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消费者在购买时,除了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更要知晓保险公司对哪些责任是不予承担的。对于不同的险种,除外责任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就是“责任免除”这一条款。
通常情况下,人寿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在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之下产生的出险,将得不到赔偿。另外,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或9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亦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也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且不能得到赔偿。
家庭财产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方面。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值得注意的还有,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也不予赔偿。
而汽车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因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或一些人为原因造成的故意行为而出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因为 “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如果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07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08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约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别保护。那么,“除外责任”到底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游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个重要游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时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
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故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伤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别广、损失程度特别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然是少人问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别。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能力,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详细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前几期我写的《五分钟读懂保险》的若干文章。(徐金苗)
旅游作为当代生活放松休闲的生活方式之一被极大多数人所接受,它在愉悦身心的同时又能领略大自然的风景、了解各地方风土人情。而旅游行程中的个人保障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它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不受损失,并对行程中突发的状况进行及时补救,因此,购买个人旅游意外险成为人们外出旅游的随身携带品。
个人旅游意外险,是一种短期的保险,与旅行社责任险不同,是游客自愿购买的一种短期补偿意外险种。一般都是指在合同期内,被保人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毫无预测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指被保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个人旅游意外险的保险期间由行程决定,保费便宜、保障足够,因此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该险种销售,并成为保险事业的热销险种。个人旅游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意外伤残、意外身故、意外或旅行途中的急性病发作发生的意外而花费的医疗费用等。
个人旅游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四个部分:第一是旅游期间突发疾病保险;第二是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是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行李物品因遗失、破损、被抢、被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第四是因过失形成的第三者责任险,以上四部分几乎包含了旅游出行中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
购买个人旅游意外险 注意除外责任
旅客自己购买的个人旅游意外保险中,很多旅游意外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由于这些项目危险性较高,且大多数人不具备专业技能,因此很多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将它们列为除外责任,只有个别公司提供保障。
对于这样的情况,保险人士建议旅客可以选择不参与这些项目,也可以在投保时多做做功课,选择一个纳入保障范围的产品进行投保。还需注意的是,意外险对于被保险人殴斗、醉酒、酒驾等不良行为都是免责的。
保险人士还建议出游的旅客,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必太在乎保险费用高低,意外险的责任风险越集中,其保险金额就越大,同样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越广,保险成本就越高,保险费用也就越多。此外,旅客也不必太在乎责任范围是否够广泛,只要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务必要清楚保险中的除外责任,确保自己出游中的潜在风险处在保障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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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种计划可选,总有一款满足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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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保责任全面,意外最高60万,医疗补偿5万元,住院津贴最高4500元,提供紧急医疗送返以及未成年人送返等服务,旅行延误每5小时赔付300元,银行卡有保障,发生盗刷获赔偿,一旦遭到绑架和非法拘禁赔偿最高18000元。
5、24小时全球紧急医疗救援和旅行支援服务,包括紧急医疗、安排入院许可、费用垫付、证件遗失协助、签证天气等资讯服务。
6、承保热门娱乐运动:如滑雪、潜水、骑马、自行车、露营、漂流、攀岩等;高原反应、中暑等急性病也承保。
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消费者在购买时,除了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更要知晓保险公司对哪些责任是不予承担的。对于不同的险种,除外责任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就是“责任免除”这一条款。
通常情况下,人寿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在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之下产生的出险,将得不到赔偿。另外,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或9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亦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也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且不能得到赔偿。
家庭财产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方面。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值得注意的还有,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也不予赔偿。
而汽车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因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或一些人为原因造成的故意行为而出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如果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07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08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约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别保护。那么,“除外责任”到底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游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个重要游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时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
