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保单明细表中责任、特点的介绍

2020-11-28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 、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出口商品 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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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 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产品责任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长尾巴”责任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30年前签发的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测最终的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保险定价的准确性。由于保险人无法预见被保险人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而这些无法预见的索赔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提出,到那时,法律环境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提高,从而可能导致当初制定的保费不能满足赔偿,因此容易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严格责任

被保险人在销售、生产和分发的产品中,如存在违反保证、疏忽、侵权和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产品责任。而当今,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以及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厂家在生产时已克尽谨慎之责,但是,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庭仍将判厂家承担责任。

3.赔付以各国法律为依据,赔付差异较大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同地区的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情况也各异。当前,从赔付的案件和数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200多家保险公司由于该险种经营不善而倒闭;90年代末,由于石棉而引发的责任索赔,使全球承保美国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到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普遍降级。

产品责任保险 如何赔偿

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的责任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

赔偿标准以保险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的赔偿限额为最高额度,它既可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标准,也可以累计的赔偿限额为标准,在此,生产、销售、分配的同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 、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 均被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适用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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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产品责任险发展的现状、特点及建议


当前我国的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保费规模还很小,与目前我国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不相匹配;针对美国产品责任险市场的变化,顺应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的趋势,以及对出口产品责任险不断增长的需求,我国保险公司应适应变化,及时转变观念,立足长远,从承保风险控制、核保队伍建设、理赔服务上,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

一、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产品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制造或出售的有缺陷产品,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特点

1.“长尾巴”责任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30年前签发的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

“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测最终的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保险定价的准确性。由于保险人无法预见被保险人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而这些无法预见的索赔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提出,到那时,法律环境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提高,从而可能导致当初制定的保费不能满足现在的赔偿,因此容易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严格责任

被保险人在销售、生产和分发的产品中,如存在违反保证、疏忽、侵权和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产品责任。

而当今,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以及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厂家在生产时已克尽谨慎之责,但是,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庭仍将判厂家承担责任。

3.赔付以各国法律为依据,赔付差异较大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同地区的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情况也各异。当前,从赔付的案件和数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200多家保险公司由于该险种经营不善而倒闭;90年代末,由于石棉而引发的责任索赔,使全球承保美国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到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普遍降级。

(二)我国出口产品责任险的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的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保费规模还很小,与目前我国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不相匹配;不少中资保险公司对发展该险种持谨慎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有:熟悉该险种的专业核保人才匮乏、对境外的法律制度不熟悉、在处理消费者索赔案件时渠道不顺畅和不及时等。

二、培育和发展我国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承保风险控制方面

1.在保单选择上,主要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或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保单上增加“日落条款”,以控制“长尾巴”责任,从而确保较好的承保记录。

2.在承保产品的选择上,可从低风险、低案均赔付的产品向高风险、高案均赔付的产品逐步推进,现阶段可先承保日用消费晶等类的产品,将来再逐步过渡到承保农产品、交通工具等。

(二)核保队伍建设方面

鉴于产品责任险的技术含量较高,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核保队伍是十分必要的。一个合格的核保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能够对承保产品销售前的各个环节作有效的分析和指导,即对产品的销售材料与广告的陈述、产品使用测试、原材料和供货商、产品标准、可靠性分析、包装和包装上的描述、操作指南与警告、产品保证和使用指南、分派和销售的指示、产品设计、生产程序、质量控制程序等进行有效的分析与指导。

第三责任险中的“小三”


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的同时,道路交通综合环境的配套和改善则相对滞后,道路交通事故量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据统计,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为66万起,造成10万人死亡、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与1998年相比,五年时间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增加了92.8%,死亡人数增加33.7%、受伤人数增加121.9%、直接经济损失增加74.6%。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同时,由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因此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也大幅度上升,赔偿金额不断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我国的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提上了议事日程。

那么,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到底是谁呢?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的定义如下:“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但是就这样一句话却让很多人不明就里。。为了说明谁是“小三”,我们先来看看哪些不是“小三”。

哪些人不是“第三者”?

笼统地说,被保险人及其财产、被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都不属于“第三者”。除此之外的人员和财产,都属于“第三者”。

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很好理解,因为“第三者”是相对于“第一者”、“第二者”,该保险中第一者、第二者显然就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既然他已经是第二者了,就不可能再成为“第三者”插一脚啦。

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旦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如车辆本身,以及车内的其他财产。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驾驶员永远不属于第三者

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有时候车主不开车,让别人开或者借给别人开了,那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了,为什么这时驾驶员还不能属于第三者呢?如果是因为他在车上,那么驾驶员下车后能不能算是第三者呢?

