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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几年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可能有一个大的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表示,在住房供求关系缓和以及住房租赁市场有了一定发展后,将逐步转为以货币补贴为主。
人之生存,要受到基本生理需求的约束,衣食住行,皆为生存之必要条件,这也就是所谓民生产品。获得必需的民生产品,有两种可能途径。其一,是民众在市场上购置;其二,对于经济能力太过低下的群体,须由政府来保障他们的生存所需。这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来由。
具体到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情况更为复杂。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不仅仅是“有房住”的问题,而是要有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呢?其实每个人都可以扪心自问,有还是没有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对你的生活会有怎样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年轻人来说,若是没有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这个婚可能就结不下来,此类例子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可以批评其为一种陈旧的观念,但这毕竟是不争的事实,住房对中国人的尊严感、安全感的影响是巨大的,这是中国人固有的偏好。
任何公共政策,都应该以满足民众的需要为目标。从我国民众对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偏好出发,住房政策就应该尽可能地为民众提供产权房。另外,鉴于土地是由政府统一供应的这一事实,政府提供产权房更应成为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供给方面来看,我国目前的住房供应是一个双轨制体系。其一是市场化的住房供应体系。目前的现实是,商品房的价格极高,唯有相对较高收入群体才有能力购置商品房来满足自己的产权化住房需求,这个群体无需政府提供住房保障。其二是政府建造的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租赁型保障房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房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广大的低收入群体,是必须通过这个渠道来获得住房的。
这个双轨系统,在现实中需要统一起来,统一要遵循的是保障性和不可兼得原则。有两点是应该明确的:第一,保障性产权房配置是低标准的,在面积配置上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标准;第二,保障性住房是底线保障,对于先前获得了保障性住房而后又购置了商品房的民众,由于他们已经不再需要政府提供保障,那么他们先前获得的保障房应该交由政府以某种价格标准来回购,即不可兼得。
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正在大举开工,中央的决心非常坚定,如果三千万套保障房能真正落实的话,从绝对供需方面,住房短缺的局面有望彻底缓解。在这种情形下,住房保障的重点就应该转为落实保障房的分配和流转。关键一点就是要真正让贫困民众能拿到保障房,彻底杜绝购置了商品房的群体再霸占一套保障房的情形出现。
在技术性的政策手段中,多建设经济适用房是有必要的。一来经济适用房具有产权性质,能真正满足民众的需求偏好;二来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可以收回建设成本,不会给政府造成经济压力。而对于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最贫困群体,他们将通过租赁型保障房来获得住房,对于这一群体,政府显然是需要给予一定补贴的。但是,在操作层面上,似乎很难将那些真正需要补贴的贫困群体甄别出来。其实,解决这一问题倒也并不困难,只要将补贴人头转为补贴房子就可以了,可给予贫困民众两个选择——购置经济适用房或租赁保障房,在补贴方式上对购置经济适用房不给予补贴,而是将租赁房的承租价格通过补贴给降下去,那么就能够甄别出最贫困的群体,让补贴真正落实到最需要补贴的那部分民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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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养老金制度是民众共同的心声,鉴于当前养老制度不完善带来诸多问题,改革养老金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改革养老金制度:
第一,补充个人账户缺口,确保实账运行。补足个人账户资金缺口,是个人账户养老金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实现自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的前提条件。可以考虑通过划拨国有股、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予以补充。
第二,调整制度结构,区分公共养老与私人养老责任。建议将社会统筹部分明确为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计划,降低其待遇水平(即参保者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额与缴费工资的比例);在个人账户做实的基础上,和企业年金共同构成实质性第二支柱,并通过投资实现自我积累,保障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中长期可考虑在第二支柱发展壮大基础上,降低公共养老金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科学运营养老金,实现保值增值。公共养老金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个人账户养老金则兼顾安全性与成长性,两者属性不同。应该据此设计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组合,通过科学合理的投资运作,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
养老问题是国家必须高度关注的,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养老金制度也需不断改革。那么养老基金改革有哪些意义呢?
