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销售模式有哪些?

2020-11-26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关于银行保险销售模式,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监管规定、以及市场实际操作情况,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银行人员销售

银行人员销售是指银行人员在网点直接向客户面对面销售,这是标准的代理销售模式。根据规定,销售区域应在银行营业场所内,银行人员应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人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协助银行做好售后服务。这种模式适用承保风险相对单一、客户同质化程度较高的简单标准化产品。

2.保险顾问销售

保险顾问销售是指银行人员寻找目标客户后介绍给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并参与实现销售。由于以银行的名义进行销售、银行拥有客户资源,因此应当认为仍然符合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特征和利益。根据规定,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不得派驻银行网点,应在业务机会出现时赴银行进行销售,并应与银行人员具有明显的身份差别,禁止假冒银行人员销售。这种模式适用承保风险相对复杂、客户同质化程度较低的非标准产品。

3.银行采购

银行采购是指银行向保险公司采购保险产品。由于投保人为银行,因此不属于代理业务。银行为客户采购通常与某项银行业务相关,其主要目的包括:与银行产品组合增强竞争力、作为礼品促销支持银行业务开展、提供客户新产品体验为今后销售打下基础、提高客户风险保障能力避免争议等,保费价格一般不高。银行为自身采购的目的,则是保障银行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可保风险。

4.银保合作直复营销

银保合作直复营销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模式。根据规定,电话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电话销售可采取呼入或呼出方式,适用简单标准化保险产品;网上销售一般通过银行的互联网主页平台向客户提供产品实现销售,适用的保险产品相对丰富多样。

银行保险销售模式——相关资讯新规:银保销售可驻点辅助咨询 不能与银行职员撞衫

一直以来,由于部分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长期以来饱受市场诟病。近日,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下发到银监分局、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部分保险公司。有银行系险企人士分析,与今年3月份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的这份《意见稿》最突出的一点是更注重强调银保业务的保障功能。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稿》对“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有所松动。在满足相关规定时,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银邮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但需佩戴有明显本公司标识的胸牌,着装与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有显著区别。同时,保险公司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意见稿》还规定,“在代理合作期内,连续2个季度银行、邮政代理机构省级机构代理同一保险公司业务,期交保费达到或超过该省级机构代理该保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30%的,该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该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工作内容为:培训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帮助银行网点销售人员解答客户对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疑问。销售对象须分年龄

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再次明确划定银保产品的销售人群,强调对银保销售进行分级限制。具体来说,当出现下面两种情况时,保险及银邮机构不得向投保人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一是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即低收入群体;二是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此外,通知也对银保产品犹豫期进行了调整,将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银保产品的犹豫期定为15个自然日,长于现行的10天。在犹豫期内,客户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以外,应当退还客户所交纳的全部保费。

保险驻点销售或将松动 青岛各险企尚未接通知

曾因广受诟病而被叫停的保险公司驻点销售或将重出江湖。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曾被禁止的保险公司人员驻点规定松动,保险公司人员或将被允许在银邮机构网点进行辅助咨询。

“2011年以前,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原可以入驻银行网点从事保险销售。”新华保险青岛分公司宣传经理张小鹰告诉记者,由于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再加上一些消费者不能分清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之间的区别,误以为保险公司人员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因而被忽悠购买了保险产品,这也曾经一度使得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备受市场诟病。在银保销售误导成为保险业顽疾之后,银监会2010年11月曾为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银保销售模式也由原来的驻点人员推动转为由银行员工代销,保险公司则负责对商业银行员工的业务培训。”其实,“银保双方可以资源共享,在业务上是可以相互帮助的。”尽管《征求意见稿》已面世多日,但记者调查岛城多家寿险公司均得到“没有接到总公司或相关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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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险顾问销售模式是什么?


很多人听说过家庭保险顾问,那么这个家庭保险顾问主要是干什么呢?如何为自己选择呢?

