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经典的保险案例分析,让您初步认识保险

2021-02-18
对保险的认识与规划

在当今社会,保险行业越来越壮大,因为它与人们的生活最息息相关,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工作生活,只要是在社会中行走,都离不开保险。

保险学其实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按照保险标的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按照保险性质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本文就跟大家一起来鉴定几个关于保险的案例,让大家对于相关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案例一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首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同时,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案例二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这个具体案例,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案例三

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呢?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案例四

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那么,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第一个问题分析这个案例,我们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另外,保险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

案例五

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首先我们的考虑思路是,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m.Bx010.CoM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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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理赔案例分析教您如何理赔


经常有投保人抱怨“保险理赔难”,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我希望把这些有关理赔方面的知识告诉各位朋友们,以供借鉴。

2008年1月,省城的曹老先生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岂料一个多月后儿子即被检查出癌症,并于当年9月身故。事后曹老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拒绝,理由是他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他儿子患有肺气肿的既往病史。

“我跟儿子一直分住,并不知道他曾患肺气肿的病史。再说保险公司也未事先为我儿子做体检呀。”曹老对拒赔的答复感到不解。他说当初与保险代理人签合同是在一个咖啡厅进行的,其儿子并不在现场,由代理人介绍了相关情况后,最后才由他儿子草草签了字。

保险公司: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为曹老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修女士表示,因为该种保险需要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为曹老办业务时,她就他父子俩的健康状况逐条作了询问,之后由曹老及其儿子分别签了字。“他儿子当时看起来很健康,也不满50岁,依照公司规定,可以不做体检。”她说。

该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理赔部的马先生具体负责曹老的索赔事项。他解释到,他们接到曹老的索赔申请后,从其儿子在单位医院的一份就诊病例中得知,早在2007年11月下旬他即被诊断出患有肺气肿,并做了检查治疗。但在参保时,曹老及其儿子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且在保单上签了字确认,故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拒赔处理,并与客户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费。

在曹老的合同书中看到,客户签名栏声明中,确有表述:“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如有不实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提醒:无关未告知内容不影响保险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人寿保险理赔程序

理赔是指购买保险的人不幸成为小概率风险事件的受害者而要求保险公司兑现其事先承诺的行为。很多人对保险公司有“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感觉,其实,这主要是一些曾经买过人身保险的客户由于种种原故没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而形成的认识上的误区。导致理赔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极少数人恶意骗保的因素外,对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的不了解也是相当重要的原因。如果在申请理赔的过程中,注意了以下几点,理赔还是很容易的。

第一,必须及时报案

保险理赔时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但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都不尽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失。

若投保人是用口头通报的形式报案的,则事后须补填正式的出险通知单。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下列问题:报案人及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

第二,符合责任范围

报案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客户也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向代理人咨询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进行再确认。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确实因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如两年内自杀、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

第三,备齐所需单证

保险公司为防止有人提出无根据的或夸大的索赔,一定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供损失证据并说明详细情节。不论是什么险种,受益人均需准备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均可)的原件及最近一次所缴保费的发票,若委托他人办理理赔手续的还需填写委托授权书。

第四,准备医疗分割单

如果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已经给报销了一部分,那么需事先向保险公司出示由社保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并注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和社保已支付的费用,连同原始单据的复印件一起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依据上述材料在医疗费用的剩余额度内进行理赔。

第五,进行事故调查

资料收齐后,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开始着手进行调查。保险公司也许要求客户配合公司进行调研,并提供附加材料和证据。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有隐瞒病史的带病投保或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等情况,都会给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障碍。最后,保险公司将审核、计算、确定赔付金额,并通知客户前往领取保险金。

保险知识,女性对保险不可抗拒的几个原因分析


女性喜欢保险的7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保险是可以依靠的男人

在许多女人眼里,保险是女人最放心的依赖,是一位从来不会背叛的情人,他从来不会像负心的男人一样,扔下女人不管,风风雨雨中总是静静地陪着,永远是一个温暖的怀抱照顾呵护着你。

