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是指汽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赔偿问题的过程。汽车事故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非保险责任,即使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制约,被保险人的损失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额,汽车保险理赔涉及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位车主都需要对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有一定了解,接下来带您看一个真实的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案例。
某日清晨,周先生像往常一样,准备开车去上班。但当他看到自己的车时,被眼前见到的一切惊呆了:自己的爱车,原本纯白色的整个左侧车厢被烧成了黑色,焦化的油漆一块块掉落在地上。几分钟后,回过神来的周先生,才拨通报警热线。几天后,警方凭借小区监控录像,抓获了纵火者。
虽然纵火者落入法网,但周先生却没高兴得起来。一方面,他急于为自己的损失找人埋单;另一方面,又吃不准因他人纵火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带着疑惑,周先生向求助。
根据周先生提供的车险保单所载,因火灾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从条款分析来看,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为稳妥起见,周先生又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求证。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人纵火导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周先生应尽快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理赔员进行事故查勘定损。申请理赔时,周先生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定损单、维修发票以及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的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向纵火者索赔。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公司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有些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代位求偿权不论赔付前还是赔付后都可以行使,这种约定只有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但这与代位求偿权的理论是不相符的。
购买保险投保人最关心的就是保险理赔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保险才能顺利理赔呢?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了解购买保险的保障与责任,以免发生保险纠纷,以下通过案例,为大家介绍寿险如何理赔。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期为2000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11年7月14日24时止。2011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1925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020元,交通费500元。
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
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随即调查人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7510元。此案是派出所出具了假证明协助受害者诈骗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启示:
保险人在理赔工作中,不仅要预防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受害者的欺诈行为。上述两个案例就是交通事故受害者诈骗行为的典型体现。在实践中,事故受害者往往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其欺诈行为具有隐蔽性,容易得手,从而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害,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这就进一步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也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容易产生争执,影响保险人业务的稳定发展。
案例二:
周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叶某和弟弟,受益份额分别为10万元。一日,因夫妻争吵冲突,叶某趁周某熟睡,用板手将周某打晕,然后又拧开煤气开关,夫妻双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周某系叶某故意致害死亡,叶某系自杀身亡。事后,周某的弟弟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只要发生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保险公司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有多名受益人时,只要其中一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就发生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其余受益人也不可能取得保险金,这是保险人法定的免责事由。法院认为:对于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其他受益人是否受影响的问题,我国原《保险法》肯定说,只要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可以全部拒付保险金。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弟弟的诉求。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刘新阳认为:原《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不论致害主体是否只是投保人或受益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只要出现了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故意致害行为,保险人绝对不给付保险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种绝对不给付的原则,虽然有防止道德风险的积极意义,但对其他受益人实为不公,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将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限定于致害人本人,纠正了原《保险法》的不足。所以,如果本案的保险合同成立于今年10月1日后,或者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于10月1日前但保险事故发生于10月1日之后,依新《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两种情况下,周某的弟弟都可以依法取得保险金。
购买保险投保人看重的主要是这个保险公司的理赔如何?那么都邦保险理赔如何呢?一起看一下吧!
在车险理赔中,人伤赔款占比较高。这类案件通常表现出赔付金额大、结案周期长、易引发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特点,一直是车险理赔管理的一个难点和薄弱环节。
由于车险人伤理赔牵涉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第三者三方关系,尤其是新保险法允许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使得车险人伤理赔风险控制更加繁杂。
因此,人伤案件一直以来是理赔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但也恰恰是当前车险理赔管理中,要维护好保险双方合法权益、树立良好服务形象、提高车险经营效益所必须突破的重点环节。
为加快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时效,都邦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下发《关于推行<人伤案件一次性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分支机构理赔服务中心加大人伤一次性处理,切实推进人伤减损工作的落实。
在都邦保险各机构切实推进人伤减损工作的过程中,涌现了许多典型机构和典型案例。
为加快理赔时效,有效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车险经营效益的持续提升,自2010年年初开始,在都邦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总指导及支持下,都邦保险辽宁分公司通过引进人才、完善制度、落实政策,逐步形成适合分公司管控的人伤理赔制度体系。截至目前,人伤住院案件查勘率基本达到100%的指标要求,24小时内查勘完成率超过95%。
典型案例2011年10月4日,分公司承保的车牌号为辽***车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出险,造成骑电动车的三者人员刘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标的车负全责。经查勘员现场查勘,医疗查勘人员24小时内医院实地调查,事故属实,分公司应予以赔付。
