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中国短期出口 信用保险(二):信用保险承保程序(二)

2020-04-24
二婚保险规划

4.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指, 保险人承诺对保险单项下某一特定进口商或银行,在特定结算条件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不是实际出口金额, 而是以信用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当损失金额小于有效信用限额时, 保险责任是损失金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当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限额时, 保险责任是有效信用限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是指保险人授权被保险人对每一进口商自己控制信用限额, 并且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一个付款周期内发运货物的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时, 被保险人不须事先向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即可直接发运货物, 只要在发运货物后申报期内直接向保险人申报即可。这一做法的目的是, 节省被保险人办理手续的时间, 降低其管理成本。

5. 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是指保险双方在 《保险单明细表 》 中约定, 被保险人按约定方式将具体出口业务向保险人申报。申报方式有三种:

(1) 即时申

报, 即将符合保险单承保范围的全部出口情况在发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申报; (2) 周申报, 即每周第二个工作日前将上周的全部出口向保险人申报; (3) 月申报, 即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的全部出口情况向保险人申报。

6. 保单批注

保单批注是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注的内容。它通常是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或其他特别规定, 如扩大或缩小承保范围。

(三) 签发保险单

保险人如果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并拟定好承保方案之后, 可以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证明及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单生效后, 保险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保险单在内的保险合同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投保单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商的基本信息、投保范围、出口产品的性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过去两年的出口经营状况和未来三年的出口预测、承保范围内的进口商清单、近三年逾期未收汇情况等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实行统保原则, 即保险双方约定, 被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精选阅读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与其它国家相比较,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 对中国出口船舶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试办了中国第一笔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6 年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始试办有关短期货物出口信用保险。此后, 其它保险分公司也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随着中 国改革 开放 的深入, 为 鼓励出 口贸 易的发 展, 国务院 于1988 年 8 月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988 年至 1992 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92 年 6 月, 国务院决定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设立“国家风险基金” , 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同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中长期资本货物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 年 7 月,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 其业务范围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重点是支持机电产品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自上世纪 80 年代起,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经营。

2001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 同年12 月 18 日, 中国政府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China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SINOSURE, 简称“中国信保” )。该公司是中国政府规范出口信用保险运作, 加大对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而批准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 其主要职能是积极配合中国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政策, 采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手段, 全面支持货物、技术、资本和服务的出口, 为中国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收汇风险和出口融资的保障, 提高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与此同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停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其业务及其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

到 2005 年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设立了总公司营业部以外,还在辽宁、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深圳、宁波、厦门、云南等地设立了分公司; 同时还在合肥、西安、郑州、长沙、成都和重庆设立了营业管理部。此外,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在英国伦敦设立了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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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信 用 保 险:出口信用保险(二)


(三) 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品种齐全、 覆盖面广、 运作灵活的保险险种。根据出口标的的性质、 信用期限的长短、 保险责任起迄时间以及承保方式等的不同需要, 各国保险人对出口信用保险设计了不同的险种。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 根据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期限长短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支付货款信用期不超过 180 天的出口贸易的保险。它一般适用于大批量、 重复性出口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制成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适用面最广、 承保量最大的一个险种。在实践中,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强调被保险人必须在本国注册,按全部营业额投保, 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出口情况等。经出口保险公司与保险人协商, 保险人有时也可承保货款信用期延长至 365 天的出口贸易。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信用期在 1 年以上的出口贸易的保险。它一般适用于大型资本性货物, 如飞机、 船舶、 成套设备等的出口。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也可以承保海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项目的费用结算的收汇风险。

2 . 根据保险责任的起迄时间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出运前信用保险和出运后信用保险。

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出口贸易合同签字后, 出口商在支付了产品设计、 制造、 运输及其他费用以后, 由于国外买方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所致损失的风险。它开始于贸易合同生效之日,终止于货物出运之时。

出运后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在商品出运后, 由于国外买方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所导致的出口商的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它开始于货物出运日,止于保险合同终止之时。

3 . 根据贸易活动项下使用银行融资方式的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买方出口信贷保险和卖方出口信贷保险。

买方出口信贷保险适用于买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它是对卖方在向使用银行贷款的买方出口资本性货物时, 由于买方所在国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

卖方出口信贷保险适用于卖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它所承保的是在卖方信贷项下, 卖方向买方出口资本品或半资本品时,由于买方所在国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使卖方遭致损失的风险。

