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风险有保障 保险条款知多少?

2021-01-11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的生活需要法律的约束,保险也是这样吗?是的,保险也是一样的,没有保险条款的保险行业就是一纸空书,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必会成一团糟,所以保险条款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关于保险条款我们又真正的知道多少呢?也许你会说我又不是保险业务员了解那个干嘛,但是我们需要的是知己知彼。意外风险无处不在,面对未知您准备好了吗?

1、保险条款的定义

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此外,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但现在情况已有所改变。现已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是保监会的法定职责,保监会作为主管机关和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权,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商部门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因此除保监会外,其他任何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适法性,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和主管部门的注意。其他部门不能也无权代替保监会宣布某保险条款涉嫌违法而应当作出修改。

2、保险条款的分类

根据保险条款的不同性质,通常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之分。

(1)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2)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3)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任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

3、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八)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阅读以上保险条款之后,就可以基本了解一些保险知识。在这里提醒广大朋友: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不同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都不尽相同,只有了解了其中所包含的意思,才能更好的运用保险来保障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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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车损险保险条款有哪些


对于购买了平安保险车损险的车主,了解平安车损险保险条款是很有实际价值的。车主在投保车损险的时候,一定要先要了解相关条款规定,这样投保才能有助于车主获得合理的赔偿金额。车损险属于商业险中的基本险,所以保障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车主投保车损险是有必要的。

平安车险车损险作为商业险种中的基本险,自然有其重要意义。那么平安保险车损险条款有哪些呢?当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赔偿保险车辆的损失,具体有哪一类事故可以获得保障呢?例如,汽车撞到护栏或者柱子,可以按照条款规定获得维修车辆的费用。或者车主驾驶保险车辆不小心碰撞别人的车辆,那么车辆的损失也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赔偿。经过专家研究指出,新手车主投保车损险是相当有必要的,新手车主普遍都会经历开始的磕磕碰碰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车主对于车辆还不够熟悉,驾驶技术也是不够纯熟,所以投保车辆损失险是相当有必要的。投保车损险的车主朋友应该先了解平安保险车损险条款后再进行投保。车主在投保车险前也可以在平安网销平台上搜索相关资料文章进行研究,考虑清楚需要投保何种车险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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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上述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减值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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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不计免赔是怎么回事

车损险不计免赔险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这个保险产品主要是把发生事故后的部分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个人承担的风险和金额就少了。由于这个附加险能够帮助获得全面的保障,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车主们在选择不计免赔险的时候还要注意: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相对免赔一般在保单中都有注明,绝对免赔则注明了金额,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行驶区域的不计免赔,这个在您投保时也要注意,一定要和保险公司讲好限制区域,这样异地理赔时就简单的多。

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的作用是什么?

“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于这个附加险保障全面,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

通常是指车主在投保购买此险种后,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保险公司,车主领到的理赔额会更多。但不计免赔险只将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购买车险时,车主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

航空保险条款的责任、理赔说明及保障


航空意外险是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是一种商业险。是以航空飞机旅行为保险标的一种航空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航空保险本身是财产保险的一类)。当承保的飞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损坏,致使第三者或机上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那么航空保险条款大家了解么?

航空保险主要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航空保险条款中的理赔说明

第一种是在有效期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二种是在有效期内残疾,给付残疾保险金。第三种是在航空意外保险有效期间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按3万元的限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航空意外保险是非强制险,是否购买自己决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有如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需要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未定份额,则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享受受益权。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时,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当需要变更受益人时,需要得到保险公司允许并批注。

航空意外保险即在航空保险条款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由保险公司按照航空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航意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不论年龄,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金额包括身故及残疾赔偿20万元、意外医药费赔偿最高2万元(根据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赔偿)。国内和国际航班的乘客均可购买,赔付标准是一样的。航意险1份起卖,同一名乘客最多可买10份。

航空保险条款中航空保障

有的乘客觉得飞机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不会那么巧出事就让自己碰到;也有的乘客觉得坐飞机就得“听天由命”,一旦出了意外,买了保险也没用。想法虽然不同,但都是保险意识淡薄的表现。保险固然不能阻止航空事故的发生,但保险公司对投保乘客的经济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保者及其家人今后生活中的困难,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

购买意外险应注意意外保险条款


年近四十的吴女士是一家纺织企业的老总,事业成功、家庭幸福。出于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年前吴女士经朋友介绍,投保了20多万的人寿保险和80多万的意外伤害保险。

