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定义与特点解析

2021-04-04
农业保险规划

随着保险行业在中国的不断发展,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农业保险渐渐走近人们的生活,那么什么是农业保险呢?农业保险有什么特点呢?

农业保险是以各种农作物、森林、经济林、家畜家禽、水生动物等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实质上农业保险是农业再生产领域中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是一种我为众人,众人为我的互助合作关系。 农业再生产过程是农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统一。农业保险是在农业再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处于农业再生产过程的分配环节上。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农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域性

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

二、季节性

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农业保险各种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的特点。

三、连续性

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要有全面和长期的观点,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

四、政策性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上述特点,加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被保险人交费能力普遍有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农业保险的曝光度不高,但对于农民来说,却是提供保障的关键保险。关注农业险,关注更多农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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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意外保险投保要点解析


最近一段时间,意外事故屡屡发生在我们的周围。除了令人对那些瞬间不幸逝去的生命扼腕叹息,也再次让我们敲响了安全保障的警钟。通过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是否能让自己的出行多一份保障?究竟买什么保险最靠谱?中民保险网特此整合水陆空三栖交通意外保险产品,为您量身打包推荐4出行保障计划,低保费、高保障、多选择,让您出行无忧,保障一路相伴。

针对交通意外的保险与很多,投保渠道也各不相同。我们大致把它分为以下几种,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

公交一族:不管有没有私家车我们还是会使用到公交系统,那么公交意外险就值得我们关注了。据悉,中国人寿推出的“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的是“行程”,只要乘客一上公交车,保险即起效;当乘客下车时,保险随即终结。

地铁一族:正如公交意外险一样,在地铁越来越成为便捷公共交通工具的同时,现在不少保险公司也推出了针对地铁的保障。

“飞的一族”:根据坐飞机的频率我们可以选择购买不同期限的航意险。常坐飞机人士适合按年度一次保一年,对于频繁乘坐飞机的人士来讲,除了可以在购买机票的同时购买绑定当次航班的价格为20元、可保40万元的航意险外,更适合的投保方式是购买按时间计算的交通意外险;而偶尔出行可选择按照旅程购买:也就是购买时限为旅行天数的交通意外险,这些短期交通意外险的价格便宜保障较高,能够有效的抵御飞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这针对性的保障由于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或某一项特定活动的风险管理的加强,虽然保障面相对较窄但是保障高、保费低。但我们也知道生活中的意外不仅仅发生在交通工具上,所以购买综合性的意外保险是一个上佳的选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综合”了“意外伤害残疾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在生活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所有伤害在内,全面的保障了我们可能遇到的意外风险。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针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投保模式等要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不同的组合,兼顾全面性和针对性,做到量体裁衣。但是,消费者在投保意外险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以下四方面的事项:一是在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核实中介或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险代理资质,最大限度避免购买风险;二是在投保时,要注意保单上应当载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等信息;三是要特别注意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以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符合自己的需求,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四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按照保单上载明的客服电话和查询方法进行保单信息的核实,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定义、范围与特点(一)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体现了一种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是通过海上保险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或订立合同来表现的。因此, 国际上习惯把对海上保险定义的分析和论述转变成对海上保险合同定义的分析和论述。

 (一) 中国《海商法》的定义

 中国《海商法》在第216 条中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 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MIA 1906 )MIA 1906 在第1 条就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 当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损失, 即海事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 应依照约定的条款和数额, 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合同。

 (三) 美国的定义

 美国1920 年《海商法》(Me rchant Marine Act 1920 ) 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是: 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 当被保险人所有处在海上风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 承担赔偿的合同。

 (四) 日本商法的定义

 日本商法第815 和816 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以对与航海有关的事故而发生的损害予以补偿为目的的, 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 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 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负赔偿责任。

 从上述各国法律对海上保险的规定可以看出, 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 都是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述海上保险的。

 本书对海上保险的定义为: 海上保险是按照损害赔偿性质确定的, 具有一定对价的, 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或责任, 以及与航海有关的风险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的法律关系。

