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与展望(七)

2020-04-24
中国平安保险发展规划

 三、入世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的市场格局的变化

 1 . 市场潜力

 WTO 将迫使中国企业市场化, 但这需要一个功能强大、覆盖完备的保障体系。鉴于发达国家基于现收现付制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负担沉重的教训, 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和国家财政压力等客观原因, 中国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执行低福利政策, 逐步建立三支柱养老体系, 即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上, 建设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让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养老和医疗的商业化将为商业保险的发展创造巨大空间, 许多学者预计: 未来5 年内, 我国保险业将以每年20% ~30%的速度增长, 高于金融行业平均速度, 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行业。这一趋势将延续15~20 年。到2025 年, 预计商业保费总收入将达到5 万亿元( 其中, 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将达到3 万亿元) , 超过英国、德国和法国, 总量居世界前5 位。商业保险占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60% , 保险业总资产届时将达到金融总资产的35% , 中国市场保费收入将占到世界保险市场的5%。中国将成为名副其实的最大新兴市场。

 未来3~5 年的转型时期, 是竞争主体迸发、冲突和融合的时期。预计保险公司数量平均每年以5~10 家增长, 到2005 年可能接近100 家(不含代理和经纪公司)。在业务范围上, 以综合性保险公司为主体, 部分专业保险公司将诞生并逐步壮大, 如健康保险公司和年金公司; 另一方面, 保险服务将按照价值链进行专业化, 经纪公司、代理人公司和保险基金公司将出现并对传统服务方式产生重大的冲击。在性质上, 目前尚有中资和外资之分, 到2005 年,所有公司都可能已经股份化和公众化, 但市场仍然是中资起源的大型保险公司占主导地位, 为寡头垄断模式, 前10 家公司市场份额将在80% 以上, 中小公司将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

 3 . 增长方式

 在市场规则建立的过程中, 保险公司的增长方式也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未来的竞争将是强者更强, 弱者更弱, 或者大鱼吃小鱼, 快鱼吃慢鱼, 集团化将成为新的竞争模式。此外, 资本运作将成为企业扩张的一种重要手段。未来几年, 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 大型企业和跨国集团通过合并/ 联盟进行扩张, 进行机构网点、渠道的兼并收购, 或者与银行、证券等行业进行纵向合并/ 联盟, 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

精选阅读

保险需求,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与展望(二)


 一、20 世纪90 年代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回顾

 2 . 国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保险商品的需求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我国的保险业稳步发展, 中国的保险市场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大的也是最具潜力的市场。

 20 世纪90 年代保险需求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证分析表明, 社会保险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密切相关,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具有大于1 的倾向, 保险业始终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首先, 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带来了风险结构的变化。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时期, 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巨额投资,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 投资总量的增加带来风险的增大。生产力的发展在增加经济总量的同时也改变了原来的经济结构。资本密集型产业逐步取代劳动密集型产业, 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产之中。经济结构的变化也影响了原来的风险结构, 高新技术产生的风险在风险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增大。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计算机犯罪” 就是高新技术风险的典型代表。随着经济的发展, 由于风险结构的变化引起的保险需求的变化将会日益明显。其次, 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引起消费结构的变化。当人们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 就必然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们满足了在正常的工作和收入条件下吃、穿、住的低层次需求后,安全需要就成为人们的追求。为了提高生活质量, 特别是在发生意外事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能保持基本的、安定的生活条件, 人们必然增加对人寿保险的需求; 家庭财产的不断积累和增加促使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最后, 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 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 也促进了产、寿险业的蓬勃发展。

 20 世纪90 年代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促使保险需求的进一步增加。

 体制转轨中, 承担风险的主体发生变化, 企业和个人成为承担风险的主体。国家和企业不再包揽劳动者的生老病死, 劳动者需要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和购买商业保险来获得保障, 其中, 以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享受以往的社会保障待遇,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获得基本保障之外的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它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成员。而对于生活水平较高的一部分人来说, 保障水平的降低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这种风险只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移。企业不再包个人的“ 大锅饭”