2008年10月的一天,吴女士和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海滨某度假胜地去旅游,没想到在酒店的游泳池内游泳时,吴女士不幸发生意外溺水身故,意外的发生令吴女士的家人和朋友悲痛欲绝。在接到吴女士家人的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迅速进入了核赔程序,很快将100多万的理赔款送到了仍沉浸在悲痛中的吴女士的家人手中。

吴女士的家人说,算然这100多万的保险赔款并不能换回风华正茂的吴女士的生命,但这笔钱却可以替吴女士继续赡养年迈的双亲、照顾尚在读书的女儿,即使对死者的一种慰藉,也是支撑生者继续生活的勇气。

在我们的生活中,风险真的是无处不在,意外事故大多都是不期而至的。所以,很多时候意外事故不但会给您带来身体伤害,也会给您造成财务和医疗费用等损失。意外险能够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部分损失,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

然而,在购买意外险时,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去看意外保险条款,因此在后来的理赔中发生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究竟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呢?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保险合同上都会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相关《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意外险赔付标准知多少 意外理赔需知


近段时间以来,各种意外事故频繁发生,让人充分意识到意外险的必要性。相对其他险种,意外险一次性投入少,但在意外发生时却能够提供数十万元的保障,确实能够解决燃眉之急。但在购买时,用户需了解意外险赔付标准,以避免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的情况。

报载,南京一市民买了一份交通意外险,根据保障责任,飞机意外保障40万元、火车和轮船意外保障均为10万元、汽车意外保障为2万元。前不久,该市民到外地出差,乘坐单位来接机的公务车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投保人乘坐的是公务车,而非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合法客运车辆。无独有偶,周先生2003年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上个月,他在步行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送医后不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指出,其死因是“心肌梗塞”。事后,周先生的家人提出赔付要求,却被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原因为疾病,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那么意外险赔付标准是什么呢?

意外险赔付标准

意外伤残的保险金是根据伤害程度按比例支付的,这个标准明确地附注在保险条款上。同时,专家提醒到:意外残疾和意外烧伤在实际的保险产品中常常是被拆开的,不是所有意外险产品都包含对意外烧伤的责任。

另外,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涉及的伤残几乎都是与四肢和五官有关的,鲜有与内脏有关的。在生活中,诸如被歹徒袭击导致脾脏、肾脏等脏器摘除的事件时有耳闻,而类似情况是无法获得意外险的理赔,除非是有附加意外医疗保障,则可以为治疗提供费用报销或住院津贴补偿。

作为附加险的意外医疗,在产品中的额度一般是1万~5万,从保障金额来看,此块保障都是不充足的,这无疑是目前意外险的一大遗憾所在。由于医疗保障总体费用较高,投保人可以通过额外投保住院医疗类保险,尤其是那些提供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和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的险种,如此可一定程度规避意外伤害带来的医疗成本。

身意外险的投保是跟被保险人的职业相关的。将日常工作划分为不同等级通常是6个,一般意外险最高承保4个职业类别。

意外险赔付有两种情况

1. 在承保职业中,都按保额赔付。这个占大多数。

2. 在承保职业中,根据职业等级按比例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赔付时,会按出险时正进行的活动来判定职业类别。建议投保时按自己平时常从事的最高类别项目来投保,避免理赔障碍。

可见,尽管意外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额”的优点,但并非所有意外事故都能获赔。因为,虽然投保人认为的意外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是会严格界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拿南京市民的例子来说,很多人觉得只要坐车出车祸就可获赔,实际上该款交通意外险明确,汽车意外保障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如公交车、长途客车和出租车等遭受意外伤害,才能给付保险金。由此,投保人乘坐私家车和公务车就不在保障范围内了。

再拿周先生来说,走在路上发生事故导致身故,尽管符合保险对于“意外”的定义,却不符合“外来的”标准。因为,周先生身故是其自身所患心脏病所致,而疾病并不属于意外伤害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故此亦无法获赔。

种种案例提醒投保人,购买意外险应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具体条款,尤其须对意外事故的概念、承保事项及理赔进行说明;此外,还应弄清意外险赔付中规定的免责条款,避免保险公司在出险时拒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钟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钟的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除外) ;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旅游保险责任知多少


