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你了解多少?

2021-04-14
工伤保险知识

很多人在入职的时候公司会为其购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那么,大家都了解这个保险产品吗?它的保障是什么?缴费多少?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五个项目之一。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指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缴费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三、缴费额(单位、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四、如何确定参保单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M.Bx010.com

五、参保单位如何申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

六、工伤保险费应如何征收?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他已开征的险种统一征收。

七、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八、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当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请您们提供以下资料,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并向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备案,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事故备案表》。

2、工伤认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30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扩展阅读

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适用该《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这说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相应办法执行。

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所以已经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试行办法》负责提供;尚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按照《试行办法》负责提供。

另外,顺便说明一点,《试行办法》是对《劳动保险条例》等以前有关规定的修改和补充,因此《试行办法》有规定的应执行《执行办法》,《试行办法》没有规定的,而以前已有规定,则应执行以前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以前的规定”,除《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外,还包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曾制定的若干职业病、工伤保险方面的政策。

农民工,万安开展台企、台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调研


4月28日讯:4月20日起,该办开展为期一周的调研工作,先后走访了台企、台属企业和台干企业,对该县物价企业进行了调研。

这些企业员工职工达800人,除参加法定规定的社保外,部分企业为员工投保了人均100元的意外险,对大病险公司没有纳入,均由员工自行参加新农合或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遇到大病、疑难杂症,未免束手无策,因病返贫现象难以避免。个人意外伤害险主险赔偿较低,大都未参加附加险,如意外伤害骨折险、意外伤害医疗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一级伤残津贴保险、交通意外伤害加倍补偿保险等。

农民工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的高发群体,也是工伤保险漏保的主要群体。进入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大多在高风险行业工作,受到的职业危害风险大大高于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而他们往往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无法享受工伤赔偿的权益,大部分治疗康复费用由农民工自己承担,造成一定的家庭贫困,象建筑行业、化工业等。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分类较粗糙,不够精细。在实践中,由于管理理念、管理成本、管理技能和制度执行成本等多方面的原因,只是简单地对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导致工伤保险费率分类简单粗糙,不够精细,影响企业对费率的认同,不利于提升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农民工理赔程序繁琐和人员设置不足影响程序公正性及索赔时间。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力价值或人的价值的相对提升,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服务的需求得到发展,政府应该对这种服务需求做出应有的回应。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面临参保率不高、保险费率分类粗糙、五险捆绑同征的政策规定与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冲突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的缺损,不利于农民工有效融入城市,对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稳定目标的实现形成挑战。

农民工就业的低层化!岗位、低收入!待遇和低安全!环境导致农民工沦为社会风险抗体中的弱势群体。工伤事故隐患大的建筑业和制造业中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也多。同时,调查表明,有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未能对农民工进行岗前系统培训和提供应有的安全保障,而农民工也由于多种原因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结果是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的高发群体。

这次台企、台属企业职工保险调研是应台企的要求开展的,该县部分台企、台属企业、台干企业未雨绸缪,为员工着想,拟在五险一金及意外险种的基础上,再增加附加险,切实保障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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