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使职工未能充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补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某系被告宁国某公司职工,2007年5月22日下午,原告在工作工程中右手掌不慎被齿轮绞断。经法定部门鉴定,梁某致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为四级。同年11月,第三人宁国市医保中心以被告为原告缴付的工伤保险费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款32047.66元拨付至被告处。被告扣除已为原告报销的医疗费后,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两个月)、工资等共计26907.52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原告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原告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大大降低,遂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和仲裁,未果后,原告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并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在本单位公示。被告未尽上述义务,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11301.66元,并按月承担伤残津贴差额470.90元至原告退休时止。
赵鸿荃许道锋
新职工进入公司后,公司应该按照要求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公司没有为新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而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而当新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公司已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照样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李某的公司没有替新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公司有为老员工有购买工伤保险。上班期间因操作不慎,造成左手被砸,落下九级伤残。近日,李某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曾要求公司承担28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公司以其为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保险公司已经向李某理赔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方面,公司不应将工伤保险等同于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是国家为在生产经营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险具有强制性,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一旦出现对应事故,则从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而意外伤害险是指当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的意外伤害后,受益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金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该保险不存在强制性,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理赔费用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
即对于工伤保险,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办理;而对于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同时,两者互不取代。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就是说,公司为你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虽并没有为法律所禁止,甚至为国家所倡导,但只能算是公司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给你的一种福利,公司在与此同时,仍必须为你办理工伤保险。
从下个月开始,也就是今年11月1日起,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单位欠缴社保费将被强制扣费,比如,员工入职一月开始单位就必须缴纳社保,逾期不缴罚款3倍。另外,如果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员工出现工伤,因单位不能及时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单位承担。比如,昆山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因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昆山法院判决由该科技公司赔偿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4284.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50元。那么,单位如何缴纳社保?需要哪些手续呢?
单位如何缴纳社保?一般而言,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流程如下:
1、先在企业的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2、将企业内已参保的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帐户3、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这是到企业开户银行办理)5、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由于各地的开立企业社保帐户所需资料不一样及办理增加员工社保手续也不一样,政策也经常调整,所以具体所需资料应按所在辖区社保规定办理。
单位如何缴纳社保——相关资讯社保申报缴纳新规:单位欠缴社保将被强制扣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据了解,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 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保问:我去年6月到鄞州一家单位上班,试用期是3个月。我昨天查社保记录发现,单位没有给我缴纳3个月试用期的社保。如果我辞职的话,能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员工入职试用期开始,就已代表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未缴工伤保险单位不愿赔偿
年轻员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但是单位因没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而不愿意支付巨额赔偿。近日,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死者家属讨回了46万元赔偿金。
8月1日,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两位来自贵州的老人。他们的儿子杨某在北仑打工,今年5月值完夜班回家路上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年仅19岁。
杨某虽被保税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死亡,但是杨某所在的物业公司因为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而一直不愿支付巨额的赔偿款。
两位老人生活一直比较困难,在悲痛的同时不禁为将来的生活担忧。无奈之下,老人找到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拿到相应的赔偿款。
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了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为其仲裁代理人。
经过多天的材料准备后,8月8日,两位法律工作者代受援人向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9月3日,受援人与两位法律工作者一同参加了仲裁庭审。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两位法律工作者结合赔偿款能否及时到位及公司承担能力等因素,向受援人进行解释、分析,建议尽量通过调解解决。
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物业公司在9月11日前将46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到位。
9月9日,杨某的家人收到了这笔工亡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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