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办人员17年前错填保险额 险企全额赔付

2020-04-07
保险保额的规划

保险证被填错,到底是谁的过错?17年前的保险单,由于当时的经办人员手写错填,使保险利益增加。17年后,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只承认按测算金额给付。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嫁金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保单所写金额63799.20元给付被保险人。

1997年3月18日,李某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下设的保险所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险,保险所向投保人出具了子女婚嫁金保险证,保险证记载:被保险人李某出生于1988年10月份;约定缴费规定年缴费1000元,缴费期限14年,即自1997年3月18日至2011年2月18日,期满领取金额63799.20元。

此后,李某父母均按年缴费。

2011年3月保险期满后,李某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却被告知保险证对领取金额记载错误,只能给付26965.40元。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起诉至海安县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证中的期满领取金额系当时的经办人吴某填写错误,按照相关条款和文件规定计算,李某应得保险金应为26965.40元。1997年投保时,因电脑尚未普及,手工填写保险金容易出现错误,且保险证只有一份,也由投保人持有,所以错误不能及时发现,直到兑付时才知道。李某不应利用保险合同经办人的手写失误获得利益。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子女婚嫁金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保险证约定履行。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证中期满领取金额是填写错误,确实属于重大误解。但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一年内主张撤销。而该案中,保险公司在2011年3月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已经知晓该书写失误,但却并未在此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子女婚嫁金保险金63799.20元。

●法官释案

法定期限内未撤销应担责

海安县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利益时知晓当时的书写错误,并拒绝按保单金额给付保险利益,说明此时保险公司已经知晓该重大误解,但保险公司却并未在法定期限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致使撤销权灭失,并因此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bX010.COM

延伸阅读

重疾险,为什么医疗险保额高,但赔付却比重疾险少很多?保险公司又骗人?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为什么医疗险的保额那么高,比重疾险高那么多,但赔付却比重疾险少很多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小编经常说:医疗险是事后报销,先治病后报销。流程就是你去医院看病,花了多少钱,等你看完病,凭借发票报销;而重疾险买多少赔多少!只要确诊了相关约定重疾或满足了约定重疾的理赔条件,你买了多少份重疾险就可以赔付你多少份重疾险保额。

所以,医疗险报销保险金≤保险金额;重疾险=保险金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马大姐得了甲状腺癌,手术等医疗花费是4.2万,马大姐有社保的同时,还购买百万医疗险和重疾险50万。这个时候,就可以看出医疗险和重疾险的赔付了。

百万医疗险加上社保,总共报销了4.2万;而重疾险一次性赔付马大姐50万的保险金。

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医疗险保的是病,只会按照这个疾病实际的花费进行报销;重疾险保的是得病这件事,会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至于你将把这笔保险金用于何处,保险公司无权过问。

其实,很多人觉得百万医疗险的保额那么高,上百万甚至几百万,赔付却只有那么一点,所以,会产生实际的心理落差,但其实,百万医疗险的赔付也不少,如要花费上百万的医疗费,即使没有买那么高的重疾保额,百万医疗险也是可以补偿对额。

总的来说,重疾险主要是用于疾病周转和收入损失等作用,而医疗险主要用于医疗费用补偿,所以,他们的赔付规则是不同的。重疾险只要是一次给付型原则赔付,而医疗险是损失补偿原则。

可能看到这,很多人就会问了,为什么不用同一个原则呢?

下面小编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大家就能明白了!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 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 保险期限 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 保险人 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 补偿量 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也就是说,损失补偿原则是必须有损失,且不能获利!

而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

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担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义务。这个金额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也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能用钱衡量的: 医疗费用; 车损;家庭财产损失等。

对应的保险包括:百万医疗险、住院医疗险、意外医疗险、车损险、家庭财产保障等。

那哪些不能用钱衡量:人的生命及身体;价值难以界定的古董、艺术品等。

对应的保障是:寿险、重疾险、意外身故/全残保障等。

所以,重疾险更适合用一次性给付原则,只能保多少,赔多少,而医疗险更适合损失补偿原则,损失多少赔多少。

对于这两者保险,小编建议:如果经济条件可以,小编建议重疾险和医疗险最好搭配一起买,例如:医疗保险,两者可同时购买!如果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先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等手头宽裕了再补充医疗保险。如果只买一种的话,小编建议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原因在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发生率愈来愈高,医疗费用是非常巨大的,如果都没钱看病,何来报销之说呢?

