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21-04-05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医疗救助金的审核,并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管理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承担。

市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第五条 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其个人负担的起付金的50%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 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按低保标准的14%和低保对象的人数安排,市、镇(街道)财政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档分担比例分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市、镇(街道)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应于年初划入基本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基本医疗救助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基本医疗救助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基本医疗救助金接受社会捐赠,同时通过市慈善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 低保对象需要申请医疗救助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东莞市低保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社保结算后,应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因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未办理社保结算的,应提供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清单;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社保结算的特定门诊费用的,应提供医疗收费收据或特定门诊卡刷卡小票;回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结算的特定门诊费用的,应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单笔不满0.5万元的,由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单笔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由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不敷使用时,当年度发生的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费用超出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部分由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应先对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属镇(街道)医疗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属市级医疗救助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应当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并由市民政部门依法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2月1日。

精选阅读

资格认证,泰安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定出台《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防止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

办法指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养老金领取人员是否符合继续享受养老金领取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养老金领取资格。该办法资格认证对象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资格认证实行属地管理,认证中不得采取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资格认证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乡镇(街道)人社所每年9月15日发布资格认证通知,公布认证地址、联系电话等,组织村(社区)协办员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主要分本地认证、上门认证、异地认证、科技手段认证、内部协调认证、部门配合认证6种方法。其中,本地认证是通过现场核实的方式,养老金领取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现场办理认证。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协办员上门办理认证。

异地居住,不能按时回原籍参加资格认证的,可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确认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所进行认证。公安部门定期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对,民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定期对死亡人员名单、参保人员信息进行交换。乡镇(街道)人社所将认证结果在养老金领取人员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对通过资格认证的领取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县级经办机构继续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金。未办理资格认证或异地居住养老金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戳为准)未提供《协助认证确认表》的,其养老金从认证结束次月起暂停发放。

《办法》同时要求,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县级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的,应终止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冒领骗取养老金的,应责令退还,并可处被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嘉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医保待遇明显提升


近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无论是门诊看病还是住院治疗,明年起,市本级50多万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都将明显提升,这也是我市职工医保政策13年来最大的一次调整。

《办法》明确了“统账一、统账二整合,适时将统账一过渡到统账二”的目标,并对两者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作了调整:参加职工医保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3.5%缴纳,比原来增加0.5%;在职个人按基数的0.5%缴纳。参加统账二的,用人单位按在职和退休职工人数,分别以缴费基数的7.5%和4%缴纳,比原来分别减少0.5%和4%;在职个人按基数的2%缴纳。

按0.5%的比例“一升一降”,既可加快统账一向统账二的过渡,又不会使用人单位负担过大。举例来说,参加统账一的A用人单位,明年起按新的缴费基数,单位每年为每名在职职工的医保缴费增加220元;相应的参加统账二的B单位则降低了220元。明年起,统账一、统账二的一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均提高了1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变。在住院报销比例上,新政也做了大量简化和统一,以往,一至三级住院报销比例,按不同费用段分了四档,明年起,将统一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新政还首次引入了大病保险的二次补偿机制,即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经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1.5万到5万可以再报销55%,5万元以上可报销70%。

医疗救助,太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实施


今日,《太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开始正式实施。今后,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众中的病患,他们的医疗费将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和经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社会需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返贫户(因病返贫户仅享受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一定标准给予救助。不同的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标准不同。

对于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对于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不同救助对象给予不等额救助。

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负担住院费的100%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6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非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于50%给予救助。

其中,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类大病不受定点医院的限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

同时,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承担费用,城市3万元以上、农村2万元以上,按类别或比例给予救助。

此外,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救助对象和身患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放弃治疗的,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符合条件的人群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审核方面各个地区也应当加大审核的力度,简化不必要的繁琐的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并真正的做到大病支援简化,高效。

基金征缴,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4月13日讯:4月12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制定出台《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责任,督促市县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自2007年我省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制度覆盖范围越来越大,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基金收支矛盾突出等问题。今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责任,改革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并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预算执行工作作为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的考核内容。《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制定出台的。

《办法》规定:省级不再按照原先的根据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的80%进行补助,改为按定额补助、调标补助和专项补助的办法执行;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若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省级统筹补助资金及地方结余不足以弥补时,由当地财政补足。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将有效避免积极征收的地方省级补助越少,而征收不力的地方省级补助越多的现象,促使市县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从根本上壮大基金支付能力,确保养老金待遇发放,促进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保险知识汇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我今年51岁了,在深圳找到了一份新工作,想把武汉的养老保险转入深圳,为什么不能转?”昨天在市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采访发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了3个多月,异地养老保险转入深圳的手续近日也开始办理,但不少参保人对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具体办理、异地养老保险转入的条件等问题仍然有误解和疑问。

异地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入?

