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青年人都追求生活质量和品味,不少人宁愿为此“月光”。但是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生活质量很难维持。靠社保显然不行,社会保险只能解决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想让自己的优质生活延续一生,商业保险应该是不错的选择之一,而其中年金保险正是年轻时为年老生活投资的保险,可以帮助投保人年老时继续拥有优质的生活。
不同的保险产品适合不同的消费人群,只有适合自身需求的产品才是好产品。但是保险产品一般都比较复杂,同一家公司的同一类产品也会具有很大的差别,在此我们以海康人寿的年年有余和精彩人生两款年金产品为例,对市场上比较常见的年金产品做一个说明。
共同点
两款产品的共同点主要就是年金保险具有的主要保险责任,都是生存到一定年龄开始,每年领取一定数额的生存年金。
差异点
首先,两款产品生存年金的支付标准不尽相同,年年有余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年金;而精彩人生是按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年金。
其次,两款产品年金领取的满期期限不同,年年有余是从缴费结束后开始领取到100周岁;而精彩人生是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到79周岁。
再次,年年有余没有保证领取;而精彩人生年金保证期是20年。
此外,两款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给付基准不同,年年有余是按当年度的保险金额或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扣除其领取的年金(以较大者为准)给付身故金,当年度保险金是从合同生效开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递增;而精彩人生60岁前是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05%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60岁后是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还有,年年有余比精彩人生多了全残保障一项,其给付基准与身故相同。
另外,两款产品一次性奖励金的叫法和给付方法不同,年年有余和通常的年金产品一样称为满期金,是在年金领取期满的时候给付,这里年年有余满期期限是100岁,给付金额是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从合同生效开始后每年按基本保额的5%递增);而精彩人生把这种奖励金称为退休应急金,其在年金开始领取时就可以拿到,这里精彩人生开始领取年龄是60岁,给付金额是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最后,年年有余年金保险比精彩人生年金保险多了保费豁免和分红功能。
投保示例比较
张先生30岁,投保保额10万元的年年有余年金分红保险,缴费至60岁,养老金开始领取时间为60周岁,月缴保费1049元。
李先生30岁,投保精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金额10万元,缴费至60岁,养老金从60周岁开始领取,月缴保费233元。
假设两人都生存至80周岁,两人缴费和收入情况如下:
张先生共缴费:
1049×12×30=377,640元
年金收入:10000×20=200,000元
身故保险金:
377,640-200,000=177,640
红利收入(中等水平):将近40万
李先生共缴费:
233×12×30=83,880元
年金收入:5000×20=100,000元
退休应急金:
10万元×20%=20,000元
收入率:
(120000-83,880)÷83,880×100%=43%
客户购买建议
从投资的收益性来看,年年有余的收益主要就是红利的收益(83岁以前完全靠红利收益),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完全倚赖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而精彩人生收益从投保时基本上就能计算出来,因此比较稳健。
年年有余除了具有分红功能外还兼具全残保障和保费豁免功能,当然保障功能越多相应的保费也越高一些,因此年年有余比较适合有一定经济实力、有投资理念的中青年人士购买,尤其是有家族长寿史的(能活到100岁的最合适);而精彩人生应该比较适合刚步入工作,工资水平不高的年轻人或是工薪阶层购买,可以作为强制个人储蓄的一种手段。
每年都交社保,但是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或者刚到退休年龄不久就去世了,没有享受到养老金或者享受了很短时间的养老金,这种情况下,国家有没有什么其它待遇,或者是否可以继承呢?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职死亡也享遗属待遇。”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新法出台前,只有退休职工才能享受遗属待遇,在职职工死亡的无法享受。新法出台后,将在职职工也纳入了待遇享受范围。《社会保险法》对于遗属待遇的规定,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利益和政策的统一。对于待遇计发标准,下步国家将制定配套的政策予以规范。
在继承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新法出台前,除2006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划转部分不能继承外,其它个人账户部门全部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下步,国家将陆续出台有关《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对继承额进行进一步明确。
“聚焦养老”新闻调查活动的推出,在津门骤冷的天气中涌现了一股不小的热潮。记者连续两日接待来电来访时发现,一方面,众多市民热切关注自身的养老保险问题,而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对养老方面的保险保障相关情况不太了解。
据记者了解,所谓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目前退休市民在邮局或银行按月领取的就是这种基本养老保险金。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这里所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目的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可以使退休者在满足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生活得更好一些。另外就是各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养老保险,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较高的保障水平,用户可以灵活地选择保障程度。如果想在退休后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只靠社会保险并不够,还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
安徽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根据这一新规,这个省将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并实现全省养老保险的自由转移、统一发放。
目前,安徽省内各市养老保险的应用软件并不统一。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全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实现联网,统一业务软件,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并统一使用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经办业务表格。这就意味着养老保险关系将随着职工在省内不同城市流动就业,可以自由转移接续。
此项新规实施后,安徽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各市中心数据库,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随时掌握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增减、财政投入、业务经办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基金支付及保障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定期报告,确保省级统筹正常运转,确保各地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
此外,实现省级统筹后,安徽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并实现养老金全省统一发放,无论职工在省内任何一个地方退休都可以领取养老金,大大方便了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
据悉,此前安徽大部分地市已建立了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但由于各市经济结构差异较大,地区生产力水平和人口老化程度不平衡,使得各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差距较大,极不平衡。为此,新规还明确了全省参保企业或单位、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省按照国家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不得扩大统筹支付范围、增加支付项目或更改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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