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企业推动管理详解

2020-11-24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社会福利经历了从消极救治到积极预防、由部分人的社会责任转变为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的发展历程。它的发展趋势是:将随着社会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越来越为全社会共同关心;在国家的统筹下,日益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相结合,创造有利于社会成员个人与集体发展的社会环境;通过推进社会的现代化,加速科技革命,加强家庭和社区等的功能,进一步改善公共环境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展国民教育,进行城市改造,增加住宅和公共福利设施,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质量。

现阶段我们国家正在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建设。近日召开的苏州市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十二五”期间,苏州民政事业将围绕“建设民生幸福、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军民融合式发展、提升民政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四大工程,助推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据介绍,以困难、弱势、特殊群体为主要受惠对象的民生幸福工程是“十二五”期间苏州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经济组织。其福利特征表现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政府规定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80年代中国为35%以上;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酌情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所减免的税金全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奖金;有条件地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中国的社会福利企业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工业合作协会(1938年成立)所支持的、安置伤残战士参加生产的慈善组织“伤兵之友”,边区人民政府管辖的“残废院”,国民政府社会部下属的“重庆实验救济院残废教养所”等,均属社会福利企业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地在1950年前后,广泛建立了由民政部门领导的,由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组成的生产单位。这些生产单位具有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多重性质,人员组成和名称均不统一。50年代中期以后,发展成为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福利工厂。1957年,国家在税收及产、供、销方面提出了保护和扶持措施。1958年,这类工厂增长较快。195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内务部决定将社会福利生产统一纳入地方计划,60年代中期,产、供、销、劳动工资和统计等也纳入计划轨道。80年代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单位逐步发展为社会福利企业,数量有较多的增长,企业管理逐步向科学化的方面发展。到1989年底,中国城乡已建成社会福利企业41611个,拥有职工163.4万人,其中残疾职工71.9万人,占该类企业职工总数的44.0%;全年总产值261.5亿元,实现利润17.3亿元。

全国政协委员计时华:推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立法

“就业一直是残疾人实现自立自强的重要途径。”全国政协委员、民革省委会副主委计时华决定,这次要替残疾人群体说说话,希望有更多的政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计时华调研发现,残疾人就业难和当前福利企业处于困境有密切关系。近几年,不少福利企业基本处于“三降一升”的状况,即企业完成工业产值同比下降、实现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完成应缴增值税同比下降、经营亏损数同比上升。

就此计时华建议提高现行对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幅度,改变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中的不合理标准,尽快推进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立法进程,推动地方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的优惠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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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简介及基本内容


很多人听说过社会福利,但是大多数人对于社会福利并不是很了解?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认识社会福利的基本知识。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社会福利,主要指社会服务事业及设施。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

(二)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

社会福利一般包括现金援助和直接服务。现金援助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收入补贴等形式实现;直接服务通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实现。主要内容有: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住宅服务、孤老残幼服务、残疾康复服务、犯罪矫治及感化服务(见矫治社会工作)、(见感化教育)、心理卫生服务、公共福利服务等。服务对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军人及其家属、贫困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家庭等。服务的形式有人力、物力、财力的帮助,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养、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个案服务、群体服务等。

按享受对象类别来划分,社会福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l)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福利;

(2)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职业福利;

(3)专为老年人提供的老年福利;

(4)为婴幼儿、少年儿童提供的儿童福利;

(5)为妇女提供的妇女福利;

(6)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

在日前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通报了2013年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重点工作。

这些重点工作分别是: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广泛深入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和“敬老爱老助老工程”活动,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拓展儿童福利事业,落实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强儿童福利立法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慈善事业法立法工作,协调制定支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社会福利机构呼吁提高残疾人福利待遇


在我国残疾人是弱势群体,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帮助,针对残疾家庭的社会福利情况,在今年的两会中成为了会议的热点讨论内容。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讨论“我要为残疾人说几句”

“我要为残疾人说几句”,全国政协委员胡志斌,开门见山,“今天这个小组讨论,大家都关注到了弱势群体。”

3月5日下午,政协福利保障界别小组讨论会上,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胡志斌说自己经常到农村和乡镇去,他以自己的经历说道:“有的残疾人家里真是家徒四壁,有的人家两个孩子都是残疾人,父亲非常勤劳,一年四季在外打工,母亲种一点地,一年挣三四万元全给孩子看病了。”

听到这里,会场有些原本在交流的委员顿时安静了下来。

胡志斌补充说道,有的家庭,一旦有人残疾,那就是一个灾难。

“我也是个残疾人”,在场的云南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李丕钧委员接过话来,继续阐述这一话题:“国家应加大投入。”他提高了音量,“但每个省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发放的标准也应该不一样”。

记者统计,当日下午,在场发言的16位政协委员中,有9位都提到了提高残疾人补助标准。“100块钱给普通家庭还是残疾人家庭,意义是不一样的。”胡志斌补充说。

据悉,北京市残联、市民政局等部门不久前联合下发《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每接收一名残疾人,政府将给予其每人每月200至300元的运营补贴。

市残联数据统计显示,本市目前至少有2万名残疾人有托养需求。按照本市相关规划,到2015年,本市的专门托养机构和养老场所将可以向残疾人提供1.2万张床位。为减轻残疾人的家庭负担,此次下发的办法明确,只要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市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残疾人在入住托养机构时均可享受补贴。

