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保险支付雅安地震首例政策性渔业保险赔款

2021-04-23
家庭保险规划的必要性

2013年4月20日早晨8点02分四川雅安发生了7.0级地震,据记者获悉,中航安盟保险支付了此次地震后首例政策性渔业保险赔款。

20日上午9点30分中航安盟保险公司勘查人员接到客户通过公司服务热线4008868199报案,被保险人廖某因地震导致池塘水体上下水层急剧交换,鱼类大量死亡。据了解,被保险人廖某系黄土镇洪安村人,于2012年12月1日在中航安盟保险公司购买了政策性渔业保险100亩,保费9975元。

中航安盟保险查勘人员接到报案后半小时内即到达受灾地龙泉黄土镇,经现场查勘,确认被受灾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范围。21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中航安盟保险宗国富总裁亲自率队冒着余震将保险赔付金5万元及时送到客户手中,用于帮助其恢复再生产。

据悉,包括中航安盟保险总裁在内的主要领导均已亲临地震灾区一线,正对地震灾区的农业保险客户逐一排查,宣布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4008868199为紧急救援电话,不分客户类别,无论是否本公司保险客户,24小时受理报案,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并已预备5000万赔付款,全力做好理赔工作。

中航安盟保险拿黎副总裁在成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航安盟保险正积极引进法国安盟成熟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包括农作物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险种,并积极开发渔业保险、小家禽保险、各类特色农业保险和农机保险、农房保险等农村家庭财产保险,研究开发对地震、洪水、龙卷风等巨灾保险产品,不断增加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保险保障范围,提升中国农业保险覆盖率。

农业一直是我国第一产业,农民也占到我国人口比例的60%以上,保障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是政府一直强调和努力实施的重要内容。给农村作物购买一份合适的、有针对性的保险,以保证在重大灾害面前,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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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儿科成了“政策性亏损”科室 北京着手调整儿科医疗服务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卫生局获悉,儿科属于“政策性亏损”科室,医院发展儿科积极性不高,在教育体系尚未恢复儿科专业前,本市将先从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入手,目前,卫生部门和市发改委等正在对相关工作进行讨论和调研。

儿科医生非常短缺

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陆明介绍,去年全市儿科的门诊量达到1100万人次,住院13万人次,儿科的接诊压力非常大。但与不断增长的儿科就诊需求不相适应的是儿科专业医护队伍。陆明表示,目前本市儿童共有195万,常住儿童还在以每年22万人的速度递增。但全市儿科医生只有1785人,护士2105人,平均一个医生要承担1000多个患儿的医疗保健任务,这还不算外地患儿。

“因为医学院校取消了儿科专业,所以专业人才的培养受到很大局限”,陆明介绍,过去十年间,本市一共增加儿科医生400余人,平均每年仅新增40人。

医疗服务价将调整

陆明称,因为儿童用药量少、辅助检查少、收费项目少,医疗收入明显低于其他科室,作为与传染病科室并驾齐驱的“政策性亏损科室”,儿科日益沦落为医院的边缘科室。即便是北京儿童医院,也是依靠诊疗人次基数大来保障医院运营。

业内专家认为,在上述现状没有得到改变的情况下,医学生显然不愿意从事儿科专业,医学院校没有动力发展儿科体系,即使依靠行政手段也无法维持长久。只有改变现行扭曲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让儿科医生的合理价值得到体现,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

加大儿科建设投入

对此症结问题,陆明表示,为了让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更加重视儿科建设,本市已经把综合医院儿科建设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每年考核指标体系之中,“不能说因为利润少就不开,儿科是综合医院必须配备的科室”,同时,本市将从财政、价格、医保等方面加大对儿科建设的投入力量,包括对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儿童专属药品(目前许多儿科药品都是用成人版,减量使用)等问题都已提上议事日程。

■释疑

为何看病这么贵儿科还亏损

得知儿科医疗服务价格要调整,市民张先生表示不解,“现在孩子看病太贵了,得个感冒发烧去医院就得1000多块钱,而且每次去儿科都是人满为患,怎么还亏损呢?”