第二个理由:保险是陪伴你终生的朋友

寿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女人最大的幸福是长寿,任何一个女人都有比男人多活8到10年的概率,女人最大的不幸也是长寿,任何一个女人都要有当10年至8年寡妇的准备,当男人自然离开你的时候,只有保险将成为男人的缩影和最好的朋友,而且一直陪伴你到终生。

第三个理由:保险提高身份的资本

有了保险的女人总比没有保险的女人贵重,在平时拥有保险的女人在与老公生活在一起时,好像总有另一个情人陪着;一旦因意外需要改变生活的时候,保险给你带来的是身价和尊严,给你带来的是更多的选择和主动,拥有保险的女人更是女性能力和地位提升的体现。

第四个理由:保险好比结婚的合同

女人与男人结婚是两个活生生的主体,虽然有了一本结婚证明做保证,但这份保证是不牢固的,会因一方的违约而终止合同,而保险与女人的结合完全不同,保险自始自终是忠诚的,永远聆听女主人的使唤,是一个永远不会违约的男人。

第五个理由:保险是女性保持青春的礼品

在女人眼里,化妆品是青春的代名词,但这只是女人皮肤以外的美丽,而保险给女人带来更多的是安心和无忧,充足的睡眠和愉快的心情,更能体现出女人皮肤以内的美丽,这份美丽更长久,更动人,更可爱!许多女人认为,拥有这样的青春、悠哉悠哉,不亦乐乎!

第六个理由:保险是女人智慧的象征

在台湾,女人对自己个人金融资产的投入兴趣比例为:购保险36%,存款38%,投资26%。在日本,聪明的女人选择男朋大也要“三高”,一要智商高,意味着小伙子会读书智商好。二要身材高,意味着将来“种子”比较好。三要保障高,意味着男朋友家庭有钱又有爱心和责任。

第七个理由:一份实实在在的保障

在很多女人看来,钻石让生活充满诗意,保险让生活得到保证,在广州和上海,许多女孩既爱钻石,更爱保险,如同男人既爱江山又爱美人一样,保险在女人眼里是实在的,平时可当作强制性储蓄,把钱管牢;一旦生病住时可以报销医药费,减少家庭损失;万一发生意外时,大笔按揭贷款有人偿还;投资时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没有半点损失,而且免交所得税,这种满足感

国际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我国与其他国贸易往来愈来愈密切,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免不了,对于购买国际货运保险我们应该如何抉择。下面我们看看保险案例是对具体保险事件的分析,有利于被保险人了解相关保险知识,是较为方便直接的信息传递方式。下面以一则国际货运保险案例来分析说明其中的保险知识。

货运保险案例1

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FOB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坦和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货运保险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

问题: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为什么?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

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CIF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费向信誉卓着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加百分之十,……"

2.在CIF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

保险投诉典型案例分析


保险在人们的生活中变得不可或缺,保险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生活。保险投诉也是不可避免的。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日前,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的前三季度受理的有效投诉统计数据显示,黑龙江省共有200余件有效投诉,其中,保险代理人销售渠道及销售误导、退保纠纷等问题是保险消费者权益“重灾区”。

数据显示,人身险公司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中,退保纠纷、销售误导类事项占多数。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由于部分代理人在销售时没能客观、真实地介绍保险产品并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其需求的产品,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预期严重不符。近年来,由独立代理人及银邮渠道的代理人销售的分红险、万能险等新型人身险已成为产生退保纠纷的主要领域。该人士表示,目前,个人代理营销发展快,但个人素质良莠不齐,首次购险者应注意将存在疑问的合同细节,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保险公司核对后再签署合同,避免被各类保险代理人误导。

典型案例1:保险费率随意调 单方变更无协商

余先生三年前购买某保险公司一份3万元理财保险产品,合同约定三年存期、年利率2.5%增值兑付。余在今年5月21日到期结付时,保险人单方将年利率2.5%的增值变更为2.5%的保值。“增”字改“保”字,使保险费率减少,余不同意。此后,余与公司方面多次协商,保险公司则回避、拖延。近期,余到市消委投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一个明白说法。

