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备 注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专家点评
收益预演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
在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2004)合同 ”以下简称为“ 本主险合同 ”。
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 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 9.1 )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本主险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2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9.3 )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9.4 )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 手续费 (见 9.5 )后退还保险费。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 (见 9.6 )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 当 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 ” 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5.4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 本条款约定利率 (见 9.7 ) 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2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 (见 9.8 )计算。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至 65 周岁 。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5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释义
9.1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9.3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9.4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9.5手续费
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3 项之和。 “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的具体金额见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
9.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7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 6 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值与 4.5% 之较大者 ” 计算。
9.8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平安永利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保障范围 保险利益
基本保障
1年内疾病身故 按当年度保额的10%给领取身故保险金,无息返还保费
1年后疾病身故 按当年度保额领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 按当年度保额领取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 按基本保额的5%领取生存保险金
附加
利益 意外残疾保障 根据残疾程序领取最高为基本保额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减额交清 停止交费时可用保单现金价值净额一次交清保费并相应减少保险金额
备 注居家生活, 灵活周详的财务安排必不可少。平安保险公司为您诚意奉上平安永利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您不但拥有一份只升不降的保障, 还可以每三年领取一次生存保险金, 返还早, 领取多,作助学金、定期体检费、家庭旅游支出均可。灵活安排家庭财务计划, 平安永利方便多多。特别适合以下人士购买
家长为少儿购买,活得越久,领得越多
工薪阶层,可作为社会保险的有利补充
事业成功者,充分满足自身养老需求
产品特色终身保障, 平安伴您锦绣人生
三年一返还, 领取早, 返还快,回报高
相当于终身存款定期取息, 但不用交利息税
生存时期越长, 领取总额越多
交费期内保额递增, 身价只涨不跌
减额交清, 终止交费仍可安享一份保障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附送7级34项意外残疾保障
0-65岁人士均可投保
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备 注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6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50年、至88周岁三种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五种
10年、20年
产品特色身故重疾保障,生命健康卫士;满期生存绘付,晚年生活无忧。
长江安宁两全保险A款
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航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5倍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6倍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单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曾发生任何保险责任给付,本公司将全额无息返还已交保费。
备 注
产品特色全面保障 意外疾病身故全残均可给付
三重保障 呵护倍至
一般意外 五倍给付
空难意外 六倍给付
满期无理赔 保费全返还
一次交费 长期保障
银行投保 省时省心
案例设计王先生,30岁,公司职员。
投保一份长江安宁两全保险,只需一次性交纳5,076元,15年内可享有2万元的一般身故全残保险金,10万元的普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以及12万元的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15年后如无理赔发生,公司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5,076元
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备 注 投保年龄:1-70周岁