很多人对旅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概念不明确,要么认为“一保在手,万事无忧”,大事小情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要么就是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流程不明确,不能及时、准确的上报出险情况,导致事件发生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无论哪种情况,对于用户来说都会带来损失。因此作为保险消费者,有必要了解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旅游保险责任的界定:一般来说,战争、军事行动等引起的旅程延误不在保险责任之列。而在旅游保险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及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5小时以上,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赔偿该被保险人。但战争、军事行动引起的延误均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行李延误保险的界定:在旅行中可能会因托运行李延误8小时以上而给客户旅行带来极大不便,这时保险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在当地购买生活必需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需要注意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是指在当地购买生活必需品发生的合理费用,并非只要发生行李延误就有赔偿。

旅游保险责任免除事项: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和受伤为责任免除事项。旅游保险中“医药补偿”保障的是在旅行期间因生病或意外事故而需要必要治疗的实际医药费用。但客户要留意若该伤病是投保之前已存在的,则大部分的旅游保险都将此列为责任免除。例如,被保险人在旅程中因心脏病需入院沿疗,而医生的诊断报告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的心脏病是已存在多年的,不在旅游保险的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

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辨别需知

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旅行社责任险只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而承担的经济责任买单,如果非旅行社原因,而是由游客本人发生了意外事故,则不在承保范围内。

至于旅游意外险,顾名思义,是指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它主要承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游客人身伤害。简言之,它可以为个人发生的“意外”买单。保险期限一般是从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诸多种。

旅游意外险注意事项

投保旅游意外险时,应该注意保额并非越高越好。到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医药费较高的国家旅游,医疗险的保额最好不要低于20万元;而到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旅游,如果行程较短,医疗险的保额在10万元左右即可。还要注意保障期间,要完全覆盖出行事件。其实,短期旅行保险本身保费很便宜,保险期间多固定为7天、10天或者15天不等,也有些产品的保险期间可以根据出行天数,自行选择。保险期间如未完全覆盖到旅行期间,会出现某段出行时间是没有保障的。本着珍爱生命的原则,旅游保险的保险期间应大于等于出行时间,不能少于出行时间。

一般来讲,旅游者可根据出行时间,合理选择旅游意外险。如果经常出游、出差,不妨购买“一年期”旅游意外险。这类旅游意外险通常只需缴纳100元,就可在该年的任何时候享有交通意外保障的权利。若是在节假日出行,购买假日专属险种比较合算。具体来讲,这类旅游意外险专管节假日、周末出行,同样只需100元,就能在一年内的节假日、周末等时间,享有海、陆、空三方面的安全保障,以及意外医疗等全方位的意外交通保障。

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旅游险市场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如险种少及保险对象范围过窄、细分不够等。业内人士认为,从目前的旅游险种来看,虽然已经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旅游保险,旅游险市场上还应该尽快研发推出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救援保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等更为丰富的险种,以满足更多不同类别、不同情况游客遇险的需要。

据了解,目前,有保险公司从产品创新的角度出发,设计了一系列特殊项目旅游保险,如针对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为了拓宽销售渠道,有的公司正在建立网上销售平台,将为旅客购买旅游保险提供更大的便利。

在出行过程中购买旅游保险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但同时也要了解旅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做到物尽其用而不是滥用。提醒旅客,购买旅游保险时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充分了解赔偿范围,不仅可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也更加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保险合同上都会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相关《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免除条款

一般赔付你自己购买的保险金额,特定情况赔付双倍保险金额。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8、怀孕、流产或分娩;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包含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并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应如实告知投保者

作为投保者应清楚的知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应详细的说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它免除责任的内容,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海外旅游意外保险费用知多少?


年末很多人会安排旅行计划,出国感受别样的异国风情。保险专家提醒,海外旅行,购买一份旅行意外保险不可少,除了保障人身、财物安全外,还能为您的安全出行增加筹码。

和火热的境外游想比,旅游保险消费却很冷清。一位保险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很多游客是第一次境外游,对境外游的保险知识不清楚,主动购买海外旅游意外保险的人很少。有些游客觉得旅行社已经购买过保险,自己无须再买。”

海外旅游意外保险要因地制宜

很多人将旅行社购买的保险和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混淆。事实上,旅行社给游客购买的保险,保障范围很小,只承担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的游客伤亡或财产受损;如果游客自己发生意外,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所以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就更加重要了。

旅游人身意外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虽然类似,但保障利益会还是会有一些差别,所以大家在购买旅游意外险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条款决定仔细甄别。

