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交易、寻租与保险中介市场(一):寻找理论与保险中介

2020-04-07
保险中介发展规划

 一、寻找理论与保险中介

 保险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 而寻找模型中一个重要的观点, 即人们对信息的搜寻是有成本的, 因此, 学习寻找理论可以更好地体会保险中介存在的意义。如果我们把交易的过程看成是供给者寻找合适的需求者、需求者寻找合适的供给者的过程, 那么, 寻找理论就试图从费用这个角度去理解和分析经济制度存在的原因。

 寻找是决策活动中的基本内容, 在经济活动中, 大多数交易是寻找的结果。无论人们购买消费品、选择职业, 还是投资办厂, 都是一番寻找后的结果。

 寻找是决策者将样本空间中的选择对象转变成选择空间内的选择对象的活动, 是将未知的选择对象变成已知选择对象的活动, 或者更简单地讲就是将未知信息集中的元素转变为Y 中的元素。然而, 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 决策者寻找到的选择对象可能不是他的机会。保户再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更加复杂了。而一些知识的取得, 譬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是一般消费者很难获得的, 这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 就可以很大程度解决市民乙的难题。与其说经纪人销售的是服务, 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信息。经纪人作为保险专业人士, 具备更多的保险专业知识, 有更多从事保险业务的实践经验。而且, 对相关法律、法规, 各个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偿付能力都比较清楚, 他们对保险市场的了解要比投保人清楚得多。经纪人所拥有的知识, 恰恰是投保人所欠缺的、需要寻找的, 这就是经纪人存在的基础。

 在保险市场引入了保险经纪人, 交易就变得简单了。投保人只需把业务委托给保险经纪人, 所有的事情就都由经纪人去解决。经纪人会利用专业优势, 进行分析和总结, 确定在所有财产中, 哪些是需要保险的, 哪些是不需要的, 然后选择一家合适的保险公司, 将保费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完成这次保险交易。

 同样,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 也需要寻找投保人。假如没有代理人的存在, 保险公司就要动用自己的员工去寻找潜在的客户。在这个寻找过程中, 也会发生寻找费用, 包括员工的工资、交通费、通讯费等等。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 保险公司的职能越来越专业化, 很多职能都市场化, 因为专业的职能机构所拥有的信息更丰富。以代理人为例, 他们拥有的客户信息比保险公司更具体,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代理人离开一个公司时能带走一大批客户的原因, 而且他们的费用更低, 效率更高。保险公估人也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寻找次数, 降低寻找成本。在处于业务需要或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利益不一致时, 公估人可以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 从公正的角度, 给出一个专业的意见。

 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或过程, 是对信息的寻找, 而且这种寻找是有费用的。这一观点成为寻找理论的出发点, 也构成了信息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价格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发现信息、传递信息。现代信息经济学正是从个体决策的角度, 说明价格制度这种功能的价值以及形成的条件等。保险市场的信息对保险买卖方至关重要, 保险商品价格( 保险费率) 隐含的信息较一般商品价格隐含的信息更高。保险中介制度有利于保险买卖双方通过保险价格、保险中介人获取信息, 充分发挥中介制度的功能。BX0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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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保险中介(一):保险中介的含义


 (一) 保险中介的含义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 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 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

 上述保险中介的含义实质上是从市场角度界定的。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 即商品交换的场所,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如百货商场、集市贸易等属于此类市场。广义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所谓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货源或买主, 沟通买卖双方, 促进成交。某些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及保险市场等一般都属于无形市场。在市场上, 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称为市场主体。而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包括交易双方, 也包括中介机构。此外, 在市场主体中, 市场的卖方是供给方, 买方是需求方, 而中介机构既不是卖方, 也不是买方, 而是为买卖双方服务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中介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它不仅从事传统的, 如沟通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内容的业务, 而且承担一些原本属于交易双方的任务或功能。保险中介属于保险市场的主体, 同时是为保险( 包括再保险) 供求双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 保险中介的形式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除此之外, 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 如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事故调查机构等。保险中介的形式或范围,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认识; 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时期的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我国, 一般认为所谓保险中介, 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并要求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并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提供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的中介服务, 不属于保险中介。如为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鉴定伤残程度的医疗机构, 不被认为是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可以是组织, 也可以是个人。但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能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

 保险市场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既存在于直接保险市场, 也存在于再保险市场。一般地说在再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发挥较大的作用。保险中介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保险人代销保单、代收保费, 代为查勘、理赔等; 为投保人提供咨询与业务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 为直接保险人安排分保计划等。

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制度(一):保险中介制度的含义


保险中介制度与保险中介市场的含义

 1. 保险中介制度

 保险中介制度是指关于保险中介行为的各种规范的总称。保险中介制度的具体组织方式有多种, 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政府直接制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管理法规, 规定各类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规则; 保险中介人协会( 行业协会) 以自律组织出现, 通过组织成员共同订立的自律守则, 梳理各种关系, 规范中介人的市场行为; 以及各公司为自身的经营管理而制定的各类有关保险中介的规章制度。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由于各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不同, 发展环境不同, 各国保险中介制度设计也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或地区,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其保险中介制度也在改变。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保险制度下, 并不重视保险中介的作用, 除具有一些兼业代理人外, 其他保险中介形式基本属于空白。所以, 整个保险中介制度具有很大的缺陷,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有效发展。反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保险中介制度也随之有了较大的发展, 在保险市场上不仅出现了保险代理公司, 而且积极发展了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公估公司。

 2. 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中介市场与保险中介制度的概念相近, 但两者内涵是不同的。事实上, 对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含义是指保险中介供给与保险中介需求的关系。保险中介市场的供给方就是提供各种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组织和个人, 保险中介市场的需求方则是在保险市场上具有对保险中介服务有需求的组织和个人, 一般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

 这一含义显然与保险中介制度的含义是不同的, 它强调的是保险中介的提供者能否满足保险人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中介的需求, 以及保险中介供给与需求能否平衡。另一种含义是指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各种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总称。这一含义虽然与保险中介制度相近, 但强调的是保险中介本身的规模与结构,并不涉及到国家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以及保险中介的法规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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