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故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伤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别广、损失程度特别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然是少人问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别。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能力,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详细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前几期我写的《五分钟读懂保险》的若干文章。
3 . 除外责任
每一种险种的设计,都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除外地点、 除外风险、 除外财产和除外损失等。一般保险条款规定:战争、军事行动、 暴乱、 核污染、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间接损失、 自然灾害等为除外责任。
4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与具有的利益确定的、 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对保险人来说,保险金额是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也是补偿和给付的最高限额。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 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数额。在设计保险金额的大小时,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可保利益的原则。不论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是多少, 必须以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为接受投保的前提。二是不超过标的价值的原则。比如,在财产保险中, 通常用保险估价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财产估价过低, 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障效果随之降低; 反之, 财产估价过高, 保险金额也相应增加,保障效果亦随之提高。然而, 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 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5 . 投保人的义务
在险种结构设计中,还应对投保人应承担的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如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或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等。
6 .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它是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到终止这一段时间。通常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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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保时,可能保险业务员并没有告知条款的具体相关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在阅读保险条款的时候千万不要嫌麻烦而不看清楚条款,而随便签定,这样会影响到日后索赔的金额多少,为了防止有些被保险人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有法律的保护,但作为被保险人还是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
因此,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该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为保险人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投保人在该栏中的签名或盖章,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因此保险人提出的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付的方案是符合条款和法律规定的。
另外,根据《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以及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的规定。
法律上如何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对《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该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两个条件不能同时得到满足,都视为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没有尽到。
这样做从形式上能满足最高院司法解释要求,但实践中还要注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这两个条件能否生效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已得到了投保人的认可,即投保单上的签字盖章栏务必真实、规范;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展业时应向被保险人做好条款的解释工作,尤其是涉及到免责部分和赔偿处理的内容,从客户角度出发,做好投保险种和保险金额方面的建议。
(一) 保险责任
信用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人应支付赔款的各种危险事故, 特征是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料的原因, 这种原因造成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
1. 政治危险责任。是由于政治运动和政府政治法律制度改变而导致被保险的财产及利益遭受损失, 因而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政治危险事故非以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当事人极少有能力去诱发政治危险事故, 也不可能阻止其发生和发展, 这正是列为责任范围的重要根据。政治危险主要指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暴动、罢工、叛乱、没收、征用、外贸管理制度的变化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 政治风险) 条款》第1 条“责任范围” 明确规定: “ 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投资, 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损失时, 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以不超过本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 )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 ) 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除上列原因以外, 普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政治性危险还有, 出口国以外与本合同交易有关国家及地区发生的上述行为; 由上述原因导致出口货物中止运输; 上述原因发生在本国以外的抵制、禁止、增加关税等。
政治风险责任的法律依据是, 被保险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国民身份及经济能力都不能使其与他人恶意串通, 诸如发动战争、组织罢工、叛乱等行为, 而且若真参与此类活动, 要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制裁。一般来说, 政治性危险不能在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业务中使用, 而只能应用于承保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合同中。
2. 信用危险责任。是指债务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或者利益的损失, 认为属于债务人信用不良而引起, 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债务人的信用危险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亦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合同法律原则。债务人的恶意违约行为不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但要求债权人( 要保人) 应该采取应有的注意和细心核查债务人的信用情况, 运用交易惯例手段去防止债务人故意诈取钱财以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应该强调指出的是, 这种要求不应该太苛刻, 即不能要求债务人要绝对保证债务人不会恶意地不履行债务, 否则不但会阻止保险业务的开展, 而且不符合社会的实际状况。