知名医院管理专家王健康表示,之所以家长们认为儿童“看病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相比成年人,儿童患病后病情变化快且急,因此必要的检查可能在不同的时间段观察疾病的发展情况又要重复做一次同类检查,或许导致了看病费用多的情况,全面检查并不等于过度检查;另一方面,有很大一部分家长或监护人没有给学龄前儿童上医疗保险,而上学后医疗保险也是自愿上,因此会让公众觉得孩子看病价格高。

王健康说,与其他科室相比,儿科大检查等利润空间基本为零。在新一轮医改中,儿科医务人员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已纳入政府考虑,提升儿科的服务质量,这也将缓解各大医院儿科到处排队的现象。

灾后重建,从汶川地震看保险的重要性


[摘要]只有平时“备足粮”,遇到灾害才不慌。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予以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和措施……

在汶川地震中,许多企业和家庭几代人积累下来的财富瞬间化为乌有。地震损失是巨大的,社会捐款和财政救助只能作为应急使用,不是根本化解地震损失的良方,汶川地震灾害再一次告诉人们,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之一,必须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和灾害损失风险的分摊机制。

只有平时“备足粮”,遇到灾害才不慌。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予以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和措施。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历来被称为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随着救灾工作逐渐结束,抗震救灾将进入灾后重建的阶段。灾后重建与救灾相比,重建的工作量大、难度也将更大,更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为主导的灾后救济方式,这种方式保险保障的覆盖水平低,远远不能满足大灾后重建的需要。

这次地震灾害特点之一,就是造成了大量“三孤”人员,而妥善安置“三孤”人员,将是长期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地震造成的孤老、孤残人员,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投入,兴建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高生活保障的标准和水平;

另一方面,要引导社会力量关心关爱孤老、孤残人员,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捐资定向资助同时,也要大力推行亲属赡养,积极探索社会人士爱心赡养,签订赡养协议,使孤老、孤残人员也享受到家庭温暖。

超额赔款,再保险知识指要(四)


二、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五) 转分保合同

1. 转分保合同的概念

转分保合同简称为转分合同。分保接受人参加再保险业务后, 为了减少自身承担的责任, 通过合同分保方式, 将一部分或全部责任转分给其他再保险人, 这种再保险的分保合同叫做转分保合同。

转分保合同实际上是在原分保合同的基础上重新安排的再保险合同, 是对再保险业务的又一次分保。分出公司叫做转分人, 接受公司称为转分接受人, 转分人收取的费用叫做转分手续费。

2. 转分保合同的应用

对转分保分出公司来说, 转分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分散风险, 扩大承保能力, 同时还可以收取少量的转分手续费。转分手续费按转分保费的固定百分比率计算, 通常为2. 5%。再保险业务每转分一次, 转分保分出公司就可以收取一次转分保手续费, 而转分保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 所以, 转分业务转手的次数愈多, 其中支出的转分手续费也就越多, 最终接收业务的人得到的分保费自然就越少。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均属于转分保性质。由于在手续费方面“层层刮皮”, 且易责任累积, 所以转分保合同往往被转分接受人冷落, 除非业务质量非常好或与转分人有特殊业务关系。

(六)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

1.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概念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这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的一种非比例合同分保方式。超额赔款分保合同有两个限额: 一是起赔点, 或称免赔额, 实际上相当于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中的自留成分和自留额; 二是接受人的最高责任额均以赔款来表示。这种合同是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 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 超过起赔点时, 由接受公司负责至合同规定的最高责任额。例如, 某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两个限额分别为20 万英镑和80 万英镑, 某笔业务一次事故的赔款额为10 万英镑, 那么再保险人则免于赔偿, 因为该额低于起赔点; 假如另一笔业务的赔额150 万英镑, 那么再保险人最多赔偿80 万英镑, 其余均由原保险人自负。在实际分保交往中,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又可分以下两种:

(1 ) 险位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又称一般超赔保障, 它规定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额。

鉴于险位超赔一次事故的损失发生往往会涉及更多的危险单位( 一个以上到若干个) , 因此许多合同对每次事故的损失危险单位数都有所限制, 多数情况为二个或三个。那么超过规定的损失全都由原保险人自己负责。

