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关于建筑意外保险的相关规定

2020-11-26
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意外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那么,具体来说,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建筑意外保险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文将予以介绍,以帮助大家加深对建筑意外保险的了解。

关于建筑意外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保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关于建筑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关于建筑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关于建筑意外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BX010.cOm

关于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关于建筑意外保险的索赔:建筑意外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关于建筑意外保险的安全服务: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它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关于建筑意外保险行业自保: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保险行业自保。我部将根据各地研究和开展建筑意外保险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建筑意外保险——相关链接必须买的保险——建筑意外保险

为配合《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号起,新修订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意外险、工伤保险”,表明建筑意外险、工伤保险成为建筑行业的强制保险,新修订的《建筑法》将为保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今年38岁的王绍从事建筑施工行业已有近10个年头,目前他在深圳工地负责制作桥面模板和浇筑混凝土等工作。“过去建筑施工单位对意外险、工伤保险并不重视,几次目睹工友施工受伤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这让王绍心有余悸,但来到深圳,施工单位当天就给他在建易网办了个人人身意外险、工伤保险,建易险是建易网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一款针对建筑工人的保险,赔付款额高。这让他在工作时吃了一颗“定心丸”。

建筑工程意外险怎么买?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包括: 一、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1、列明的自然灾害:洪水、暴雨、地震、雷电、风暴、冻灾等及其他自然灾害;2、列明的意外事故: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3、人为风险: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二、第三者责任: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责的赔偿责任;所以是不包括施工工人意外伤害的。一般建筑工程都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照:1、建筑面积;2、工程造价;3、施工人数。这三种方式来确定。

扩展阅读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介绍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关于公积金贷款,很多人并不是十分了解。但是公积金贷款利率要远远低于商业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非常划算,所以,大家还是需要学习一下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规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地的具体规定或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关于公积金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式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贷款金额3万元以下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金额3.5万元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金额3.5万元-10万元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金额10.5万元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申请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关于公积金贷款——相关资讯安徽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网上查询进度

昨日从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即日起,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将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到审批进度。

根据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为了方便贷款人查询,即日起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进度网上查询功能。贷款人可登录管理中心官网,点击右侧“个人用户专区”中的“登录”选项,进入个人用户界面,再点击“个人公积金信息查询”按钮。和以往此页面不同的是,在基本信息栏最下方,如今增加了一条“贷款进度”项,将会详细显示个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已经审批到哪一步。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金介绍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劳动力队伍中的绝大部分成员。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很广,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网友问答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规定?

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欠缴的年度应补缴):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保卡报销范围的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完善,医保卡的使用已经越来越普及,人们在享受医保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提出很多困惑,尤其是对于医保卡报销范围的规定,许多人都不是很明确,近日,网工作人员对医保卡报销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问。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1、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

所谓基本医疗保障是指保证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它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

大额医疗救助:大额互助,普通门诊给予报销的。而特别门诊及住院这块,大额互助报销的是一年内超过统筹基金报销封顶线的费用,普通门诊起付线是2000(相当于免赔额),2000以上报50%,最多可报2万。特别门诊和住院报销,它报销的是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7万)的那部分费用,报70%,最多10万。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自愿的原则,自出资金,对本企业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补助的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原则上控制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具体比例可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企业上年度支付医疗费情况而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资的部分,经同级财政核准后列入成本;退休人员从劳保费中列资。个人不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3、个人补充医疗保险

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或是意外保险。

二、医保卡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1、医保卡报销范围: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当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看病挂号、住院办理出入院手续时,需出示医保卡;当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交费结帐或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买药时,需凭医疗保险卡交费结帐;当卡中的金额不足支付时,您需用现金补足,不得透支。

2、医保卡缴费比例:

公司8%,个人2%;医保卡里的钱,只有看病或去指定的地方买药才能用,别人不得用卡的钱换现金。

3、医保卡报销比例:

每年会有钱打到你卡里,先用卡里的钱就医,用完以后进入自付段(比如上海是1500元),然后进入共付段(各50%),年龄不同比例有所不同,发生重大疾病的话,社保给付的比例会高一点。大致情况是这样,各地会有些差异。

以上便是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内容有哪些,医保卡使用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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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按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急诊、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第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线”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解决或由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1日起享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待遇、规定的其他医疗待遇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参保人为保健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的解决渠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部分除外,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另外,因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基本医疗费用补助。

儿童人身保险额度的相关规定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和2002年先后发布了三个通知,专门就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总额、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计算、超过部分能否退还保险费、放宽保险金额城市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2、自1999年3月22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3、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4、2002年3月22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5、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6、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

7、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

8、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9、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

10、未成年人的疾病风险,可通过投保健康保险来解决。

综上所述,投保含有死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规定。

因此,提示:1、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未成年人保额可达10万元。2、我国境内其他地区的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均不得超过5万元。3、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累计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9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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