所以,大家明白了吧!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给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涉水险如何获得全额赔付


进入雨季,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暴雨天气。在大暴雨频频出现的季节,如果遇上车辆涉水后死火抛锚甚至发动机损坏,哪些车险能为我们的损失买单?我们能得到涉水险的全额理赔吗?而对于涉水险的一些理赔细则,你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情况下会得到涉水险赔付

涉水行驶(指通过水淹路面导致发动机受损或在水中启动),开车掉进河里、车辆失控落水是在车损险的范围赔的。

如果不幸发生了上述情况,你应该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让他们到场定损,或叫救援车将车辆送到保险公司的定损点进行定损。定损结果出来后,如没有超出涉水险所规定的保障范围,就可以获得相应赔偿。

涉水险理赔限额

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涉水险”有15%到20%的绝对免赔率。也就是说,在车子出现涉水故障时,保险公司只赔偿80%到85%的车辆损失金额,剩余的15%--20%需要车主自己掏腰包支付。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涉水险、车损险的不计免赔及涉水险的不计免赔后才能够实现事故损失的全额赔付。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提供涉水险的不计免赔这个保险项目。

如车辆在涉水过程中熄火,车主再次重新启动发动机导致损坏,是得不到保险公司任何赔偿的,哪怕已经购买了涉水险也只能自己掏钱修理。

理赔金额可多次使用

假设购买涉水险的理赔金额为50000元。在涉水险出险后,每次维修的费用可从50000元保险金额中扣除。在涉水险有效期内或者把50000元的保险额度使用完,涉水险就会自动终止。50000元的赔付额度是可以一次性使用完,也可以分别多次使用,每次理赔按照50000元额理赔。

既然多次出险都可以获得赔偿,那么每次出险后,下一年会增加保险上浮率吗?对于这个问题,多个保险公司并未能给出肯定回答。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需多加留意。

保险知识,无照驾驶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法院:交强险投保人车祸身亡并非其故意行为造成,未获驾照不影响人身伤亡损失赔偿

8月30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各项损失50399元,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出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予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

赣县沙地镇人邱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后,于2007年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直至事故发生时,邱某并未实际考取并获得驾驶执照。同年5月,邱某驾驶摩托车在当地的国道上行驶时因占道行驶造成与相对方向的另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两摩托车驾驶人均同时死亡的严重后果。另一辆摩托车驾驶人的亲属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邱某的家属及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0757元。保险公司则答辩称依据保险条款无证驾驶属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赣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损失只有系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只是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赔偿。

保单,64年前保单说不一定能赔,那你的呢


2016年1月14日的楚天都市报上有这么则新闻《64年前的500万元寿险保单现身 保险公司:最好收藏》。我们知道人寿保险真正理赔可能都要几十年之后,那你的保单会不会几十年后保险公司说不能赔?

报道说:新洲凤凰镇的曹先生反映,他在翻新家中老宅时,在一本旧书中发现一张爷爷留下的500万元人寿保单,距今已有64年时间。爷爷过世已经近20年,他不知道这份保单是否还能兑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来拆分成包括他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且这份保单年代久远,当时没有电子存档,他们需要调查后才能确认相关情况。他还表示,如果保单为真,这是一份团体性寿险保单,因当时的一万元相当于现在的一元,如果兑换的话也只能兑换500元,而其收藏价值远不止这个价,建议当事人收藏保单。

看到这个新闻,作为专业的保险业人士,我非常好奇。对于这个事件,确实首先要辨认的是这张保单在受保人去世时是否还有效?因为这是一份团体寿险,不太可能是终身寿险,可能是在受保人工作期间单位为其投保,而在退休后可能已经失效。

不过,这则新闻确实又能够提醒我们买了保险之后记住几件重要的事情:

首先,一定要告诉受益人(通常是家人)自己到底有几份保险,到时应该向哪家公司申请赔偿,保险代理人怎么联系等。比方说,吉力的客户们要把吉力的名片和联系方式告诉受益人。要不然,保险公司无法得知客户到底发生了什么。当年二战时,大量的保单无人索赔,从而成为了一些保险公司的巨大一笔资产。瑞士私人银行也是这般情况。所以,到了适当时候,立一份遗嘱很重要。交代清楚自己的资产。

其次,万一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一定要留意自己的保单情况。虽然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发生破产,但是发生并购或者重组的可能性存在于一些小保险公司或者在经济改革期。比方说,中国人保历史上都发生了那么多更改。而香港的一些小保险公司更是每几年就搞一次卖盘更名。一般发生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会给予客户信件告知目前保单的情况——公司股权或者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到过去保单的有效性的,但客户得知道自己的保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情况。别买了保险就啥都不理了。

那么,真的发生人寿赔偿,该怎么办呢?这个以前写过一次。考虑到伸手党较多,还是再贴一下吧。

不幸的事件发生并且安抚心情之后,该办理的人寿赔偿还是要尽快办理的,人寿保险本身就是留给家人的一份心意。受益人会从医院拿到死亡证明,若是因为意外或者非自然死亡,还需要警方或者法院出具的相关报告。相关的文件在下列表中显示。

需要留意的是,大陆的死亡证是不足以直接拿到香港保险公司做赔偿的!还需要去公证处办理死亡公证书。度娘会直接告诉我们:

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接下来,要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带上户口簿、已逝亲人的身份证件和死亡证明,即可办理。最后拿到户口注销的证明即可。

保险公司的保单一般规定在去世90天之内要提交索偿证明。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非常得人性化,如果有足够合理的理由证明不能在限期内递交证明,保险公司也会酌情接受。但最好不要拖,所以切记告诉自己的受益人关于保险的情况!万一不理赔,则便宜了保险公司喔!

保险公司,患禽流感两类保险不予赔付


 一场“非典”让很多人注意到购买保险的必要,而最近的“禽流感”也再次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健康保险上。那么,在那些情况下感染了这些公共卫生疾病后可以获得赔偿,购买了哪些险種在出现意外染病情况时可以得到保险的支援呢?记者日前就公共卫生疾病是否可以获赔采访了业内专家。

一位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我们在保险公司购买的医疗保险中附加住院补贴保险的免责条款不包括“禽流感”疫情,因此,一旦保户感染“禽流感”导致住院治疗,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据了解,目前惟一被保险公司定义不可承保的疾病只有艾滋病,不包括所谓“因大型公共卫生疾病导致的住院、死亡赔偿,保险公司不赔”这样的条款。

但是,在我们购买的寿险产品中也有两类险種不能获赔。一是重大疾病保险,因为目前国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将所有的重大疾病名称都列在保险合同中,所以只有首次被确诊患有这些罗列出来的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才能得到赔偿,而“禽流感”是最新出现的疾病,沒有被列在其中。另外,意外伤害保险也是不赔的。因为“禽流感”是一種传染疾病,它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也就无法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利益。

针对“非典”疫情,曾设计过特定健康险产品的太平洋安泰此次也沒有专门针对禽流感的产品。但由于目前的禽流感尚未形成大规模感染,保险公司无法确定生命表以及固定风险系数,也无法厘定应该收取的保费,因此目前保险公司不可能设计出特定的专门针对它而设计的保险产品,但我们可以通过普通的健康险来防范传染病带来的损失。 

保险公司,忘缴保费10年保单失效


汪女士因工作忙碌一时疏忽,忘记把月缴的保费存到指定账户,被保险公司通知终止保险合同。汪女士随即申请保单复效,但保险公司以她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险合同复效规定为由,拒绝了复效申请。

汪女士的这份保单可谓“历史悠久”。10年前,她在好朋友林某的劝说下,购买了沪上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主险月缴保费100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去年12月,汪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保险公司连续两个月,无法从汪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扣款。

汪女士致电林某,林某解释条款后,劝她申请保单重新生效,即“保单复效”。随后,两人一起去公司办理手续,没想到此时,汪女士体检未通过,被拒绝复效。

保险公司认为,汪女士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期缴费,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单已经失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尽管汪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由于她此时的身体状况已不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复效条件,因此,只有拒绝保单复效。汪女士缴了10年的保单随之失效,只能领回现金价值。