点评: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此案中,保险人未与投保人协商,取得意见一致,单方变更费率内容,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反映了保险人只讲利益不讲信誉的“霸王”作风。

典型案例2:刚交的保费不能退

张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到期后1个多月,当日中午时候交付续期保费,但经多方了解后想退费,于是下午去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称续期保费交了就不能退。

点评:险法,本案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费。依照《保险法》规定,结合本案,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未做限制性规定,该投保人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返还保险费。

消费者可向保险公司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要求对方在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退还保险费。

11月8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成都机场高速距收费站约1公里处,一辆红色小汽车突然发生自燃。事发时,这辆车正驶向机场方向,燃烧及抢险扑灭过程造成机场高速交通拥堵近1小时。驾驶员及时逃出,没有受伤,小车基本被烧成光架。而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该车是驾驶者前日晚上才从租车行租来的。据驾驶者介绍,该车租金是200元/天。由于单位和这家租车行长期合作,租车时他没有打开引擎盖检查,只是看了车的外观。据了解,自燃的这辆车子仅购置了半年,跑了约2万公里路程。验车单在车上已化成灰烬,而租车时双方未将自燃这一情况做责任约定。

处理结果

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如果是在自燃险赔偿范围内———保险车辆由于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商众车险专家点评

若在承保的自燃险赔偿范围内 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据了解,目前大多正规租车行在汽车租赁前都会为出租车辆购买保险。其基本保险一般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

商众车险专家特别提醒:租车公司购买的各项险种仅免除保险范围内的有关损失,比如因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而引起火灾,租车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赔付。

但不会免除因租车人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例如:1、保险理赔范围外的或因客户未履行有效报案流程、理赔手续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由客户自行承担;2、因客户违法违规导致车辆被扣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费,由客户自行承担;3、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及时的处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化,扩大损失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

个人综合保险查询案例分析


个人综合保险卡查询,是参保后经常要做的一个事情,因为通过个人综合保险卡查询结果,可以计算出自己以后每月能领取多少养老金和方便规划自己的理财计划,但是个人综合保险卡查询方法是怎样的?什么是综合保险?有哪些注意事项?

个人综合保险查询 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案例分析

刘先生新近从外地来沪办厂,他听说上海有一种“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企业必办的。这一保险的具体情况如何?又与上海社保有何区别?

个人综合保险查询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很重要,因为它可以让每一个外来人员知道自己的待遇如何:

1、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2、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个人综合保险查询 以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方法为例,我们要知道自己的参保户综合保险登记码与个人身份证号码。

l、个人查询综合保险卡余额,可以拨打12333进行查询。或者持卡到办理综合保险的部门去查询,有专门联网的机器可以查的。再或者,拿卡去买药,顺便对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一下余额。

2、为方便在上海打工的家乡人进行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上海外来综合保险网其实没有独立网站,是在上海劳动保障网里,具体网地址为:(/wll/),具体步骤有:第一步:点击“社保办事网”;第二步:点击“来沪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第三步:点击“个人查询综合保险缴费记录”第四步:输入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即可。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社会保险。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2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34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完善了综合保险办法。

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应参加综合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综合保险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综合保险费由谁缴纳?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是综合保险的缴费主体。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车险理赔是指汽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赔偿问题的过程。汽车事故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非保险责任,即使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制约,被保险人的损失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额,汽车保险理赔涉及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位车主都需要对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有一定了解,接下来带您看一个真实的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案例。

某日清晨,周先生像往常一样,准备开车去上班。但当他看到自己的车时,被眼前见到的一切惊呆了:自己的爱车,原本纯白色的整个左侧车厢被烧成了黑色,焦化的油漆一块块掉落在地上。几分钟后,回过神来的周先生,才拨通报警热线。几天后,警方凭借小区监控录像,抓获了纵火者。

虽然纵火者落入法网,但周先生却没高兴得起来。一方面,他急于为自己的损失找人埋单;另一方面,又吃不准因他人纵火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带着疑惑,周先生向求助。