与普通的销售人员站在银行网点卖保险不同,一种新型的银保渠道“FIC销售模式”(家庭保险顾问销售模式)逐渐亮相某国有银行个别营业网点。区别于传统的银保渠道的保险销售模式,“FIC销售”的概念基本等同于银行的专业理财规划师,“保险理财顾问在银行的营业网点有专属的办公场所或办公室,为客户的保险需求进行风险评估和考量,”某保险公司银保渠道经理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主要是向银行中高端客户销售长期复杂期缴产品,全面满足客户 (及家庭)保险需求的创新销售模式。”

根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只有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寿险)从2009年二季度开始,先后开启试点“FIC销售”,而合作的银行只有一家,销售对象基本上是针对该银行财富管理部的某类特定客户群。

此前银保渠道的手续费问题一直被市场所关注,而保险公司缺乏“议价权”也“生动”诠释了银行的“老大地位”,保险公司如此用心地提升银保渠道的销售档次来改造销售模式,是否又增添了大笔中间费?上述人士对记者说,“我们占用了银行的场所办公,银行也会针对我们的销售模式和销售产品进行宣传,并印刷宣传册之类等,”不过她也坦言,“期缴型产品的手续费比较高,但我们更看重的还是为客户提供更适合的保险产品。”由此可见,没有多少议价话语权的保险公司对手续费问题也表现得相当谨慎。

FIC销售模式是对某银行财富管理部的特定客户群销售的,在销售范围内也有一定的限制,大多数人没有机会亲身体验,所以无法说出它与普通银保渠道销售的本质区别,但目前来看还是告别了“摆摊销售”走上了更加正规的销售之路,而且这类销售人群对保险知识有更加全面的掌握,尽量避免以往销售误导的情况发生。”

“FIC销售”只能说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而且处于试运营阶段,无法预测是否能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毕竟这个项目的龙头是理财,在此之下来卖保险,是否能够为客户所接受、是否会打开知名度并被市场认可,都还是个未知数。”

如何做到“家庭保险顾问呢”?

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客户是需要家庭保险顾问的,关键问题是我们能否成为一名合格的家庭“保险顾问”?只有做到以下几点,才有可能成为客户长期的、可信赖的家庭保险顾问。

从杜绝人情单开始

要想使客户能够把保险当成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必须使保险理念深入客户的心中,使客户及家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保险的好处。如果仅仅是碍于情面(或者因为我们一次次登门),应付性地签了一份保单,那客户将很难感受到保险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如果客户所签的保单是人情单、热情单,只要不中途退保就不错了,更不可能今后自己主动加保或给家人投保了。

在此,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坚决杜绝误导客户、欺骗客户的情况。如果有了上述情况,客户不但不能把我们当成可以信赖、依靠的家庭保险顾问,而且可能成为客户鄙视的小人,甚至可能导致客户对保险的厌恶,这是一条任何保险营销员绝不能碰的“高压线”。

在生活中成朋友

俗话说:人人心中有杆秤,你怎么对待客户,客户也会怎么对待你。首先,在选择险种、保额、被保险人时,是否真正站在客户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把个人利益放在一边。

记得有位营销伙伴,去收一位客户保费时,却意外看见客户原本红火的批发部关了门。向店主打听后才知道,该店已经无钱进货了,而且还有部分欠款没有收回。得知这一消息,这位伙伴再也没有提保险的事,而是把自己存的十万元拿出来让客户暂时周转,又找来自己当律师的客户帮助诉诸法律催还欠款。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问题得到了解决。批发部的老板感激这位伙伴,开始帮助他开拓业务,老板的批发部成为了这位伙伴的保险义务宣传站,为他积累了大量的客户。

这件事让我们营销员深刻认识到,只要我们诚心诚意地对待客户,客户也会同样真诚地对待我们。所以,我们只要把微笑服务变为满意服务,进而升华为感动服务,就一定会赢得客户的信任,从而成为客户的家庭保险顾问。

努力成为专业人士

要想做客户信赖的家庭保险顾问,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最好能成为保险专家级人物,这是非常重要的条件。试想一下,如果在国外,一名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对医学知识掌握肤浅的人,谁会聘用他(她)们做私人律师、家庭医生呢?所以,我们要有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能够给客户设计出适合其家庭结构、健康状况(家庭病史)、收入水平的计划很重要。

同时,还应掌握保险的保全知识,在客户信息(住址、电话等)变化时能给客户及时变更;具备理赔知识,在客户发生理赔事件后能帮助客户快速理赔等。如果再具备其他理财知识,例如银行储蓄、定投、短期理财等方面的知识,能在客户投资时给予意见,提供数据依据,就更能得到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人寿银行保险的组织模式


