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种类很多,货物运输险(简称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货运险保险金额是多少?如何确定? 进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有哪几种?
如何确定货运险的保险金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事先议定,作为保险金额的依据,载明于保险单上,确定这个价值通常使用下面两种标准:
(1)目的地成本价。所谓目的地成本价是指货物的购进价格(包括发货票价或调拨价)加上运达目的地的一切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及税款等费用。
(2)目的地市价。所谓目的地市价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销售价格,也就是到达目的地的实际成本价再加上合法的利润。
进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按不同种类分别约定: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按启运地成本价或者协商价确定。其中启运地成本价是指按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以发票为准)或调拨价或购进价加运费、包装费、搬运费等来确定。
协商价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张投保单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同时须填写总保险金额。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税发票价计算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货价*(1+增值税)。
二、进口货运险保险业务:进口货运险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
三、出口货运险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国内货物运输险如何投保1、购买货运险,必须到保险公司或合法的保险代理处办理。只有取得保险公司统一编制的专用货物运输保险单才是有效的保险凭证。否则,发生货损,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国内运输保险赔偿。
2、凡由保险代理处签发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均按编码输入保险公司电脑中心,客户可通过电话投保报单系统查询保险单是否为有效的凭证(铁路车站和航空公司直接代办的保险单除外)。
3、货物必须在装车起运前投保国内运输保险,并按规定一次性缴交保险费。 凡货物已起运,将不得增、减保额或退保。
4、买货运险时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要求足额买货运险,否则,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规定比例摊赔。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
保险价值是指财产投保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本法第19 条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之一即有保险价值。依本条规定, 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以下两种:
(一)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 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这里, “ 约定” 的含义不仅仅指当事人主观约定, 也包含合同当事人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凡记载有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的合同,即定值保险合同, 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 即定值保险。凡属定值保险,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 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订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款。
一般对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以及飞机保险等多采用定值保险。
(二) 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可以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由于财产保险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所以,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价值通常按保险标的在当时的市场价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限度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 叫不定值保险。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 因此, 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不记载确定的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
(一) 保险金额的确定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针对具体的保险标的, 根据其保险价值而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及其他性质, 决定了保险金额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而财产保险有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种。因此,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大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1. 定值保险的确定
由于定值保险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之时就已经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确定了保险金额, 所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损之时不必考虑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其实际价值, 这样就简化了索赔、理赔的程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般都是按照保险财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原值或流动资金金额来确定保险金额。很明显, 这也是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来确定保险金额的。
2. 不定值保险的确定
因为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随着供求关系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所以,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有可能发生变动, 而不定值保险其赔偿数额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之时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偿数额。如果此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低于财产保险合同所列的保险金额, 那么保险人就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付。如果保险标的此时的价值高于财产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那么就按该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3. 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保险方法。对于保险标的而言, 重置价值可能高于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属于超额保险。例如, 重置一间新的房屋的价值是远远地高于以一间年久失修的老房屋作为保险标的的标的物的价值。
4. 第一危险保险
第一危险保险其实就是说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标的物的损毁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予赔偿, 而该保险金额则是根据推测, 确定以保险标的在未来的第一次保险事故中可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金额为保险金额的。对于第一次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其余财产价值, 则被视为第二危险, 如果再发生损失, 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其责任。例如, 被保险人将其投保的100 头牛投保第一危险保险, 双方当事人推定其保险金额为80000 元, 被保险人是足额投保。事隔不久, 被保险人所饲养的牛, 因有10 头患有“ 疯牛病”
而被杀掉, 被保险人因此损失8000 元。保险人据第一危险保险的有关规定, 则应按保险金额足额赔偿被保险人80000 万元, 至于剩下的90 头牛, 如果再染上“ 疯牛病”, 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造成损失, 则属第二次危险, 其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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