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的合称。其中,新农保2009年开始试点,城居保2011年开始试点。截至2012年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亿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3亿人,基本覆盖了全国城乡居民。
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在建立之初,就采取了相同的制度构架,即国家财政补贴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两部分。两者的区别只存在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两方面,新农保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而城居保则有100-1000元10个档次。待遇水平上,2012年全国新农保待遇平均水平约为700元左右每年,城居保水平要略高,2013年广西城居保养老金领取额为900元每月,2013年广东达到1800元每年。
由于制度架构高度类似,推动城居保和新农保的统一并不存在体制性障碍,因此一些地区进行了先行探索,截至2013年末,全国已有15个省(市)实施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实行了同步发放、同步增长的激励措施。例如上海2014年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待遇水平均达到540元每月。
当前,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在马年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便聚焦养老保险,显示了政府对于民生问题绝不松懈。
我国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老龄化呈现逐步加速趋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不仅让亿万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依”、生活无忧,更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此外,它还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展望: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高待遇水平
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极低。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是877元,而同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是20897元,是前者24倍左右。
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远远低于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以目前已实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15个省(市)为例,当前养老金月人均为81元,而同期全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2元、每人每月189元,养老金还不及低保标准的一半,无法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与其“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相去甚远。
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主体,由中央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2年全年政府财政负担1150亿元,占全年国家财政收入比重约1%,建议逐步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看齐。按照这个标准,每年新增的财政支出2000-3000亿元左右,而且会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应该说通过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提高,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探索资金保值增值途径
2012年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301亿元。而且从2010年到2012年间,资金规模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00%左右。粗略估计五年后累积基金结余将突破5000亿元。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资金结余都放在财政专户,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计算利息,从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存在贬值风险。这也是影响未来参保者待遇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途径,提高参保者保障水平。
近年来,新加坡和智利养老保险制度带动养老和经济双重发展的巨大成功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不少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掀起一股养老保险模式探索的热潮。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正处在十字路口,同样也需要借鉴其成功经验,因而本文拟将这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一番比较,希望能由此得到一些启示。
一、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支柱是中央公积金制度(简称CPF),它利用一种独具特色的“储蓄基金制”即准保险方式构成新加坡的养老保险模式。
1.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这一制度最初只是一个强制性的长期储蓄养老计划,它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其目的是保障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纯粹的帐户积累方式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的弊端日益显露,新加坡又在原有储蓄帐户制的基础上,推行了一系列的公积金计划,增加了基金的投资机会,使其发展成为一个较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
2.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养老保障计划、医疗保健计划、购房产业计划和投资教育计划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而养老保障计划则是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由一系列围绕保障会员及家属生活这一中心的若干子计划组成,其中:(1)最低存款计划是一种基本保障,它作为公积金制度初期建立的储蓄计划的补充,旨在加强保障会员的养老金存款,以应付退休后的持久生活。(2)公积金补充计划。它限于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其目的是协助养老金不足的会员填补退休帐户上的存款。(3)家庭保障计划是为会员及其家属在会员终生残废或死亡时能继续保有住屋或提供赔偿而设立的一项养老保障措施。购房产业计划也含有养老保障的成份,它包括公共住屋计划和住宅产业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使公积金会员能用公积金存款购买建屋发展局的房屋或私人产业作为住宅,保障会员“老有所居”和以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出售产业补充养老金。此外,新加坡政府还进行着一个公共辅助养老金计划,其对象是贫困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金数额很小,约为社会平均收入的12%。
