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贷
去年11月19日,李先生把自己花了32.79万元购买的房子转手,并提前还清银行的贷款。由于自己疏忽,他并没有及时去保险公司退回按揭保险费。岂料,今年3月,当李先生意识到自己的失误并从保险公司拿到“退保费”时,不禁大吃一惊:原来的保费是3936元,保期20年,现在才过了一年,保险公司就扣了1080元,只退回2856元。
吃惊吗?吃惊的是贷款人而已,保险公司明白着呢。4月6日《羊城晚报》的一篇报道就足以说明问题,报道中说,由于房贷险投保一般是由贷款银行直接指定保险公司,贷款购房者根本没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哪家保险公司给的回扣高,银行就把业务交给哪家。于是,保险公司交给银行的手续费高达30%多甚至40%。而且不管会不会退前退保,这笔手续费难以追回。
由于贷款利率提高引发了提前还贷,进而出现退保。这就把保险公司弄了个措手不及,如果正常给保户退保,自己这方面的收入会直线下降不算,最麻烦的还是因为已经给了银行大笔回扣而造成的亏损,好在还可以在退保公式上做文章。中国保监会对房贷险退保公式的制定尚无统一格式,我国目前实行报备制,即各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风险预测等因素精算出退保公式,然后到中国保监会备案。经中国保监会审查,认为公式合理,那么就可以执行。
而退保手续费也一样,尽管《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保险人。”哪来的退保手续费一说?
房贷提前还贷,有的银行已经开始收手续费了,但交了手续费也不算完,到保险公司退保时,他们还要狠狠地宰上你一刀。
秦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因职务需要,打算买一辆汽车,由于手头并不宽裕,于是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2003年12月9日,张先生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向该行申请16万元的住房抵押消费贷款,其用途是购车。根据《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须办理抵押物的全额财产保险。因此,张先生购买了银行指定的《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并且交了保险费。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在核保之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
2004年3月22日,张先生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已经下岗的秦女士彻底失去了经济来源。因无力偿还15万元的购车贷款,银行多次催讨还款,并称将收回抵押的房屋。
此时,秦女士想到了丈夫在贷款时曾经买过保险。秦发现双方在保险合同上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出险当时借款余额100%比例给予偿付。但秦女士在申请理赔时却遭到天安保险公司的严辞拒绝。
天安保险称,根据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张先生并不是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为其抵押房产的目的不是买房,而是购车,因此保险公司不能理赔。并且,核发保险单在张先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之前,保险公司并不清楚被保险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详情,被保险人也未明确告知其贷款为消费性购车贷款。
但是秦女士认为,其丈夫依据银行给付的保险单投保,因为不是专业人士,所以对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不了解。既然这是保险公司核保后签发的保单,至少说明保险公司知道原告申请的是消费贷款,用于购买车辆,而不是房屋。照此推理,秦女士认为天安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应视为同意变更保险对象。
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秦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
秦女士在庭审中辩解说,《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并未限定抵押住房的用途,也未将住房抵押方式、用途排除在保险合同之外。但是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和央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房贷险只能适用于为购买普通住房而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自然人。
近段时期,关于房贷险的争论可说是没停止过。有人说房贷险不应该强制捆绑销售,这对消费者有失公允;也有人说目前房贷险出险率低,可以调整费率或消费者不必购买;还有人说房贷险的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为什么要消费者“买单”……因此,建议取消强制房贷险的声音就不绝于耳。
就在外界对房贷险争论不休时,工行、建行、兴业银行等一些商业银行纷纷调整房贷政策,把是否购买房贷险的决定权交还给了消费者。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选择购买房贷险的人是越来越少了。我们不禁要问一句,难道房贷险就这样离我们慢慢远去了。
房贷险可以自主选择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对房贷政策做出了调整。中国工商银行日前就决定是否购买房贷险将不再是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放贷条件之一。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则推出可由购房者自主选择是否购买房贷险的“直客式”房贷,把购买房贷险的主动权交给了购房者。
据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刘先生介绍,目前客户到工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可以自主选择购买房贷险。但购房者只能通过一是与银行有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房子办理房屋抵押按揭贷款。二是购房者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获得房屋抵押贷款。
房贷险究竟保什么
那么,在房贷险可以自主选择的同时,它又能给购房者带来那些保障呢?
据了解,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简称“房贷险”,是一种保证保险。目前我国的产险公司几乎都开展了此项保险业务,大都采取将抵押物财产保险与贷款信用保险合二为一的购房综合保险形式,险种称为“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等。其中抵押物财产保险是针对所购房屋安全的财产险,一旦贷款所购房屋遭受火灾、爆炸、暴风、暴雨等袭击并发生事故时,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而贷款信用保险则是为防范购房人因人身意外或失业时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一旦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高度残疾而无法偿还购房贷款,或投保人因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失业达一定时间以上,以致无法偿还购房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出险后尚需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
房贷险不能走“单行道”
按理说,“房贷险”无论是保障范围,还是保障目的,对购房者来说还是能起到一定的化解风险作用,可为什么大多数购房者选择放弃购买呢?