海外旅游险必选紧急援助服务

目前,在市面上销售的数十种海外旅行保险中,多数已引入了海外紧急援助服务。

据专业人士介绍,海外紧急援助项目的保障范围有颇大差异,援助费用负担方式也会因为各保险公司的策略而产生差异。保户投保前,应充分了解其内容与费用负担方式。

海外紧急援助用于发生紧急事故后实施紧急援助,让危险转嫁出去;若保户接受援助后仍需支付大笔费用,无疑会遭受再度伤害,从而失去保险应有的危险分散与转嫁功能。

海外紧急援助发生的费用,因事故内容、地点而异。以目前常用的医疗援助为例,根据援助合约规定,保户通常可在一定限额及一定方式下,向援助公司请求代垫紧急医疗援助费。至于耗费庞大的后续就医费用,通常需要保户在国外接受急救处理后,返回治疗时自行支付。

倘若病人伤势严重,有时必须用空中专用医疗担架送回来;而脊髓受伤者则需以气垫床固定病人身体再送回来。此项援助牵涉的费用范围大致包括:随行医护人员的食宿费、陆上交通费、机票、出诊费、救护车、病人机票(或专机费)、通讯费等,这些统称为紧急医疗援助费。

紧急救援服务费用分担方式

保险公司与援助公司签约的援助项目、内容通常与各公司约定,在费用负担方面亦有很大差异。从国内目前销售的海外旅行保险看,援助费用的分担方式大约可分为以下四种。在投保前,必须向保险公司了解清楚。

第一种:保户全额自负式

当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通过援助公司提供电话热线服务,援助公司接到电话后会依保户请求提供援助,但所发生的紧急援助费用全部由保户负担。

第二种:限额给付式

当事故发生时,援助公司只负担一定限额费用。如实际发生的紧急援助费为35000美元,援助公司只负担5000-10000美元,其余部分由保户自行负担。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内保险公司采取的方式。

第三种:半危险承担式

当保户在海外遇到危难时,援助公司因执行援助任务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负担。但是援助公司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授权同意后,才可进行援助。

第四种:全部承担式

此方式与再保险颇为相似。当紧急求救发生时,援助公司一接获通知就会立刻进行援助,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援助公司负担。

与第三项不同之处在于,援助公司不需经过保险公司授权同意即可进行援助。时效较快,也比较符合紧急援助“迅速、安全、方便”的优点。当然,投保这种海外旅行保险,需要支付的保费也比较昂贵。

除了出境游,我国也会迎来大批境外到华旅行者,那么,海外来华旅游者的保险怎么买呢?

一、海外旅游保险对象

在保险有效期内,凡由我国旅行社外联组织接待的海外来华旅游者,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以下通称为海外旅游者),均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责任范围

上述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下列赔偿责任及费用,保险公司均按照所附的“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1.人身伤亡引起的赔偿;

2.因意外事故和在华急病所支出的医药费;

3.死亡后必须在中国境内处理,或遣返遗体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三、收费标准

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二十天以内(含二十天)的一律按每人次二十元外汇人民币收取。超过二十天的,每超过一天,按每人次一元外汇人民币增收。登山旅游、打猎旅游、自行车旅游、摩托车旅游等特殊项目的旅游,保险费的收取标准另定。

四、最高赔偿责任

1.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每人为外汇人民币十二万元;

2.医药费最高赔偿限额每人为外汇人民币八千元;

3.遗体遣返费最高赔偿限额每人为外汇人民币一万元;

4.行李物品的损失最高赔偿限额每人为外汇人民币三千元;

5.第三者责任赔偿的最高赔偿限额每人为外汇人民币五万九千元;

如上述各项赔偿均已涉及,对每人总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外汇人民币二十万元。

无论是出国旅游,还是海外来华旅游,一份保障周全的保险都是必不可少的。网为您提供了多款境外旅游险产品,旅游、留学、出差面面俱到,总有一款适合您选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你了解吗?


人生充满着意外是我们无法抗拒的,很多人想到了为自己以及家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但您了解意外保险吗?您知道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吗?只有真正了解它的内容才能正确实施保障。

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其他事项,以及相关释义。其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属于相对比较重要的条款,下面也将对其着重介绍以使您能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下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本条款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翔、跳伞、攀岩、狩猎、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发生第一款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所附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相应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属保险人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释义

保险人:指保险公司。

配偶: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子女: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10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合法收养的养子女。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本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以上就是人身意外保险条款的详细解释,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这里也要提醒大家,人身意外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风险,最好的防护措施就是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能够提供实时、周全的保护。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2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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