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劳动保障网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解答

2020-11-25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吴中区劳动保障网即吴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目前,对于我国城市职工来说,社保主要包括“五险一金”,有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吴中区劳动保障网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失业人员拿到失业保险金审核单后到哪里办理申领手续?

吴中区劳动保障网:失业人员拿到失业保险金审核单后,可到如下地区办理申领手续:(1)姑苏区、高新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以外户籍人员,携带失业保险金审核单、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到原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镇)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2)姑苏区、高新区(虎丘区)、吴中区户籍人员,携带失业保险金审核单、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社区(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3)相城区户籍人员在相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吴中区劳动保障网: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吴中区劳动保障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计算?

吴中区劳动保障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的计算方式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须在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的范围内。

什么情况下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吴中区劳动保障网: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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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保障网:热点问题解答


年底对自己的保险进行体检,您是否有疑问呢?天津劳动保障网为大家提供专门的专业疑问解答,集中解决保险方面问题,有疑问的朋友可以致电咨询。

春节临近,天津劳动保障服务热线也异常繁忙。据悉,近期市民拨打12333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保险、社保卡、养老保险、社保基金、劳动关系五大方面,其中关于社保卡的补办、年终奖的发放等成为最热的关键词。

热点1:社保卡丢失如何挂失补办?

最近,一些市民拨打12333咨询,社保卡丢了如何进行挂失补办?对此,12333提醒:首先应持有效证件到相关银行联网储蓄网点挂失,并通知所在单位;然后,由所在单位填写《挂失补卡登记表》统一到单位所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热点2:外地务工者如何办理社保卡?

另外,外地务工人员在天津办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办理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社保卡,如没有办理社保卡可以到常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本人申领时带着身份证、本人头像电子信息照片、暂住证、工本费5元。社保卡的制发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

热点3:年终奖是不是必须发放?

春节临近,不少单位开始向职工发放“年终红包”,部分职工询问,年终奖是不是必须发放,发放多少与平均工资有无关联?对此,劳动部门表示,由于年终奖是一种奖励形式,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年终奖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完全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具体约定,或者由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但根据往年劳动者的投诉热点发现,一些企业把年终奖变成了加班工资的代名词。对此,劳动部门提醒,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有明确规定,而“年终红包”的发放与否及金额多少,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

热点4:工作时发病

最近一个月有几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发生猝死的案例。对此,有市民询问:“职工在工作单位突发心脏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据介绍,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视同工伤。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如果鉴定机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与医疗机构不一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热点5:“产假新规”

今年二季度,国家出台了新政策,延长了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天数。由于今年刚好赶上生育高峰年,很多孕妇都想要具体了解女职工产假的天数及新政策的执行日期。

据介绍,新公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超过24周岁的产妇生育第一胎子女可享受增加产假30天。由此计算,大龄产妇顺产生下第一胎子女,可以连休128天。

热点6:“婚假工资”

日前,中心接到职工吴某的投诉,称其在天津市某私营企业工作,月薪3000元。今年3月结婚,经单位领导批准享受10天婚假,但这10天的工资单位没有按其每月的正常工资计算,而是按照天津市最低标准1160元计算。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据介绍,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吴某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 政策法规的平台


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立的一个网站,是天津市市民及时了解国家劳动保障相关政策的一个平台。

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增加了“劳动保障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可足不出户,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就能查到自己的社会保险信息,增加了个人缴费查询的透明度。据介绍,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项目的一部分。通过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参保人可以查询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及个人账户等信息。参保个人使用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系统须注册登录信息,包括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或医保卡卡号,注册信息同时设定登录密码。如有忘记密码,可重新进行注册。无社会保障卡亦无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能提供查询。

天津社会劳动保障网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开展专项检查防范虚报冒领工资。根据《通知》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虚报冒领工资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

检查内容主要是各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和人员增减情况,重点是检查各机关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虚报冒领工资问题,包括:超编制、超人员计划考录招聘人员;减少人员后不做人员信息核销;人员工资待遇变化和基本信息变化不做信息调整;冒名顶替,虚报、瞒报人员信息吃空饷等行为。

