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作用与分类

2020-06-03
人身保险规划

人身保险的作用

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安定人们生活, 无论对个人、 家庭还是对社会, 人身保险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 对个人、 家庭的作用

对一般家庭而言, 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若干重要成员的收入。一旦重要成员因伤残、 死亡或丧失经济收入, 家庭即面临困难。在我国, 虽可依靠社会救济, 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家庭重要成员未雨绸缪, 参加了人身保险, 家庭则可靠相当数额的保险金维持生活, 不致陷入困境。 对家庭重要成员来说, 也可解除后顾之忧, 安心工作。

不仅如此, 参加人身保险还有助于家庭经济的计划安排。

平时支付少量的保险费, 即可对养老、 医疗、 子女的教育、 婚嫁费用作出周到的安排, 将一切不利于计划实现的不安全因素转嫁给保险公司, 以保证家庭生活的幸福。

(二) 对社会的作用

保持社会的安定。 由于人身保险具有保障作用, 许多国家积极鼓励其发展, 并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人身保险的作用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被称为 “社会稳定器” 。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身保险期限长, 可以积聚稳定的长期资金, 为国家建设提供服务。在西方, 寿险公司一直是金融市场长期资金的提供者, 常被人称为金融界的王牌。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分类方法很多, 标准不同, 分类方法也不一样。 通常有两种方式, 即按保障范围和投保方式分类。这样分类, 既可以认识人身保险发展的内在逻辑, 也便于人身保险的经营。

(一) 按保障范围分类

按这种方式分类, 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 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部分, 所以人们有时又将人寿保险等同于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年限内死亡或至保险期满仍生存时, 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寿保险依保险事故的不同可分为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种。 早期的人寿保险是从定期死亡保险开始的, 后来又发展成为终身保险。 但终身保险只能解决遗属的生活需要, 不能照顾到被保险人生前的生活需要, 因而又出现了生存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伤害保险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 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伤残或死亡时, 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最初, 伤害保险只是作为人寿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 因需求者众, 才逐渐取得独立的位置。

不过, 现在的许多人寿保险合同中仍有伤害保险的附加条款这主要是因为经营方便, 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多种保险需求。

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疾病和因病致残或死亡时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 在我国习惯称之为医疗保险。

人寿保险、 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虽同属人身保险范畴, 但彼此间仍有显著的区别

保险事故不同。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存、 死亡为保险事故; 伤害保险以身体遇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 健康保险则是以人身的疾病为保险事故。

给付金额不同。 人寿保险的给付金额自合同签订时就已确定, 不能随意减少; 健康保险的保险金额虽然在合同签订时约定, 但在实际给付时仍然依被保险人患病程度而定, 如医药费的支付就是这样; 伤害保险则是依被保险人受害程度而定, 有时是金额, 有时为非金额。

保险期限不同。人寿保险是长期保险, 有的长达数十年; 而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属短期保险, 大多以一年为期。

保险费的计算不同。人寿保险保险期限长, 保费的计算采用均衡保费方式, 投保人每次缴费的数额相同; 健康保险、 伤害保险多以一年为期, 保险费需一次缴清。

需要说明的是, 人寿保险、 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在经营上不是绝对分开的, 为了使被保险人以较少费用获得较多的保障, 它们常互相搭配使用, 因此, 在一张保单上, 常常既有人寿保险的内容, 也有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的条款。

(二) 按投保方式分类

人身保险的投保方式有两种: 个人投保和团体投保。 按这种方式, 人身买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 是指一张保险单只为一个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个人保险经营比较灵活, 保险人可以根据每个人不同的需要、 不同的经济承受能力设计责任范围不同、 保险金额不同、 缴费方式不同的保险合同。为防止道德危险, 个人保险的承保条件比较严格, 保险人常根据危险选择的结果在费率、保险金额等方面开具不同的承保条件。

团体保险, 是指以一张保险单为众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开始于本世纪初期, 由于其费用低, 承保方便, 业务发展迅速。 团体保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团体保险承保、 给付手续简便, 保险公司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 减少费用开支, 因此, 团体保险的经济效益较高。 由于团体保险经济效益好, 其保险费就比较便宜, 团体成员可以最少的保险费取得最大的保险保障。

团体保险是以一个团体作为承保对象, 由保险人和团体作为双方当事人用一张保单的形式签订契约。 团体是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一般团体保险是以一年为期, 每年更新保单。但在实际操作中, 费率是保持相对稳定的, 保单也不一定每年更新。

不过, 为防止逆选择, 团体保险也有一些限制, 例如, ①参加保险的团体应具有法人资格。②投保人数不能低于团体人数的一定比例, 被保险人必须是团体的正式成员。 ③一般团体保险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都有硬性规定, 多少由保险人和投保团体商定。

在同一团体内, 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是相同的。 不同团体之间, 保险费率是可以不同的, 要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确定。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6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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