不少从外地来深圳打工的劳务工关心,他们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入深圳。对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外地来深圳工作的非深圳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可以通过深圳新的参保单位办理。他说:“参保人离开原参保地后,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来到深圳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并参加社会保险后,就可以到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再由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审查通过后,向参保人转出地发函,把该参保人的相关情况,包括资金、缴费年限等数据转过来,其在内地的参保年限可以跟深圳的相接续。”

黄险峰说:“转移办法规定凡是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到新的社保机构参保以后他的缴费年限达不到10年的,是不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而是把原来已经有的保险关系封存,到新的社保机构重新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了退休地以后,在各地的保险关系再转到退休所在地,由退休地的社保机构向各个地方社保机构发转移函就可以了,本人不需要亲自办理。”

暂不转入是否影响养老待遇?

张凡刚刚来到深圳工作,并在深圳参加了养老保险,他告诉记者:“我在建筑行业工作,全国各地到处跑,可能在深圳也就工作两三年,就得去别的地方。我如果暂时不办理转保手续,不把以前在内地的养老保险转入深圳,将来是否会影响我的参保待遇?”黄险峰说,张凡这种就业流动性比较大的参保人,也可以选择暂时不办理转保手续。他说:“转保手续目前只是对权益的一种确认,最终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选择了退休地以后,这种养老权益才能够兑现。所以参保人现在不办理转保手续,并不会对他以后的待遇造成影响。参保人退休的时候,第一,可选择户籍所在地为退休地,之前在各地所有参保的关系和金额都可以转到户籍所在地;第二,也可以选择在参加养老保险关系时间长的地方,即满10年以上参保地作为退休所在地,之前在各地所有参保的关系和金额都可以转到退休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具备什么条件可在深养老?

在市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一名湖南籍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我在深圳做出租车司机有十几年了,社保也交了十几年。但最近听说有关部门要出政策,年龄到了50岁,我们就不能在深圳做出租车司机了。那么,我是否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黄险峰说:“是否要出台这一政策,不属于社保部门的业务范畴,可咨询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部门。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该出租车司机50岁以后是否继续在深圳做出租车司机,只要他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就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

医疗救助


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宜春市出台并实施《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地户籍的以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上为医疗救助重点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办法》针对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作了具体规定。

门诊医疗救助方面。日常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上述三类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均按100%给予救助。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常规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住院医疗救助方面。单次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下的按常规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重大疾病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低保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高于5万元的部分,可继续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常规住院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主要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8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上述两类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均按100%给予救助。

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医疗救助,广州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12月12日,广州市民政局会同财政、人社、卫生等8个部门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今年约投入1500万元,对11类、近20万名困难群众实施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昨日,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项目新闻通报会宣布,市民政局会同社保、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和残联等部门对20万救助对象建立信息数据库和医疗救助档案,全面跟踪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情况,防止骗保现象发生。

从昨日起,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带齐资料,在3个月内去救助经办机构中国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101个服务网点办理报销手续。

医疗救助最高额度:多层次总计33万元/年

据市民政局副局长易利华介绍,12月3日,市民政局通过招投标选定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承办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工作。商业保险医疗救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方式,今年约投入1500万元,对近20万困难群众群体实施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相对于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将救助范围扩大到了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智力精神残疾人、有伤害或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本市精神病患者,增加了精神病患者救助和精神智力康复治疗等救助项目,加大了对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的救助力度。

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救助对象每一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年度的医疗救助累计限额为15万元。在广州市医疗救助体系下,广州市困难群众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医疗救助33万元(含基本医疗救助4万元,重大疾病医疗救助10万元,临时医疗救助1万元,慈善和应急医疗救助3万元)。

运作方式:对救助对象采取浮动管理

据市民政局救助处负责人李志雄介绍,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政府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非本市户籍的困难大中专学生、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智力精神残疾人、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由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送院治疗的伤害自身和危害他人的本市精神残障患者、特殊困难人员等11类人群,全市共约20万人。

李志雄说,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不同,将对救助对象采取浮动制管理。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注重政府购买的方式和受助者的身份,而不是受助者有没有购买该保险。“比如,今年1月份某人是低保户,政府帮他购买了商业保险医疗,如果到了3月份,他发了财,不属于低保范围了,那么他就不能再享受商业保险医疗了。反过来,如果某人1月份不是低保户,但是6月份变成低保户了,他就能享受商业保险医疗。”

李志雄指出,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康复治疗或训练费用可每季度办理一次),到中国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服务网点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将按医药费发生时间计算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救助的条件。

商业医保:共设四类救助项目

据介绍,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共设定了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专项救助和特殊救助等4种类型的救助项目,救助对象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其中,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除了享受19种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每年1万元外,还可单独享受24种慢性疾病每月100元的门诊救助;普通门诊救助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每一保险年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且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持证困难精神、智力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复训练资助待遇的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训练,个人负担的康复费用由商业保险按6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800元;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院治疗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资助后,按80%的比例救助。