据了解,部分购房者对房贷险产生抵触情绪,一是因为房贷险有强制性,在操作中往往由银行来指定保险公司。其次,对于房贷险中的“贷款信用保险”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当购房者无力继续偿还房屋贷款时,受益的是银行而掏钱的却是购房者。另外,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除了以上两方面原因外,购房者想节省房贷险保费也造成不愿购买房贷险的原因之一。
正准备在成都购买房子的李小姐告诉记者,其实对于房贷险她还是愿意购买的,毕竟给自己的家一份保障还是不错的。可是,在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时,已经给了一笔担保费用了,而且房屋出险机率较低,能节省一部分保费也是可以。“如果可以不交担保费,只选择购买房贷险,就好了。”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其实银行把购买房贷险的自主权交给购房者就是对“保险自愿”原则的体现。虽然要求购房者购买房贷险或缴纳一定的担保费,都是出于降低自身放贷风险的目的。但是银行在选择与担保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合作时,却更愿偏重于前者。他告诉记者,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会在银行存入一定的“保证金”,而且担保费是一次缴清,不退还的,不存在如房贷险退保的情况发生。而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如果发生购房者无力继续支付房贷款时,保险公司往往会找各种理由延迟或拒绝承担责任。就如前几年停办的“车贷险”一样,如果保险公司一旦“卡壳”,银行的损失就无法估计了。
“2007年前,房贷险受益人都被强制写为银行”,提前还贷剩余保费转其它险种划算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曾强行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
即使购房者在买房时一次性支付过这笔保险费,仍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投保过房贷险。“只记得当时要交很多杂七杂八的费用,具体包括哪些钱已经记不起来了。”肖云告诉记者。
与此相应的是更少人明白,从银行渠道投保房贷险,受益人基本被写为银行而非购房者本人。
房贷险受益人模糊
在北京生活多年的肖云,2005年在二环附近贷款买了套房子,在招商银行申请贷款,每月还贷1800元左右。
知道房贷险后,肖云致电当时给自己办理房贷的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相关细节,对方表示,“当时是强制购房人投保了房贷险,由银行一次性代收全部保险费用。”
“房贷险保单正本目前还在银行,在还清贷款之前,买房人只保留保险单的副本以及缴纳保费发票。”工作人员解释为什么部分人不是很了解房贷险的情况。
对于房贷险受益人的问题,银行工作人员也并不避讳,“2006、2007年以前,房贷险受益人基本都被强制地写为银行。”
肖云对于这一回答感到有些气愤,认为自己出钱投保,受益人没理由为银行。
央行1998年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之后房贷险的强制投保制度一直延续到2006年左右,而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通常把银行作为保单受益人。
对于受益人问题,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这么做也是为了防止发生风险时,购房者无力还贷。”
“那我现在能把受益人改为自己吗?”肖云问道。
银行方面表示购房者要想让受益人改为自己,只有通过退保再重新签订保单方式。但对方进一步表示,“购房者还清银行贷款前,是不能退保的。”
这意味着房主只有在还清房贷后才能将已经签订的房屋财产保险受益人变成自己,对此肖云认为银行方面太过“霸道”。
面对肖云的质疑,银行方面认为强制成为保单受益人是防范风险的正当举措,“银行只是为了保证贷款安全,而且一旦发生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银行方面只保留未还清贷款部分。”
提前还贷剩余保费转其它险种更划算
对于肖云的情况,如果还清房贷后退保,保险公司对房贷险退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违约金,以支付投保期间及退保后的保单运行成本,这对于投保人来说,不仅不能全额拿回剩余保费,收取的手续费也显然偏高。
业内人士建议,如果还贷提前完成,购房者并不用急于退保,剩余保费不妨转成其他险种,同样能为房屋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2006年以后,各家银行由于房贷竞争压力,基本都已经取消了强制购买房贷险的行为。
“强制投保制度取消以后,房贷险购买的比例很低。”北京市西城区某商业银行个贷经理告诉记者。
这样一来,一方面是减轻了购房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其实也让房屋财产处于没有保障的状况。
然而上海“11·15”特大火灾等事件警示着贷款买房者,彻底放弃房贷险并不是明智的行为。
房贷险通常由“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两个保险组成。财产损失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如果出现因火灾、暴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地震除外)发生损毁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是指购房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由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偿付比例,承担借款余额的还贷责任。
两方面保险责任,对于贷款买房者来说都十分必要,如果贷款购房时没有投保房贷险,后来自己单独买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也未尝不可。
当然,为仍在还贷的房屋产权投保,有些细节值得留意。比如对于受益人方面的规定,自行购买家财险,受益人则完全由投保人决定而不受银行的影响。
“即使没还清贷款,受益人也并非只能写成银行。网上投保家财险后,一旦房屋发生风险,保险金一般是直接赔付给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中国平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房贷险五种意外不赔
很多购房者认为购买了房贷险,就高枕无忧了,但因保险公司对房贷保险理赔条件的严格限制,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拒绝理赔的。为此,笔者提醒房贷险购买者注意下面五种保险公司不赔的意外。
意外一:房屋设计错误、原料缺陷、自然磨损等造成损失
对于房主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会给房贷投保人进行理赔的。因此,准备投房贷险的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最好请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给房屋进行质量检测,避免自己所买之房的缺陷造成的房屋损失,波及到自己购买房贷险后的损失。
意外二:意外发生前,拖欠借款的
购买房贷险者在发生意外前,未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而拖欠借款本息金额的,保险公司也是不会给予正常理赔的。因此,房贷险购买者在有贷款偿还能力时一定要及时归还房贷的本息,只有这样才能使投房贷险者在自己丧失还款能力后,让房贷险发挥作用。
意外三:外部突发因素导致的房屋损失