 海上保险的定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海上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是海上保险当事人之间按照合同法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并由此产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海上保险是一种具有一定对价的补偿性法律关系。

 换言之, 海上保险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双务的有偿合同关系。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人按照约定, 当保险事故损失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海上保险当事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和义务, 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被保险人要取得损失补偿的权利, 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同样, 保险人要获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必须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但被保险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后, 保险人是否履行其赔偿义务, 则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和合同内容的确定性。

 即只有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失的情况下, 保险人才履行其赔偿的义务。因此, 海上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解析商业养老保险定义以及认识误区


随着中国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养老成为国民关注的重要问题,商业养老保险成为最受欢迎的保险产品之一,那么商业养老保险是什么又该有什么注意呢?

商业养老保险定义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

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商业养老保险五大关键词

年金保险

目前,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商业养老产品,都是限期缴费的年金保险,即投保人按期缴付保险费到特定年限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领取年龄前死亡,保险公司或者退还所缴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中较高者,或者按照规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年金保险和生存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一个变种,但是两者之间仍然有所区别。前者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给付保险金,后者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领取方式

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单位,如平安人寿的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等,都采取按年给付的方式。定时,自然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根据养老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的额度,例如确定要15年领取完毕养老金,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养老金总额,确定每年可以领取的具体额度。有些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时间,有些可以自由选择领取的方式,中间亦可以更改。

领取时间

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社保养老金即是按照这两个年龄段进行领取。相比之下,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时间则灵活得多,提供了领取时间的多种选择,并且在没有开始领取之前可以更改。年金领取的起始时间通常集中在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这四个年龄段,也有更早或更晚的。

保险期间

所谓保险期间,简单来说就是从保险合同生效到终止的时间跨度。在被保险人正常生存的情况下,保险期间将直接关系到养老金领取的时间长度。目前,定期和终身的养老保险产品都非常之多。

保证领取

养老金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为避免被保险人寿命过短损失养老金的情况,不少养老险都承诺10年或者20年的保证领取期。也就是说,若被保险人如果没有领满10或20年的保证领取期,其受益人可以继续将保证年期内的余额领取完毕。

现阶段部分人群在投保养老保险规划特别是在购买养老保险时候存在一定的误区,笔者试图就人们对养老保险的常见误区做一简单归类和解析,目的在于引起大家对养老保险产品的正确认识和选择,正确配置养老保险产品。

误区一、商业保险不如保障

社会保险保障是广覆盖、低保障、保基本的政府行为,它是一个生存工程,而非生活工程。

社会养老保障不具备人身保障功能(人身遇到风险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部分),受政策因素影响很大,各种新闻报道曾经报道出各种消息,例如中的个人账户由原来11%下降到现在的8%,个人账户作空、退休年龄可能会延迟到65岁等;而商业保险则是一个经济合同,不受政策影响,拿多拿少只和你当初的投保金额以及你所选险种的收益相关。

商业保险最大的特点:一是它具有其它任何投资手段都不具备的人身保障功能,被保险人身故家人可以获陪当初的投保金额,用于家人在还贷、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经济延续。二是它相对稳定,期满时的保额储备是一笔相对稳定的养老储蓄来源。

所以商业保险在风险时是保障,平安时是储蓄,这是社保所不能具备的特征。

误区二、我现在还年轻,以后再说!

如果按照城市人口人均寿命为80岁计算,我们自六十岁退休以后有20年的时间。假如每年的基本生活开支是三万,二十年的生活费总额最少就是六十万。

我们计算一下,假如我们

25岁就开始储备,则有35年的准备期,年均1.7万的储备力度;

30岁再开始储备,则有30年的准备期,年均2万元的储备力度;

35岁想起来储备,还有25年的准备期,年均2.4万的储备力度;

40岁才开始储备,只有20年的准备期,年均3万元的储备力度;

50岁不得不储备,只剩10年的准备期,年均6万元的储备力度;

早储备好,还是晚储备好?结果一目了然,不言而喻。

误区三、我会多挣钱用于将来的养老!