4 . 根据承保方式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综合保单出口信用保险、 特别保单出口信用保险和选择保单出口信用保险。

综合保单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多批次、 全方位的出口合同。它所承保是出口商在一定期间出口全部商品后, 由于买方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而使卖方遭致损失的风险。

特别保单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逐笔交易的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合同。它是保险人对某一资本性货物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的承保。

选择保单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有选择性地规定承保风险范围的出口信用保险,例如,只承保买方国某种或某几种政治风险,某种或某几种商业风险,出口商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投保选择。

5 . 根据保障风险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只保商业风险出口信用保险、 只保政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 既保商业风险又保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汇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

6 . 根据出口合同标的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服务保单出口信用保险、 银行担保出口信用保险、 保函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学目录

简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帐(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业务优点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信用证项下承担风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并满足如下条件的出口: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通过境内银行通知或者转通知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除外;

•运输单据必须为全套可转让的正本海运提单或者经承兑后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货物从中国出口;

•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承保风险承保风险承保风险承保风险---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产品功能产品功能产品功能产品功能把握贸易机会,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信用等级,增加融资渠道。强化信用管理,减少呆坏账款。利用补偿功能,确保持续发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

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由卖方本人或代表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卖方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由于卖方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卖方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在卖方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投保公司索赔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一般操作流程

1.出口企业有意向投保信用险时,中信保会在了解出口企业的出口状况的之后为企业出具承保方案建议。

2.承保方案得到出口企业认可后,中信保会出具保险单,出口企业需缴纳最低保费或预缴保费。

3.出口企业申请买方信用限额,中信保对出口企业的买家进行资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买家进行限额批复。

4.出口企业安排出运并向中信保如实申报出运。

5.出口企业确认收汇。如果逾期未收汇,则向中信保报告可能损失,由中信保定损核赔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为中国企业扩大出口贸易, 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开拓更广泛的国际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成为中国加强出口贸易管理的重要政策性措施, 也是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重要机制。

一、提供安全收汇保障, 保证出口贸易稳定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直接作用是为出口企业提供安全收汇保障, 这也是保险人的最主要目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依照合同规定及时对被保险人予以补偿, 以减少企业的损失。之后, 被保险人将其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将通过代位追偿向进口商索赔而获得的收入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成。因此, 投保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高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比例。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这种机制, 可以保证在一定时期内, 中国的出口贸易会得到稳定的发展。

二、保银合作, 银企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在充分发挥其收汇保障作用的同时, 还可以拓展短期险项下贸易融资作用的发挥, 与商业银行合作, 为出口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帮助出口企业在规避收汇风险的前提下, 可以便利地获得银行的贸易融资。与此同时, 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为出口企业直接进行融资担保和提供保函业务, 为中长期项目的出口信贷提供信用保险。

2003 年,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从银行共获得贸易融资 200多亿元人民币。2004 年, 通过保险项下的融资为企业筹资近 300 亿元人民币。到 2004 年, 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的银行已达 25 家,其中国有银行 5 家, 外资银行 6 家, 其他商业银行 14 家。

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办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 最大的受益者是银行和出口企业。

(一) 银行增加业务品种, 分散融资风险

对参与合作的银行而言, 开办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首先, 可以增加银行业务品种和融资产品, 不再仅仅以融资客户的抵押、担保作为融资的唯一保障, 可以增加利息收入, 扩大国际结算业务量; 其次, 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有利于银行加强贷前风险预警, 贷后风险管理, 从而有效地降低银行坏账损失和呆账的数量; 第三, 分散贸易融资风险。在放贷时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企业和银行各司其责, 将原来出口商、进口商的风险大为分散, 换言之, 出口企业负责产品质量, 银行审核出口商的资质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 国家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二)


(二)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 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 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也就是说, 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 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 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予权利人。

保证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但一些国家如美国规定该业务必须是经政府批准的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和专业人员的保险公司方可经营。保证保险主要有三大类: 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

1. 合同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 是指合同的一方由于另一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种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合同保证保险用于工程建设。例如,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 承包人应在和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后 20 个月内支付工程项目, 业主( 权利人) 为了保障自己能按时接收到完工的项目, 要求承包人(被保证人) 提供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 保证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而使业主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 ( 保证人) 负责赔偿。