根据周先生提供的车险保单所载,因火灾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从条款分析来看,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为稳妥起见,周先生又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求证。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人纵火导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周先生应尽快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理赔员进行事故查勘定损。申请理赔时,周先生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定损单、维修发票以及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的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向纵火者索赔。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公司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有些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代位求偿权不论赔付前还是赔付后都可以行使,这种约定只有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但这与代位求偿权的理论是不相符的。

平安年金保险投保案例分析


相信很多投保的消费者都听说过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平安年金保险有哪些?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平安年金保险如何投保。

平安金色年华年金保险投保案例

钱女士今年35岁,虽然还处于事业的黄金期,但经历过金融危机之后,身在外企的钱女士对前景产生了担忧,与国企工作的先生相比较,退休后的福利待遇相差还是比较多,因此钱女士希望能够购买一份产品,为退休后生活做一些储备。

经过比较分析,钱女士购买了50份“金色年华”,年交保费5万元,交费5年,合计25万元。

这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25年内钱女士将拥有了1倍所交保费的疾病身故保障、3倍所交保费的意外身故保障;同时自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24个保单周年日,每年能够领取生存金5660元,累计可以领取20次,合计113200元;且当钱女士年满60周岁保险期满时可一次性领取满期生存金25万,若钱女士在60岁满期时选择将领取的满期生存金25万按转换年金方式进行年金转换,保证领取20年,则每年可领取15176元,共计可领取30.35万元;除了以上明确的保险利益之外,钱女士还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经营成果的分配。

平安天使教育年金保障计划投保案例分析

客户需求:宝宝快1周岁了,目前父母双方工作较为稳定,预期未来年收入会持续增长。近期有购车打算,平时日常开销较无节制。想通过保险强制存一笔钱,可用于孩子未来高中及大学的教育金,也可成为家庭一笔应急的现金。

客户资料:0岁,学龄前儿童,月均收入0元。侧重需求:子女教育金年缴保费:13675元

宝宝教育年金保障计划:孩子的未来需要规划,高学历的人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提前做好准备就能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根据教育部统计全国平均教育支出费用,普通高中教育年支出在8千到1万5千元,普通大学教育年支出在2.5万~5万元之间。

以此数据为基础,可通过购买教育年金保险的方式来强制为孩子储存一笔教育费用,宝宝0岁,整体方案计划投入15年,即宝宝上高中开始就可以定期支取相应的教育金,减轻家庭负担。

总保费13675元/年X15年=205125元,相当于每月存1140元。可享有以下保障:

一、15岁~17岁每年领取高中教育年金

高中教育保险金8000元/年X3年=24000元(15、16、17周岁)高中学业有成祝贺金4000元(17周岁)高中教育年金保险保费总计1692X15=25380元,3年总共领取28000元+分红2000元(按高档分红演示)=300000元

二、18岁~21岁每年领取大学教育年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27000元/年X4年=108000元(18、19、20、21周岁)大学学业有成祝贺金9000元(21周岁)大学教育年金保险保费总计6606X15=99090元,4年总共领取117000元+分红60000元(按高档分红演示)=177000元

三、世纪天使生存保险金每满3周年领取3600元,直至终生,到21岁时共计已领取7次25200元+分红35000元(按高档分红演示)=60200元;

四、保费豁免在15年的交费期内,投保人发生1~3级伤残或不幸身故,余下各期应交保费全部豁免,由保险公司代交,宝宝所有保障利益不变。

五、身故保障宝宝18周岁后不幸身故,可获得9万元人身补偿。

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案例分析

30岁男性,投保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60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按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5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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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利益:养老保险金:60岁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可领取养老保险金,一直到100岁的保单周年日

(1)被保险人生存,可按下表领取养老保险金:

领取次数第1-3次第4-6次......第40—41次

领取金额10000元/次10600元/次每领取3次按保险金额的0.6%递增,依此类推。17800元/次

(2)在20年的保证领取期内,被保险人身故,领取金额为234200元减去已经领取的金额;

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8岁的保单周年日,领取10万元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0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所交保费与10万元之和与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的较大者领取身故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有些国家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归类于非寿险,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费率计算和责任准备金提存等方面与财产有相似之处。

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怀孕、流产或分娩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意外伤害险案例分析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4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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