对于一些外部突发因素导致的房屋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会给予理赔的。那么这些突发因素有哪些呢?主要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如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因核辐射或污染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因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导致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以上因素中,多数都是不可抗因素,因此,购买房贷险者在购买房贷险的同时也应购买一些其他财产保险种类对以上风险进行补充,如此,就会让购买房贷险者即使出现不可避免的“突发”损失,也会有“补救”,让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意外四:投保人存在过失
对于投保人意外或者投保者存在过失以及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进行理赔。这些意外、过失主要包括因购房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因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购房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意外丧失还款能力,多数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改变房屋结构这一条对于购买房贷险者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改变房屋结构是可避免的。现在有很多人在进行装修的时候,为了让自己内部装修得更“合理”、美观,不惜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对房贷险来说,这是不可以的,一旦变动房屋结构,在房贷险购买者以后房屋出现问题,申请房贷理赔时就已经有了隐患,可能即使出现风险也得不到正常理赔。
意外五:购房者未尽保险公司规定义务
除以上出现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外,保险公司还规定了投保房贷险的购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当意外降临时,保险公司仍将不予赔偿。这些义务是,房贷险投保者在投保时,必须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维护房屋的安全;如保险单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如遭受损失,购房者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协助查勘。因此,对购买房贷险者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要求一定要做到高度重视,否则在出现意外时就会给自己带来赔付风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今年初,张先生突发脑梗塞,家人把张先生送进当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紧张治疗,最终张先生没能痊愈,现在成为了半身不遂的瘫痪病人。可以说,张先生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如此一来,他们一家人的生活都成了问题,更别说还房贷了。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想到了之前投保的房贷险,于是,便让爱人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让他和爱人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由是,张先生是因疾病导致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不在保险公司房贷险的保障范围内,因此不能获得相关的理赔。张先生和爱人在保单上明明看到有死亡、伤残等理赔条款,怎么保险公司就不给理赔了?
其实,不仅仅是张先生和爱人有这样的疑问,多数购买房贷险的人都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只要自己购买了房贷险,一旦主贷人在身体上出现问题,使贷款人不能继续进行贷款的偿还,保险公司就应该进行理赔。而事实上,这是人们对房贷险理赔的一个错误认识,对疾病导致主贷人身体出现问题后无能力进行还贷的,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的。
一般来说,房贷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分为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其中,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贷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相对于意外伤害的界定,在房贷险的条款中一般都会有明确说明,对于这些,房贷险的主贷人一定要多加注意。在多数保险公司的房贷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一般都会有明确的定义: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同时,还会特别提到,被保险人的疾病、猝死或在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来,张先生是因脑梗塞导致半身不遂,丧失劳动能力,是疾病的因素造成的。依据房贷险的保险合同,这种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故张先生得不到理赔也在情理之中。
在房贷险中,对于主贷人的死亡或伤残原因的界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主贷人的死亡或伤残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认可”,理赔才会顺理成章。因此,为了在房贷险主贷人“出事”后能得到快速赔偿,建议广大房贷险投保人,如果一旦出险,应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经过保险公司鉴定,才能快速得到理赔。
贷款人意外死亡,家人便不用再还房贷。有着意外保障的“新房贷险”上市两月来,一方面受到圈内人的追捧,但不知晓的消费者却极少主动购买。
老房贷险受益人竟是银行
房贷险全称为“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当时的房贷险主要保障因天灾人祸导致的房屋本身的损失,受益人是银行,即房屋在还贷过程中出了什么意外,保险公司也是赔付给银行,而不是掏钱的买房人。
2006年初,工行、交行等银行率先取消强制房贷险,其他银行也争相效仿。到了2007年,商业银行全部取消了强制房贷险。自从取消强制购买后,几乎就没有市民购买房贷险了。
新房贷险改变受益对象
今年5月,太平洋保险专门针对借款人量身定做的意外伤害保险“安贷宝”,只需交纳贷款额度的2‰的保险费,就可获得“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而无法向银行还款的情况下,所欠银行的钱将全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同时抵押的财产归家人所有”的保障。
在以往的房贷险中,如借款人意外死亡,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者,银行将会收回借款人的房产。
由于人们对于老房贷险的反感,新房贷险的好处大多只被圈内人士了解。据太平洋保险介绍,目前有2400人买了该保险,但大多是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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