 的同时, 国家也不再包企业的“ 大锅饭”, 企业发生灾害事故后不能从国家财政获得补助, 只能通过购买保险来弥补损失。同时, 体制转轨产生了许多新的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微观经济主体, 企业只有通过买保险为自身的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 随着改革的深化, 一些潜在风险显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和个人将直接面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未曾表现出来的通货膨胀、利率变动、劳动力过剩等风险, 特别是近几年出现的“ 下岗” 问题, 而社会保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人们只能依靠商业保险来满足风险保障的需要; 1996 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短短三年的时间内连续七次降息, 人们不得不考虑不能完全依靠储蓄满足个人理财的需要, 还应当把资金投资于其他领域。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 可以预料, 未来投资型、价格指数相关型、储蓄型的保险品种将备受人们青睐。

 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是推动20 世纪90 年代人身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开始, 我国推行医疗制度改革, 其指导思想是“低水平、广覆盖”, 这就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医疗尤其是大病医疗费用的问题。根据改革的精神, 参加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者从社会保险处得到的医疗费用的限额是当地平均工资的四倍; 同时, 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仅局限于城镇职工和政府公务员, 农民的医疗问题并未提上议事日程, 几亿农民的医疗保健仍然困扰着政府决策层。总之, 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商业性人身保险, 特别是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发展回顾之保险人在市场的开放中不断成熟


保险人在保险市场的开放中不断成熟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国保险市场在对内开放的同时, 实施了对外开放, 开放后的市场环境极大地培育了保险人的保险商品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合作意识、服务意识和经营风险意识。

就保险人的保险商品意识来看, 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86 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保险业务, 其经营管理活动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 保险是商品, 保险经营是商品经营成为保险经营者的共识。随着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参加的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于1999 年成立。为缓解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恶性竞争, 许多城市的保险公司之间实行共保。这些保险联合 (共同) 体的成立说明, 我国保险公司的合作意识从无到有并在逐步增强, 也预示着高风险有了更可靠的保险保障。拓宽保险合作的领域是未来保险合作的重要内容。

经营风险在各家保险公司得到了高度的重视。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特别是 1997 年以来, 由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保险公司认识到了我国经济、金融体系中的不稳定因素, 在整顿金融秩序、推进金融改革的背景下, 经营模式、竞争战略、技术水平和销售组织等方面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经营风险的加剧, 迫使保险公司不得不关注承保质量、险种结构、费率厘定和资产负债管理。一些保险公司开始放弃过去忽视风险、盲目追求高速扩张的粗放经营模式, 转向走稳健发展、重视经济效益的集约化道路,着力于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 逐步落实统一法人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业务规程, 强化单证管理; 建立风险分摊机制, 及时、足额地进行分保; 建立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推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 强化资金管理制度, 强调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的分离, 建立内部稽核机构; 提高电子化管理水平。随着对经营风险重视程度的提高, 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也随之提高。1997 年 12 月 1 日,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接管, 直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危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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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选择


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选择: 垄断竞争模式

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选择, 亦即保险产业组织政策的选择。它直接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稳定, 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

正如在第一章所介绍的, 世界上各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有许多类型。完全 (独家) 垄断型保险市场竞争模式在目前世界几乎不复存在。寡头垄断型模式在日本比较典型, 该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尤其在近几年日本多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 由于有大型保险公司的接管, 从而保证了保险市场的稳定。事实上, 垄断竞争型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主流, 这是因为, 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 一方面保险公司数量增加, 另一方面购并浪潮的掀起, 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

至于市场份额由众多规模相对偏小的保险公司共享的完全竞争型模式则是非常个别的现象。

中国 1985 年前的保险市场属于独家垄断型保险市场, 1986 年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成立, 到 2000 年底, 30 家保险公司中, 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占市场份额的 69.67% , 其余公司的份额仅为 30.33%。

基于上述分析, 在封闭型经济条件下, 寡头垄断型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理想选择; 而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 中国保险市场的理想模式将是垄断竞争型模式, 其危险模式是自由竞争型模式。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选择基于以下依据:

第一, 由于竞争可以促进产品的创新、服务的改善、费用的降低, 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因此, 要求有一定程度的竞争, 这就要求具有一定的保险公司数量。

第二, 入世承诺。中国的保险入世承诺中, 只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而加入时营业许可证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这就决定了将会有大量的外国和本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 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将是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局面。

第三, 规模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由于一定经济规模可以降低费用率, 规模经济的要求促使保险公司趋向一定的规模化经营, 从而促使一定程度的垄断。

第四, 保险公司自身特点需要一定的垄断。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企业, 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 才能在其他小型保险公司破产时有大型保险公司接管, 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 否则, 保险公司本身就不保险了, 被保险人也就缺乏保险营销目录

中国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目标


关于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目标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迅猛。2002 年, 我国实现保费收入 3 053.1 亿元, 同比增长 44.7% , 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 一 年。其 中, 财产险保费收入 778.3 亿元, 同比增长13.6% ; 人身险保费收入 2 274.8 亿元, 同比增长 59.8%。保险深度 3% , 同比增加 0.8 个百分点; 保险密度 237.6 元, 同比增加 68.8 元。保险公司总资产 6 494.1 亿元, 比上年末增长 41.4%。②保险公司由改革初的 1 家发展到目前的 40 多家。2002 年以来, 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了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美国信诺保险公司、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和日本财产保险公司等进入中国市场筹建营业性机构。此外, 美国ACE 集团参股华泰, 拥有 22.13%的股权; 荷兰国际集团与北京首创集团宣布在大连成立首创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汇丰集团参股平安保险; 美国友邦保险在北京设立分公司, 等等。这表明, 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步伐逐步加快。

截至 2002 年底, 共有来自 12 个国家和地区的 34 家保险公司在我国设有54 个营业性机构。在地域上, 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已从上海、广州扩大到了深圳、大连和佛山。

事实上, 保险业的开放程度超越了入世承诺。到目前为止,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佛山等地都已有了合资保险公司或国外、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约占全国保费收入的 2% , 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

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 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 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中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市场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保险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目标就是要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营销目录

保险需求,保险市场发展回顾之国民经济发展推动保险商品需求


国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保险商品的需求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国的保险业稳步发展, 中国的保险市场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大的也是最具潜力的市场。

20 世纪 90 年代保险需求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证分析表明, 社会保险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密切相关,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具有大于 1 的倾向, 保险业始终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首先, 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带来了风险结构的变化。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时期, 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巨额投资,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 投资总量的增加带来风险的增大。生产力的发展在增加经济总量的同时也改变了原来的经济结构。资本密集型产业逐步取代劳动密集型产业, 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产之中。经济结构的变化也影响了原来的风险结构, 高新技术产生的风险在风险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增大。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计算机犯罪”就是高新技术风险的典型代表。随着经济的发展, 由于风险结构的变化引起的保险需求的变化将会日益明显。其次, 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引起消费结构的变化。当人们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 就必然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们满足了在正常的工作和收入条件下吃、穿、住的低层次需求后,安全需要就成为人们的追求。为了提高生活质量, 特别是在发生意外事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能保持基本的、安定的生活条件, 人们必然增加对人寿保险的需求; 家庭财产的不断积累和增加促使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营销目录

保险市场,世界主要保险市场简介(十二):中欧和东欧保险市场(七)


