缴费,都可以凭此提出办理转移接续的申请,无需再往返办理手续。剩下的工作都是社保机构之间在互相联系,转移手续办结后,将通知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

跨省转接同社保省内跨市转接办理流程基本一致

对于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省内社保跨市转移以及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流程基本都是一样的。

40岁的刘先生户口在芝罘区,由于工作原因,之前先后在济南和北京分别参加了一份社会保险,但由于当时对社保政策不了解而且办理转移手续也很繁琐,这两份保险一直没有接续到一起。目前,刘先生回到烟台某公司工作,手头除了《养老保险手册》只有一份北京社保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所在公司HR人员得知情况后,及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咨询,市社保处分别与北京社保中心、济南社保处进行了业务联系,在刘先生的配合下,仅用不到1个月就办理完成了相关的转移及合并手续。

对于类似刘先生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但办理过程一样简单。首先,刘先生需要到北京和济南的社保机构分别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在烟台参保缴费后,到烟台的社保机构提交转移申请,烟台社保机构将会向北京、济南社保分别发送《转移接续联系函》,对方社保收到烟台邮寄的《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会将刘先生的转移信息表以及社保基金转移至烟台社保。之后,刘先生的养老保险关系将在烟台合并。

所以,提醒广大参保职工,当要离开一个城市的时候,一定要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带走保管好。确认已经在新工作地参保后,即可凭此到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经接收地社保机构审批通过后,即可与原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直接联系,为职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流动频率的加快已成为必然,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跨地区转移,导致人们在接受新的工作之时存在后顾之忧,引起了参保人员及还未参保人员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满和埋怨,这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现状的分析,找出社会保险关系在跨地区转移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的对策。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2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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