如何报销?带齐七件去人寿网点办理

据介绍,中国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已在全市设立了101个服务网点。在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初期,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从昨日起,带齐七证件,就近到中国人寿服务网点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办理医疗救助费用零星报销(也可到任何一个网点办理)。

另外,对于网点较少的边远农村,市民政局将会同中国人寿充分利用村、镇一级民政工作平台,代受理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申请。

明年上半年,市民政局将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指导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研发建立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对住院医疗救助费用进行记账减免,减轻困难群众垫付压力,提高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如何防骗保?资格认定和信息入库双保险

如何防止骗保行为发生?据介绍,有关部门将用资格认定和信息入库“双保险”来规范。

资格认定方面,要求依托经济核对系统,规范救助资格认定。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所规定的11类救助对象中,低保、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救济身份已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但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失独家庭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智力精神残疾人等困难边缘人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为此,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等困难边缘人群应向民政部门提出家庭收入核对申请,授权民政部门利用我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核查,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保证救助的公平公正。

信息管理方面,李志雄说,市民政局将会同社保、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和残联等部门,按照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建立20万救助对象的信息数据库和医疗救助档案,全面跟踪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情况。

“也就是说将困难群众的信息全部集中起来,将来某个人刷卡或就医时,他的身份就被认定,我们在信息库里就可以看到。如果某人想进入或者退出低保户范围,必须经过县区级民政部门,那么他的信息就可以直接进入系统,也可以及时根据实际来变动信息,不符合标准的人员就享受不了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完全由系统来分辨,这样可以保证公平、公开、公正。”李志雄表示。

十个工作日内钱入账户

今年54岁的天河区市民杨女士是肢体二级重度残疾人,身患狼疮性肾炎、糖尿病和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杨女士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了19种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今年12月19日,杨女士在广东省中医院门诊治疗狼疮性肾炎,总花费1200元左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633.8元。杨女士说,以前她每个月为了治病,如果没有各种医疗保障,需要花3000元钱,但她的退休金每月只有2000元左右。“今年一月份,我因为患有肾炎而住了一个月的医院,住院每晚就要花120元,那次住院总共花了十万元,我自己垫付了6万多元。我哪有那么多钱,所以亲戚也帮我付了一部分,半年之后才去报销。刚才有人告诉我以后在窗口办理报销就可以直接划款了,我非常期待。”

23日上午,杨女士来到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某营业网点办理报销手续。工作人员说,如果杨女士的资料经公司审批通过,三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会电话通知杨女士能够予以报销的金额,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就会将钱划入杨女士的银行账户。

提醒

报销要带齐七件

广州市医疗救助体系以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为补充,为困难居民和因病致贫者提供实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多层次解决他们最基本、最迫切、最现实的看病难问题。

商业医保报销要带齐七件:

1.病人户口簿(年度内首次申请须提供复印件);2.救济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诊断证明;4.医疗费用发票或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救助机构)业务用章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5.门诊医疗费用清单;6.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清单;7.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年度累计限额3万元/人,到区(县级市)慈善会申请。

广州市医疗救助体系简图

困难群众

其他人员

低保、低收入、五保、三无、重残、政府供养人员、困难学生等

因病致贫的本市居民

资格审核

资助参保参合

到街、镇民政部门申请

到街、镇民政部门申请,授权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基本医疗救助

门诊、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限额4万元/人,通过医保系统直接结算或到街、镇民政部门申请零星报销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超过4万元的本市居民,可到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

商业保险补充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

慈善和应急医疗救助

年度累计限额15万元/人,到各区(县级市)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网点申请。

低保、低收、五保、三无人员,可到街、镇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1万元/人。

大病保险,《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群众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达万余人


日前,从重庆市奉节县社保局、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承保单位大地保险公司重庆奉节支公司合署办公点获悉,今年1-7月,全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市内即时结算共计支付金额达393万元,惠及全县城乡230名大病就医群众,在享受基本医疗报销政策下,同时人均享大病二次补偿报销金额达1.7万元,缓解了大病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难。

其中,在奉节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114人次,即时报销大病医疗费用750695元,市内县外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116人次,与县内就医大病患者基本持平,即时报销大病医疗费用3183050元。重庆主城、万州等地成为奉节县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县外就医的主要区域,分别有64名、36名大病患者前往上述地区就医治疗,占市内县外就医患者的86%。

据悉,《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群众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可达20万元/人。

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它是政府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是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救助,唐山医保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比例提高至70%


日前,唐山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此前,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重点救助对象,《实施意见》则在重点救助对象之外增加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具体为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现医疗救助方式多样化。医疗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的救助方式;其中对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依据《实施意见》,该市医疗救助对象在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年度限额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

明确医疗救助的结算程序。《实施意见》对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了更加明确规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即时结算,这极大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规定,要按照《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实施按病种(22种大病)救助,救助最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更大程度减轻患病困难群众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据了解,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出台后,该市还将全面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解民困、救民急、暖民心的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7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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