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幸福康乐保障计划”介绍

2021-04-25
怎样用保险规划幸福人生

教育和健康是现代社会孩子成长的两大主旋律。怎样给孩子选择好的保障?幸福人寿的“幸福康乐保障计划”怎么样?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1.59亿元(2012年3月15日经保监会批准,注册资本变更为52.09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与人身保险相关的新型产品和相应的再保险业务。

近期,一项关于城市居民幸福感的研究报告显示,在降低家庭幸福感的因素中,“孩子成长过程问题多”和“孩子教育花销大”成为困扰大多数父母的两大主要因素,近八成的被访者认为目前子女教育费用很高,同时,少儿重大疾病对家庭幸福造成的影响也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满足向消费者对教育资金和少儿健康的双重保障需求,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推出了一款为少年儿童量身订制的保险产品“幸福康乐成长计划”,这款产品最大的特色在于,它能同时解决教育资金缺口和健康风险这两大难题,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幸福康乐成长计划”由“幸福成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教育金保障包含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及满期金等多种保险责任,符合孩子的成长规律,便于提前进行下一阶段保险保障规划,培养孩子保险及财务规划意识。同时,“幸福康乐成长计划”有30种少儿重大疾病保障和2种特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障全面而充分,为家庭幸福保障提供了一站式的解决方案。

未雨绸缪,专款专用

数据显示,子女教育费用在我国居民总消费中排在第一位,其支出比重接近于家庭总收入的1/3。教育金属于必需的花销,需要提前做充分的准备,以缓解届时大额支出的压力。“幸福康乐成长计划”具备强制储蓄的特点,能够实现专款专用,让孩子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分别领取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以及28周岁时的婚嫁金或创业金,减少了孩子成长过程中资金缺口的风险。

除了实现专款专用之外,“幸福康乐成长计划”的成长年金保障也是一大亮点,一旦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会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满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让孩子继续得到保障和必要资金以完成学业,给孩子一个确定的未来。

全面保障,呵护健康

随着装修污染、环境污染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出现,抵抗力较弱的少年儿童成为重大疾病的高发人群,发病概率逐年上升,儿童重大疾病保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幸福人寿始终秉持“至善至诚,传递幸福”的企业精神,针对细分市场需求和客户特征,不断在产品研发上努力创新,致力于推出能切实提升客户幸福指数的保险产品。作为一款面向少年儿童的健康保障产品,“幸福康乐保障计划”由“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和“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构成,涵盖了30种少儿常见重大疾病,并针对“少儿健康第一杀手”白血病以及严重川崎病实行双倍保额赔付。同时,“幸福康乐保障计划”还兼顾身故和全残等保险责任,让保障更加全面。

以小博大,高性价比的保障规划

“幸福康乐保障计划”交费方式灵活,费率低廉,可以以较小的投入获取充足的保障,是一款具有高性价比的少儿保障产品。

风险保障是保险的根本,在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孩子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幸福康乐保障计划”作为一款注重保障的少儿重大疾病产品,只需增加较低的支出,即可获得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障,从保障范围到保障额度,从交费方式到组合设计,“幸福康乐保障计划”都堪称少儿健康保险产品的典范,对孩子有很好的保障作用。

延伸阅读

幸福人寿团体险介绍


团体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团体险如何选择?幸福人寿团体险怎么样?

幸福人寿实力雄厚,具备以大型国有金融企业作为主要投资人的股东优势与实力,在人才结构上吸收了一批具有大型金融企业管理经验和丰富保险业从业经验的骨干人员加盟。幸福人寿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立志成为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幸福人寿在服务社会、追求卓越、创新发展方面成为同行业中新的典范。

幸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注: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2.保险期间:1年或1年以内

3.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幸福附加天下游境外救援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境外旅行救援医疗

(一)紧急援助保险金

(1)紧急搜救

(2)医疗转运

(3)送返回国

(4)未满12周岁儿童住院陪护

(5)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

(6)安排未满12周岁子女回国

(7)亲属处理后事

(8)旅行证件遗失

(二)境外旅行服务

二、境外旅行费用补偿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费用:

(一)、紧急医疗保险金

(1)紧急门诊

(2)住院医疗

(二)、可选责任

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

注: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投保范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3周岁至70周岁。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精湛的业务技术;公司的管理团队秉承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一流保险公司规范、严谨的经营理念和工作作风。公司领导层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人脉资源和社交活动能力,长期在一流大型企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具备了宽泛的国际化视野和深邃的发展战略眼光。

核心理念

幸福人寿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包括企业价值观、企业使命、企业精神、企业愿景和企业司训。

企业价值观:以人为本,诚信规范,共创价值,服务社会。

企业使命:胸怀全局,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促进发展。

企业愿景:国际水准的经营管理,优质高效的客户服务,世界知名的企业品牌。

企业精神:至善至诚,传递幸福。

企业司训:胸怀理想,铸造品牌,诚信经营,稳健发展。

应用理念

幸福人寿的经营理念:诚信,稳健,专业,创新。

幸福人寿的人才理念:人才是兴业之本。

幸福人寿的内控管理理念:健全合理,有效先进。

幸福人寿的营销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创新为手段,以效益为目标。

幸福人寿的投资理念:规范,稳健,专业,价值。

幸福人寿标志整体外形抽象于中国传统吉祥图案“万福”,代表着福寿安康的美好意象和人类生活幸福的美好祝愿,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

幸福人寿热销产品介绍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幸福人寿怎么样?幸福人寿热销产品有哪些?

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1.59亿元(2012年12月31日,经保监会批准,注册资本变更为27.4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与人身保险相关的新型产品和相应的再保险业务。

幸福人寿实力雄厚,具备以大型国有金融企业作为主要投资人的股东优势与实力,在人才结构上吸收了一批具有大型金融企业管理经验和丰富保险业从业经验的骨干人员加盟。幸福人寿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立志成为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幸福人寿在服务社会、追求卓越、创新发展方面成为同行业中新的典范。

幸福福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已交保费×105%

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基本保险金额

(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注: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和为限。

(3)水陆公共交通、自驾私家车以及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注:给付此项后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此三种保险金各自合计以人民币100万元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和为限。

(4)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

1.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含);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3.保险期间:5年;

4.保费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8%)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8%)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5、70、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百(200%)给付祝寿金。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若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已交保险费,则以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注: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2.交费期间:1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3.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

幸福人寿幸福祥利两全保险


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使人们对投资理财越发关注,而能够满足人们子女教育、养老储备、保值增值等需求的保险产品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能满足人们对资产安全、中长期投资理财的需要,又能解决子女教育、养老储备问题。

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回报早、收益多,且拥有高额的祝寿金,既能满足人们对资产安全、中长期投资理财的需要,又能解决子女教育、养老储备问题。

“幸福祥利”在保险单满1年时,即可领取生存保险金,客户在60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8%);60岁后每年领取一次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8%),直至合同期满。

此外,该产品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领取祝寿金(2倍基本保险金额),提升养老生活的品质。在保险合同期满时,客户还享有满期保险金(已交保费),并且能够分享幸福人寿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此外,投保该产品的客户还拥有身故保障(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8%)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8%)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5、70、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百(200%)给付祝寿金。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若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已交保险费,则以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案例

李女士的儿子小华出生满30天了,考虑到孩子未来的教育、生活及养老问题,李女士想为孩子的将来做一个好的规划,于是投保了《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至80周岁,2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24631元。

小华获得的保险利益包括:

●生存保险金:在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8000元生存金,共计24万元;60周岁及以后每年领取8000元生存金,至80岁共计16.8万元。生存保险金领取总额为40.8万元;

●祝寿金:小华在年满65、70、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次可领取20万元祝寿保险金,共计60万元;

●满期金:小华在年满80周岁保险期满时,可领取满期保险金492620元;

●累积红利(红利分配不确定)。

不难看出,这份保险将成为小华未来教育、养老的很好补充。通过合理的财务规划,李女士只需每年从家庭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的钱来交保费,为小华的一生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幸福人寿积极解决误导销售