 七、中欧和东欧保险市场概况

 (五) 保加利亚保险业

 保加利亚濒临黑海, 人口 780 万, 是世界电动叉车、 内燃叉车和电动吊车的主要生产国之一。保加利亚的经济转轨进程很缓慢,2002 年其国内生产总值达 180 亿美元。虽然其经济发展较1999 年增长了 5 .8% , 但失业率达 16 .2% , 因此其人民的保险意识以及购买保险的能力相对于其他东欧国家为弱。长期以来, 保加利亚仅有的两家保险公司 DZI 和 Bulstrad 一直为国家所垄断,航空、 船队以及保加利亚海外财产的保险业务均由这两家公司办理。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保加利亚保险市场中最令人瞩目的变化就是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加, 而且私营形式、 股份制、 合资形式的公司相继诞生。1990 年,保加利亚保险暨再保险公司作为战后第一家私营保险公司正式成立。1991 年, 索菲亚保险公司、 Orel、Garant 和 Vitosha 公司也相继出现在保险市场上, 保险竞争也随之形成。1994 年, 又有 9 家新公司入驻保险公司, 其中 6 家是合资公司, 其余为相互保险公司。至此, 保险市场分为两组, 一组为实力雄厚的大公司, 控制着市场的大部分份额, 而且都是保险协会成员; 另一组则为占有市场很少份额的小公司。在保加利亚,其他行业成立合资或独资企业一般无需批准, 只要到工商会登记经营活动地点, 向税务部门递交税务申报单即可; 然而在银行和保险业, 投资则需经主管银行批准。瑞士、 荷兰保险人已进入保加利亚市场, 德国和英国保险人则在研究该国市场并积极寻求理想的合作者。

 1993 年, 保加利亚的保险费收入达 2 .46 亿美元, 人均保费29 .1 美元, 保险深度 2 .28%。1995 年, 保加利亚人均保费升为31 .9 美元,保险深度降为 2 .06%。2002 年保加利亚的保险费总收入为 28 亿美元,人均保费为 43 .1 美元, 保险深度仅为 1 .9%。从总的情况来看, 保加利亚的保险业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

 (六) 哈萨克斯坦保险市场

 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1989 年到 1990 年出现了哈萨克斯坦独立后的第一批国家保险公司, 此后迅速增加到600 多家。1994 年哈萨克斯坦组建了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 关,1995 年又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局。从 1999 年 7 月起, 由国家银行为保险业监督管理主管机关。经过整顿, 到 2000 年 1 月 1 日,哈萨克斯坦境内持有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为 70 家, 其中 3 家为国有公司,8 家为外资合资公司, 全国有 300 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2000 年底, 新的 《 保险活动法》实施, 在市场竞争中, 实力雄厚、 经营规范的 30 多家保险公司得以生存。至此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健康。2001 年哈萨克斯坦保险费总收入为 5 700 万美元, 人均保费5 .6 美元, 保险深度为 0 .53%。哈萨克斯坦保险公司收取的商业保险费中,60%到国外进行分保, 显然本国的承保能力相对较弱。哈萨克斯坦制订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00 年至 2002 年国家保险发展规划》,力求实现保险业的现代化。

保险公司的,保险市场结构及运行: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一)


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中介方。虽然作为需求方的个人和组织也是保险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本节不作讨论, 而重点介绍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中,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特征为: 投资者的单一性, 财产的全民性, 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因为只有一个股东, 即出资者只有国家一人, 故而也称为“一人保险公司” 。从组织机构上不设立股东会, 只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财产具有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的优点为: 资金雄厚, 给被保险人以可靠的安全感; 多为大规模经营, 风险较分散, 业务稳定; 一般采用固定费率, 且费率较低; 在公平经营基础上, 注重社会效益, 有利于实施国家政策。我国完成股份制改造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原苏联、朝鲜等国家所设立的国家保险局, 也具有国有保险公司的性质。

由于国有保险公司其产权不明晰、筹资能力有限、效率较低等原因, 对商业保险而言,国际上存在一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逐步股份化的浪潮, 一些则转为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 而对从事政策性保险业务的, 则仍然适合采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形式。

(二) 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又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质为组织资合性、资本股份性。股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由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的经营机构是董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为了保证股份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各国保险业法对其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 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 股东以领取股息或红利的办法分配公司的利润, 并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分散风险、规模庞大、筹资能力强、效率高的优点, 一般具有雄厚的财力, 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较大, 因而, 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法也规定, 经营保险业者必须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份保险公司的不足之处在于: 第一, 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之手, 经营目的是为投资者攫取利润, 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第二, 对保险金的赔付, 往往附以较多的限制性条款; 第三, 对那些风险较大、利润不高的险种, 股份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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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世界主要保险市场简介(十二):中欧和东欧保险市场(四)


