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0-09-29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责任。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减少付出而不为劳动者投保。

所谓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这些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或者雇工按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根据这些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没有为职工缴付工伤保险费。违反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因而,必须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既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分担了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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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读工伤保险新细则


从去年1月1日至今,《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去年12月28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原《条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解释。

在哪个单位发生工伤由哪家承担责任

政策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都得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承担责任。

解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就要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

加班路上出车祸算工伤

政策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这里“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突发疾病起算时间细定

政策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解读: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申请组织包括各级工会

政策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解读: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是区县的总工会,都可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不必经单位同意

政策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

解读:只要是个人或者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持什么意见、签不签署意见均不影响职工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费用

政策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旧伤需工伤医疗机构证明

政策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解读:旧伤复发的界定根据《工伤证》个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

遗腹子女享受抚恤金待遇

政策八:职工因工死亡,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解读:抚恤金待遇享受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亲属没任何生活来源的。未满18岁的,或者在死者生前妻子已经受孕的子女,必须是在职工因工死亡时发生的才按上述标准享受。

用人单位,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是什么?


落实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大任务,企业或用人单位负有首要责任,这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伤保险的要求确定的。企业正确认识、认真履行应尽责任,是工伤保险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

(1)企业责任具有法律强制性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相应的责任或义务。国家运用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履行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实施工伤保险过程中,企业或用人单位尤其要强化法律意识。

首先是劳动安全卫生责任。企业在事故前要切实搞好劳动保护,不发生或尽量减少工伤,比事故后再进行赔偿,是更积极更有效保护职工权益的办法,因此,工伤保险制度也要求企业强化劳动安全卫生责任。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在《劳动法》第六章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国家历年来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规章和管理制度,都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违反了,要受到政府监察监督机构的处罚,如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强制性超过了其他劳动保障制度,因为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责任重于泰山。

其次是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的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见《劳动法》第72、73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也要给予一定处罚。当然,由于社会保险立法滞后,这方面的强制措施还较少。1999年初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已明显加大了执法力度,例如:对于欠缴保险费的,除如数追缴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对于没有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直接责任者要进行罚款;对拒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等。

最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还有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和《民法通则》来保障实施。劳动争议仲裁意见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如果工伤职工向法院诉讼用人单位,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判决给予工伤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死亡者生活补偿费等费用;造成残废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试行办法》对企业责任的具体规定

1)必须执行工伤保险制度。《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是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不仅包括城镇企业,也包括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也应参照该办法执行(见第61条)。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一是应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二是尚未参加统筹时,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见第4条)。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7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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