(2 ) 事故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亦称巨灾超赔保障。它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假如, 有一个超过500 万美元以后1 000 万美元的事故超赔分保合同在日本阪神地震A、B、C、D 四个工厂的事故中分别损失300 万美元、4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和600 万美元, 合计损失金额达1 800 万美元, 但是根据合同最高限额的规定, 再保险人只能摊付1 500 万美元。

(七)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1.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概念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又称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它是按某特定期间内( 通常为1 年) 分出公司或某一部门的累积赔款与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率为基础, 来计算自留责任和分出责任。这种分保合同只有在分出公司的赔款较多, 遭受损失较大, 超过规定赔付率时, 再保险人才负责对超过部分进行摊赔, 直至规定的赔付率或限定的金额。

这种分保合同是对分出公司或部门财务损失的保障, 是经营成果的再保险,而不是对个别危险负责。它是在其他再保险已经完成赔付之后才负责的一种最后的保障, 也可以说它是险位超赔或事故超赔在时间上的延伸, 所以又称为损失终止超赔或累积超赔。

2.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运用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比较适用于小额损失集中、累积较重, 且在短期内又难以缓解的业务, 如汽车车身损失险、冰雹险等。汽车损失金额虽不大, 但发生次数较多, 对此若安排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必须将超赔点定得相当低, 这样势必付出较多的分保费。如果要使这些小额损失的业务在一年内的赔款总额不超过同期所收保费, 或不超过一定比率, 纵使公司或某一部门的经营一年内无利可得也不至于影响过大, 最简便的方法就是采用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当然, 这种合同也和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一样, 需要对再保险人缴纳最低预付保费, 最后再根据保费量予以调整; 个别分出公司也可约定一个固定金额作为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的分保费, 固定保费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赔款均无关。但这种方法较少见, 一般仅为小公司或新公司所采用。

地震保险,地震频发 构建地震保险制度很有必要


国内近几年地震的发生有些频繁,为了给可能遭受地震维护的人们提供一份保障,构建地震保险制度很有必要。该如何构建这一制度呢?我们认为应当从法律法规、核心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条款费率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整体框架规划。

第一,制定一部地震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关于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巨灾和地震灾害保险的规定,抓紧制定一部有关地震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由国务院出台有关地震保险的行政法规,如《地震保险条例》应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第二,设立一个地震保险核心机构。地震保险核心机构是地震保险制度的中心枢纽,建立适当的核心机构是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从国际经验看,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中国可以考虑设立类似台湾地震保险基金的“中国自然巨灾保险基金”,先从住宅地震保险做起,待条件成熟之后再考虑将洪水、台风等其他自然巨灾包括进来。

第三,设计一个政府支持的、多层次的地震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在这个分担机制中,具体如何分配风险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但可以明确的是,它包括几个重要主体: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政府。这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中国,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类似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三层次风险分担机制。这其中,政府需要担当两个重要责任:一是直接参与地震风险的分担,如在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二是为“中国自然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财政担保。

第四,设定一个条款费率合理的地震保险保单标准。在中国,地震保险的条款费率设计可以考虑以下几点:首先,采用全国统一的地震保险条款,设有合理的保单免赔额和赔付限额,限额以上部分通过补充性的商业保险解决;其次,根据基本风险大小(如所处区域、建筑材料等),地震保险基本费率采用级差制,同时允许根据保险标的具体状况(如建筑年限、抗震等级等),使用费率折扣;最后,合理划分毛费率中的纯费率和附加费率。

第五,建立一套鼓励公众参与的地震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在地震保险究竟应当采取强制还是自愿方式的问题上,我们认为,由于强制保险对政府公共治理具有较高要求,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还是应当主要考虑采取自愿或部分强制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完全强制的方式(完全强制的一个典型例子土耳其,必须购买强制地震保险才可申请住宅产权登记;部分强制是指,若购买住宅财产保险,则强制购买地震保险)。当然,与此同时,需要一套激励约束机制来鼓励公众参与。从中国情况看,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抗震防灾的保险标的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地震保险,等等。

地震频发 “保险”分担地震损失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发生3.4级地震,尽管未带来大规模人员伤亡,还是为人们敲响了安全警钟。近年来地震频发,地震带给人们的灾难是巨大的,如何降低地震给人们带来的各种损失?保险产品能够降低地震所带来的风险吗?