加快养老体系改革、促使养老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可以实现全社会养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可以推动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促进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加快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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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养老金投资于上市和未上市公司,参与其公司治理,提升其管理水平,从而能够提高经济整体的质量;此外,养老金机构也是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市场的重要投资者,有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时,养老体系的健全,也有利于释放更多消费力,扩大内需,加快经济转型。
对于6个车险费率市场化试点省(区、市)的财险公司来说,目前离车险新旧条款切换的大限仅剩下半个多月的时间。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脚步即将正式迈开。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在昨日举行的2015中国汽车保险发展论坛上表示,对于车险该不该改、改了之后市场会不会乱等问题,业界一直有较大争议,而他的看法是:改革好处多,改了之后市场不会乱,理论上可能出现的保费最低打四折的情况在现实中不会发生,2003年商业车险改革后引发的恶性竞争局面不会重演。
理论上可打四折
据刘峰介绍,目前6个试点省(区、市)的财险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改革方案的设计和报送工作,已经有一些险企将费率方案报送到了保监会。
尽管脚步已经很近,但市场的争议和担心并未完全消除。刘峰表示,此次改革赋予险企定价的自主权非常大。在现行制度下,车险保费最低可打七折,而改革后,车险保费理论上最低可打四折。也正是因为如此,有不少业内人士担心改革后会引发市场的恶性竞争。
刘峰认为,这种担心不会在现实中发生,从监管的角度看,保监会将加强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目前,偿付能力监管正处于一代标准和二代标准并行时期,偿二代不久后将正式实施,其对险企的车险经营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包括对经营绩效的变动以及其对资本的要求都有更多规定。
第二,保监会将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分析制度。改革后,尽管险企有自主定价权,但监管层将监测条款和费率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如果实际情况与精算假设出现了很大偏差,监管层则会介入,要求险企进行纠正。
第三,商业车险行业费率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将使纯风险损失费率更加贴合实际情况,打破以前费率固定不变的现状。“根据行业情况,可能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调整。”刘峰表示。此外,监管层还将加强车险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防止车险经营风险。
同时,还有业内人士指出,表面上看,车险费率市场化以后险企的约束少了,但实际上,市场的要求更高了。与2003年相比,当前车险市场的成熟度更高,险企经营更加理性,内部管控能力更强;同时,市场竞争主体和竞争手段更多,消费者也更加成熟;而随着互联网车险的发展,车险销售途径、消费者比较车险的方式也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险企要在市场化改革后获得竞争优势,必须从价格、服务内容、客户体验等多方面进行提升。综合来看,这些因素使得车险改革后的价格竞争不会极大偏离理性,差异化竞争态势将更明显。
此外,刘峰还表示,随着车险改革的推进,将倒逼险企发展非车业务,调整业务结构,当然,也有部分不适应竞争形势的险企可能退出车险甚至退出保险市场。
示范条款3套并行
根据商业车险改革目标,今后我国将建立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的商业车险条款管理制度。而刘峰透露,除了保险行业协会已经推出的基本款示范条款,目前正在开发高端条款和低端条款,今后将有3套示范条款并行。险企可以选择使用行业示范条款,也可以自主开发创新型条款,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
此外,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险企自主定价的过程中,需要深刻了解汽车售后费用的整体情况,否则,其定价可能将失之偏颇。这是因为很大一部分汽车售后费用正是保险公司来买单。而目前行业在这方面的基础数据积累很少,主要体现在零整比指数上面。不过,这只是售后费用的一部分,维修工时、日常养护等数据也与车辆购买之后的整体费用紧密相关。
据笔者了解,目前中保协已经有研究车辆售后整体费用情况的计划,同时,西班牙曼弗雷保险集团旗下的研究中心赛思比曼与美国Solera集团合资在中国组建的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赛思比也看到了这一市场机会,正在建设其中国研究中心。该研究中心引入了汽车赔付风险分级制度,根据车身结构设计、易损零件定价和维修工时标准这三大参数对车辆赔付风险进行分级,从而服务于险企的精细化费率设计。
套费问题或将缓解
在传统的车险条款和费率模式下,当险企的实际经营结果和行业费率测算时的精算假设出现了正差异时,就产生了一种违规现象:由于险企不能直接向消费者降价让利,因此,就通过各种方式套取费用。“这是商业车险经营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通过此次改革,这一问题将得到缓解。”刘峰表示。
例如,某财险公司在其年报中表示,该公司2014年开展了多项合规检查,但在个别机构仍存在虚列费用、虚挂中介、虚假赔案等违规行为。近两年,也有多家险企由于虚列费用、套取费用等问题而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后,经营能力强、费用控制好的险企可以让利于消费者,不再受车险保费最低七折的限制,同时,低风险的优质客户比高风险客户能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从而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对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而言都是利好。
提示:不管车险改革后保费会不会打四折,车险改革都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改革后会使车险价格竞争不会极大偏离理性,差异化竞争态势将更明显,也有部分不适应竞争形势的险企可能退出车险甚至退出保险市场,而套费问题或将缓解。
目前,国内市场上主要保险公司使用的车险条款主要是ABC三套车险条款,也就是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家公司条款。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改革初期,计划实行一套示范条款,并搭配部分创新型条款,现行的ABC条款亦将退出历史舞台。
据了解,此前的ABC条款中,商业车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两类,主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倒车镜及车灯单独损失险等38个附加险别。条款的复杂、繁琐导致了很多车主在出险之后才发现未购买相应保险的现象。改革后将实施一套示范条款,整合了相关附加险,并删除了部分存在争议的责任免除条款及免赔率,使条款结构更加简单,方便消费者解读;此外,在创新条款方面,《征求意见稿》鼓励财险公司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满足社会公众不同层次的商业车险保障需求。
平安产险车险专家指出,示范条款的出台,减少了争议性条款,使保险责任更加清晰明了,消费者不用担心买保险时了解不到、出了事故免责不赔的情况,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此前平安产险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消费者调查指出,对于车险,消费者关心的仍然是价格和理赔服务。平安产险车险专家指出,费率改革后,消费者购买车险时的花费和获得的理赔服务都将获得相应的提升,“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问题将得以有效解决;消费者会有更多的产品选择权,保险责任更多、条款结构更简单;同时,创新型条款亦将使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具有差异性,竞争的主要方向也将逐步转变为如何运用自身风险筛选能力为消费者量身打造适合的车险产品,消费者将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改革后的商业车险费率将由基准纯风险保费、基准附加费用、费率调整系数组成。“费率改革也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市场。”平安产险车险专家指出,“费率构成更加合理,条款中保险责任更加清晰明了,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因此将逐步减少,竞争的主战场将从价格战转移到精算定价与风险识别能力的竞争,最终形成高度的商业市场化定价机制。”
提示:随着各大车险企业相关建议的提交,新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制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台阶。经过改革后的商业车险,费率制定将更加的科学合理,也更加与国际化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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