人寿银行保险逐步为业界所接受,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人寿银行保险这一模式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1995年前后,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如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为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大业务规模,争相与银行签订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协议,拉开了我国银保合作的序幕。

目前,银行保险已经成为寿险公司三大业务体系(个险、团险、银保)之一;在财险公司,银行销售的保单比重也在上升。

通过银保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兼具银行和保险双重特性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了客户多元化的需求,也促进了合作双方更快发展。经过多年的增长,我国银行保险(主要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形成了一定的业务规模。但近年来,由于自身原因及政策变化,银保合作也走入了困境,亟待突破和提升。

人寿银行保险的组织模式

人寿银行保险组织模式主要涉及银行和保险公司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拓银保市场的合作方式,二是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这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都需要思考的问题。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国内银行保险在自主的探索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组织模式:

1.代理销售模式。所谓的代理销售,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等渠道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手续费。这是人寿银行保险最早出现的一种组织模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主要的合作方式。在此模式下,银行仅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销售平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服务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往往通过向银行派驻营销人员、提高手续费标准等方式,协助银行员工提高保险产品销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销售业绩提升。

2.合作联盟模式。代理销售模式比较简单,发展一段时期之后,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觉得意犹未尽。因此,部分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或者战略合作协议,结成更为紧密的业务联盟,开展包括产品销售、代发工资、现金管理、资产托管以及人员培训等多方面合作。有时候,银保双方还会针对一定区域、特定时期或部分产品,建立“一对一”的排他性合作关系。在此模式下,人寿银行保险的重要性在双方都得到了重视和加强,合作关系相对牢固,合作内容更加广泛。

3.银行持股模式。在1997年之前,部分银行就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份,如交通银行(4.23, 0.00, 0.00%)长期持有太平洋保险[微博]公司的股份,工商银行(3.80, 0.00, 0.00%)长期持有平安保险公司的股份。后来因为政策限制逐步退出,但工商银行等仍然通过工银亚洲间接入股太平人寿。2008年以来,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获得允许,银行系保险公司大量涌现。到目前为止,5家大型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拥有了控股的保险公司,如农业银行(2.56, 0.02, 0.79%)的农银人寿、建设银行(4.26, -0.01, -0.23%)的建信人寿等。银行系保险公司依托于母银行,发展迅速。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如中信集团的信诚人寿、招商局集团的信诺人寿,它们与商业银行无直接的股权关系,但由于与中信银行(3.92, 0.04, 1.03%)、招商银行(10.83, -0.02, -0.18%)同属于一个集团,银保关系不同一般。而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银行(14.12, 0.00, 0.00%)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同与合作,自然更是紧密。

银行保险,银行保险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银行保险是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以各类银行卡业务或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等作为载体销售保险。由于具体运作的相似性,通过邮政渠道开展的保险业务通常也称为银行保险。

对于银行来说,该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是银行借助自身良好的信用形象和接触潜在客户的便利,代替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服务。小编整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种业务是保险营销业务,银行和邮政机构是其重要的销售渠道。

银行保险特点:

1、操作简便

银行保险产品一般对核保要求不高,购买手续也很简便,客户只要到银行柜台填好投保单、提供银行存折(储蓄卡)账号或转账号码就可以完成投保过程。小编整理。国外的银行保险可以结合多项金融产品(信用卡、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组合销售,且保费又可以通过信用卡或账户定期扣款。明确的扣款机制缩短了收款时间,操作起来十分简便。

2、险种设计简单

银行保险产品通常具备标准化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都相对更容易理解,险种的设计形式一般都比较简单。

3、成本低

与个人代理渠道不同,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不需要支付较高的佣金,只需支付少量的手续费,可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此外,银行保险的客户开拓成本和人员培训成本也比较低。

银行保险同其他保险产品一样,除了有保障的功能外,还有强制储蓄、准备个人养老金和子女教育金的作用,并且是财产隔离、免受债务牵连的工具。银行销售的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不是银行的产品,银行只是销售渠道。小编整理。银行保险的本质是保险,但是有比较强的储蓄性质。是否分红以及分红的多少具有不确定性。银行保险期限普遍较长,提前支取就是退保,如果时间太短连本金也回不来。

农业保险,全球农业保险模式有哪些呢?