三十岁到六十岁期间有三十年的时间,这三十年中间的变数何其之大,可谓河东河西,谁能确保不发生变故?

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每个人的愿望和实力,但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愿望就一定带来实力,也不相信这种实力的持续性能满足所有人的长期发展。所以这个世界上金字塔顶尖最终只能站上极少数的成功者,塔腰和塔座永远都是多数的小资产者或者无产者。

我们必须要有这样一种紧迫感:储备养老金和个人的发展以及能力没有必然关系,因为每个人都需要养老,区别只在退休生活水平的高和低。

挣钱多,就要多储备养老金;挣钱少,就只能阶段性的递增储备养老金。永远拿出收入的20%左右来储备你未来资金的需求,才能让我们未来的养老生活水平不至于因退休而陡然下降。

当我们抱着多挣钱的愿望,在一二十年后发现心有余而力不足时,我们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积累财富所需要的时间!这多少会有些“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遗憾啊。

所以,我们不能等钱挣够了再来储备,正如同我们不能等着中国的保险健全了在来一样!

误区四、我有自己的企业,不准备考虑养老保险!

我们相信每个人的经营能力,但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企业所遭受的不仅仅来自本国的经济环境,还更来源于来自全球的竞争风险。

经营同样也是有风险的。如果我们今天能挣到钱,拿出一部分来用于储备,那么我们根本不担心二三十年后家族企业万一遭到全球经济或者区域经济的负面影响而让自己的养老生活受累。

切记:如果你的家族企业今天就能构筑未来的养老生活,就不要让你家族企业在你六十岁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退休生活水平的高低。退休时家族企业经营好固然无所谓,如果你不能确保经营上的万无一失,这种落差就应该在现在来弥补。

我们很多家族企业老板总是将赚来的钱进行经营上的再投入,以为这就是对自己未来生活的最大考虑,却忽略了企业万一遇到来自自己经营策略失败,或者大小经济危机时血本无归的残酷。而适量留取自足资金用于未来生活的铺垫,是经营上的一种策略。

事实上,拿出家族企业总资产的1-2%来构筑未来养老(资产总和越大,自留比例越少),并不会影响你的企业经营,这正是亚洲巨富李嘉诚已经做了和一直在做的事情。

误区五、中国保险不健全,我不想考虑中国的保险!

不健全不代表不考虑,那样损失的将会是你自己!

站在发展的角度上看,国外保险的今天如果和它的明天相比,同样也不健全,国外今天领取保险金的外国公民都是在三十年前买的保险,那么他们当初购买保险的依据是什么呢?

我们决不能等到健全的时候才去购买,今天永远比明天落后,那是不是说我们就永远都不要购买了呢?不购买养老保险,对谁的损失最大呢?

误区六、我们单位已经给我买保险了,暂时不考虑个人再买!

这个问题不用多解释,只需要我们换个位考虑。

如果你是老板,你会给自己的员工买吗?如果买,你准备为你的员工买多少?你是否会为你的员工考虑足够的养老储备吗?

如果单位不是给你买了,就是给你买了商业医疗补充,虽然那也是保险,但那并不是全部!而且是你在这个单位就有,离开这个单位就没。等你离开后你再想买,年龄和身体条件将会首先阻碍你的投保。

老板,只会考虑员工在职期间发生意外的经济风险转移!至少在今天的中国企业是这样。否则,中国企业也就不会出现过滤40岁以上的大部分员工,而着手28岁新员工的招聘了。

误区七、通货膨胀会抵消我存入的钱,所以保险并不可靠!

没错,我们生活在一个货币一定贬值,但经济一定增长的星球里。但是,谁能告诉我,钱放在哪里会不贬值?谁如果能告诉我,我把我总投资的50%送给他!