地震的最大危害,莫过对人身安全的威胁。专家指出,为防范这一风险,居民可以购买人身保险,比如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和旅游意外险等保险产品。

据悉,在地震理赔上,大多数长期寿险产品都可以保障地震。比如说,终身寿险产品都没有将地震列为免责范围,而相对终身寿险,意外险的理赔则较为严格,如果是因地震造成的伤害死亡,保险会理赔,但是被保人在地震中出现类似突发心脏病、脑溢血等意外事故,则还需调查是否与地震的关联程度。

总的来说,目前能对地震理赔的险种为长期人寿保险、个人意外伤害险,个人意外医疗险、学生平安保险、旅游意外伤害险。不过需注意的是,学生平安保险和旅游意外伤害需要看投保双方对地震是否有约定,这两种险种大多也都将地震列为免责条款。

企业可保地震附加险

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赔地震这种不可抗的自然灾害。他解释说,家财险对“自然灾害”有严格界定,“地震”和“海啸”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这是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因此全国统一规定,将其作除外责任处理。不过,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推出地震附加险,由于该险种是一个单独的附加险,所以只有大型企业及大型项目才能投保,而且,这个约定非常严格。人身保险赔偿视条款而定

保险工作人员介绍,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般是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具体赔偿额度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比如免赔额多少、赔偿项目等。不同的寿险、意外险产品,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表述不同,有的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没有列明地震等自然灾害,这种情况也可理解为地震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在保障范围内。

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保地震

近几年,世界各地发生的地震不少出现在中国人常去的旅游目的地,比如普吉岛。地震发生后,很多人询问,保险是否能够理赔。

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不少出境旅游保险产品,已经把地震、海啸、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和旅程延误,列为保障范围。比如,地震、海啸导致的意外伤亡和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条款获得赔付,这些灾害导致的旅程延误、旅程取消、旅程缩短、延期逗留、行李延误、随身行李损失等,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此外,暴动、罢工、抗议导致的旅程不便也可以获得保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保险公司一般都列入责任免除范围。

如果游客没有购买旅游意外险,却在旅游时遭遇地震,旅行社责任险能否起到作用呢?对此,多家保险公司答复说,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行社因本身的“过失、失误”对游客造成的伤害,将地震列入了免赔范围,如果游客自己并未投保其它人身险,那么旅游时遭遇地震是不会得到赔偿的。此外,学校责任保险等也将地震列入免赔范围。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地震保险,只有在一些家财险中有针对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而在购买人身意外险的时候,也需要看清保险条款的免赔责任范围,是否将地震伤残、死亡包涵在内。

补充保险,山东赔付首例职工补充保险案


由山东省总工会发起的职工补充保险已经在全省900万职工内部开始普及。近日,济南市首批试点单位五金二厂的一名参保女职工因罹患脑瘤,获得了保险公司6000元的现金赔付,这也是职工补充保险在全省的首例赔付案。

职工补充保险是由山东省总工会发起,委托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代理,由泰康人寿济南分公司独家承保的。职工补充保险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切實维护职工利益,利用工会的组织网络优势,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的中介服务,选择最佳商业保险公司与之合作,給职工群众提供价格低、保障高、服务优的保险保障,在职工或企业行政、工会组织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有关的补充保险。

该项保险经省总工会近两年的考察论证,调查职工对保险的需求,根据保险公司对类似保险的条款,联合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开发设计,首期推出三类保险,包括“团体重大疾病、定期及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高额医疗补充保险”和“养老金保险(分红型)”3種。在省总工会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参与下,这些险種都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高的特点,其中“团体重大疾病、定期及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份的收费仅为23元,最高保额高达7000元。据悉,这種职工补充保险无论从组织形式、运作流程和险種设计上,在全国寿险界都属首次。