案发后伤者因本次事故致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骨折住院治疗,医疗查勘人员在调查跟踪过程中与伤者及车主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伤者详细情况,询问伤者需求,同时宣导分公司赔付原则。伤者家属知晓分公司不需等待二次手术后再行结案,现在可一次性解决后,便与分公司协商回安徽老家养伤事宜。获得分公司同意后,伤者在病情稳定后提前出院。在协商过程中,分公司了解到,伤者急于出院,一方面是因为近期沈阳气温持续下降,且伤者居住环境较差,不利于养伤;另一方面是因为二次手术要在一年之后,安徽距离沈阳又较远,伤者不愿来回往返。
在明确伤者需求后,分公司就赔偿事宜与伤者先行沟通并将沟通结果上报都邦保险总公司,获得批准后,马上与伤者本人联系。因伤者伤情严重,暂时还无法下地行走,分公司医疗理赔人员冒着大雪赶去伤者的住处探望并签署协议,并为其详细解释和说明协议内容。在征得伤者及标的车车主同意后,分公司对协议签署过程进行录音及拍照,作为资料留存。事后,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多次探视慰问和细致周到的服务,也获得了伤者的肯定和感谢。
在本次赔案处理过程中,分公司以提前介入、主动理赔作为先决条件,始终坚持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各项赔付事宜均已征得被保险人及实际车主的同意,安抚伤者,尽快赔付。最终令客户及伤者均满意。
都邦保险辽宁分公司理赔服务中心秉承分公司总经理室“满足客户的同时,实现理赔品质提升”的指导思想,准确定位,从自身做起,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效。
出险后,车主具体办理理赔流程为:一、报案后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二、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三、提供财物损失的单据、凭证。四、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五、领取理赔款。
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是:(1)保险单、(2)出险通知书、(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理赔小贴士:
1、意外残疾鉴定的注意事项:一般来说,意外险中的残疾鉴定须由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客户、保险公司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果出现比较严重的事故,建议先行治疗,并跟优保网或保险公司确认好鉴定机构后再进行鉴残,可减少后期不必要的纠纷。
2、出险报案的注意事项:报案要及时(最好在24小时内),如果保险公司的电话打不通,或菜单太多不知怎么办,您可以直接拨打优保客服电话备案,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协助您转报案,以便保险公司更清楚地确认事故原因和细节。
3、医疗费用票据收集的的注意事项:涉及到医疗费用报销的理赔,需要的资料较为琐碎。为避免因资料不齐延误理赔,建议出险后先向优保报备,客服会发送一封理赔资料清单邮件给您,并告知治疗时的注意事项。同时建议在治疗期间,不论是费用清单、发票、还是病历卡、诊断书,将医院提供的一切资料都收集存放,以备后用。
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让北京城损失惨重。在杭州一家银行上班的小李这两天也比较焦虑。原来,他在北京工作的同学一辆宝马3系在这次大暴雨中发动机进水、爆缸,又没有保涉水险,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损失惨重。而小李最近刚买了一辆奔驰C200,老同学特地来电讲了自己的教训,并让小李快去加保涉水险,不要重蹈覆辙。
涉水险或称汽车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保险公司叫法不一样但本质一致,这是一种新衍生的险种,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汽车保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涉水险等。当然保险公司不一样,条款就不大一样,投保时可以查阅下各个保险公司条款内容。
但是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了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反之,是不是只要不强行启动发动机,车辆涉水后涉水险都予以理赔呢?我们来看一下接下来的案例。
7月11日早晨,安先生开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安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
7月10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记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车主提示:开车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 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 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劳动保险,统称也被人们称为社会保险。目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劳动保险,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作为与人们密切相关的劳动保险,究竟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所谓劳动保险就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也被称为社会保险。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案例1:姜先生从2003年8月份开始在某超市工作,和超市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直到2007年9月,超市一直没有为姜先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姜先生为此与超市协商,超市答应从2007年10月起开始为姜先生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并且同意补缴之前的不足部分。但直到2009年6月,超市仍未为姜先生补缴2007年10月前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姜先生向超市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姜先生的申诉请求。
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超市不服,起诉到法院。超市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超市无需向姜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市没有为姜先生足额缴纳2007年9月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姜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法院判决超市支付姜先生经济补偿21345元,并为姜先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案例2: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劳动保险待遇的争议
王某1995年9月分配到某国营造船厂(以下简称造船厂)工作,与该厂于同年9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1997年7月3日,王某周末外出旅游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腿股骨骨折。王某立即被送至造船厂特约合同医院进行手术,并在该院住院治疗。造船厂自王某受伤后,每月按其原工资额的50%发送其工资。1997年9月1日,某造船厂劳资科以王某签订的合同已到期为由,书面同志王某中指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诉至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
(1)撤消造船厂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
(2)造船厂应按其原工资额的60%发放病假工资;
(3)造船厂负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如下:
(1)在医疗期届满即1997年10月3日前,造船厂不得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2)造船厂按王某原工资额的60%补发王某的病假工资;(3)本案仲裁费由造船厂负担。
本案中,要确定王某的病伤假工资,首先要确定其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王某的实际工龄从其毕业后分配在造船厂时开始计算,与其在本厂工作年限相同,都为2年,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故王某应领取病假期工资,数额为其本人工资的60%。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王某的医疗期自其病休之日,即7月3日至10月3日,虽然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于9月1日届满,但因其法定医疗期未满,企业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将自动延续至10月3日。
一旦医疗期满,造船厂即可终止与王某的合同,但必须按上述标准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上海“11·15”特大火灾的原因已经初步查明了,目前相关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他们可能涉及什么样的罪名以及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该栋楼房的业主所造成的房屋和其他财产损失怎么办?