虽然,保单中一般有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的规定。但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对办理保单复效,都是有一定条件的。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核保要求一般视同于新保。另外,投保人还必须一次性补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所欠保费的利息等。所以按期缴纳保费很重要,不要轻易让你的保单失效。

保险公司


最近,小编发了很多关于理赔的文章,有不少人在下面留言吐槽到:保险就是骗人的!我买的保险就不赔我!买的时候说什么都赔,真等我申请理赔的时候就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等类似的说法。

当然,在用户的这种反馈,也不是没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因为保险业务员的误导;另一方面是用户自己的误解所导致的。

下面小编把一些比较坑的地方给大家说一下,大家千万要注意哦。

1.买保险,到熟人那边去买!

很多人买保险怕被骗,总会走向这么一个拐角,心里有个信念:我找亲人、熟人或者关系比较铁的朋友买呢?他会从我的角度出发,也不会骗我的,这样推荐的产品也比较靠谱!

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一点,你和保险业务员很熟有能怎么样?杀熟的事情被曝出来的还少吗?即使他告诉你别家的产品好,你又怎么分别好与更好、差与没那么差这些程度上的差别呢。

所以,小编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保险的购买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不是从产品出发来匹配自己的需求,而是从需求出发找寻对应的产品,千万不要本末倒置。所以亲戚会被利益所驱使,我们也很难找到适合我们自己的保险产品。

2.大公司的保险产品就是比小公司的好,还是得买大公司的保险产品!

小编想要先声明一点:保险公司是所有公司成立中最难的,所以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只要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下面经营的,都是非常靠谱的!

保险公司可靠性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保险公司不管大与小,只要它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可靠性就不是问题。其实,保险公司的大与小的区别在与实际操作和使用上。简单讲,大公司的服务会更好一点,小公司的产品性价比会更高一点。

比如: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一次性赔付的产品:只赔付一次,保险合同终止,服务体验差,忍下即可,但是在保费上的差距可不是一星半点,有时候会相差一两万还不止(指每年保费),所以此类产品更多的是关注性价比的问题,而不是保险公司大小的问题。

所以,买保险并不一定非要找大保险公司,以及只要符合理赔条件,无论是大公司产品还是小公司产品,赔款该多少就是多少,并没有多大差别。反倒是有些大公司,因为广告费花的多,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价格反而比小公司贵不少。

3.用不到返本,用得到给钱,还是这样返本的保险好!

关于返本型保险,小编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

其实,关于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小编说了很多次了。但是今天还是想要强调一下。返还型保险的最大的坑在于保费贵!

一般是以两全险、万能险主险,以健康险险作为附加险以此捆绑的一种组合保险计划。一般缴费时间为3年、5年或10年,保障期限为20年或30年,到期返还保费或再加点利息返还,类似于分红险,但是收益不会那么高,但保费却不是一般的高!

你可能会觉得,有病治病,没病返本,这样多好,我也不亏!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返还型重疾险的本质是:我们多交了很多的保费,然后保险公司拿去进行理财,几十年后把其中一部分返还给我们,而且收益并不高。

换个角度,我们拿出上涨的保费去购买点大额医疗险也是足足有余了,所以在用户想买一款返本型保险的话,真的不划算!

4.买什么都保的保险产品最好,这样省心!

很多人喜欢一劳永逸的事情,小编也不例外。比如在淘宝买个东西,总想着在一家店,全部把想买的东西全部买完。相同的,面对保险,也是希望一款保险就什么都能保,自己不用在操心多选什么的。

对于这样的想法,保险市场上是有这样的产品的。但小编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真的买了这类产品,可能要花费很多冤枉钱。原因这类产品,保障项目非常全面,意外、医疗、重疾、身故等项目豆包,但是每一个保障项目的保额确是非常低的,对我们用户来说,大多起不到真正的保障作用,甚至有些保障作用是公用保额,你以为你买了两项甚至更多项的保障责任(加起来120万),其实,其实只要赔付了其中一项(30万),保险合同就终止了,你不觉得太坑了吗?

