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

2021-04-13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二)什么是意外伤害

意外是指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伤害的发生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或伤害的发生对被保险人而言突然出现,即意外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非本意、外来、突然这三要素,此三要素互相统一,互相联系,缺一都不能构成意外事件。三要素中尤其以非本意的偶然为核心,外来、突然仅仅是对非本意的限定,现将三要素的含义分别解释如下:

1.非本意:是指意外事件的发生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也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的。

例如,一正常航行的飞机因机械失灵坠毁发生空难,这种结果违背乘客乘坐飞机的主观愿望,也不是乘客在搭乘飞机时能够预见的,故属于意外事件。

特别是有的意外事件,尽管本人能够预见到事件将要发生,也可以采取防范措施加以避免,但基于法律的规范或恪守职业道德不能躲避。例如一银行职工面对持刀抢钱的歹徒为保护国家财产挺身与歹徒搏斗受伤,仍属于意外事件导致的伤害。

2.外来:这里谓外来一词是强调与前述法医学定义伤害的含义保持一致,即出现意外事件的原因是由被保险代理人身体外部的因素所引起的。例如车祸、摔伤、食物中毒等只要是人体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事件均视为意外。

3.突然:是指事件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讲,来不及预防,即指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之间仅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例如:爆炸、飞机失事、空中坠落物等引起的人身伤亡均属于意外。但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铅中毒和矽肺,尽管也属于非本意,外来的因素所造成的,但由于上述两情况均属于长期接触有毒物质而形成的职业病,结果和原因之间不具有瞬时联系,故不属于意外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事件造成的结果不一定立即显示,即由于伤害后发生继发症所致,而对人体的损伤却是外来剧烈因素所造成的,亦可称为意外事件。例如:发生坠落以致出现内出血,虽然当时没有发现,后来因内伤致死也可作为意外事件。因此,在意外伤害保险中,除了保险期限的规定外,还有责任期限这一概念的制约,这一内容我们在本章第二节中再作阐述。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9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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