按照该办法,对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残疾程度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二级、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对于享受低保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补贴600元。

据了解,年满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将享受本市老年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减免待遇。

对于接收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政府也将给予运营补贴。此外,收住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社会福利机构,如需要购置康复器材的,也将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收住残疾人2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收住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详解社会保险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语已经非常熟悉。过去常说的所谓“劳保”已经逐渐被时下的“社会保险”所代替。

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社会保险 (简称社保,英文名: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五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具体缴纳比例及缴纳上下限可以咨询当地社会与劳动保障部门

社会保险是政府统筹的一种社会福利措施,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个人交保是养老和医疗两个险种)。目前企业保险费用一般由地税代征,代征金额-养老保险:应付工资19%(企业承担)和8%(个人承担,工资中扣;此款列入工资单代扣项可抵个税计税基数)共27%(有些地区企业缴费基数最低可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其余险种按一定比例或一定定额交纳。企业新开户带税务登记证、公章等(个人开户,有些地区须是非农户口(带身份证)或农业户口个体工商户(带营业执照、身份证))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个人缴费须到社保指定银行开折交纳。所交保费由政府统筹安排。有交养老险的,到达退休年龄,交费满15年的,不管有无单位,即可申领退休金。交医保的,退休前可享受大病住院医保(须到单位/个人到社险开医保住院联系单),单位开通医保账户的,还可享受门诊医保;退休后可享受门诊和住院医保。交工伤险的,受工伤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交生育险的,生育子女可享受生育补偿金,交失业金的,失业期间手续齐全可领失业金。

简言之,你现在交的保费,通过政府分配给退休的、生病的、受工伤的、生育的、失业的人们使用,等你遭受相同境遇或退休,你就可以从政府享受别人的付出了。

社会保险是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福利措施之一,也许有地区差别,但大纲是相同的。最准确的信息,你可以上当地社保网查询或到当地社险办业务窗口咨询。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商业保险是人民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订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投保者的基本生活。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就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商业买卖关系。商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面。只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某种保险契约,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就能获得享有这种保险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方面。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的确定即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的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还要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做到逐步有所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经营的人民保险公司进行自行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6)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企业团体险 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


企业为求人才会不惜用重金招揽,会想方设法为员工特别是优秀员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培训机会和发展空间,还会提高薪资水平等。但专注研究企业人力资源的专家发现,对优秀人才而言,并不难找到一份薪酬有竞争力的工作,但如果能更多考虑人文关怀,给他们包括他们的家人提供充分的保障和贴心的福利,他们才最容易在企业中安心就业。

确实,现代企业竞争的重点是人才竞争,人才优势是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保证。如果企业有完备的、系统的福利保障制度,就能留住人才、吸引人才,而购买团体险就是其中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由企业出面购买团体险的好处很多。不仅能稳定军心,也能有效控制成本,起到“花小钱办大事”的效果,能有效转嫁企业风险。

从首例团体保险的投保至今,团体保险已经有90年的发展历史。在西方,保险市场高度成熟,但团体保险的市场成长仍经久未衰,各家保险公司仍致力于开发新产品,探索潜在的市场。在美国,各种劳工组织将团体保险纳入劳资协议中,使其成为劳工福利。在英国,企业将团体定期保险成为退休年金制度的一部分。在德国,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占有率极高。在法国,团体保险主要是用于补充社会保障的不足。

在我国,团体保险逐渐成为企业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通过购买保险来处理人才中途流失、员工生老病死等风险的发生以及带来的财务压力。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团险对于人数的最低要求是10人以上,被保险人数应当占企业员工总数的80%以上,也就是说10人以上的企业就可以考虑购买团体保险。

那么企业如何购买团体保险呢?首先,应当弄清楚企业本身的保险需求,在弄清楚自身的保险需求以后,企业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购买团体保险,由保险公司的团险业务员拟定保险计划;企业团体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个人寿险代理人是不能销售团体保险的。

企业当然还可以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来购买团体保险,由保险经纪公司综合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情况,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度身定制保险计划。

一般来讲,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和定期寿险是保障的基础,在购买团体保险时应首先考虑。这类保险保费较低,可为员工提供基本保障。如果要进一步为员工提供更周全的福利保障,还可在此基础上加上住院(门诊)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等。后一类保险保费较高,但更能体现企业的员工福利,适合预算充裕的企业投保。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产品和服务,市面上也已经有保险公司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保险计划。比如,中宏推出的团险产品就非常灵活,可以根据中小客户的不同需求推出适合的套餐,如最新推出的意外计划和综合计划,可对客户进行量身打造。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购买团险的人数,保险公司是有一定限制的。风险较低的一、二、三类行业,团体投保的最低投保人数通常为5--8人,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的团体投保,最低投保人数须达到20人。

如果你是企业主,不妨考虑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花钱不多却可以稳定“军心”,留住人才。如果你是企业员工,老板却没计划没预算为你买团险,那么也可以联合几个同事进行团体投保,以绝对便宜的“批发价”买进自己所需的各个险种。

社会保障,推动城乡社会保险统一 造福百姓民生


上海市人社局今天透露,根据该局与上海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将出台十项举措,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据介绍,《实施意见》中的主要政策包括: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上海医保联网结算系统。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根据《实施意见》,上海还将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上海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上海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等。

此外,上海还将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如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

失业保险的申领方法:单位退工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然后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保险知识汇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

(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8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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