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凡用人单位已申报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本结算年度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再保留缴费基数申报记录。今后需补缴的,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有用人单位的补缴办法补缴。不得再按过去申报的缴费基数和过去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
经办机构为职工补账户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欠缴数额补缴(含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
单位及其职工2008年12月31日前的欠缴数额,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未补缴的,一律不再保留已申报的缴费基数记录。今后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有用人单位的补缴办法补缴。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规模按历年规定执行)均按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划入。补缴人员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不得再按过去申报的缴费基数和过去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未补缴年限不算缴费年限
已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工商户业主聘用的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即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未缴费的年限,由个体工商户业主或本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办法补缴。
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规模按历年规定执行)均按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划入。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聘用的从业人员按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补缴人员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补社保可以补多长时间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因为各地楼市新政策,目前北京、上海、南京、海口等实行“限购”的城市几乎都出现了类似的“补缴社保”服务,而且银行只认由北京市社保中心开出的5年社保证明,并不会查是否为补缴。
另外,个人缴纳肯定不能补缴的,找到新单位,可以和单位人事协商,补缴之前的社保。社保大病、医疗什么的可以间断,只要你在退休前“累计”交满15年,就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社保大病、医疗间断,但是之前缴纳的所有记录都在社保档案中。
社保补交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缴纳,以保证社会保障稳妥进行。
社保补交案例
社保补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问题,不少人在遇到纠纷问题之后首选的就是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下面就以一则补交医疗社保纠纷为案例详细为您阐述分析。
案例
1991年9月-2000年12月申诉人在浦城、建阳、顺昌从事电信业务代维工作。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申诉方在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20日申诉方与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2月31日注销。
2003年9月,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2004年5月17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6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出南益顺劳终字[2005]001号文,通知申诉人双方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05年4月6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出通知,要求申诉人前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申诉人未来办理。2005年4月12日,被诉人通过挂号信向申诉人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诉人已按有关规定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案例分析
焦点一:被诉人是否应为申诉人补交1991年9月至2002年12月的医保和社保。本案中,被诉人系2003年7月16日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申诉人在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被诉人和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都是经注册的法人,申诉人是在与南平电信实业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于2003年9月1日与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诉人已为申诉人办理医保和社保。申诉人补交1991年9月至2002年12月的医保和社保的请求主体不适。同时原告对2002年之前的代维电信业务行为提起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诉已远远超过《劳动法》中对时效的要求。
焦点二:被诉人是否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关于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342号)第一条规定,在符合规定情形的条件下,被诉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2001年前,原告虽未与被申诉人或第三人订立代维协议,但在工作期间是代维电信业务,是按酬金标准获取代维电信业务酬金,与电信企业职工的工资结构完全不同,属事实上的个人代理电信业务关系,且原告对2001年之前的代维电信业务行为提起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诉已远远超过《劳动法》中对时效的要求,仲裁不予支持。在遇到社保补交纠纷之后,理应第一时间向社保局咨询相关知识,随后即可求助与执法部门。
社保被比作“安全网”、“稳定器”,出发点是为了改善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但如今,每年却有超过3000万人中断社保。那么,这些人为什么断保?断保会造成什么影响?他们该怎样补缴社会保险,怎样办理社保补交手续呢?
断保的是哪些人?多为灵活就业人员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目前,南昌市城区累计有10万人断保。断保群体集中在灵活就业人员中。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就是指没有固定单位和岗位,如作家、个体经营户等。10万人“断保”,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就不再参加社保了,因为很多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暂时困难或者临时到外地就业了,有的甚至是忘记了及时缴纳社保,但是明年可能又会补交。当然,“断保”群体中,除了灵活就业人员外,也有失业者,或者是因企业不愿替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而断保的人员。不过,因为人员的流动性频繁,人社部门很难有一个具体的统计数据。2012年毕业后,姚晶先是在一家民企做文秘,企业每个月给她买了社保。后来,她应聘到我市某机关单位从事文秘工作,工作轻松了不少,但因为是临时聘用人员,没有任何保险。“只是一份临时工作而已,自己也不知道干多久,单位要是买保险当然是好事,如果不给买,我也不会提要求,断保就很自然了”姚晶说。
断保对劳动者有什么影响?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断保会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一是会导致参保者最终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在现行的政策下,无论是职工社保还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年限必须至少满15年,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劳动者换了新工作后,如果新单位和个人都不掏钱补齐“断点”期间的费用,即便是达到了退休年龄,也无法按月领取退休金。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去当地社保部门,缴纳“断点”期间的社保费用。第二,续交社保时,有可能会增加自己的缴费负担。按照目前的政策,续交时要以补交之年的基数缴纳,比如张三2016年应该交4000元钱,2017年为6000元钱,2018年为7000元钱。如果张三从2016年起就断保了,那他在2018年补交三年的社保时,应按照2018年的标准即每年7000元的标准补交。
如何办理社保补交手续?关于怎样补缴社会保险,各地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补交社保手续的一般规定。如果个人办理“五险一金”,那么断交期间其中的失业、生育、工伤就不存在了,因为这三项都是由单位来承担的。你需要补缴的是医疗养老险,因为这“二险”缴存基数的调整所以要尽快补缴,可以根据经济条件缴纳养老险,最好在7月1日前办好医保。1、你目前如果是在户籍地缴纳的社保,可以选择补交,也可以不补交。如果不是户籍地缴纳的社保,则不可以补交。2、自己缴费,是指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全部金额由自己出,而公司续交,你只要出个人缴纳的金额。中间断了的社保,如果不补交而导致社保缴费年限少了,直接影响到以后领取的退休金。可以选择由公司续交。3、社保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可以到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才享有的一种贷款权利,只要是公积金缴存的职工,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利率较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1.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需要购房贷款的。
2.购买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3.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4.因在本市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房贷款的;
5.为配合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银行认可的其他购房贷款项目。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按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帐户储存总额的15倍,补充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3万元或储存余额的2倍。两项公积金都缴存的职工,贷款最高额不超过13万元。并且不超过总房价的80%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购买二手住房或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50% ,最长期限10年。但主贷人的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 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贷款担保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房产抵押、权利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指不转移您对房产的占有,而将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担保方式指您或出质人以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如国库券等符合规定的有价证券作担保。
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指由第三方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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