当然,这并非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用于养老金储备的保险是分期付款,标准状态下是二十年期缴。这就意味着,如果第八年出现货币贬值,我们第九年所缴纳的钱本身也已经不值钱了。至于前面已缴保费,会随着后来最终的经济增长而弥补,这毋庸置疑。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国家的公民每个人并非一张保单保终生的原因。

误区八、我先给孩子买保险,我自己的以后再说!

保险的第一大功能是人身保障功能,只要确定了投保额,无论缴费多少,人身遇到风险后,其家人都可以按照投保额支取现金,而不是按照缴费多少支取现金,这就是保险与银行储蓄、证券、房地产不同的主要特征。

孩子的未来,是以父母身体健康为前提的,子女的保费支出,也同样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先保大人还是先保孩子,是我们需要冷静考虑的一个问题。

有个父亲对孩子说:孩子,只要爸爸在,你以后的教育就不成问题!如果这个父亲这么说:孩子,只要你在,你以后的教育就不成问题!前者是以父母的存在作为前提的,后者是以子女的存在为前提的。这两种说法,你选择哪一个?

误区九、我现在没有钱,等有钱后再说!

理财的钱是从一分分钱开始的,我们不可能等到自己坐拥几十万后再去考虑养老。那不是敷衍别人,而是敷衍自己。检查一下自己每月的开支,有多少钱你是报不出帐来的?你的流水账应该不会少于你开支的20%不知道用到哪里去了。

当你25岁月收入为3000元时,按照收入的15%进行准备,每月就当少拿450元的工资。切记,如果你不把这450元存起来,这450元也不会给你带来丝毫的财富。因为它会被消费到一个你可能都记不起来的地方。

当你28岁月收入为5000元时,按照收入的20%的比例进行准备。因为收入的增加,并非让生活费也同比例增加,而是余钱增加。

当你30岁月收入为一万以上时,20-30%的,如果你有其它的投资,可以让养老储备的比例保持20%左右。如果你没有其它的投资手段,可以将养老储备比例增加到30%以上。

我们绝对不能等到收入达到一万以上再去储备,而是应该从你工作一开始就开始,按收入分阶段分比例进行加保。这就意味着,我们的保单不应该只有一张,而是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收入阶段拥有不同保额的保单。

如果给你机会选择,未来你的养老命脉选择掌握在谁手上?

国家社会保障?单位企业年金?还是你日常的养老储备?

养老生活的资金来源,主体上应该来自于自身的积累,社会养老保障、企业年金(如果你单位有的话)为辅。如果你希望未来的养老生活能够“锦上添花”,那么请记住,来自于你自己的储备是“锦”,其它的资金来源才是“花”!任何一种本末倒置的错误,到最后都不会有机会让我们再来改正。

投保商业保险遵循以下几个投保思路:

一是基于通货膨胀、利率上调、生命周期的转换、收入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的考虑,养老险不必一步到位;但也不宜等待旁观,新生命表的出台,意味着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率会向上调整,而且年龄越大,保费越高,所有及早投保养老保险无疑是正确的家庭理财选择。

二是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养老保险主要是为退休后的日常开支用,对于老年人来说,医疗保健费用才是真正的大风险开销。我国目前的医保体系是“保而不包”,因此在进行投保养老保险时,最好同时安排好医疗保障,这样,养老规划才显得全面,在未来真正意义的实现它的价值。

三是如果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投保人应选择有增值功能的养老险。

四是投保商业养老保险要因人而异。

家族有长寿史、被保险人身体比较健康等这些因素下,被保险人可考虑买时间比较长的终身养老险,;而若被保险人的家族无长寿史或者被保险人身体不够健康,在这样情况下可选择购买定期养老险或保证领取型养老险。