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其中资金的投放、物料的消耗、产品的收获、资金的回收等都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不稳定性。为了保障农民收入稳定,政府推出了农业保险。那么全球农业保险模式有哪些呢?

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该模式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以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直接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全国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农业再保险。

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社会互助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代表是日本。其特点是:政策性非常强,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社,政府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再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

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欧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农民自愿投保。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政府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植

该模式主要以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其特点如下: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保险险种少、保障程度低、保障范围小,主要承保农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全球农业保险模式有哪些?综上所述可知,全球农业保险主要有四大模式,即美国和加拿大的政府主导参与型、日本政府支持下的社会互助、西欧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植。

邮储银行保险有哪些种类?


邮储银行保险是代理保险业务,指的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利用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在保险公司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支付保险金等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金融服务。邮储银行保险有哪些种类呢?邮储银行保险产品种类概括起来有以下4种:

1.分红险:固定的保底收益,保单年度末有红利分配,但红利不固定,并带有意外伤害致死或残、定期死亡等保障,适合风险承受力较低的客户。

2.万能险:分为投资和保障两个账户,收益来自专门投资账户的收益,有较低的保证收益(一般比分红险低),保障来自保障账户中保费资金的多少,两账户间可以任意调节,适合风险承受力中等的客户。

3.意外险: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邮储银行保险——相关链接邮储银行服务社会 五千万城乡民众获保险服务

邮储银行开办银行保险业务已有十余年历史,全国36000多个网点均可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邮储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涵盖了分红险、万能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以及重大疾病险、定期寿险、意外险、车险等传统保险产品,可为客户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险服务。十余年来,邮储银行利用遍布城乡的网点,为5000多万城乡居民提供了方便、快捷、放心的保险服务。2010年,邮储银行代理保费规模超过1000亿元,连续三年在银保市场中处于领军地位。

邮储银行网点众多,其中70%以上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持续将保险理念传递到广大农村地区,在农村保险服务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推动了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而且,在农村地区提供保险等金融服务,是一项投入很高、工作量很大但收益却较低的工作,但邮储银行坚持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保险等基础金融服务,积极承担服务“三农”的责任,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发展,使广大农村居民也享有和城市居民一样的金融服务。

邮储银行用储蓄概念卖保险 误导农民工

春节前,邮储银行误导忽悠返乡农民工存款变保单在全国大江南北多个县区、乡镇上演;春节后,不幸被邮储银行忽悠的农民工又进城务工,心里却被“无法全额退保”的事实压抑着,苦不堪言。"如果你看到有人在邮储银行网点哭天抹泪、大喊大叫,又吵又闹,这个人肯定是被销售误导,存款买成保险。遇到这种事情没什么大惊小怪的,我们都习惯了。"在北方某县城工作的王小帅(化名)告诉记者,而他任职的单位就在当地邮储银行斜对面,对于这种经常"大闹邮储银行"的戏码,他已经见怪不怪了。

长期以来形成的邮储银行自营机构和邮政局代理网点并存的经营管理模式,恰是近年来邮储屡屡发生管理问题的原发地之一。有媒体报道,监管人士曾用四句话概括了邮政金融改革难点: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资本金补充渠道窄、压力大,信贷业务风险隐患突出。事实上,邮储银行卖保险误导农民工的行为,严重违反此前银监会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等混淆销售的规定。据悉,中国银监会早在2010年就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销售人员该如何做好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的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银行保险的产生及发展,是近年欧美金融服务领域的一次重大变化。这种方式首先兴起于法国,中国市场才刚刚起步。与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实现客户、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三赢”。但总体而言,国内银行保险发展仍不成熟,在营销策略特别是产品策略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那么,对于银行保险销售人员来说,如何做好银行保险呢?如何销售银行保险?