同时,把多想保障责任打包在一起卖,你以为会比一个一个买便宜,有这种想法,真的是大错特错了,要知道,保险公司不是零食店,这样卖,会更贵,我们付出的保费更多,而得到的实际保障的作用却很少,某安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此为噱头,促使用户购买。

5.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保单生效了,保障就开始了,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如果你现在还这么认为,真得好好了解一下保险了。为什么说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赔,那是因为有些保险是有时间的限制——等待期。

一般情况下,意外险是没有等待期设置的。不管是住院还是伤残/身故,只要保单生效了,发生的事故在保障期限中,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一般情况下,医疗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30天、60天、9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一般情况下,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90天、180天、36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重大疾病保险有些特殊情况,大家可以点击>>>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你想多了!了解下。

般情况下,寿险有等待期,时间为18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一般寿险条款规定,因自杀导致的身故,2年内保险公司不赔付。

有些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出了事就一定赔,是大错特错了!

目前只有意外险是可以的,其他健康和人寿险种都不可以,都存在等待期的。如果是过了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是正常赔的;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退还保费,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连保费也不退,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6.生了病保险就要赔,不赔我就是骗子。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买了重疾险,就什么大病就都赔。这是我们的认知错误,但事实并不是如此。重大疾病保险都是有疾病保障范围的,大多保障的疾病种类为40-60种,目前,也有不少产品保障百种以上。

举个实际的例子:

所以,如果你得的大病并不在你所购买的疾病范围保障内,保险公司也是不承担保障责任的。这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之一。

最后,小编想说:购买时了解保险条款很重要,只有了解清楚,才能在理赔的时候不出问题。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保险知识,不计免赔不等于全额赔付


“我买了不计免赔险,为什么还要承担30%的损失?”近来,有关不计免赔险的理赔纠纷成为车主和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对于不计免赔险,车主有哪些需要了解的呢?下面,车险专家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有关“不计免赔”的小知识。

找不到第三者

绝对免赔率30%

刘先生最近乔迁新居,由于小区车位紧张,他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路边,可没过几天就发现车身上赫然有几道划痕。肇事者是谁呢?四下没人,也没有摄像头,刘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询问了刘先生事件经过后,答应赔7成的损失,刘先生需要自己承担30%的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发生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找不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专家提醒车主,尽量将车停在有人看管的地方,这样可以保障汽车的安全。

超出投保约定

增加免赔率10%

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驾驶人或其他内容做约定,如果超出了约定内容,则会增加免赔率。比如,如果投保时指定了驾驶人,而发生事故时并不是指定驾驶人在开车,增加免赔率10%;如果投保时约定了行驶区域,但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全车被盗抢

绝对免赔率20%

车辆被窃,但车辆并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即使该车已经上了盗抢险,也不能获得全额赔付。按照保险条款:车辆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另外,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汽车自燃损失

绝对免赔率15%

附加险“自燃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在附加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保险公司,工作换了,是否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


主持人:看完这个片子,我有点不明白了,两人工作不一样怎么交的保费也不一样呢?为什么会不一样呢?你看这个片段里小张和小李都是从事普通职业的,不都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吗?为什么所交的保费差额就这么大呢?这是不是意外险中附加的一个什么特殊险种?

 专家点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这本身就是人身意外保险,并不是其他的什么附加险种;第二,意外险这个主险本身就是和职业的危险系数挂钩的,所以,片段中的小张和小李虽然从事的都是普通职业,但由于他们的工作截然不同,因此,他们所交的保费自然也就不同了。

 主持人:你上面说的这个职业危险系数,作为我们普通百姓来说可能不是很清楚,那么这个系数又是怎么来确定的呢?

 专家点评:是这样的,所有的职业可以划分为六大类,以危险的程度依次递增。也就是说,工作危险性非常小的,我们就把它归成第一类职业;工作危险性最大的,我们就把它归成第六类职业,而划分的根据就是我们所说的危险系数。

 这个系数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技术统计得出的,是由工作性质、环境、出险概率等情况来做出的界定。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在一般情况下,像保洁公司的保洁员,如果以负责楼道内卫生的保洁员和负责大厦户外玻璃的保洁员来比较工作危险系数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很自然地分出谁的工作存在的危险系数大了,那当然是清洁户外玻璃保洁员的工作出现危险概率更大一些。

 主持人:没想到后来事情又发展成这样了。你看片段里的主人公小张换了工作,而当他遇到意外的时候,为什么投的保就不算了呢?

