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

2021-04-08
中国人寿保险知识

为人父母总希望给自己的孩子最周全的保护,而当今社会的各种意外防不胜防,少儿重疾发病率不断上升,教育费用更是年复一年的上涨,所以很多父母都给自己的孩子选择了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这款保险为孩子提供三次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障金的保障,自身还可享受公司分红、保费豁免和成长保险金的功能。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除非合同特别指明,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付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分期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孩子成长至18、22、25周岁可分别领取基本保险金额80%的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当孩子成长到30周岁,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60%的满期保险金

●保费豁免和成长保险金

一旦投保人遭遇不幸或高残,可以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50%的成长保险金至18周岁,延续关爱。

●享受分红

专家投资,稳健理财,享受公司分红。

●保单借款

如急需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产品特色

五金相伴,悉心呵护;保单借款,资金多用;保费豁免,人性关怀;享受分红,稳健理财;三倍返还,多重关爱。

特色解读

教育无忧: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可按保额的80%领取教育金;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可按保额的80%领取深造金。

创业无忧: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可按保额的80%领取创业金。

婚嫁无忧: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可按保额的60%领取保险金及红利。

成长无忧:如投保人于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在投保人身故或高残之日后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年年分红:自保单生效日起,年年分红,累积生息。

一单多用:保单现价高,可一单多用、一财多理。豁免责任:如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高残,则可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原合同继续有效。

相关知识

中国人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


中国人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中国人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第十五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0%、6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5%。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而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0

中国人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内容如下:

1、保险期间:保障到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

2、缴费方式:年交,缴五年

3、保险利益:

(1)生存返还。第10年,返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0%。第15年,返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60%。等于到15年,保费全部退回,保障部分不变。

(2)身故保障。因疾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5%。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而遭受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00%。

投保示例

30岁的钱先生家庭和满、事业有成,今年刚刚获得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宝宝,是一位人人羡慕的好丈夫、好爸爸。钱先生认为家人的幸福安康才是人生最大的财富,如何保全家人在风险来临时仍然从容淡定?经过认真比较,他选择为自己购买了“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投入2万元,共交5年,累计投入10万元。

钱先生将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生存返还: 生存至4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返还4万元 生存至4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返还6万元;高额保障: 疾病身故保障105000元 意外身故保障200000元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障300000元。

中国人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除对疾病和意外身故提供保障外,更涵盖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6种重大自然灾害,其中巨灾意外身故保障高达身故所交保费的三倍,凸显了保险的核心保障功能。目前,该产品是国内首款涵盖巨灾风险、意外风险和疾病风险的长期性险种,同时也是国内首款保费返还后还能继续享受保险保障与红利的长期性险种。

众所周知,前段时间在我国发生的南方雪灾、汶川地震、暴雨肆虐,使我们共同感叹灾难的来临无法阻止的同时,拥有保险保障的人至少可以将可能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该产品适用范围广,凡出生30日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老少皆宜。同时,该产品还将在约定期限内分两次返还所交保费,被保险人生存满10年返还所交保费的40%,生存满15年返还60%。在保费全部返还后,客户还可一直享有各项保障及公司分红直到70周岁,使各位客户可以及时享受到公司各项投资和经营成果,获得丰厚回报。除此之外,该产品还为客户提供保单借款功能,借款额最高可达保单现金价值的70%。这样的一款产品不但可以满足客户一般的疾病和意外保障需要,更满足了客户应对巨灾的需要,同时还可获取分红回报,是一款集保障和理财于一身的新型分红产品。

中国人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介绍


保险本身是一种长期投资,注重的是长期收益,短期内可能收益不多,这也需要咱们年轻人把眼光放远,不要因为一两年内看不见好处就不再坚持了。

中国人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满期祝寿保全资产,三年一返稳定收益;专家投资坐享分红,既保健康又可养老;交费灵活三倍身价,重疾保障彰显关爱。

主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介绍:

一.投保范围:出生三十日以上至五十五周岁以下

二.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三.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附加功能:

(1)、红利金根据上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及公司分配方案,可对所分配红利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

(2)、保单借款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均可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四.交费方式: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有投保时选择。

附加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一.投保范围:出生三十日以上至五十五周岁以下(与主险相同)

二.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与主险相同)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2.十二种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急生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瘫痪、严重帕金森病、严重三度烧伤、主动脉手术。

四.交费方式: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有投保时选择。(与主险相同)

投保示例:

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有社保,考虑增加自己的健康保障和未来养老费用的储备,拓宽低风险投资渠道。

投保方案:参加国寿瑞鑫保障计划(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选择十年期交费,每年交纳保费24,880元,基本保额10万。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8,000元,至八十周岁领取16次,共计领取128,000元。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30万,合同终止。

4.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5.红利金:根据上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及公司分配方案,可对所分配红利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8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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