律师告诉我们,这是因为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所以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

比如曾经有个案例:小李借了同事的车出去游玩,半途中他发现汽车有了故障,就停下来钻到车底下修,结果车辆滑动,把他的腿碾断了。在这种情形下,身为驾驶员的他只能吃哑巴亏,自己负担医药费了。

私车家庭成员不属第三者

业内有这样一个著名的案例:南京一位车主,在小区车库倒车时,不幸把自己九岁的女儿给撞死了,眼看着活蹦乱跳像花儿一样的爱女被自己所“杀”,车主自然伤心欲绝。事后,车主的妻子从保险公司了解到,虽然他们家的车子上过第三者责任险,但并不能对女儿的去世进行任何的物质赔偿,原因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谁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也就是说,女儿并不属于第三者。

原来,在这一车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将一些情况列为除外责任,其中包括“私人车辆的家庭成员”。同时,正如前面所说的,由于实际驾驶员视同为被保险人,所以实际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也不属于第三者,前一案例中的小李如果是把他的弟弟给撞伤了,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另外,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三责险从此更名为交强险,7月1日起这项制度即将正式实施。

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4、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消费者如果认为6万元交强险不能满足自身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的方式解决。因为商业三责险产品并不会随着交强险的出现而从市场上消失,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1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那么可以在投保6万元交强险的基础之上同时购买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两相累加便可满足目前保障需求。但这样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部分车主的保费负担,尤其是那些保障需求高于6万元的车主。

保监会表示,由于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实施第一年先分42种车型执行全国统一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今后将尽快实行保费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以此实现“奖优罚劣”。同时,还将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

产品责任险案例引发的思考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EPL)是指:由于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导致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使用者因此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索赔或诉讼,生产商由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承保该责任的险种就叫“出口产品责任保险”。

出口产品责任险案例

责任事故引发的索赔风险案例

1999年1月13日,美国华盛顿州一栋崭新的木制别墅突然着火,整幢屋子被烧坏。屋主认为火灾是由一盏开着的卤素落地灯短路着火直接导致的,并通过律师将美国一家大超市告上法庭。经核实,该灯是由中国某家灯厂制造并出口到美国超市的。幸运的是,卤素落地灯已投保了出口产品责任险,该厂得以把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出口产品责任风险是一个较为陌生的名词。当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并且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因为上述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出口厂商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出口厂商来说,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他们将可能面临消费者巨额的索赔以及没完没了的法律诉讼。更严重的是,出口产品的声誉将会受损,海外市场的开拓将会受阻。

国内厂商“被动”就范案例

一般来说,出口产品都要受出口市场当地法律的监管。在当今世界上,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地区以及欧洲发达国家,因为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公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公民的索赔意识较强,因此,产品责任险也比其它国家高些。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广东美国商会副会长彭德智博士说:“在美国,即使产品设计、生产已极尽完美,产品的说明书和警告用语也已通过专家和律师的严格审查,仍有可能引发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诉讼。”

目前,北美地区和欧盟是中国相当大的商品出口市场。这些地区的进口商在与中国客商进行贸易合作时,考虑到产品在市场上潜在的巨大风险,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在中国投保产品责任险,并将他们列为额外被保险人共同享受保险利益。具体的做法是,他们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开具信用证的条件之一,如果出口商未能购买产品责任险,他们将有权拒绝结汇。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出口商主要是应进口商的要求而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真正主动防范和化解出口产品责任风险的少之又少。有关专家认为,中国的出口厂商在将产品销往欧美地区时,应对当地的产品责任、法律等有清晰的认识,并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包括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回收保险,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OEM厂家并非高枕无忧案例

所谓OEM厂家是指为别人贴牌生产的厂家。目前,广东为别人贴牌生产的厂家较多。许多OEM厂家普遍有一个误解,以为按照别人的标准进行生产,就不会承担出口产品责任风险。其实并不这么简单。专家指出,国内的OEM厂家在产品设计上、制造上或文字说明上有错误,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个例子较有代表性:国内一家企业为一个外国品牌贴牌生产爽身粉,然后出口到美国市场。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瓶子变黄,就此起诉进口商,进口商又起诉OEM厂家。最后裁定的结果是,国内OEM厂家没有按委托方的要求生产,需赔偿100万美元给进口商,以弥补回收产品费用和利润损失。

除OEM厂家外,零件厂家也要承担出口产品责任险。专家说,虽然零件厂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但只要证明其生产的零部件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零件厂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我国出口企业针对一些法律体糸比较完善国家地区出口,应考虑产品所要承担的风险,跟该险种费率.以便在谈判过程中掌握主动.

保险知识,家庭各项支出明细表


一、金融性资产

1、现金与活期存款

2、定期存款

3、社保帐户

4、保单现金价值

5、债券市值

6、基金市值

7、股票市值

8、其他金融资产

二、实物资产

1、自住房现值

2、投资房现值

3、汽车价值

4、家具电器衣物等价值

5、其它自有资产

三、负债

1、消费贷款余额

2、住房贷款余额

3、汽车贷款余额

4、私人借款

5、其他贷款

四、每月家庭收入

1、工资及奖金收入

2、投资收入

3、其他收入

五、每月家庭支出

1、房租或供房支出

2、衣物支出

3、餐饮费用

4、交通或供车费用

5、医疗费用

6、月保费支出

7、子女教育费用

8、健康美容支出

9、水电费、物业费

10、休闲娱乐支出

11、通讯费用

12、赡养费用

13、其他支出

合理规划自己的收入为将来的老年生活做好安排,让生命更有尊严。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9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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