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指南

20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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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规定,经徐州市委、市政府批准,于 2002年 9月组建成立的, 2003年 1月正式运行;为直属徐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对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机关内设办公室、法规宣传处、组织人事处、归集管理处、提取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稽核监管处、信息网络管理处 9个职能处室, 2007年增设中心营业部;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分别在丰县、沛县、铜山县、邳州、新沂市、睢宁县、贾汪区、翟山设立 8个管理部,各管理部和中心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具体负责各责任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徐编发 [2002]71号文件规定,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能为:(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 址:徐州市建国西路 85号

邮政编码:221006

公交车次:18、66、68、73、76、603、610 路 至(永安广场站)

徐州市职工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指南

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是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效率,改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质量而推出的一项全新业务。

提取还贷的对象与条件

提取还贷的对象为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借款人及配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借款人或配偶) 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视同正常);

2 、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 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3 、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逐月还贷时没有逾期;

4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正常还款 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正常还款 12个月的限制。

提取还贷方式

采用一次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即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用内部转账方式,每月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其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的贷款本息。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注意事项

1 、委托人在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期间,不能再因其它原因使用住房公积金。

2 、委托人应经常查询自己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情况,委托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备足资金,继续正常还贷,以免发生逾期。委托还贷终止后,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3 、委托终止后,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提取还贷条件时,可从新申请办理。

4 、委托人与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银行缴存的,应分别提出申请,首先委托一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直至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已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再申请另一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5 、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不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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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指南


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贷款的,可申请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后按月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下面小编详细给大家介绍下深圳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指南。

深圳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

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办理方式

网上预约,柜台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业务当场办结,资金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

深圳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政策法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申请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配偶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于偿还未成年子女住房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须前往管理部办理);

5.签订纯公贷还贷委托协议的: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6.签订组合贷款还贷委托协议的: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7.签订商业贷款还贷委托协议的: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8.商转公贷款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9.委托配偶或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上是有关深圳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的办理指南,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请关注网深圳住房公积金专题。

劳动关系,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沧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和额度

1、符合提取条件(一)情形的,需在情形发生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提取期限以发票所载最后一次交款日期为计时起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2、符合提取条件(二)情形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年缴存额。

3、符合提取条件(三)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总额。

4、符合提取条件(四)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余额。

5、符合提取条件(五)情形的,需在事件发生2个月以内办理,大病住院的需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1个月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6、符合提取条件(一)(三)(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7、符合提取条件(六)至(十三)情形的,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按房屋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确不能提供发票的也可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合规收据)、买卖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房改房:房改售房审批表、售房交款发票(或合规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拆迁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合同书(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统一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6、集资建房:计划、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和购房协议,单位集资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拍卖房: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统一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1、乡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证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注明房屋建成年份的,还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2、城市建房:土地使用证和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发票(收据)、借款合同、申请人提取前三个月的还贷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六)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具体事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事件所需资金支出的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离、退休证,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单位证明。

(十)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十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入伍证或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五)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人判决书、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四、提取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或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盖财务专用章;

3、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审批;

4、将提取回单交回本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公积金,公积金逐月还贷新政出台 减轻家庭压力


4月20日讯:为发挥公积金在房产“去库存”中政策杠杆作用,即日起,我市公积金再出便民新政:拓宽了以家庭为单位、公积金逐月还贷的渠道,切实减轻职工家庭还款压力。

即日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新增开办“夫妻一方追加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后申办公积金贷款逐月还贷”业务。该业务最大的优势就是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后,即可将原来仅一方使用公积金逐月还贷的,追加为夫妻双方同时使用公积金进行逐月还贷。该业务实施后,将惠及三类人群,极大地减轻了家庭还贷的压力。

姜杰徐州市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处处长:第一种情况就是婚前一方买了房子,另一方还没结婚,结婚以后可以把他的配偶增加进来,增加产权人,就可以申请办理逐月还贷;第二种就是两人共同买了房子申请了贷款,但还没结婚,现在结婚了,领证了,这种情况也可以申请办理;第三种情况就是结婚以后共同买的房子,一方缴公积金另一方没有交公积金,这时候已经贷款了,现在一方也缴了公积金,这个时候双方还可以办理公积金逐月还贷。

自今年起,我市相继出台一系列公积金新政:上调公积金存款利率、简化公积金还贷手续,新增公积金提取新政,为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还款压力提供了保障。今年一季度,共有17.7万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0.85亿元,同比增长32%;为3272户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9.73亿元,同比增长16%,支持职工购买住房面积39.9万平方米。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柜面还贷业务办理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下设江阴分中心、宜兴分中心、锡山分中心、惠山分中心四个分支机构,是管理无锡市(含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职能部门。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柜面还贷业务办理须知

一、偿还本市购房贷款

(一)提供资料

1、《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贷款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支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首次办理可忽略此内容)、至办理该业务上月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

6、购房贷款借款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办理柜面还贷的,配偶另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户直系亲属另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还贷的,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职工可在任意工作日携带以上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还贷手续。

2、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到贷款银行办理一次性提前还贷手续。

3、职工再次办理柜面还贷业务,须在银行进行提前还贷一年后。

4、柜面还贷业务采用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5、柜面还贷所提取的公积金不得大于贷款剩余本息之和。

6、自2014年4月1日起,本市以下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

公积金中心将全部采取委托还贷的方式办理,柜面不再受理提现还贷申请。本市银行具体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及宜兴农商行。如增加新的委托还贷业务银行,公积金中心将在公共媒体及时公布。

二、偿还异地购房贷款

(一)提供资料

1、《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贷款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支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首次办理可忽略此内容)、至办理该业务上月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

6、购房贷款借款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办理柜面还贷的,配偶另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户直系亲属另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还贷的,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职工可在任意工作日携带以上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还贷手续。

2、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到贷款银行办理一次性提前还贷手续。

3、职工再次办理柜面还贷业务,须在银行进行提前还贷一年后。

4、柜面还贷业务采用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5、柜面还贷所提取的公积金不得大于贷款剩余本息之和。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4年8月,是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下设11个职能处(室)和城区、新都、龙泉驿等15个管理部以及省级、铁路、石油3个分中心。中心对15个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对3个分中心实行授权管理。

中心的主要职责为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成都市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住房消费提取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以购房合同载明的备案时间为准)。

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有效(以产权证载明的时间为准)。

职工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管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一年内申请有效(以购房合同载明的时间为准)。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取得签订购买拆迁安置合同后,一年内申请有效(以取得安置合同载明的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支付建造款后,一年以内申请有效。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支付翻建或大修费用后,一年以内申请有效。

租房提取

1、职工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申请。

2、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办理一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两次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

非住房消费提取

1、职工离(退)休

2、出境定居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全部金额,并注销个人帐户(销户提取)。

8、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9、患重大疾病。职工符合以下任一情况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均可申请办理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且造成,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可提取患重大疾病(患者)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提取时间:自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武汉公积金提取还贷流程


武汉公积金提取还贷流程是怎样的?经常有不少网友这样问小编,武汉公积金提取还贷是什么?下面小编就总结一下武汉公积金提取还贷流程。

武汉公积金提取还贷流程:

1、职工填写与提取类型相符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此表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由贷款银行审核盖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住房消费类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武汉公积金提取还贷流程是怎样的?缴存职工销户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7、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8、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武汉公积金提取还贷流程是怎样的?看了以上的介绍您了解吗,如果还有疑问可继续关注本网站的武汉公积金提取还贷专题。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3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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