当然,现在比较时髦和流行的“三定”养老保险投保法,即定额,确定自己大概需要投保多少的商业养老保险,进而选择合适的险种;定型就是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产品;定式就是确定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以及领取年限。对拟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的客户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保险知识,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保险知识,说说健康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因疾病造成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被保险人体检,规定观察期或约定自负额,承保比较严格。因此,趁年轻、健康时购买最有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long-termcare)。其中,最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了疾病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特点保险期限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精算技术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健康保险的给付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成本分摊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综合意外保险如何定义 产品有何特点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它就就如同一种无形的保护伞,在遭受意外的不可抗力因素下所造成的伤害后的一种补偿性保护。保险的种类很多,目前一般人比较热衷的为“三险”、“五险”,但是对于特殊工种和特殊事件人们则会选择针对突发性、不可抗力因素的意外保险。

综合意外保险分类

保险公司对市场进行细分,又给综合意外保险创造了同类,比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他们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或某一项特定活动的加强保障,保障范围基本上能被综合意外保险所覆盖。

旅行意外就是对旅行途中的意外伤害的保障,有的产品也有特色的设计,比如平安的畅行天下系列,保障一般被列为免责项目的高风险娱乐运动,而境外旅行的保险大多包含急性病治疗费用补偿的保障,这些对有特色活动需求的人群来说是很贴心的。

交通工具意外险,需要认清一个事实,这类保险是保障乘坐或驾驶某类交通工具时出现的意外伤害。从空间上说,出了交通工具,这类保险就无能为力了。这有别于我们通常认为的交通意外,比如过马路时不慎被撞伤,这样的保障需求只能依靠综合意外保险。

这样细分出来的保险产品,可以作为特殊时期的加强防护措施。综合意外适用于日常生活,但遇到临时安排出差、旅行,需要更频繁地换乘交通工具或需要保障攀岩、潜水这样的特定活动,一般意外保险可能额度不足或范围不够,就可以借由短期的交通工具保险和旅行险进行补充保障。

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介绍

一年期综合意外险特指保障时期为一年,意外保障全面的保险。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一般具有全面保障,价格实惠的特点。

一年期综合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一般涵盖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等保障,各保险责任具体诠释如下:

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是全额给付。

2.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意外残疾是按比例给付,最高给付以身故给付为限。

3.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意外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综合意外险的产品特色

意外险几乎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而保险公司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意外险不止一种。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意外险通常可以细分为航空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旅行意外险、普通意外险和综合意外险(含意外医疗保障以及救援服务)。保障期限的种类也有很多,有专为一次航行设计的短至几个小时的期限(例如航意险),也有7天、15天,最长至一年的保障期限。

我们无法预计意外会在何时何地发生,除了建议大家做好个人的安全管理之外,最好也为自己购买一份一年期的意外保险,让自己每时每刻都拥有一份保障。相比短期产品,长期意外险不仅保障更全面并可省却重复办理的麻烦,而且细算下来,保费也更合算。

保险商,保险商品的定义与要件


 一、保险商品的定义

 当人们将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来对待时, 就会发现保险商品是由保险人提供给保险市场的, 能够引起人们注意、购买, 从而满足人们减少风险和转移风险的需要, 必要时能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的承诺性服务组合。

 这个定义包含了四层意思:

 (1 ) 它能引起人们注意和购买;

 (2 ) 它能转移风险;

 (3 ) 它能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4 ) 它是一种承诺性服务组合。

 因此, 保险商品的本质是满足消费者的保障与补偿的心理需要。它能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不幸事故时提供相应的保障, 并能使人们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补偿。

 二、保险商品的要件

 一种商品若能够在市场上顺利流通, 必须既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 又有其特殊性。理想的保险商品, 既要满足保险服务提供者的需要, 又要满足保险服务需求者的需要, 因此, 优良的保险商品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 ) 它是被保险人真正需要的;

 (2 ) 它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3 ) 保险商品的费率公正合理, 能令双方接受。

 保险商品的种类及其规范水平, 是保险市场发达与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目前, 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可购买的保险商品多达数百种。随着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高涨、消费者地位的上升以及保险企业现代营销观念的增强, 保险商品将更趋灵活多样、丰富多彩, 保险市场也将日趋完善。

全面解析寿险意义与功用


人的一生面临的问题是多种多样而又各不相同的。而寿险决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寿险意义与功用有哪些呢?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的功用与区别是什么?