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要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尽快对本地区、本部门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于10月15日前经主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局汇总后向市人力社保局综合计划处报送自查报告及附表(见附件)一份、并将事业单位自查报告及附表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一份,报告及附表信息采集时点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人事计划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切实发挥年度计划审批、增人计划、工资统发等人事计划管理手段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队伍的“进出口”管理和工资发放的工作程序。招聘录用人员和配备领导干部,均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人事计划,不得超计划、超编制招考录用工作人员。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审核和备案工作,并根据备案情况及时建立新进人员信息资料。加强减员计划指标管理,对调出、退休、亡故、出国不归、开除、辞职辞退等人员,要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管理信息资料。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发工资政策。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必须按规定在转办行政关系时一并转办工资关系。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认真核实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已经死亡、失踪或其他不符合领取离退休费条件的,及时停发离退休费。对在职人员参加全日制学历学习,公派或自费出国出境留学、长期离岗等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及时处理。

(三)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责任。进一步健全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并建立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人数和职工实际岗位如实申报工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责。

天津市2013年“春风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新特点,扎实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满足2013年春节后一段时期进城务工人员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三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85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13年1月至3月在全市统一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以服务保障民生为主线,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联合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缓解企业用工压力,促进就业工作良性循环,服务区域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二、活动主题

搭建供需平台,促进转移就业。

三、服务对象

(一)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

(二)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三)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四)其他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者。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市民了解政策的窗口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是南京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创立的网站,是市民第一时间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窗口。

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章,同时停用原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业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等8家单位的相关印章。上述8家单位社会保险费收支的银行账户户名统一变更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关于人保局2013工作要点

一、就业创业工作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加快推进失业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完成采集各项历史指标数据,强化失业动态监测分析报告制度,继续推进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

(二)强化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遴选资助优秀创业项目。筹备我市首届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开展2013届困难家庭毕业生登记。办好毕业生公益市场。做好第二批新疆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实习工作。

(三)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开展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调查,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开展“春风行动”,以新南京人服务中心为平台,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

(四)深入开展就业培训。全面开展青年大学生创业培训,审核确定青年大学生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2013年度青年就业见习培训机构。开展外来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发布2013年度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成果补贴项目。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应对人才交流旺季需求,办好新春大型系列招聘活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确保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巩固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成果。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换证工作,动态维护失业人员相关数据。做好201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二、社会保障工作

(六)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全市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网上平台建设,推进和完善企保、城居保之间的转移衔接以及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扩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联网结算的医院和药店范围。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做好省内异地就医结算试运行。

(七)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成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准备工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确保平稳启动,有序运行。完成2013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工作。

(八)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准备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及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继续推动完善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九)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启动企业退休人员第三轮免费健康体检。扩大通过“社保通”免费提供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信息的范围。

(十)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探索开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风险预警和决策分析系统程序。做好医疗保险门慢准入职能下移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拟定《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医疗保险诚信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服务窗口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升窗口规范化建设水平。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关于南京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加大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力度。有效凝聚社会力量关爱帮助残疾人群体,鼎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充分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主要措施:继续打造“圆梦行动”社会助残活动品牌。在每年“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开展好“圆梦行动”,通过残联牵线搭桥,向社会发布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需求信息,由社会力量直接帮扶困难残疾人改善生活质量,形成“圆梦行动”长效、常态的活动机制。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慈善事业。动员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知名企业通过慈善义举为发展残疾人事业贡献力量。积极引导和鼓励海内外知名人士以各种形式参与残疾人慈善活动,扩大残疾人慈善公益活动的影响力。落实有关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好善款和物资,实施好冠名品牌项目,提升残疾人慈善事业的公信力。

大力发展残疾人福利基金事业。争取多方支持,壮大残疾人福利基金规模,积极开展爱心捐助和专项募集活动。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筹集的善款和各级彩票销售筹集的公益金,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其宗旨的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慈善项目。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难点和重点。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保障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实施好《南京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残疾人工作提供立法保障、组织保障、财力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圆满完成本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上海劳动保障局便民解答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市民关于社会劳动保障的问题有很多,近日上海网友咨询:工伤人员治疗及康复期间哪些费用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支付?上海劳动保障局针对这些问题为上海市民做出了解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全局机构编制数297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上海劳动保障局便民解答

工伤人员治疗及康复期间哪些费用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答: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居民医保基金除个人缴费资金外,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段确定,2013年的标准为:⑴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⑵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⑶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7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⑷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

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常见上海劳动保障相关问题


什么是劳动保障?

