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限额
机身和零备件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准。发生部分损失时应扣除修复或更换该受损部件而产生的增值。
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为准。
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随时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事故发生。
当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必须保证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
从事民航运输的飞机,必须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批准的标准客票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其它格式客票规定运送所有旅客。
必须按照本公司认可的航空运单的规定运送货物。
每次飞行前,被保险飞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机关签发的适时有效的适航证或其它具有同等效力的飞行许可证,飞机应在各个方面适航。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民用航空的一切法律和规定,若被保险飞机飞经或飞往其它国家和地区,则应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被保险飞机须按照其适航证中所规定的载重限额运营。
保险单除外条款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
本保险单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所规定的战争及相关风险;本保险单所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规定的核风险;本保险单所附《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规定的噪音和其它污染;本保险单所附《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AVN2000)》所规定的日期识别风险;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被保险飞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途不符合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目录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者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人的身体和寿命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
2.保险金定额给付。除医疗费用保险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是定额给付的。
3.保险期限长。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最长可达人的一生。
4.具有储蓄的功能。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的功能,比如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很多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
5.具有投资的功能。部分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投资的功能,比如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由于人身保险单的缴费期限很长,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险费的方法,将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在整个缴费期限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险费均相同。
当被保险人年轻时,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缴纳的保险费由保险人逐年积累;当被保险人年老时,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比实际需要的少,不足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纳的保险费予以弥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纳的保险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累计起来,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以下3种功能:
1.退保。退保金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领取。
2.保单贷款。一般具有贷款功能的保险单,贷款的额度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基础的。
3.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的分红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基础的。
下面是保险单现金价值的简化计算公式: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分摊–保险人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风险保险费+剩余保险费产生的利息。”
人身保险的分类:1.人寿保险;2.健康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同个人和家庭理财有关的财产保险产品包括:
1.家庭财产保险;
2.机动车辆保险;
3.家庭责任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推出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收入保险。社会对劳动者实行收入损失保障,使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这是社会保险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5种:
生育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是一种专门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可以保证在女性劳动者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资助,以补偿其经济损失。
失业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是使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获得一定的经济资助,从而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而给予的健康恢复保障,使劳动者在不能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养老社会保险:养老社会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退休后的收入保障问题,目的是使劳动者老有所养。
疾病社会保险:疾病社会保险旨在补偿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
4.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指, 保险人承诺对保险单项下某一特定进口商或银行,在特定结算条件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不是实际出口金额, 而是以信用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当损失金额小于有效信用限额时, 保险责任是损失金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当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限额时, 保险责任是有效信用限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是指保险人授权被保险人对每一进口商自己控制信用限额, 并且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一个付款周期内发运货物的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时, 被保险人不须事先向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即可直接发运货物, 只要在发运货物后申报期内直接向保险人申报即可。这一做法的目的是, 节省被保险人办理手续的时间, 降低其管理成本。
5. 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是指保险双方在 《保险单明细表 》 中约定, 被保险人按约定方式将具体出口业务向保险人申报。申报方式有三种:
(1) 即时申
报, 即将符合保险单承保范围的全部出口情况在发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申报; (2) 周申报, 即每周第二个工作日前将上周的全部出口向保险人申报; (3) 月申报, 即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的全部出口情况向保险人申报。
6. 保单批注
保单批注是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注的内容。它通常是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或其他特别规定, 如扩大或缩小承保范围。
(三) 签发保险单
保险人如果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并拟定好承保方案之后, 可以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证明及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单生效后, 保险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保险单在内的保险合同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投保单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商的基本信息、投保范围、出口产品的性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过去两年的出口经营状况和未来三年的出口预测、承保范围内的进口商清单、近三年逾期未收汇情况等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实行统保原则, 即保险双方约定, 被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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