银保销售人员保持理财师的身份

银行保险的兴起,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掀起了人们理财概念的重新审视,而这块的功劳当之无愧的应该送给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而从这一角度来说,银行保险销售要想有所作为,就要以消费者为中心进行销售技巧的学习和积累。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做销售的过程中是在与消费者进行如何更好的理财的一种培训,也是更好的解决购买银保产品和理财之间的关系的过程。所以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身份基本上就是以理财师的角度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建议,进行理财营销。

销售人员如何做好银行保险客户邀约

我们可以了解到几乎每一个步骤的达成都有赖于和客户的面对面沟通,所以理财营销的第一步就是要成功地约到客户面谈,要注意,所谓面谈,并不是和客户“见一个面”而已,而是要很正式地交谈。面谈的机会可能来自于客户正好要办理某一项业务(例如存款)到银行来,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向客户发出“面谈”的邀请,如果客户当时有时间就马上请进单独的会客室,如果没有就另约时间,并在该客户资料库里进行相应记录;大部分情况下面谈需要客户经理主动电话约访,所以打电话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技巧。

对客户经理来说,有可能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邀约客户(无论是面对面邀请还是电话邀约。因为邀约客户不可避免会遭遇拒绝)碰到几次拒绝以后有些客户经理就会想,哎哟,约客户见面太难了,要不就不见了吧,如果在电话里介绍一下产品他就买了多省事啊,要是不买那肯定是产品的问题,见面也白搭。你看,才刚刚开始尝试,就想跳过理财营销的前面所有步骤直奔主题,可是实践证明这是行不通的。所以我们还是要认认真真琢磨怎样吸引客户和我面谈?客户拒绝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我们永远无法做到彻底“消灭”客户的拒绝,只能尽量提高邀约的成功率,所以就得设计我们讲电话的每一句话,包括如何开场,提什么问题,怎么结束,用什么语气等等。经验丰富的顾问会针对不同的客户运用不同的邀约策略,刚开始和客户的关系还不够深入的时候,可以试试以客户服务的角度切入,把邀约客户面谈作为一项为他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来进行设计,那么客户接受的程度会比较高。

销售人员如何做好银行保险客户面谈

如果成功约到了客户,面谈时该注意些什么呢?一般来讲,每一次成功的面谈都需要达到三个基本要求:第一,是否达到了客户认为的面谈目的(这是我们邀约时向客户传达的信息);第二,是否给客户提供了对他有价值的内容或信息(这会影响到你下一次再邀约该客户时他对你的信任程度);第三,面谈结束时是否成功地引导客户进入了自己想要达到的下一个环节(例如预约下次见面)。为了达到以上这些目标,理财顾问需要在面谈开始前准备许多资料(例如风险承受度测试表、现金流量表或者相关的产品说明书等)、工具(名片、计算器、笔记本等)、以及如何开场、提什么问题,怎么结束等等。

相关链接:银保销售人员如何做好与不同客户群的交流

1、对于年轻的客户来说基本上都是本着朋友的心态去交流。

2、对于年龄偏大的顾客来说,要用一种尊敬或者是谦虚的姿态,即使在推销的时候也要少说多问,这样既可以知道客户对所需产品的意向,也让他们有一种骄傲感,毕竟年长的在经验上还是对产品的熟悉度都来得更加透彻。

3、作为一名销售员,一直要记得前辈的话“跟进是成功关键一步 ”,很多客户都不愿意下单有时候就是因为没有积极的跟进 ,也许一次跟进,客户还是没有意向,但是多次那就不一定了;

多次的话,客户会觉得你很重视他,很多的销售员会觉得很不好意思,一次次被拒绝后就想退缩了,但是坚持的话,总会有回报的,将心比心做,客户总会动容。

银行储蓄,储蓄型保险与银行储蓄有哪些区别?


网友问:按照规划的保险配置方案,最近打算购买一份重大疾病险,但听销售员的建议说是购买储蓄型的实惠,如果在保险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所缴的保费就当是存款储蓄了。想问问理财师,这类保险的储蓄功能和银行储蓄有区别吗?