近日,财经行业权威评选活动——“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在京揭晓,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凭借良好的品牌声誉,一举摘得“年度杰出品牌建设奖”。据悉,这是幸福人寿继去年获评“2011年度保险业最佳成长企业”之后,第二次在“中国财经风云榜”的保险行业评选中折桂。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细胞,品牌则是带动企业和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自2007年11月创立以来,幸福人寿秉持“至善至诚,传递幸福”的企业精神,高度重视企业品牌建设,稳健发展,求真务实,成为保险行业“以诚为本”的品牌形象建设典范。今年以来,幸福人寿更是积极响应监管部门号召,以诚信为基本,以服务为核心,打出一系列倡导诚信销售、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推广活动“组合拳”,为品牌赢得广泛赞誉。

幸福人寿借银行渠道误导销售随时支取不靠谱

50多岁的退休工人张女士2011年去江苏建行存1万元现金,银行工作人员遂向其推销一款产品,称总额5万分5年购买,并表示上一年该产品收益相当高,最高分得3000元,平均分得700元,产品为保本型,如果终止购买本金可随时取回。

在银行工作人员劝说下,张女士购买了“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工作人员告知稍后会有回访电话专门向其解释产品及合同。

数日后,张女士如期接到回访电话,该工作人员介绍了该产品的承保范围,让其回去阅读说明书及合同,如有疑问10天内提出。

2012年底,保险公司人员联系张女士要求其续保,当被告知第一年收益仅为107元后,张女士提出终止合同取回本金。不过保险公司称如在保险期内终止合同,只能取现金价(1582.30,4.30,0.27%)值部分即5900元。

张女士和女儿一起与保险公司沟通几次未果,对方坚称只能返还现金价值部分。张女士母女认为工作人员在推销过程中刻意夸大产品收益,声称远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存在故意诱导消费者购买行为。

另一位山东网友孙女士(化名)与张女士有着一样的经历,也是在建行被误导购买了幸福人寿产品。孙女士称去建行转换定期存单时,看到有人拿着一套第5套人民币纪念册,喜欢收藏的她就问大堂经理怎么得到。大堂经理叫了一位身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来解答。对方表示“建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并送纪念册,送保险每年还有红利。”

该产品每年6万,存5年,给10年保障。对方表示随时能取。基于对建行信任,孙女士购买了。该工作人员帮其写好保单并让其签名,其他什么资料都没让看。还特别嘱咐这是照顾老客户。并叮嘱过几天有回访电话,不管问什么都回复“是”,不然自己会受处分的。

孙女士表示在发现被误导买保险后,假装什么都不懂给代理打电话,发现对方依然满是忽悠,有录音为证。孙女士表示自己有上有老人下有双胞胎儿子要养,如果对方不承诺说随时能取,是不会买这个产品的。

幸福人寿被诉误导销售积极与客户沟通解决

关于“幸福人寿借银行渠道误导销售随时支取不靠谱”中苏州网友张女士的投诉,我公司第一时间与客户进行积极沟通并于3月7日妥善解决,相关的退款也于当天汇到客户账上,客户对此处理结果也表示满意。幸福人寿将继续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为客户服务。

幸福人寿快速理赔暖人心


保险已经逐渐步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保险来规避风险,保险理赔环节成为很多人重视的环节,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幸福人寿理赔怎么样?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是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五家企业发起组建的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幸福人寿于2007年11月5日正式成立,现有注册资本23.18亿元。主要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与人身保险相关的再保险业务。

幸福人寿成立四年多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推动着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的排名不断上升。截止2010年底,幸福人寿已累计实现保费收入和总资产双双超过百亿元,投资收益率连续三年位居行业前列。目前,幸福人寿已在北京、上海、陕西等22个省市开设分支机构,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服务网络。幸福人寿开业第一年就开通了95560和4006688688两条服务热线,为客户提供7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确保及时、准确的向客户兑现各项承诺。2009年,幸福人寿成为国内首家全系统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寿险公司,在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面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

幸福人寿理赔援藏干部近日,幸福人寿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范勃将理赔款10万元送到因公牺牲的优秀援藏干部张宇家中,并代表全体员工送去捐款3万元。

张宇是宝鸡市第六批援藏干部,生前担任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县委书记,8月22日因心脑血管意外引发急性心梗,抢救无效因公牺牲。此前,陕西省委组织部为其在幸福人寿陕西分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与定期寿险。

幸福人寿实现快速理赔承诺温暖客户2012年10月30日,幸福人寿宿州中支的工作人员把5万元的重疾保险金交到了家住安徽省宿州埇桥区的李先生的家人手中,实现了幸福人寿保险快速理赔的承诺。