 四、中欧和东欧保险市场概况

 (二) 波兰保险市场

 波兰地处欧洲中部, 不仅是通往东欧市场的必由之路, 而且经济发展走在中、 东欧国家的前例。波兰拥有 3 860 万人口, 远远超过多数中、 东欧国家, 因而具有相对广阔的市场容量。波兰自1986 年以后向市场经济转轨, 经济发展很快,2002 年国内生产总值达 1 890 亿美元,保险业也伴随着其经济转制而日趋活跃, 保险公司数量大幅上升, 私营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合股的附属公司也纷纷挂牌经营。外国保险公司是通过外资形式进入波兰市场来 开展 业务 的, 其 中主 要有 美国 AIG、 英 国 商业 联合、 法国ATF 等著名的大公司。波兰境内共有 41 家保险公司, 其中三分之一为外资合资公 司, 外资所占市场 份额仅为 1% 左右。波兰61%的 非寿 险市 场、 90% 的寿 险 市场 仍 由国 营 的 PowszechnyZaklad Ubezplelczen SA 公司控制。1993 年, 波兰财政部为缩小PZU 的市场统治力, 曾制定了 “一分为二” 的方案, 即依靠欧洲复兴, 开发银行的融资以增加该公司资本金 2 亿美元, 然后将其分割成同等规模的两个公司。该方案正待实施之际, PZU 经营管理者进一步研讨认为: 面对 1999 年保险市场的全面开发, PZU 如若一分为二必然会削弱其与外国公司的竞争力, 因而仍保持一个公司更为适宜, 这一方案获得财政部批准。目前, PZU 公司已准备完全靠其子公司的增资以及发行新股、 筹集资本等方式, 以进一步增强实力。现已进入波兰的大多数外国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都将业务集中于财产保险而显示各自的实力。

 据保险界人士分析, 波兰的职业责任保险、 健康保险和年金保险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鉴于此种认识, 更多的外国保险人倾向于到波兰市场施展才能。对此, 波兰一方面开放其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加快了保险业私有化的进程, 并将私有化作为推动市场经济的中心环节。从 1996 年 1 月起, 波兰财政部一直与西方保险公司接触, 表示如若西方保险公司能够帮助国内私营保险人摆脱困境, 就可取得进入波兰市场的通行证。

 20 世纪 90 年代, 波兰为加快保险业发展而制定了计划, 其主要目标是: ①限制国家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垄断, 以增强市场活力。波兰政府对 PZU 公司实行私有化改组, 这一过程已在 1999 年之前全面完成。1995 年, 部分保险公司已实现私有化。1996 年, 又有 20%股份再次私人化。②巩固小型私营保险公司的地位。波兰政府规定外籍人不得在境内从事中间人业务, 只有土生土长的独立代理人和兼职代理人以及经纪人在获得监管部门执照后方可营业。此外, 波兰法律还规定, 在 1999 年之前, 外国保险公司不能在境内成立分公司, 只允许以入股或合股形式成立附属公司。显然这些规定有利于波兰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 同时也为1999 年的全面开放做好准备。③外国公司在本国保险公司中的控股权达到 10%时,需申报并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波兰允许外国投资商占有波兰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的最高股权份额为 49% ,这说明外国保险人渗透市场的程度仍由政府控制和掌握。波兰规定寿险和非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 400 万~500 万美元, 以确保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同时, 波兰还成立了有史以来首家专业再保险公司, 以防止再保险基金外流, 为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提供保障。

 1994 年, 波兰全部业务保险费收入为 18 .25 亿美元, 排名上升至世界第 37 位, 人均保费 47 .3 美元, 保险深度 1 .96%。1995年, 波兰 的 保险 费收 入达 23 .05 亿 美元, 较 1994 年实 际增 长6 .2% ,人均保费上升为 59 .7 美元。2002 年波兰的保险费已达55 .81亿美元,人均保费 144 .5 美元, 保险深度 2 .96%。以上数据显示, 波兰保险业已进入稳步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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