3、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与管理。新加坡雇员和雇主缴纳公积金的付款率依雇员的年龄而定。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公积金的缴纳率为雇员工资的40%,其中雇员承担其工资的18%,雇主缴纳剩下的22%。对55岁至59岁的雇员,其缴纳率为25%,60至64岁的为巧%,65岁以上的均为10%。只要雇员年龄大于55岁,公积金的缴纳率都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变化,公积金的征缴率也相应调整。每个公积金会员在中央公积金局都有三个帐户,其中特别帐户是专门用来存取养老金和紧急财务支出的,它约占雇员薪金的403.5%。该帐户的存款只有在雇员年满55岁退休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时才能一次性提取,提取.养老金数额为雇员和雇主所交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总和,从而养老保障的金额与个人的收入水平直接相联。从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开始要求职工在55岁时必须在其帐户上保持一笔最低限额的存款,1991年所规定的这个最低储蓄额为3270。新元,·用来购买职工的最低终生年金。新加坡养老保障体系的全权管理机构是中央节约基金会,它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其主要任务是照管会员的养老基金和保存档案材料,并负责支付养老金及将积累起来的存款按政府的指示投资。该基金会的管理高度电脑化而且发展宇一个有效的执法系统,能及时追查有关基金款项,政府也对会员的养老金存款免税并保证存款的支付。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地控制和引导了居民消费,增加了私人储蓄,对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养老金储蓄在公积金存款中比例重大,而CPF储蓄从60年代占GNP的1.5%到70年代增加为5%,1982年又达到顶峰,占GNP的n%。4私人储蓄的增长带动了国民储蓄的增加,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潜力,使新加坡一跃成为世界上最节俭的国家。而且,养老金的存款大部分用于投资政府债券和公共事业,既帮助新加坡发展了国民经济,又形成了资金的良性循环。此外,在养老保障计划下建立的个人帐户排除了政府负担,节省了大量财政支出,养老金存款的投资又使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资金,不仅有利于国家的财政盈余和宏观调控,更使新加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避免了高通货膨胀率。在养老保障方面,这一制度也有利于避免老龄化问题的困扰,出于该计划的强制储蓄性,远期消费养老金解决了未来老年生活的收入均等问题,而专人专帐的储蓄形式使年轻的不必担心负担年老的,因而也无需过虑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
二、智利的私营养老保险体系
早在1924年,智利就建立了拉美国家第一个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最大特点是由政府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并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来建立专门帐户。70年代以来,智利人口老龄化的明显趋势和持续的高通货膨胀率使旧制度难以维系,智利正是在此背景下进行了1980年的重大改革:在养老保险领域建立起全新的以个人退休帐户为基础,以私营经营管理为特征的运行模式,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和私人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蓝领工人和百领工人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首先,1980年改革通过立法取消了雇主供款,同时将原来的普通基金转换为个人基金,资金来源的单一化和个人退休帐户的建立,使得智利的养老保险成为强制性个人保险制度。其次,智利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彻底改革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基于国家只应起辅助作用的原则,并考虑到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和改善社会保障基金的需要,新立法认为社会保障的管理应由私人部门来进行,即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13个私人退休金基金。公司必须定期向基金成员通报经营情况和帐目,为保证偿付能力,养老基金也依法同经营公司分离。
从各方责权来看,在新制度下,政府在弥补旧制度下的赤字后仅对新制度的最低养老金保障线以下部分负补贴责任。企业的供款也从1981年至1986年逐步取消,个人成为唯一的供款主体,供款率由从前工资的19.94%下降到10%,养老金则取决于个人储蓄帐户的积累加上从旧制度中转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实践证明,智利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为智利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一由于有13个私人基金参与竞争,基金的管理和经营相当成功。虽然制度设计之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预期为5%,但根据摩根集团的估计,在1981年到1991年的10年中,该制度基金的实际41收益率为年平均15%,是国家管理制度下投资收益率的5倍。第二,与巨额储蓄和储蓄率提高相应的是,智利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地方资本市场。巨额的基金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国内资本的需求,同时,基金绝大多数用于投资私人部门,刺激了经济的增长。第三,智利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增强。持续的高储蓄和稳定的国内金融市场使智利成为拉美唯一的不仅拥有增值的通货而且经济也是增长最快的国家,国内资本市场的雄厚力量也吸引了美国和其他欧洲投资者。此外,这一制度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竟争能力,加上其他开放政策的配合,智利的经济正在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其出口已由70年代初的GDP的20%增至90年代初的35%。
三、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新加坡的公积金养老保障计划和智利的1980年改革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这两种养老保险模式是适应不同的国家和国情而产生的,因而除了一些基本做法相同之外,也有各自不同的创新与突破。其相同之处在于:
首先,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一种强制性个人退休储蓄计划,均以个人资本帐户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职工就业期间交纳的养老基金额和基金投资收入。