据了解,被保险人李先生于2010年7月购买幸福人寿公司的一份保额5万的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月中旬,被保险人查出患有“右肺中央型肺癌,广泛骨转移”,随后赴医院住院治疗,10月初出院回家休养。

听说客户回家后,幸福人寿宿州中支理赔人员立即前往苗安乡慰问被保险人,并陪同他们家人前往相关单位搜集理赔资料,帮助其家人取得被保险人在上海和河南就诊医院的相关病历材料。在收到其家人递交的索赔资料后,快速的受理立案并做出赔付决定,把5万元的赔付金送到了李先生家人的手中。

接到理赔款后,李先生家人十分感激,亲自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了宿州中支。在客服大厅,李先生的儿子拉着理赔人员的手激动的说:“以前我们都还觉得保险没什么用处,现在才知道,保险是真正的保障,是每个人必不可少的保障!幸福人寿重信守诺,理赔做得又快又好,在我们家最困难的时候,为我们雪中送炭!我一定要把我父亲的亲身经历告诉周围的人,让大家知道保险好处,我要告诉周围的人,是幸福人寿帮我们家顺利度过了难关!”

幸福人寿公司理赔人员用其优质及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市场的良好口碑,通过此次理赔服务取得了宿州广大市民对公司的信任。

幸福人寿个人银保产品


幸福人寿个人银保产品非常有特点和人性化,在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三款幸福人寿个人银保产品。

一、幸福财富人生健康保障计划保险

本计划由《幸福财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幸福附加财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构成。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主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

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4%,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或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8%。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时已满18周岁的,若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时未满18周岁的,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若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以合同已交保费与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或88周岁,按照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幸福贵福宝健康保障计划保险

主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3

(2)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

附加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提供20种重大疾病保障身故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投保须知:1.投保年龄:主险30天-65周岁附加险30天-60周岁;2.交费方式:3年交;3.保险期间:6年;4.保险费要求:主险每份保险费为1000元,附加险每份保险费为10元,均按整数份销售;5.搭配比例:每1份主险最多可搭配12份附加险。

三、幸福聚福宝健康保障计划保险

本计划由《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约”)和《幸福附加聚福宝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约”)构成。客户在投保附约时必须同时投保主约,投保一份主约最多可以同时投保12份附约。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身故保险金;2.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3.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4.满期保险金;5.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

1.被保险人年龄:主约:出生满30天—65周岁(含);附约:出生满30天—60周岁(含);2.缴费期间:3年、5年;3.保险期间:10年;4.缴费说明:主约每份1000元,最低投保份数为1份;附约每份10元;搭配比例:每1份主约最多可以搭配12份附约

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简介


幸福人寿个险产品是该公司的主打产品,今天我给大家推介该公司3款个险产品,供大家参考。

幸福康乐保障计划保险责任,本计划由《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和《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构成。

“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上述情况(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两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特种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上述(1)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按照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有效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2)交费方式:1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保险期间:2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至65周岁;(4)保额要求: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超过部分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幸福人生健康养老保障计划保险责任

本计划由《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构成。1.身故保险金;2.满期保险金;3.早期治疗保险金;4.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1.投保年龄:主险:出生满30天(含)至55周岁(含)。2.附加险:出生满30天(含)至55周岁(含)。3.交费期间:10年交、15年交、20年交。4.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满70或80周岁。5.保险费要求:投保主险每份投保单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以上部分保额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6.投保要求:主险和附加险必须同时投保,且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间必须相同。

幸福人寿推行快速理赔业务见成效


理赔服务是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快速理赔是保险业服务的见证,幸福人寿理赔人员用其优质及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市场的良好口碑,通过快速理赔服务取得了广大市民对公司的信任。

幸福人寿推出十大理赔举措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自2007年成立以来,已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十大理赔服务举措。

举措一:信息网络公示。幸福人寿在其官方网上特别增加了在线服务。通过这项服务,客户可以进行理赔所需材料在线查询、网上理赔报案及进度查询等,同时也提供了各地理赔服务电话查询及理赔服务流程介绍等信息服务。

