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办理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凡符合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要先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保险登记表”。
登记手续须由失业人员本人履行。如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凭失业人员的委托书、身份证、退工材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办理。
办完登记手续后,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会告诉失业人员(或其他代理人),携带《劳动手册》,在指定日期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部门会根据失业人员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核定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上作记录。?
(2)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核定期限和标准后,失业人员持《劳动手册》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部门办理申领手续。职业介绍部门会指定职业指导员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签署“申领失业保险金承诺书”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每三个月办理一次。
(3)领取失业保险金。办好申领手续后,失业人员持《劳动手册》和本人印章,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签收失业保险金。
除失业保险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保险金不得由他人代为签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包括推荐到社区从事公益性劳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金融危机下,失业问题渐渐浮出水面,有关失业保险的事宜也格外引人关注。在广州的失业保险基金已经结余多达85亿元,而每年的支出仅3亿——5亿元的背景之下,广州决定将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率同时下调90%。那么失业的白领会去领失业保险金吗?本报联合求职广场网推出的一项调查表明,60%的白领愿意去领失业保险金,然而七成白领不知道失业保险金如何领。
《白领失业保险金调查》中,99%的白领表示,自己交了失业保险。并且面临失业时60%的白领表示会去领。然而在所有的受调查者中,七成白领表示不知道失业保险金如何领,而认为失业保险金数额太少,并且手续麻烦也是不去领的主要原因。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多支出少
国家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广州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88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86元/月。并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不少失业人员不知道如何领取失业保险,主动登记的人非常少,也没有及时领取。在没有拓展新的使用途径的情况下,失业保险基金只能是“结余多,支出少”。
对于这一问题,广东省、市劳动部门也是非常着急,已经多次提出希望拓展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将失业金用于就业培训,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素质,解决就业问题。而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人大代表的注意。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对此积极回应,表示省人大已将劳保厅提交的两项法规草案列入明年立法项目,其中一项即与就业相关。他建议,失业金扩大范围后,可拿出更多资金为失业者发放生活补贴、进行就业培训和对部分未签劳动合同者适当补偿。
哪些人可以领失业保险金
怎样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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