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跨省转出办理流程
[必备材料]
1、参保人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由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转出人员向本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向本局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本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无误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办理转移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跨省转入办理流程
[必备材料]
1、参保人本人办理:出示身份证(或按需提供户籍证明);
2、由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工作人员查询参保人本地参保情况、户籍情况、人事调动情况,确认是否符合转入条件。
2、参保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转入。
3、工作人员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本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式附后),确认转移基金到账、金额无误后,进行参保人员转入信息登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续。
省内转出办理流程
[必备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单位停保的单位出具委托证明)
3、新参保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省内)》、《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填写《省内基本养老保险转出申请表》,提供在新参保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省内)》和《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
2、工作人员审核:(1)人员身份是否符合省内转移条件;(2)两地是否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符合条件又无重复缴费的,打印本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由参保人员核对是否缴费无误并无欠费,签名确认。
3、工作人员办理终止参保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信息表上如已包含转入地社保机构信息可省略此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将相关资料交给参保人,告知参保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进行个人账户接续。
重庆社保网是第三方HR社保实操交流平台,重庆最具人气的社保信息资讯网站,提供重庆社保政策咨询、重庆社保政策资讯、重庆社保办事指南、重庆公积金办理等方面的服务。本文将介绍重庆社保网关于养老保险问题的相关政策,为大家提供参考借鉴。
重庆社保网:关于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因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除名、开除或者被判刑等各种原因离开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以下简称离开城镇各种用人单位人员)中现为本市户籍,本人愿意按本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原用人单位为城镇企业的,仅限于在1993年2月28日前自动离职或被企业除名人员。
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及办法
离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人员,其离开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及办法:
(一)对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统一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按此办法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对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1993年3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重庆社保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少报、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1993年3月及其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工人的,还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
重庆社保网——相关链接什么是“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是“用人单位”吗?
答: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不是用人单位。
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向谁申报?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县指定部门申报。其中,若未参保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可按照属地原则,由其下属驻区县(自治县)分支单位全面负责曾在本单位工作的超龄人员申报工作。
主管部门如何为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答: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指定部门(统称“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县(自治县)审核工作小组申报。经审核工作小组初审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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