上海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劳动者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资本、独立于其他任何人,成为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享有自主择业权的主人;用人单位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其他单位,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用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维护主体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2013年常见上海劳动保障问题2013年度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3)17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8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08元/月。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上海市工伤认定范围

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进单位一直没签合同,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延长工作时间是否有上限?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单位在多少天内必须报工伤?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劳动保障网简介


北京市劳动保障网是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北京劳动保障系统的中心网站。它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开通,2001年9月及2002年8月分别进行了改版,2005年10月再次进行了全新改版。

“北京劳动保障网”是为了统一、规范地宣传首都劳动和社会保障形象,落实“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的原则,向社会各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和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和信息的唯一窗口。

“北京市劳动保障网”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统一领导,北京市劳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维护、网络技术支持和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北京劳动保障网”是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建立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服务性网站的门户网站。“北京劳动保障网”提供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最新、最权威、最准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目前设有政务公开、资讯中心、在线服务、公众查询、媒体播放、网上培训、特色专栏、服务专区8个频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可在网上查询到最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文件;劳动者也可以非常方便的查询和咨询到所关心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北京市劳动保障网政策法规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的新特点,更好地满足春节前后来京务工人员、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和企业招聘用工的需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85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决定在全市开展“春风行动”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搭建供需平台促进转移就业

二、活动时间

2013年1月18日至3月25日

三、服务对象

(一)来京务工人员;

(二)本市有转移就业或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

(三)其他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者;

(四)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

四、活动内容

(一)宣传引导服务:以引导来京务工人员有序流动,促进本市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推动企业规范招聘用人为目标,充分利用海报、移动传媒、手机短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春风行动活动内容、就业政策内容、招聘用工规范要求以及诚信职业中介机构、用工规范诚信企业等内容。春节后返京高峰期间,有关区县要在来京务工人员集中的车站及重点集散地区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流动就业服务车”等就业服务窗口,在一线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全市主题宣传日活动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总工会、市妇联组织部分区县共同举办。

(二)岗位对接服务:春风行动启动前特别是春节前,各区县要抓紧深入一批重点用工企业,征集一批适合农村劳动者特点的就业岗位,同时做好企业用工变化情况的研判,对节后用工需求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在春风行动活动期间,各区县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劳动者专场招聘会”,“送岗下乡”等活动,为求职者与用工单位开展岗位对接服务;针对就业岗位需要,对农村劳动者提供定向、定单式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发挥“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的作用,做好本市农村劳动者跨地区转移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指导,举办内容丰富的职业指导活动。

(三)来京人员进出京流量调查:在春运期间,市人力社保局将组织开展来京人员进出京情况调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及时掌握来京人员进出京数量、就业意向等情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引导服务提供帮助。

(四)创业服务:各区县要积极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村转移劳动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应提供创业场地。主动为符合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农村转移劳动者落实补贴政策。

(五)职业介绍诚信承诺服务活动:各区县要积极倡导、推动辖区内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介绍诚信承诺服务活动”,签订《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诚信服务承诺书》,向社会发布一批诚信职业介绍机构名录。

(六)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各区县要加大本辖区农民工聚集的重点区域的监控,遏制非法劳务市场的形成。春节前后,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组织;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职业信息的行为;依法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为求职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亚社保网相关政策解读


三亚社保网是三亚社会保险局的官方网站,网站栏目清晰内容丰富,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节选了相关的三亚社保政策条例,具体如下: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从业人员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和其他具体业务工作。

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缴费登记管理和征缴工作。

财政、卫生、价格、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费征缴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0.6%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月缴费工资总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和缴费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变更和注销情况通知征收机关。

单位应当在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0日前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由征收机关核定。

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其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根据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九条征收机关、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单位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相关秘密。

第十条生育保险缴费管理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征收机关办理生育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社会团体登记等有关部门不予为其办理相应的年检手续。

单位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工商、社会团体登记等有关部门应当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参保人的生育保险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报请批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征收机关征收、管理生育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的年度收支情况由当地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45天计算;

(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30天计算。

(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30天计算。

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15天计算。

第二十条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

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从业人员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护理假期间,本条例未规定给予生育津贴的,其工资由原发放单位发放。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依照本款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待遇。

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从业人员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下列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三)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

(五)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二十五条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是三亚社保网相关社保条例的节选,如果想了解更多的咨询,请登陆三亚社保网或者关注网三亚社保查询专题。

常州市劳动保障网:常州筑牢社保网


为居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每一个政府的重要工作,常州市作为社保建设成功市区,近年来,为更多的市民带来了社保福利。

社会保障阔步走向全覆盖: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劳有所得。

常州市劳动保障网消息称,近年来常州市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低到高”的转变,实现了从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的转变,实现了从由覆盖企业职工为主向覆盖全体居民的转变,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覆盖所有人群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

