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包含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四大种类。
美亚的保险产品中有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这类保险的产品特点是:
1、意外医药补偿:是医保的得力补充! 2、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用可获赔偿。3、在承保范围内,不论自费药,进口药,都可保!4、全年意外事故理赔不限次数。
美亚健康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二)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三)健康保险的给付
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四)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五)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六)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七)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健康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只有有了健康的体魄,才能更好的投入到生活工作当中。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触及到每个家庭的今天,很多习惯了公费医疗的人却仍不知道如何安排自己的健康保险计划。一些人觉得既然有了社会医疗保险,就没必要再花钱买商业保险了;而另一些人走了相反的极端,买了许多种商业医疗保险,最后却发现和已有的社保保障相重复。那么,老百姓应该如何设计自己的健康保险计划,做到既经济,又能得到最大的保障呢?
现今时代,环境污染、精神压力等诸多因素,使很多人的健康状况堪忧,对此,我们一要预防、呵护自己的健康;二要预备,使自己能够病有所医。然而,面对“看病难,看病贵”的医疗现状,人们发现即使有社保,无论大病小情,不少的医疗费用依然要自己掏腰包。
笔者认识一个阿姨,冬天地滑不慎滑倒,小腿胫腓骨骨折。经诊断必须植入钢板进行固定,整套价格为8000元,属社保以外项目。住院一个月,床位费每天40几元,伙食费10元,护理费每天10元,手术费1250元,加上其他医疗费用总计为2万多。出院后社保报销9500元,还须自付10000多块钱。报销尚不到一半。其实这是大多数人的真实写照。所以,只有社保是不够的,这时商业保险就完全可以作为社保的补充。
目前,我们的社会医疗保障是“低水平、广覆盖”,大众所享有的医疗保险有不少的限制。报销数额就是一个很大的限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共付段和封顶线。起付标准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共付段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
其次是报销范围的限制。某些药品(新药、进口药、贵药等)以及一些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都不在社会医保报销范围之内。而且社保的报销都是事后的,而且对误工、营养品之类的费用都不覆盖。
由此,社会医疗保险仅仅是家庭安装的木制大门,只能提供基本的防护功能。但是对于对于“蟊贼窃匪”,仅凭这一道防护,是非常单薄的。若想进一步增强个人或家庭的健康防护能力,还需再安一道“防盗门”——商业健康险。
l什么是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理赔有什么特点?
健康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健康保险包含损害补偿的因素
健康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由于疾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的医疗费用损失,这种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医疗保险可以具有补偿性,即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但只在某些特定保障项目中使用,如住院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当医疗保险采用补偿方式时,保险人通常是按照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需治疗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补偿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避免与减少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因此,有些国家将疾病医疗保险列为损害保险,赔付金额应在保险金额之内且最高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一般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为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某些医疗费用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3、健康保险除了医疗费用保险是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外,其他大部分健康保险的保险金是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疾病或伤害的类型、严重性、原因及持续时间,在最高限额内按约定百分比或按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健康保险既有补偿性的保险,又有定额给付性的保险。
4、医疗费用分摊条款是健康保险的又一主要特征
该条款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用以鼓励被保险人将医疗费用控制至最低,从而有助于保险人将医疗给付保险的成本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医疗费用分摊条款通常采取免赔额和比例分担两种形式。免赔额通常是一个固定额度,只有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一固定额度,保险人才开始支付该保险下发生的医疗费用,这样可以减少许多小额的医疗保险索赔。医疗费用分摊的另一种形式为比例分担,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比例给付方法。这样,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节约。
5、通常情况下,健康保险的保险单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多次理赔,即被保险人在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额度内,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发生多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均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健康保险中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解释如下:
(1)、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就是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险种)。此类险种保障的是病人为了治病在医院里发生的各种费用;
(2)、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目前国内最常见的此类险种就是重大疾病保险,因为所保的疾病往往会给被保险人带来高额的费用支出,例如恶性肿瘤,心脏疾病等等,所以一般要求投保时的保障额度较高。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疾病确诊之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3)、收入保障保险,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此类保险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是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比如我们常见的住院津贴类的保险。
(4)、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在健康保险中此类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类保险,因为在国内刚刚起步,(除部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推出此类险种外,例如:人保健康无忧系列长期护理保险,传统寿险公司很少推出,)可能市场上见到的不是太多,但在国外比较流行的。
什么是健康险的观察期呢?保险专家介绍说,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该时段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住院医疗类保险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则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观察期分为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该条款中,健康观察期为90天。“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理赔条件中的“30天”就是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或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也就是说,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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