保障期限:5-10年中的任意年期、15年、20年、30年
交费方式:年交、趸交
交费期限: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产品特色 1.作为一种储蓄手段。当然,在目前保单预定利率降至银行储蓄利率之下,它的收益率不可能比银行或其他投资渠道更高,但它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强制节俭的手段。期交方式使产品的储蓄功能更加明显,定期定额积累,积少成多。
2.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选择与退休年龄和投保年龄之间差额基本匹配的保险期限即可以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3.作为为特定事件积累资金的手段。无论是成人投保还是为子女投保,都可以达到为子女积累教育金的目的。
案例设计 张小姐,30岁,投保10万元,20年交费,
年交保费:4500元
支出:90000元
保障:投保20年内拥有10万元的身故和全残保障,50岁时可一次性领取10万元的生存金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介绍
产品名称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1.大学教育金:在18-21周岁保单年日,您的孩子将每年领取保额的40%作为大学教育保险金,为孩子的成功打下扎实的基础;
2.满期保险金使您孩子晚年无忧:在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您的孩子将按保额领取满期保险金,为您孩子的晚年生活积累一笔资金;
3.宝宝也能分红,全家其乐无穷;
4.无保额限制,充分体现您对孩子的关爱;
5.0岁至14岁均可投保,保险期限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
案例设计:0岁(男),年交,保额5万元
保费支出:年交保费8280元,交费期至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保险利益:
1、生存领取: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每年领取20000元作为大学教育金;
25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40000元作为婚嫁金
60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50000元作为满期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25周岁保单周年日前身故领取保证现金价值
25周岁保单周年日后至满期前身故,领取50000元
3、分红: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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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放在具体的上下文环境下,其实这句话真正想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保险产品没有最便宜的,只有最合适的。
某些时候,保险从业人员说出这句话,是为了提醒客户不要片面地追求最低保费开支,而是必须关注到保费对应的保障。的确,虽然保险亦是一种消费,但绝不是开支越小越好。很多时候,保费的降低是以牺牲保障为代价的。比如同样是寿险,仅提供身故保障的寿险往往比兼顾身故和全残的寿险价格更低,但是若因为保费低就选择前者那绝对是一个错误的决定——毕竟全残同样是很基本甚至必不可少的保障需求。出于这样的目的,从业人士说出这样的一句话,当然是正确的表述和正确的建议。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许多保险从业人员说出这句话,只是为了打消客户比较不同公司产品的意图,只是希望他们将目光聚焦在自身所属公司的产品上——从现有的体制来看,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公司的产品,这意味着代理人永远只能“黄婆卖瓜,自卖自夸”,而不可能真正从客户的利益出发,为客户选择同类产品中性价比最高的产品。一定程度上,”保险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这句话,似乎也为这种忽悠客户的行为提供了正当性的解释。因此,出于这种原因而讲这句话,其实这不过是一种逃避标准化比较的推辞。
若你比较过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你便会发现保险市场是一个标准化很低的市场,除了定期寿险、车险等少数小类别,大多数的险种,不同公司的产品往往在条款上有着些许的差别,而正是这种些许的差别,使得要比较不同公司产品的价格成为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两款保险若保障范围都不同,价格比较自然无从谈起。
保险产品的“标准化”真的那么难?
其实,从技术层面,保险产品的标准化毫无难度,这一点从车险由官方安排推出三份标准化合同便可以看出。之所以几乎不存在雷同的保险产品,关键就在于保险公司绝不希望出现标准统一的产品——当产品条款相同的前提下,价格就成为了消费者取舍的决定性因素——而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得不打价格战以更低的价格为投保者提供同样的服务。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像定期寿险这样相对同质化较高的产品,伴随网络比价的盛行,保险公司纷纷陷入了价格战,当然投保者亦因此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价格战,显然不是保险公司所愿意面对的。所以,除了像无返还型定期寿险这样结构实在简单玩不出太多花样的险种,或者是车险这样官方设定了标准化合同的险种外,保险公司必定会想尽法宝将产品设计得更加与众不同些,越是与众不同,那么投保者越是难以将其与其它产品比较,自然亦可以规避价格比较。在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保监会尚未规范前的重疾险市场,保险公司对重疾险的保障范围绞尽脑汁,甚至将一种疾病拆成两种,以便在保障疾病数量上看上去有点优势,避免在价格上竞争——而这样做的结果,则是投保者往往会被一些不老实表述的重疾险忽悠了。所幸,这一切在保监会将重疾险基本保障疾病进行了标准化之后,已经迎刃而解。
是的,就这个意义而言,“保险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绝不是一句有说服力的话,我始终相信,好的保险产品不仅应当能够满足投保者的保障需求,而且亦应当是性价比最高的。“比较”,应当是投保者的权利。在现有保险合同标准化程度较低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简单的单一型保险,而不选择那些复杂的多功能复合型保险,无疑就成为了一种“无奈”之举。幸而,保监会作为监管部门,亦已经把保险产品的标准化放到了议事日程之上。早在2008年便提出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等保险业将走上标准化条款的道路”,作为消费者我们自然是希望相关举措能够早日推出,诸如重疾险这样的标准化保险产品能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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