都说低保群体生活困难,为什么常州的低保群体有保障;都说困难群体医疗难、上学难、住房难,为什么常州的困难群体在医疗、就读、住房,处处享受政府的关爱,答案就在财政部门。

常州社会救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当地财政部门舍得投入。近年来,常州财政部门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在民生投入上不惜力,2012年各类用于民生上的预算安排占整个预算的规模在55%以上,其中:市级财政2012年预算用于社会救助类的资金近1。4亿元。这些困难群众用他们自身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直接彰显出幸福常州的成色。

今年55岁的市民刘丽萍,家住常州,“现在我每月的养老金有2300多元了,四五年前还只有1500多元,近几年来涨得特别快,十八大报告让我对今后的生活很有信心。”

“年纪大了,得了糖尿病和高血压,一个月吃药要好几百,幸亏有医保,不然开销就大了。”家住金色新城朗园的张友忠今年已经76岁了,读了十八大报告,他还有一点小小的心愿,“医保的报销额度能不能再大点,让老百姓看病负担更轻一些。”

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常州的现状】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司马双龙向记者介绍说,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框架的“2+2”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同时,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目标初步实现,全市社会保险综合覆盖率达97%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20。5万、 161。4万、94。7万、99。8万、87。7万。另外,88万城乡居民纳入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48。5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率均达100%。

“我市根据各类人群统筹考虑梯度安排,稳步提高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及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今年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1849元,同比增长11。3%;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由220元/月提高到250元/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80元/月提高到110元/月。”司马双龙介绍,我市还减轻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今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达243元,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以上和70%左右。

【美丽新愿景】

司马双龙介绍说,到20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工伤、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初步建成“15分钟社会保障服务圈”。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达98%以上,档案接收率达93%以上,周期免费健康体检率达100%。

【常州未来计划】

常州财政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力打造社会保障最后一道防线。

一是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综合确定城乡低保标准,我市月人均收入低于500元的城市居民和低于390元的农村居民均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建立医疗救助机制。将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等七类城乡困难群体列为救助对象,大病门诊和住院起付线内费用全额救助,超出部分按70%救助,年度不超过5万元;其他门诊按70%救助,全年不超过300元。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已延伸至各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是建立低保边缘户救助机制。对虽不属于低保范围,但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发放价格补贴、年终一次性救济,给予享受医疗救助等待遇。

四是建立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3%——5%之间时,按月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低保的1/12;涨幅在5%以上时,再增加50%。今年以来市区约4。2万人或户享受到价格补贴,累计发放近800万元。

五是建立住房保障救助机制。低保、特困家庭的廉租房租金补贴由每人每月12元提高至16元,其他廉租房租金补贴家庭由10元提高至14元等,2012年已发放补贴1361万元,惠及3702户。

株洲劳动保障网简介及职能介绍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株洲劳动保障网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株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株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株洲县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下设就业局、社保局、医保局、农保局等四个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业务股室22个,现有工作人员66人。主要负责全县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以及劳动就业服务、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工作。

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和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经办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株洲劳动保障局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有所事、失有所保、病有所医、伤有所治、老有所养、规范用工”的总体目标,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株洲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9年,株洲县被列为全国首批、株洲市地区唯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县。在株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精心组织、积极落实下,株洲县新农保试点工作进展顺利,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参保缴费率位居全省首位,成绩喜人。

株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始终秉承“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大力开展便民服务,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了劳动部门的良好形象。近年来先后获得“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第一名”、株洲市委、市政府“文明建设红旗单位”、“株洲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先进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为民办实事先进单位”、“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株洲县县委办“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共青团工作先进单位”、株洲县委、县政府“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

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影响,2012年以来关于工资拖欠的维权比例有所上升。记者从株洲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目前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投诉工资拖欠的,占到总投诉电话的60%至70%。讨薪投诉持续增多,而其中有一半以上是“白手讨薪”。由于农民工未保存有效欠薪证据或证据保存不全,导致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后工作受阻,调解有困难。

株洲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醒,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要留好证据,及时、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做工时要与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等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及方式等;做工时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如劳务协议、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证明身份证件、考勤记录。工程竣工或到年底未结清工钱,要由项目部出具工资欠条并加盖印章,最起码也要由“包工头”出具工资欠条(能让项目部加盖印章或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最好),掌握施工单位负责人名字、手机号码等信息,尽快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时提交欠薪依据,写清楚被投诉单位(项目)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所从事的工种、工作起止时间及被拖欠工资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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