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意外险条款解读

2020-11-28
财险保险规划

当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基本都有建工意外险相关产品,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包括外出采购材料、运送物资、出差工作期间,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另外,也可以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这样保障会更全面。由此看来,建筑工程意外险能够为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转嫁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的风险,同时也可为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分担事故善后的压力。为了帮助大家投保,本文将详细解读建工意外险条款。

建工意外险条款中关于保障范围的规定:房建、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拆迁、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均可投保建工意外险;在以上工程中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因施工发生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以及意外伤害医疗均有保障。

建工意外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工程中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及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障。

建工意外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期间的规定:建工意外险保险期为工程施工合同注明的施工期,工程因故延长工期,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出具情况说明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长期为1年。

建工意外险条款中关于保费计算的规定:(1)商住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按照建筑面积收费0.7元—0.9元/平方米收取;(2)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拆迁、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2‰为基本费率范围收取,具体价格要投保单位方提供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以及地质水文报告等资料后精确核定保险费。M.BX010.cOm

建工意外险条款——相关链接工程项目必须投建工意外险吗?

虽然不像汽车交强险那样必须强制投保;但是,许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或甲方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时以及工程完工验收等阶段需要建工意外险的投保证明;而且,川建质发(2008)285号文等文件规定,自2008年8月起,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需投保建工意外险,施工人员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每人不低于20万人民币,意外医疗保险金不低于1万元。

建工意外险保险责任条款

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对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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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意外险是什么意思


建工团体意外险全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是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高危性行业,赔偿标准的大幅度提高,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企业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如何减少因意外伤亡事故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赔偿损失,更好的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有效的转移与规避企业安全和经营风险,是摆在建筑施工企业面前的一个应该得到重视的问题。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企业减少经济赔偿损失和有效转移与规避经营风险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减少事故纠纷和保证企业形象及稳定和谐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对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险赔付注意问题及建工意外险赔付条件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意外险定义为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风险。本文将就意外险赔付注意问题及建工意外险赔付条件进行简单介绍。

意外险赔付注意问题

首先,需要注意意外险的时间限制。例如: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多少天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用度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现在,最少不同的保险公司有3个分歧的时候限制,别离是90天、180天和12个月。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加倍多的是采取了180天作为一个时候限制。时候限制对投保人而言,越是持久越是有益。

其次,需要重视意外险的地区限制。意外保险并不是没有地区限制,分歧的地区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费率的高低,所以在选择意外保险时,对地区的选择需要引发必然的存眷。

最后,要关注意外险的医疗用度的限制。大部分的公司在医疗用度的定义一般都是社保范围内的医疗用度,今朝已有部分保险公司的更新产品中,已对这个社保范围内的医疗用度进行了冲破。在一路比较严重的意外变乱中,可能比较昂贵的医疗用度的产生就是在社保范围以外的一些自费医疗用度的支出。

建工意外险赔付条件

第一、保险责任内容方面,建工意外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相同,包括两大部分,分别为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第二、保险责任范围方面,因其保障人群的特殊事故仅限在工程项目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除此以外的区域发生的事故,我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有关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范围确认,我司是通过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来进行认定的。

所以,对于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外运送或采购建筑材料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虽为其工作内容,但因不是在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我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意外险赔付——相关资讯意外险赔付新标将改变伤残标准

日前,保监会对媒体做出回应,新标准的制订工作正在推进中,并将于近期发布。保监会相关人士还透露,新标准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的覆盖门类、等级和条目进行了扩容,残情条目将在原先7级34项的基础上大幅度提升。同时,新标准引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相关标准和编码系统,残情描述和等级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下一步,保监会将推动保险行业建立科学调整机制,对新标准进行不断完善,使得伤残给付标准能够更好地符合实际。

至于实行新标准实行后意外险是否会涨价,一资深保险人士向记者表示,意外险保费收入在保险公司总保费里面占据的比例很小,而且意外险在新渠道的带动下价格已经越来越便宜,新标准的实行只会给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保险公司即使涨价估计幅度也不会太大,消费者不必担心。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9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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