信用危险责任是保险人对下列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 包括与被保险人签约的外国政府毁约导致了出口合同被迫解除; 对方公司因破产而致使支付不能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条款》第1 条规定的商业信用风险有: “( 一) 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 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清算人接管, 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 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受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二)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 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三) 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违约, 且被保险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 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二) 除外责任
信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除外责任因具体险种不同而有差别,但主要标志是要使由于被保险人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他们自己去承担。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 列为除外责任的有, 出口货物本身的毁损及灭失, 被保险人( 债权人) 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 应该提供充分的资料、文件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而未提供,在交款交单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 被保险人在债务人交款以前已将货物先交付给对方, 致使货款没有收回等。在投资风险( 信用) 保险合同中, 列为除外责任的包括:
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引发的被保险人其他的一切商业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背投资协议, 或者故意的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者没收而造成的损失; 政府有关部门对汇出汇款期限有明确规定,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汇款而造成的损失; 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以及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被征用、没收等造成的损失。
越来越多的人都会选择在大小长假及带薪假期期间外出旅行。离春节还有一段时间,好多人已经开始了自己的旅行规划。旅行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准备行李之余别忘了带上一份“保障”。降低旅行途中的风险,安全出行。
自驾游,那些必买的保险第一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许多车主在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之后,就不再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对于喜欢自驾游外出的车主来说,单独购买交强险是远远不够的,建议,自驾游爱好者最好增加20万~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该险种可以确保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被撞一方在得到交强险补偿的同时可以再获得保险公司20万~50万元的赔偿,从而减少车主的经济负担。
第二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简称车上人员险)。目前,出租车和客运车普遍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而私家车主很少重视这个险种。现在车主一般比较重视车损险、交强险以及盗抢险等主要险种,而对车上人员的保险力度不够。有的车主即使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也一般只投保1万元的标准。因为车上人员险的价格相对不高,此外,车主也可以给自驾游参加者投保足够保险额度的“短期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价格也不高。
自由行: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就足够?近年来随着自由行逐渐升温,人们的旅游保险意识也逐渐增强。专家强调,培养购买旅游险的意识是第一步,根据自身和旅行特点购买适合的保险,还需要对旅游险有进一步的了解。特别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最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为意外伤害保险只承保由于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死亡和残疾,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承保由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相对而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使用率更高,所以在购买意外险时不要只单独投保意外伤害险。但需要注意的是,意外伤害医疗险是一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
跟团游:游客的保险谁买单旅行社的合同里往往包含了“保险”一项,因此很多消费者感觉没有再自行购买保险的必要。但事实上,旅行社所投保的保险是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承保的范围仅包括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导致的保险事故。也就是说,对于旅游者因个人外出造成的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支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拥有一份旅行意外险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来说,国内游的团费不包括旅行意外险,需要自行购买。而境外游的团费则可能由于签证等因素的考虑,已经包含了意外险,消费者需要仔细阅读团费构成,酌情购买或补充意外险。
随团游:旅行社责任险就是旅游险?随团出行是最常见的出游方式,但不少消费者会将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险混为一谈。据专家介绍,“旅行社责任险”是国家旅游局强制旅行社投保的,其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旅行社而非游客。它指的是“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损失而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如果是游客自身原因或自然灾害等非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游客将无法因此求偿。因此,随团旅行前,最好另购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不经常外出,可选择短期旅游保险产品;如果经常外出,可购买一年期意外险产品。
旅游投保要特别注意“除外责任”。市面上的旅游险产品大都规定,若保险事故的发生系由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则保险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还有一些疾病如心脏病、脑溢血等,也不在保障范围之内。游客在外出旅游前,如果计划进行高风险的运动项目需要单独购买保险,或者追加保费投保相应的附加险。
所谓“除外责任”是在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简言之:“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不履行的责任,即买了保险之后,保险条款上指明的“除外责任”条款都是客户保险责任之外的条款。 读者王小姐:我今年28岁,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有基本的社会保险,但觉得还是应该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我咨询过身边的朋友,大家都说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可是,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纷繁复杂,不知道怎样才能读懂保险合同,想听听专家的意见。
理财规划师吴轩:要想在那么多的条款中把握读的要领,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读懂“除外责任”很重要。大多数人投保都有一种思维定式,总会去想买了保险,我能得到什么好处?这样的思维方式当然没错,但也常常走入“买了保险什么都能赔”的误区。如果换一种思路,效果就大不一样了。比如从“除外责任”入手就是读懂保险的一条快速通道。
所谓“除外责任”是在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简言之:“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不履行的责任,即买了保险之后,保险条款上指明的“除外责任”条款都是客户保险责任之外的条款。
理财规划师张彩霞:“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条款时的一种制约条款,是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稳健经营的必要举措,当然也是确保客户利益的根本保证。保险作为一种防范风险的工具,有所赔有所不赔,是制定保险条款的一个重要原则。客户可以根据自身保障需求购买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以为买了某种保险产品无所不包无所不保的想法是不对的,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除外责任”,只有弄清什么不保,才能明白什么可保。所以,静下心来,读懂“除外责任”,实在是买保险的必要一环。仍有类似疑问的读者可拨打13820299897、8195535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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