 专业理财师:单从储蓄功能上看,储蓄型保险和银行储蓄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相似之处的,他们同是将一笔资金积累一段时间后提取。但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专业理财师指出,一方面,储蓄型保险有一定的强制性,投保人必须定期支付保险费,来保持保单的有效性。如果中途退保,或不缴保费,会损失本金并导致保单失效;而银行储蓄是自发的行为,银行无权强制储户存款。

 另一方面,储蓄型保险的红利没有固定的金额;而银行储蓄则是有固定利率。同时,储户可以随时使用储蓄账户上的资金,灵活性强,在时间和数目上没有任何限制;而储蓄型保险的持有者是保险期满后,才能支取全数保额,或合同有规定时间,才可以取回。

 储蓄型保险不仅具备了保障功能,又可以享受分红,因此是一种双功能的理财工具;而银行储蓄仅提供储蓄的功能。专业理财师提醒,储蓄型保险虽然与银行储蓄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但是终究不是投资产品,不要因为“储蓄”而储蓄,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保险和投资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

郑州公积金合作银行有哪些


郑州公积金合作银行有哪些?针对媒体近日炒作的郑州推出组合贷的计划是救市行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向郑州晚报记者表示,对组合贷的调研在2013年第四季度就在酝酿,因为需要走相关程序,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在今年的4月30日才召开,会上通过这个试行办法,加上组合贷的准备工作之前还没有到位,所以才在五一之后推出。由于赶上国内一些城市楼市限购政策放松,被一些媒体解读为郑州市出台救市政策,实际上只是时间点巧合,与救市没有关系。同时,这次还提高了公积金贷款门槛,一松一紧,都是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行的调整。

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赵进京也表示,郑州目前已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由于中原经济区、航空港区的产业带动,省会城市的龙头带动,十字交通、商业优势的带动,以及人口效应的带动,郑州楼市已形成了一种市场化的刚性需求,郑州没必要救市,更不会大张旗鼓救市,郑州此次推出组合贷款对购房者是好消息,开发企业也应利用机会加大商住房销售力度,做好企业现金流,但是算不上救市。

郑州公积金合作银行有哪些?据介绍,目前承办组合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百花路支行和中国银行陇西支行。市民在办理时,住房公积金业务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银行业务到受托银行对应网点办理。其中,建设银行组合贷款受理点为百花路46号附8号(住房公积金大厦二楼建行个贷中心);中国银行组合贷款受理点分别为建设中路11号(中行消贷中心)和桐柏南路32-1号(中国银行桐淮支行)。

陈建功提醒,打算使用组合贷款买房的市民,应先了解所购楼盘是否为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准入项目,且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如果不是合作银行,则无法使用组合贷款。

郑州公积金合作银行有哪些?实行组合贷款之后,以20年期贷款70万元的首套住房为例,按照现在银行基本上在基准利率上浮15%测算,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月还款需要5653元;如果使用45万元公积金贷款、2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来测算,按照按揭贷款基本利率上浮15%、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测算,仍然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则组合贷款月还款额需要5277元。这就是说,使用组合贷款,比单纯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每月少还376元,1年下来贷款本息可少还4512元。

郑州公积金合作银行有哪些?目前可以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只有在上述6家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的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原商业银行不同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可以投诉到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进行协调。

银行保险业务有哪些误区


银行保险代理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的一种业务合作方式,即保险公司依托银行的渠道优势,以及银行的客户群,由银行代为销售保险公司产品,银行从中提取手续费的一种合作形式。在国家利率低时,贷款不通畅时,银行代理保险是一种增加银行中间收入的好的方式,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则可以利用银行良好的信誉,优质的客户群,迅速扩大保费规模,抢占市场。

银行保险业务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成本可以不断降低,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

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提高高科技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代理收入。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增强客户忠诚度,从而增加同业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

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

银行代收保费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代理人的欺诈行为,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代理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

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殖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

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是银行应如实宣传保险产品,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必须告知顾客储蓄与保险的不同,如实宣传保险产品,提示购买保险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客户在不明晰情况下购买保险。

二是设立专职保险营销员,改变储蓄员兼职保险的现状,设立专职保险营销员,既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对客户更加负责,又减轻了储蓄员的工作压力。

三是坚决杜绝误导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银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或诱导客户,严格规范银行代理保险操作行为。

四是银行要处理好与客户、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养老金,养老保险的模式有哪些?


养老保险一直都是世界各国最重要的保险之一,也是被大众及其关心的一种保险。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1.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2.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还在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消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一部分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前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需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3.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8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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