 专家点评:因为在工作变更后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你现在所从事职业的危险系数大小来对你的保费做出调整。尤其是工作危险系数从低到高变动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工作危险系数增大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否则即使你之前投过保,在你工作变动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在你出现意外后,保险公司是不会对你进行理赔的。

 主持人:原来是这样。看来在工作变更时还必须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才可以。我现在又有一个问题,如果小张在工作变更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呢?

专家点评:如果小张在工作变更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肯定会及时理赔的。请大家放心。

 主持人:那还不错,只要工作变动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能得到理赔了。像片段中小张遇到的这种情况,我们在通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是不是还需要办理一些必要的相关手续呢?

 专家点评:在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去保险公司肯定是要办理一些相关手续的。手续大体包括这些内容:填写申请表、出示职业证明,还有身份证等证件。

 主持人:在片段开始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小张的保费比小李高了,也就是说,当时小张工作环境比小李的危险系数大,那么在小张的工作危险系数再次加大时,保费是不是也相应地做出提高呢?另外,如果在职业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保费高,在职业变动的情况下保费低了,这样是否能退还保费差额呢?

 专家点评:肯定是要提高的。但是这个保费的提高也不是随意的,这个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果在保费高的期限内,职业进行变动,保费低了,那么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费只退还这期间的差额。

 主持人:如果职业性质没变,工作变动频繁,是不是需要进行职业变更申请呢?

 专家点评:虽然是频繁的调动工作,但是其工作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工种没有变,所以不用通知保险公司。我再举一个例子,比方说,有个人在一个单位担任保安,不久他换了工作单位,可是在换了工作单位之后还是担任保安的工作,像这样的情况就没有必要通知保险公司变更申请了。

 总结:1.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额是根据个人的职业危险系数高低决定的;2.无论工作的危险程度是从高到低,还是从低到高,都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3.如果在保费高的期限内,职业进行变动,保费低了,那么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费只退还这期间的差额;4.虽然是频繁的调动工作,如果工作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工种没有变,就不用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知识汇总,犯罪嫌疑人自杀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案情概要:

2002年4月,吴某在保险公司购买“平安幸福定期保险”一份,受益人是其母亲刘某。保险期限为20年,被保险人身故可赔偿保险金4万元。

2004年9月5日,吴某与同村蔡某发生口角,便持刀砍杀蔡某,致使蔡某死亡。当日下午,吴某在家服用氰化物自杀身亡。

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即到现场勘查。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儿子死了,刘某作为受益人,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

刘某认为,根据《保险法》66条第2款和《合同条款》规定,投保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儿子吴某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呢?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7条和《合同条款》第3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吴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其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吴某的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并强调如果判决刘某胜诉,则明显违背了《保险法》第67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2005年6月1日,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院。法院审理认为,因被保险人吴某涉嫌故意杀人,其故意犯罪行为又是《合同条款》第3条第1款第2项免责范围,虽保险合同已满二年,但不能适用《保险法》第66条规定和《合同条款》第3条第1款第4项之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05年7月19日,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刘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刘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0月10日,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的判决结果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如下:

一、吴某自杀时,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吴某的自杀行为和犯罪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自杀的后果。犯罪行为与自杀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是一种推断。所以,单纯认定吴某畏罪死亡或者认定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二、根据《保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该条款并没有限定自杀的原因。自杀有多种原因,可能是畏罪;也可能是因为受到了良心的谴责;还可能是由于害怕报复。只要是二年后自杀,保险公司都应该给付保险金,此条款并没有把畏罪自杀排除在给付保险金之外。

三、《合同条款》第3条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该条款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在犯罪过程中因犯罪行为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综上认为,法院依据《合同条款》第3条第2款认定被保险人犯罪后自杀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曲解了该条款的意思,并且没有在原被告双方对保险条款有争议时,依法作出对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判决明显不当。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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