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和健康是现代社会孩子成长的两大主旋律。怎样给孩子选择好的保障?幸福人寿的“幸福康乐保障计划”怎么样?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1.59亿元(2012年3月15日经保监会批准,注册资本变更为52.09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与人身保险相关的新型产品和相应的再保险业务。
近期,一项关于城市居民幸福感的研究报告显示,在降低家庭幸福感的因素中,“孩子成长过程问题多”和“孩子教育花销大”成为困扰大多数父母的两大主要因素,近八成的被访者认为目前子女教育费用很高,同时,少儿重大疾病对家庭幸福造成的影响也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满足向消费者对教育资金和少儿健康的双重保障需求,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推出了一款为少年儿童量身订制的保险产品“幸福康乐成长计划”,这款产品最大的特色在于,它能同时解决教育资金缺口和健康风险这两大难题,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幸福康乐成长计划”由“幸福成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教育金保障包含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及满期金等多种保险责任,符合孩子的成长规律,便于提前进行下一阶段保险保障规划,培养孩子保险及财务规划意识。同时,“幸福康乐成长计划”有30种少儿重大疾病保障和2种特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障全面而充分,为家庭幸福保障提供了一站式的解决方案。
未雨绸缪,专款专用数据显示,子女教育费用在我国居民总消费中排在第一位,其支出比重接近于家庭总收入的1/3。教育金属于必需的花销,需要提前做充分的准备,以缓解届时大额支出的压力。“幸福康乐成长计划”具备强制储蓄的特点,能够实现专款专用,让孩子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分别领取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以及28周岁时的婚嫁金或创业金,减少了孩子成长过程中资金缺口的风险。
除了实现专款专用之外,“幸福康乐成长计划”的成长年金保障也是一大亮点,一旦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会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满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让孩子继续得到保障和必要资金以完成学业,给孩子一个确定的未来。
全面保障,呵护健康随着装修污染、环境污染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出现,抵抗力较弱的少年儿童成为重大疾病的高发人群,发病概率逐年上升,儿童重大疾病保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幸福人寿始终秉持“至善至诚,传递幸福”的企业精神,针对细分市场需求和客户特征,不断在产品研发上努力创新,致力于推出能切实提升客户幸福指数的保险产品。作为一款面向少年儿童的健康保障产品,“幸福康乐保障计划”由“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和“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构成,涵盖了30种少儿常见重大疾病,并针对“少儿健康第一杀手”白血病以及严重川崎病实行双倍保额赔付。同时,“幸福康乐保障计划”还兼顾身故和全残等保险责任,让保障更加全面。
以小博大,高性价比的保障规划“幸福康乐保障计划”交费方式灵活,费率低廉,可以以较小的投入获取充足的保障,是一款具有高性价比的少儿保障产品。
风险保障是保险的根本,在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孩子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幸福康乐保障计划”作为一款注重保障的少儿重大疾病产品,只需增加较低的支出,即可获得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障,从保障范围到保障额度,从交费方式到组合设计,“幸福康乐保障计划”都堪称少儿健康保险产品的典范,对孩子有很好的保障作用。
幸福人寿个人银保产品非常有特点和人性化,在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三款幸福人寿个人银保产品。
一、幸福财富人生健康保障计划保险
本计划由《幸福财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幸福附加财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构成。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主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
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4%,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或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8%。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时已满18周岁的,若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时未满18周岁的,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若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以合同已交保费与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或88周岁,按照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幸福贵福宝健康保障计划保险
主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3
(2)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
附加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提供20种重大疾病保障身故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投保须知:1.投保年龄:主险30天-65周岁附加险30天-60周岁;2.交费方式:3年交;3.保险期间:6年;4.保险费要求:主险每份保险费为1000元,附加险每份保险费为10元,均按整数份销售;5.搭配比例:每1份主险最多可搭配12份附加险。
三、幸福聚福宝健康保障计划保险
本计划由《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约”)和《幸福附加聚福宝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约”)构成。客户在投保附约时必须同时投保主约,投保一份主约最多可以同时投保12份附约。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身故保险金;2.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3.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4.满期保险金;5.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
1.被保险人年龄:主约:出生满30天—65周岁(含);附约:出生满30天—60周岁(含);2.缴费期间:3年、5年;3.保险期间:10年;4.缴费说明:主约每份1000元,最低投保份数为1份;附约每份10元;搭配比例:每1份主约最多可以搭配12份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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