济南五金二厂职工于8月15日由单位统一购买了两份“团体重大疾病、定期及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月14日该厂一女工因病入院,经检查罹患脑瘤,属于该险種保障范围,遂通过工会专门负责该保险事务的职工补充保险服务中心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仔细调查,认为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范围。9月16日,泰康人寿济南分公司总经理傅杰亲自将赔款6000元交到了患者家属的史N校饩隽嘶颊呋ㄇ床〉娜济贾薄?br />

保险知识汇总,珠海市生育保险费率及待遇支付政策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珠府〔2005〕41号,下称《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费率及待遇支付的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参保人缴费工资的0.5%提高到0.7%。

二、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待遇”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的各项待遇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生育待遇”分为“生育医疗费”(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两部分。其中“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给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如下:

1、生育医疗费:

(1)顺产4350元。

(2)难产5340元。

(3)剖腹产732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实行定额给付。具体如下: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2、皮下埋植术300元。

3、流产术600元(自然流产按流产术待遇标准支付)。

4、引产术2380元(其中怀孕满24周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标准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600元。

6、输卵管结扎术990元。

7、输精管复通术2980元。

8、输卵管复通术3570元。

三、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时在保。

参保人可享受的生育待遇按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一)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下的,按规定标准的30%支付。

(二)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00%支付”。

四、增设“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

日本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的相关概述


日本地震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明确分开,政府对二者采用完全不同的政策。以下就以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为例简要介绍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责任范围和承保限额。

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

日本地震保险中的家庭财产制,是一个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保人共同参与其中的再保险体系。对于家庭财产,按照日本的法律,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日本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

日本地震保险家庭财产制的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其中,埋没是指地震发生时由于建筑物倒塌等原因所导致的保险财产被埋没。火灾是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冲毁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使保险财产被冲毁。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使其在地震发生后能够通过保险渠道获得帮助,法律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

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

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方式。其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家庭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居民家庭从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获得的保险赔偿只能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损失的全部。

日本地震保险有效地发挥了民间保险机构与政府两个方面的作用,克服民间保险公司对严重地震损失承受能力不足的限制,对地震风险提供了适度的保险保障,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同时,又可以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而避免对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造成过大的赔偿风险。

地震保险制度,国外地震保险制度大比较


地震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动辄数亿、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由于地震造成损失的巨大性及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难以运用,商业保险公司多将地震损失列为除外责任。缺乏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地震保险难以建立。目前,为解决地震所带来的问题,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目的是积累地震赔偿基金,为灾后复建提供资金,保障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增强防灾意识、防预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理财网小编为你搜集了一些关于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的信息。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新西兰

新西兰采取的是部分强制投保的方式,即若购买住宅财产保险,则被强制购买地震保险。新西兰成立了一个地震委员会,其管理着一项自然巨灾基金,该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除自然巨灾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同时拥有政府担保,如果保险赔付需求超过基金数额,政府将出资补充不足的部分。此外,公众还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附加险,以获得额外保障。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日本

日本的地震保险是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其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地震保险后,保险公司向日本地震保险株式会社(JER)进行100%全额分保,然后JER再将所有承保风险分为三部分:一部分自留,另一部分转回原保险公司,还有一部分转给政府。在发生地震灾害之后,根据损失大小分为三级,JER、原保险公司和政府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责任赔付。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土耳其

在土耳其,采取的是完全强制的方式,即所有的城市住宅都必须强制投保地震保险。土耳其成立了一个巨灾保险共同体,为强制地震保险提供基本保险保障,超出部分的保险需求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补充。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美国加州

美国地震多发地加州同样成立了一个由保险企业自由参加和出资、由公共机构管理的加州地震局。除了向会员保险公司收费外,加州地震局还通过贷款、再保险、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且不用缴纳联邦收入税。据了解,加州地震局最高可进行总额80亿美元的保险赔付。按照法律,加州地震局不能宣告破产,如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而资产不足,保户之间则平摊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收集的比较先进的国外地震保险制度。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1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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