其次,两国的养老保险模式都基本上不具备重新再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帐户的原因,智利和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排除了被保险人之间的横向资金流动及年轻人与老年人之间的养老金代际转移间题,每个受保障的公民只享受自己帐户上积累起来的养老金;另一方面,政府的负担很小甚至没有,仅仅起到组织者或守夜人的作用,这种转移支付手段也阻碍了养老基金的纵向再分配。
再次,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在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一经验我国尤其应该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存款使私人储蓄率大幅度提高,充足的资金来源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使新加坡发展了经济。智利1980年改革的目标也不局限于为老年人提供收入保障,在它的设计之初不仅考虑了养老问题,而且充分考虑到养老制度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两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两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组织者和投资目的不同。新加坡的公积金养老计划建立在国家节约基金原则基础上,基金的投资也依据政府的指示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和支持基本建设,旨在帮助国家从宏观上调控经济;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则完全由授权的一些养老金私营公司即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整个体制进行的是私有化改革,经营养老基金的公司强调多样化的投资和获利能力,从而带动了地区经济的繁荣。
第二,养老基金操作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同。新加坡除了一个公共辅助养老金计划外,支撑全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只有中央节约基金会,除自谋职业者外的所有职工都必须参加,基金操作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更无竞争压力可言;智利则有13家私人基金参予‘竟争,基金的管理和经营效率很高,法律也严格限制“一人一帐”和“一公司一种基金”,保证了基金的简便易行和透明度。
第三,与投资方向和基金操作相联系的是,两国养老金的回报率不同。新加坡公积金的缴纳率高达雇员工资的40%,而基金存款利率自1955年以来一直只有2%左右。到80年代,政府开始允许将公积金的一部分投资于国外资本市场。据世界银行估计,整个80年代的投资回报率约为3%。智利的新制度要求所有雇员交纳收入的10%作为养老基金,资产的实际回报率在1980至1990年期间平均达13%。此外,两国养老基金的管理效率和运作成本也不同。新加坡公积金养老计划的优势之一是其高管理效率和较低的操作成本,1990年总操作成本(包括货币贬值准备金)只占年交纳基金额的。,53%;智利赋予基金会成员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转移帐户的个人选择权,也就相应提高了广告和销售成本,由基金会成员支付的运作成本,在减去养老和伤残险的最低金额后,平均达年养老基金额的15.4%。根据两国养老基金的收益率和成本率来看,新加坡模式的运作成本低收益也低,智利模式的收益高而成本也高,但总的来说智利的私营养老保险制度显得更有活力更为有效。
新加坡和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为世界上许多有减轻社会保障制度的压力以及刺激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家树立了榜样,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启示。首先丫在我们设计养老保险制度之时,应特别重视其功能的研究,养者和资本形成、经济增长都应受到重视。经济的发展是养老的保证,因而新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仅要强调其养老功能,坡和智利都把养老保障和经济的共同发展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调其经济功能。新加养老基金的同时也刺激了国民储蓄率的上升,促进了消费增长,带动了经济的萦荣。两国的经验说明,养老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是有可能的.如果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确立多元化目标,并利用新的养老体制来推动资本的形成,带动经济的增长,在此基础上解决养老问题,那么无疑也会取得同样的成功。
其次,应该看到,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已有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我们不可能照搬智利的私有化经营和新加坡的储蓄式准保险制。彻底的私有化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单一的积累也不适合我国众多的人口和老龄化速度加快的趋势。确立自我保障自食其力的原则是必要的,然而社会养老保险墓金是一个巨额的数量,对于它政府不能也不应放弃作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有必要承担一部分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而不能只扮演“组织者”的角色.
此外,养老间题单靠社会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必须鼓励企业和私人养老计划,有效组合社会养老、企业养老和家庭养老制度。新加坡和智利两国的模式说明,私人养老制度较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效率更高;另一方面,仅靠私人养老或社会养老保津都难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也难以圆满解决养老何题。因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能是多层次的,由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和职工个人投保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体系。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在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如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中则强调效率优先。这样,作为一个整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就能充分地体现出公平和效率的并重,防止重蹈西方国家“高福利高赤字”的粗辙,成为一种崭新的中国模式。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或单位通过法律或合同形式,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能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
我国自1997年开始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城镇现行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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