可向多家公司索赔
据了解,火灾楼宇所在的街道曾投保“社区居民住宅及公共设施火灾责任综合保险”,失火公寓中的受灾居民可获保险理赔。承保内容为:街道辖区内的居民房屋和公共财产设施,街道所属的各类行政部门,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意外伤害。
而这个社区综合保险是2009年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这一保险在事故后的赔偿金额分为三类,其中,社区居民住宅火灾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累计赔付限额300万元,每户最高赔付限额5万,免赔额每户1000元/次;因火灾引起的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累计赔付限额100万元,每次每人赔付限额10万元。
上海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张黔林说:“保险公司若先向居民赔了,它可随后向侵权人求偿;赔不够的部分,业主也可以向侵权人索赔。”
就目前已经披露的案件细节,张黔林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受灾业主究竟是向“无证电焊工”索赔还是向施工单位索赔要分情况,如果电焊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电焊工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施工企业,张黔林还分析说,如因防尘网质量问题并造成火灾或扩大了火灾后果,则其生产厂商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因该楼的开发商、建筑商或物业公司在开发、建造、服务中违反规定并扩大了火灾后果,则开发商、建筑商或物业公司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这也可能面临一个问题,房子的损失或许经过评估,是比较容易获得认定,但是居民家中其他一些财产,比如家具、物品、现金的损失则相对难以认定,因为居民往往没有足够多的证据证明它们的权属以及价值。
受灾业主的索赔权利大致如此,但是他们也可能面临法律的责任,那就是部分业主的房产可能还存在还房贷的问题。
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目前拘留的8名嫌疑人,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程九龙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公安部门连夜调查,通过证人证言,尤其是在现场最先起火的部位,提取了物证(电焊枪及电机设备),还有嫌疑人到位以后也作了口供表明:“这起特大火灾从性质来说应该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过,上海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也告诉记者,根据公开的材料,如果刑拘的都是无证的电焊工,且他们的行为属实,那么电焊工就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它的刑期为3到7年。“无论电焊工是不是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其临时工,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张培鸿认为,除了电焊工违章操作外,若进一步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大楼外墙装饰面等材料不符合消防标准,施工方还可能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
此外,张培鸿还表示,如果工程本身在项目立项等方面存在缺陷,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还可能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为单位犯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都可以入罪,而其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获刑5到10年。他认为,如果只是对电焊工进行处罚,显然不符合刑法本意,因为显然有单位是明知这些电焊工无证,却依然允许他们上岗,这就存在过错。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旅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五一”和“十一”黄金周以及端午、中秋等小长假期间,人们开始大量走出家门,享受旅行带来的乐趣。但是,由于外出旅行的人越来越多,在车站、机场也容易出现意外。因此,外出旅行买一份旅游保险就是最必要不过的自我保护了。
当然,现在市场上的旅游保险产品多种多样,各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相应的产品,但是大部分公司都是通过代理人或者旅行社等中介进行销售,因代理人或者旅行社等中介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中介费,所以通过上述媒介购买的旅游保险险费用往往较高。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上投保渐成趋势,如保险电子第三方网站,旅游保险在线比价购买十分方便。
网销的好处主要有三点:
一是跳过中间环节,在费率上给客户最大的实惠;
二是投保环节非常简单,整个过程都电子化,能及时生效;
三是没有中介机构的参与,可以有效防止销售误导行为。
不过,旅游保险不能一买了之。一旦有上述突发事件发生,投保人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冷静思考及处理,同时要完整保留和收集相关资料,这能有效帮助大家快速获得理赔。
建议在旅行期间妥善保留如下资料:
所有本次受保旅程内实际付费收据、账单、代用券、信用卡缴费单、门票等票据;
个人现金遗失时,请在24小时内要求酒店管理部门、当地警方或有关当局出具事故证明;
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超过六小时时,请要求提供公共交通工具的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包括日期、时间、延误时间、延误原因;
证件或旅行票遗失时,需保留重置证件及旅行票据的费用票据;
行李物品损失时,需注意保留物品的原始购买单据、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机构的遗失正式通知或确认书;