举措二:统一报案电话。热线电话也是幸福人寿理赔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确保服务质量,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除了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60或4006688688外,幸福人寿通过网络、宣传折页为客户提供了各分公司理赔投诉电话,如果客户在理赔方面有疑问时,可以随时拨打相关电话进行查询确认。

举措三:开通1000元以下案件快速理赔通道。幸福人寿对事实清楚、索赔资料齐全、无需调查且申请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案件,统一要求当日内结案,使小额案件时效更加快捷,大大提高了理赔流程的工作效率,同时获得客户的广泛认可。

举措四:掌中宝索赔指导。幸福人寿开发的理赔掌中宝,可以提示索赔流程、注意事项等,对理赔服务政策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并特别融入了保险知识和注意事项等,随身携带,随手指导,推出以后深受客户喜爱。

举措五:满意度电话回访。对于已发生并结束理赔且留存联系方式的个险(含银保)及一定比例团险理赔申请人,幸福人寿电话中心会以电话方式开展满意度回访,回访内容涉及理赔过程中的整体感觉、索赔手续、理赔时效,服务态度等多个环节,充分尊重客户理赔感觉,客观评价理赔服务状态。

举措六:期刊增进沟通。幸福人寿发行了《幸福理赔》专刊,发行对象为机构理赔职能部门、各渠道部门、业务一线人员。期刊内容涉及理赔案例介绍、服务举措宣导、健康知识讲座、理赔常识介绍等方面,旨在开展理赔服务宣传、增进与客户之间的沟通。

举措七:VIP绿色通道。针对部分客户,幸福人寿特别开设了理赔VIP客户服务,以“绿色通道,快速直达;反应迅速,理赔及时;专人负责,专属服务”为宗旨,使服务更快一步。

举措八:理赔进度短信。幸福人寿开通的理赔进度短信,也让理赔服务更进一步。理赔进度短信中会温馨提示客户如何准备理赔文件,及时告知客户理赔进度及通知赔付金额等。短信还有打理客户的赔付行程的功能,为客户送去及时周到的流程提醒。

举措九:异地全国赔付。幸福人寿针对异地出险个人索赔申请客户,提供了可就近办理理赔手续的服务,免除了客户的后顾之忧,打破了必须到承保地机构理赔的地域限制,实现全国理赔无障碍,真正做到了“异地出险不用愁,幸福帮你解烦忧”。

举措十:柜面专人指导。凡到幸福人寿服务柜台递交申请资料的客户,幸福人寿会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客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对客户有关理赔的询问进行解答,实现一对一贴身服务。

“千金一诺,幸福一生”是幸福人寿在2012年理赔服务活动的主题和宗旨,幸福人寿公司在向社会公布10条服务举措的同时,也在公司内部建立切实可行的保障机制,严抓执行,确保相关服务举措落到实处。

幸福人寿实现快速理赔承诺

2012年10月30日,幸福人寿宿州中支的工作人员把5万元的重疾保险金交到了家住安徽省宿州埇桥区的李先生的家人手中,实现了幸福人寿保险快速理赔的承诺。

据了解,被保险人李先生于2010年7月购买幸福人寿公司的一份保额5万的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今年7月中旬,被保险人查出患有“右肺中央型肺癌,广泛骨转移”,随后赴医院住院治疗,10月初出院回家休养。

听说客户回家后,幸福人寿宿州中支理赔人员立即前往苗安乡慰问被保险人,并陪同他们家人前往相关单位搜集理赔资料,帮助其家人取得被保险人在上海和河南就诊医院的相关病历材料。在收到其家人递交的索赔资料后,快速的受理立案并做出赔付决定,把5万元的赔付金送到了李先生家人的手中。

接到理赔款后,李先生家人十分感激,亲自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了宿州中支。在客服大厅,李先生的儿子拉着理赔人员的手激动的说:“以前我们都还觉得保险没什么用处,现在才知道,保险是真正的保障,是每个人必不可少的保障!幸福人寿重信守诺,理赔做得又快又好,在我们家最困难的时候,为我们雪中送炭!我一定要把我父亲的亲身经历告诉周围的人,让大家知道保险好处,我要告诉周围的人,是幸福人寿帮我们家顺利度过了难关!”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1761.html

上一篇:医疗保险 减低医疗费用

下一篇:完美人生少儿教育保障计划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