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保险的险种特点及分类

2020-12-21
家人人身保险规划

个人人身保险是人身保险按照投保方式划分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对个人对家庭都有好处。可以分散风险,还有 资金融融资的作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疗、待业、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购买个人人身保险,既是对自己的保障也是对家人生活的保障。

个人人身保险的特点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制,如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2)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3)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4)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个人人身保险都有哪些?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

扩展阅读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1)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约定的。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也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保险知识,人身保险产品分类及注意事项


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1购买分红保险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投保人应当了解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好于预期,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如果实际经营成果比预期差,保险公司可能不会进行盈余分配。不要将分红保险产品同其他金融产品(如国债、银行存款等)等同或进行片面比较。

2购买万能保险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投保人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3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简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①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②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③投保条件相对宽松。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险对象均没有资格**,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④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人身保险的种类和特点_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无论是人生自然走到终点,还是生活中患病或遭受事故,买了保险后,保险金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你的损失。

在各大人寿保险公司中总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险种,但细分一下,主要就是这几个大类:寿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一、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健康保险:它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其主要内容就是:个人在健康的时候,用较少的钱来购买医疗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保险公司就会按比例支付其医疗费用,使个人减少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显然,健康保险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疾病或身体伤残时给自身或家庭造成损失所预先采取的一种经济补救手段。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偶然的、非疾病导致的伤害。

人身保险的特点

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险,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险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取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个人意外伤亡险特点、范围及分类


人生中,总会出现意外事件,如果没有保障,有些后果我们无法估量。提供个人意外保障,个人意外保险是最有效的工具。那么,什么是个人意外伤亡险呢?

磕磕碰碰、跌跌撞撞、烧伤、烫伤、扭伤、碰伤、摔伤、割伤、猫抓、狗咬、崴脚、扭腰,大煤气中毒、触电、溺水、火灾、地震、车祸等等,都属于意外。其中,中国的交通事故占全球15%--20%,2006年全国378781起,10万人死于交通意外,平均每天死270人,平均5分钟死亡1人,一生中每12人就有1人遇到车祸。每年(每人)至少会有一次意外受伤,4亿儿童(全国)因意外导致死亡、伤残、全残,每5000人就有一人溺水死亡,每5000人就有一人死亡火灾。

个人意外伤亡险的主要特点

短期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灵活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个人意外伤亡险保险范围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三)不能提供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十四)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个人意外伤亡险适用对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

个人意外伤亡险保障: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赔偿医疗费用;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津贴、骨折津贴的责任。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很多的意外事件,如果你没有提前的准备,那有的后果将是我们无法估量的。说到这儿你是不是想到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呢。你知道个人意外伤亡险是怎么分类的吗? 个人意外伤亡险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队意外伤害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三类: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为可能会遇到的意外伤害而买的保险,这类保险的期限一般较短,以一年或一年以下为期。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社会组织为了防止该组织内的人因为受到意外伤害而导致重大的损失而买的保险,这个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这个社会组织,组织了的群体成员都是被保险人。

3、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保险的保险范围只针对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的伤害以及损失,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

对于人身保险的分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

按保障范围分类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病风险为保险责任,使被保险人因伤、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得到补偿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

按投保方式分类

1、个人保险:单个被保险人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投保人身保险称为个人保险,保险对象为个人;

2、联合保险: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视为同一个被保险人,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称为联合保险;

3、团体保险:以一份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的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人身保险称为团体保险。

按保险期限分类

1、长期业务:是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

2、一年期业务: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居多,健康保险也可以是一年期业务;

3、短期业务: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

按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人身保险:也称为“法定人身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强制实行的人身保险;

2、自愿人身保险:是人身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自愿缔结保险关系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有哪些分类?都有哪些保险?


人身保险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寿险、健康险、医疗险,今天小编特来说说关于人身保险的事儿!

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全残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寿险可以划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一般而言,寿险的功能主要在于保障家庭支柱的家庭责任,以及家族的财富传承。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客户投保至一个约定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发生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情况,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特点:保险期限固定;保险费率较低;可侧重给经济支柱加保。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时间为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终止,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赔付。

保障终身,因此保险公司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确定的,不确定的只是时间的早晚。终身寿险除了具备保险的功能外,还具备储蓄的意义。

特点:保障确定,保险费率较高,高额的保单可以具有财富传承的功能。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也是人寿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赔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到期仍生存的话,则赔付生存保险金。

两全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的赔付金额是会有差别的,一般死亡保险金为约定保额,生存保险金为保费×一定百分比。

特点:既有保障功能、又有储蓄功能。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生存保险,通常也会被划入寿险的类别。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支付条件,只要被保险人没有身故,每年都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钱。由于具备理财、子女教育储备、养老等功能。

特点:以年金形式给付保险金,每年、每两年、隔几年、满期领取,用于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的准备,也可以用于养老。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一般是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主要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

重疾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以确诊某些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

很简单,就是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有合同规定的疾病,保险公司就会立刻支付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额。

可以用来治病、后续康复、生活,由被保险人自由支配。

市面上重疾险产品形态又大概分为三大类:

a、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

如果发生重疾风险,赔付;没有发生重疾,身故了,也赔付,二者得一。

b、纯重疾责任

只有重疾赔付责任。

c、含生存责任的重疾险

保至一定期限的重疾险。保障期限内罹患重疾,赔付保额,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到期后仍健康生存,一般则返还保费×百分比。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商业医疗保险,针对被保险人发生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产生的治疗费用提供的保障,用于弥补社保不能报销的自费支出部分。

一般分为普通医疗险、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医疗保险、特种疾病医疗保险等。

目前市面上比较火的百万医疗。能报销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引起的住院所发生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膳食费、医药费等。以高保额、高免赔额、低保费支出的产品结构和高保障性的特点,赢得了众多保险消费者的认可和追捧。

特点:是医保与重疾险的补充,保费低保额高,杠杆强。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了死亡或者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一般来说,意外伤害事故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比如猝死,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保单中是不涵盖该项责任的。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划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指前者,后者是仅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某项活动(比如境内外旅游、某个展览、某类赛事等)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和残疾。

意外险的保障一般分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公司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险保费低廉,保费高低一般与年龄无关,因此不管男女老幼,收入高低,都应该给自己配置一份意外险。

意外险是回归了保险保障的本质,是保险产品配置的基础。可以通过一份意外险,小额的花费规避大风险,真正发挥保险的杠杆作用。

同医疗险一样,意外险的保险期限通常都是短期的,一般都是一年期的。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

1、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2、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

3、投保条件相对宽松。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险对象均没有资格**,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

4、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保险的类型

一、按实施方式划分

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我国现开办的中小学生平安险、投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险种。这些险种均采取家长或旅客自愿投保的形式,由学校或旅店代收保费,再汇总交保险公司。 2.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政府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基于国家保险法令的效力构成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按保险对象划分

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在我国,主要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9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长期还本保险等。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保险知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下列问题上各具特点:

(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

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这就要求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利率因素,不仅包括利率的绝对水平,还要考虑利率未来的波动走势。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三)储蓄性

长期人寿保险所交纳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一项负债,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四)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

保险中的补偿原则规定: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事实上,此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只能在签发保单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他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五)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应地让渡出这一权利。这同样是根据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从中获益而规的。但这一原则仅在财产保险范围内有效,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同时可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而保险人仅有提供保险金的义务,没有从肇事者处索取赔偿的权利。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1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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