意外事故发生时,请注意向有关部门(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机构等)索要意外事故证明;
如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需保留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警方的相关报告、证明、相关的调解书、和解书、赔偿协议等。
保险理赔是伴随着保险的出现也随之出现。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从理赔中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但是有的人也出现了自己去“创造意外”然后找保险公司赔偿,使保险公司受到伤害,随之而出的保险理赔也出现了状况,那就让我们从深究细析的保险案例分析开始,了解更多保险理赔知识吧。
周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叶某和弟弟,受益份额分别为10万元。一日,因夫妻争吵冲突,叶某趁周某熟睡,用板手将周某打晕,然后又拧开煤气开关,夫妻双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周某系叶某故意致害死亡,叶某系自杀身亡。事后,周某的弟弟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只要发生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保险公司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有多名受益人时,只要其中一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就发生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其余受益人也不可能取得保险金,这是保险人法定的免责事由。法院认为:对于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其他受益人是否受影响的问题,我国原《保险法》肯定说,只要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可以全部拒付保险金。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弟弟的诉求。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刘新阳认为:原《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不论致害主体是否只是投保人或受益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只要出现了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故意致害行为,保险人绝对不给付保险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种绝对不给付的原则,虽然有防止道德风险的积极意义,但对其他受益人实为不公,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将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限定于致害人本人,纠正了原《保险法》的不足。所以,如果本案的保险合同成立于今年10月1日后,或者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于10月1日前但保险事故发生于10月1日之后,依新《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两种情况下,周某的弟弟都可以依法取得保险金。
申某是银川市一位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凭着每天辛苦的跑车养活一家人。今年1月10日凌晨,不幸降临到他的身上。一乘车男子抢劫后用硫酸泼向申某面部,并连捅数刀。申某和家人被这突发的事件搞得手足无措,谁也没有想起曾在新华投保的事。在申某的家人四处为其求医治病时,新华保险公司代理人看到了报纸的呼吁,并及时告知公司申某为公司客户。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申某应在治疗期结束后予以赔付,但因客户的特殊性,宁夏分公司在客户并未报案的情况下,向总公司提出了预付赔款的申请,得到总公司的批准。1月18日,负责核保核赔工作的经理前往北京同仁医院送去8000元预付赔款和4000元的员工自愿捐款,申某及家人被这意外的赔款惊呆了。急需治疗费用治疗的申某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
申某治疗结束返回银川后,于7月17日向宁夏分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核定,申某属一级伤残。公司作出给予赔付10万元理赔款的结论。经历了此事,申某的妻子告诉记者,她用她的亲身事例告诉人们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功用,更重要的是在人们在危难时期雪中送炭。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理赔都是没有异议的呢?继续看: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万吨巨轮理赔案:2011年5月31日,重庆某海运公司一艘万吨货轮满载铁矿石在江苏张家港水域抛锚时突发机械故障,与在码头停靠的另一万吨巨轮发生碰撞,两船同时受损。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结案后支付理赔款306万元。 入选保险理赔难理由:本次事故碰撞双方船舶均为万吨巨轮,碰撞导致维修费用较大。为保证定损公平准确,特聘请上海大洋公估公司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本案体现了人保财险强大的理赔资金后盾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高品质服务水准。同时,也展示了重庆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了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保险理赔是保险服务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保险合同的漏洞故意制造事件,骗取保险金。这种现象不仅会使其他客户的利益得到损失,更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平稳运作和长久发展,我们要坚决杜绝这种现象发生。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