1、寿险意义与功用 帮助储蓄

有权威的调查结果表明:国民有大多数的人会储蓄,并确认储蓄有其相对的重要性。我们知道人们之所以要储蓄,第一大动机是为求得某种程度的保障。第二大动机是为求得暂时性的欢乐。

调查表明:谁都相信储蓄是必要的,但又谁都确认,靠零碎存钱,要把钱存到一定程度是困难的,且很少有人会做到专款专用。即经常不能实现当初储蓄的目的。理由是:

(1)长期储蓄需要很强的意志力。因为不强制,很容易半途而废,并且很多人欠缺特定的储蓄计划。有始无终加上本身收入不多,而使储蓄迫于停止也是常有的事。

(2)很值得重视的是:光靠储蓄很容易使当初的意愿流产。譬如你愿意因为要养老而储蓄,但半途会因为自己要买车、买房而挪用了本来用于养老的钱,使当初的计划成为泡影。

寿险之所以有助于储蓄是因为保险费交纳下所带动的半强制下的类似储蓄行为,帮助你树立起坚强的意志力来完成自己的保障。另外,寿险险种强烈的特指功用,可以帮助你做到专款专用,每一个当初储蓄的设想都得到落实。如此看来,寿险对于储蓄,甚至于整个家庭财务竟然起到了如此重大的帮助。无形之中,寿险成了你家庭的财务顾问和分配管理师。

2、寿险意义与功用 老年生活的可靠保障

人到老年退休,没有了正常收入,但仍需支出。如果没有足够的老年生活费用,就得在年老时继续劳碌下去,凭劳力赚一分用一分。然而,人一生之中最难赚的钱就是风烛残年苦命钱。如果这样度过余生的话,真可谓悲惨至极。更何况到老年,即使愿付出劳动,也往往力不从心或无人接受。所以,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养老费用提前打算,在年轻时购买人寿保险,为年老时的生活提供保障。

3、寿险意义与功用  病残时的有力保障

意想不到的病残会侵吞劳动力,减少或剥夺收入,然而并不减少支出。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病残时提供经济保障。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使许多原来是绝症的疾病可以得到治愈。比如,尿毒症可以通过透析得以维持,通过更换肾脏彻底治愈;血癌可以通过注入新的骨髓得到治愈。但这些疾病的治疗,需要昂贵的医疗费用,病人只要有足够的医疗费用就可以保全生命。但很多病人和家属即使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也无法凑齐足够的钱,最后不得不放弃治疗。因为没有足够的医疗费而不得不放弃生命,是一个人的真正悲剧。人寿保险,可以帮助我们避免这样的悲剧。

终身寿险与定期寿险的功用与区别

寿险的保险期限又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就是保险的时间(期限)为终身,保险费率是根据人的生命表精算得出。终身寿险都是最终返还保费的,有快速返还(每2年或3年领取生存金直至终身)和终身返还的保险。因此,根据性别,年龄的不同,保费也不同,终身返还的寿险年龄越小越便宜。一般交费期限有5年,10年,20年,30年,还有终身交费,保险的期限是终身。相对于一定的保额,交费期越长,年缴的保费越少(交费的压力越小),获得的相应保障越高。这也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以小博大的原理。如果您想每年用最少的保费去获得你需要的寿险保额(保险金额),就应该选择交费期长一点的。因为我们不可预测人的寿命和风险发生的时间。一般有能力每月计划储蓄的人建议购买终身寿险。

定期寿险也就是保险的时间是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有5年,10年,20年,30年。定期寿险有消费型和返还型2种。消费型的保费便宜,适合收入偏低或在人生的特定阶段需要高保障的人群。因此,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和保险需要的额度,来选择不同的寿险类型。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7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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