合同保证保险分为以下几个险别: 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

2.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是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存在质量上的缺陷而导致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三项: 第一, 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 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的命令, 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的产品所受到的损失和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学原理目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国际贸易保险

第一章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

第一节保险理赔(一)

保险理赔(二)

保险理赔(三)

保险理赔(四)

保险理赔(五)

保险理赔(六)

第二章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第一节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原则及承保风险(一)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原则及承保风险(二)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原则及承保风险(三)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原则及承保风险(四)

第二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三)

第三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险种(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险种(二)

第四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二)

第三章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第一节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内容及特点(一)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内容及特点(二)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内容及特点(三)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内容及特点(四)

第二节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一)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二)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三)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四)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五)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六)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七)

第三节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索)赔与迫偿(一)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索)赔与迫偿(二)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索)赔与迫偿(三)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索)赔与迫偿(四)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索)赔与迫偿(五)

第四章中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第一节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特点及作用(一)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特点及作用(二)

第二节中国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一)

中国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二)

中国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三)

中国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四)

第四节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一)

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二)

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三)

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四)

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五)

第五章国外投资保险与出口信用担保

第一节国外投资保险(一)

国外投资保险(二)

国外投资保险(三)

国外投资保险(四)

国外投资保险(五)

国外投资保险(六)

国外投资保险(七)

国外投资保险(八)

第二节中国出口信用担保概论(一)

中国出口信用担保概论(二)

中国出口信用担保概论(三)

中国出口信用担保概论(四)

中国出口信用担保概论(五)

第三节中国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程序(一)

中国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程序(二)

中国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程序(三)

中国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程序(四)

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指南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企业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工具,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是国家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灵活贸易做法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业务,是政府扶持下的一种特殊保险业务。其特征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政府参与办理;风险高,难控制。对企业来讲,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有三大特点:一是扩大出口,开拓市场;二是规避风险,提高利润;三是国家扶持,政策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出口企业为防范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出口信用保险优势

1.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帐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帐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4、违反我国或进口国法律的贸易合同;

5、投保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不能办理商业风险的保险,但可办理政治风险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程序如何?

一、 申请投保

您需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一式三份,把本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章,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 申请限额

您在接到保险公司承保并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后,您应就本保单适用范围出口的每一家尽早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本企业所需的限额如实填写清楚,为本企业在适保范围内的全部海外新旧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保险知识,出口信用保险助企业出口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近日向哈尔滨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1.15亿元人民币赔款,使哈电在海外一个大型电站项目上出现的收汇风险成功得以化解,引起了各方关注。

哈电工程公司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电站总承包建设及发电设备出口承包商之一,而中国信保是唯一支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双方在携手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合作堪称范例。

此次巨额保险理赔,涉及哈电工程公司在某新兴市场国家承建的一个大型电站项目。该项目2004年开工建设,总合同金额逾4亿美元,建设资金来源采用的是“卖方信贷”方式,即由哈电向国内金融机构融资。目前该工程已建成交付使用,买方进入还款期。然而今年以来,由于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买方失去履约能力,出现了严重的还款拖欠。

面对哈电出现的巨大收汇风险,作为承保人的中国信保一方面积极开展保后跟踪管理,推动项目所在国政府拿出延期付款方案,另一方面根据保险合同,在拖欠达到约定期限立即开展理赔。

8月13日,中国信保就前述哈电在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的损失进行了赔付,赔款金额16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5亿元。中国信保副总经理刘永信在赔款仪式上透露,信保后续还将再赔付哈电2000万美元,年内对哈电的赔付合计将达2.5亿元人民币,从而使其90%的损失得到弥补。他告诉记者,下一步信保要展开商账追偿,尽管追偿的过程会很漫长,但“只要债权不灭失,就要坚决追回来”。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不断蔓延扩散,国际市场买家拖欠、拒收和破产的风险明显加大,出口收汇风险成为当前外贸出口企业面对的最大外部风险。“信用保险承保的正是这种由于买方延期付款或无清偿能力造成的企业应收账款的损失。”刘永信说。

当拿到中国信保支付的上亿元赔款,哈电工程公司董事长曲哲感慨万分地说:“这些真金白银极大缓解了我们眼下的资金周转压力,在信保的支持下,我们经营更加稳健,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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