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热点详解

2021-04-13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如何计算?本文汇总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热点问题做出了详解。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包括不具备法定领取条件和具备法定领取条件但暂不申领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应与重新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以前失业或中断缴费的,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包括不具备法定领取条件和具备法定领取条件但暂不申领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应与重新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以前失业或中断缴费的,也应照此办理。

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中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并不是说在这一缴费期间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实际工作中,各地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前提下,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

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可以领取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两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具体标准如何掌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意义也在于此。

相关知识:北京失业保险可异地“漫游”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北京职工到外地就业时,失业保险可“漫游”,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其中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失业保险处获悉,北京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已经开放,具体操作办法有两类:一是职工与单位终止合同时,由单位向所在地社保中心提出失业保险转移的申请,然后与异地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交接个人账户等,最终完成转移接续。参保人在北京的缴费年限,到异地可累计计算。

二是职工在转出前,可在北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标准根据缴费年限而定,目前失业保险待遇月均836元。累计缴费满一年到五年以内的,可领取最长12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可领取最长为18个月的;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据介绍,北京职工失业保险转移到异地后,以后按照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享受;而在京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到异地就业的可重新参加当地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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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农民工失业保险领取的期限


据社会保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来确定的,具体为: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可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可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可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可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可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但最长为24个月。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多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缴费年限,医保年限互认不如全国统筹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6月28日《新京报》)

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麦克法登的话说,这是一种以雇主为主体、缝缝补补的制度。在没有全国统筹的基础上,“各地为政”的医保制度难见公平;“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零”之类的地方新规,更无异于对外地人的公开抢劫。

面对这种情况,“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似乎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只要全国统筹的根本问题不解决,这个不仅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很难不打一点折扣地完全落实。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一样,它不是积累的问题,而是即期的问题,各个统筹区都有自己的盘子,现收现支,无法转移。劳动者要想获得医保待遇,只能在工作地再行缴费,甚至重复缴费。

医保有一个最低缴费年限,连续缴费期满,就不用再缴费而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这其实是一种公共福利;正因为这个福利的存在,转入地如果认同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得不到资金转入,却有发放福利的义务,转入地当然会不愿意干。更何况,医保至少被划分成了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四大类,本身就难以衔接,加之各地缴费水平也完全不一样,缴费水平较高报销水平也相对较高的地方,肯定不愿意大批接受外地医保的转入。

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外地人在当地参加医保也许可以,但是它很难认同你先前在他处的缴费年限;即使国家强制规定必须互认,地方也可通过立法方式,要么延长缴费年限,要么规定中断几个月就不算,总之,变相的拒绝办法会有很多。因此我很怀疑“年限互认、合并计算”会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事实上这对那些报销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地区而言,也难言公平。说到底,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好,缴费年限互认也罢,都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手段;唯有实现全国统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9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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