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购哪类保险可合理避税?

2020-04-03
保险如何合理规划

购哪类保险可合理避税?

近来,记者发现,利用保险规避“赠与税”的案例层出不穷。昨日,家住新区的杨先生向记者咨询:“是所有的保险都具有避税功能吗?投保哪类保险可以合理避税,并保证资产保值升值?”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所谓的避税业务,并不是什么新险种,更多的都是原有的保险和理财产品,以终身寿险或定期寿险为主,这类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避税作用。但其他诸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则不具有避税功能。

“低收入人群买的是保障,中等收入人群为的是理财,高收入人群更多的是为了资产保全和转移。”国内某大型寿险公司分析师孙斌告诉记者,最近半年,谈成了几单保额较高的保险,投保者大多数都是看中了保险的避税功能。因为寿险属于生命资产,免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人寿保险是专属于保险受益人自身的权利,大于债权,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给付偿付债务。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保险者欠债或者破产,其保单效力不会因此改变,法律不能强制受益人用保险赔款进行偿还。对于许多经营产业的富裕阶层来说,这可以保障其子女享受到保险权益。

“从社会保障角度来看,国内医疗保险制度将面临重大改革,保险的避税功能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律师表示,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带有避税性质的保险产品合理利用了国家政策,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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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可避税的理财产品介绍


理财产品是否要纳税,对投资收益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理财行为中,绝对不能忽视理财产品是否纳税这个问题。那么,现在市场上有那些理财产品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目前,教育储蓄存款,国债,开放式基金,人民币理财,外币理财,信托,保险都是不用纳税的理财产品,我在这里一一为大家介绍,以供YY的朋友们在投资理财中进行参考。

教育储蓄存款

在所有的储蓄存款中,只有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利息所得税为20%。因此,投资教育储蓄能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增加20%的投资收益。此外,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综合免税和利率优惠两项实惠,教育储蓄存款的收益至少是同期限零存整取存款的1.76倍。

目前,国家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因此有适龄学生的家庭都可以投资教育储蓄。在就读小学,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最高2万元的免税优惠。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念到博士,可享受总计8万元的免税优惠。教育储蓄到期销户时,要能提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才能享受利率和免利息税的优惠,否则按零存整取储种计算利息。

国债和特种金融债

债券由于其收益稳定,风险小,成为保守理财者热衷投资的理财产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债券中,只有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对来说,大众投资的绝大部分是国债。

国债风险几乎为零,利率略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从长期来看,个人投资国债还是较为合理的。由于免税,即使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略高于国债,但扣除税款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低于国债。

国债有两种:凭证式国债,记帐式国债,相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比记帐式国债的收益率要高,但是流动性较差。

人民币和外汇理财产品

目前,许多家银行推出各种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对于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汇理财产品,暂时免征收益所得税。人民币和外汇理财产品属于专家理财,是由具有多年金融产品交易经验的投资专家进行理财操作。和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和外币理财的最大优势在于银行掌握了一些只有银行才可以进入的投资领域,确保可以获得较高收益,且可以回避很多市场风险,但流动性不佳。

理财产品是否要纳税,对投资收益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理财行为中,绝对不能忽视理财产品是否纳税这个问题。那么,现在市场上有那些理财产品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目前,教育储蓄存款,国债,开放式基金,人民币理财,外币理财,信托,保险都是不用纳税的理财产品,我在这里一一为大家介绍,以供YY的朋友们在投资理财中进行参考。

教育储蓄存款

在所有的储蓄存款中,只有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利息所得税为20%。因此,投资教育储蓄能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增加20%的投资收益。此外,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综合免税和利率优惠两项实惠,教育储蓄存款的收益至少是同期限零存整取存款的1.76倍。

目前,国家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因此有适龄学生的家庭都可以投资教育储蓄。在就读小学,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最高2万元的免税优惠。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念到博士,可享受总计8万元的免税优惠。教育储蓄到期销户时,要能提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才能享受利率和免利息税的优惠,否则按零存整取储种计算利息。

国债和特种金融债

债券由于其收益稳定,风险小,成为保守理财者热衷投资的理财产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债券中,只有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对来说,大众投资的绝大部分是国债。

国债风险几乎为零,利率略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从长期来看,个人投资国债还是较为合理的。由于免税,即使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略高于国债,但扣除税款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低于国债。

国债有两种:凭证式国债,记帐式国债,相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比记帐式国债的收益率要高,但是流动性较差。

人民币和外汇理财产品

目前,许多家银行推出各种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对于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汇理财产品,暂时免征收益所得税。人民币和外汇理财产品属于专家理财,是由具有多年金融产品交易经验的投资专家进行理财操作。和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和外币理财的最大优势在于银行掌握了一些只有银行才可以进入的投资领域,确保可以获得较高收益,且可以回避很多市场风险,但流动性不佳。

开放式基金

随着近一两年来股市火暴,开放式基金高达100%以上的投资收益,几乎让所有想赚钱的人都成了“基民”。投资开放式基金不仅有获得高收益的机会,还有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惠。

开放式基金由专家理财,收益率比较高,并且流动性好,变现性强,适合长期投资,但从目前的市场来看,投资开放式基金要想获得和2006年一样高的收益,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目前股市震荡的情况下,投资偏股型,配置型的开放式基金还有可能会亏钱。

信托产品

信托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的财产管理行为。目前国家对信托收益暂不收取个人所得税,因此,它是一种不错的理财产品。

信托基金投资范围广泛,如投资于企业,股票,债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从投资收益来讲,信托的到期收益率要明显高于同期相同的债券和储蓄。从理论上讲,信托投资的风险介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但因信托计划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实际上要大于买股票的风险,且流动性较差。

保险产品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任何保险金都是免税的,即领取保险给付和理赔金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为此,在购买充足的保障之后,可将不需急用,且没有更好投资渠道的资金购买投资型或分红型保险,让保险公司的专业理财团队为你打理财产,获得稳定收益。

对于有大额资产留给后代的理财者,选择保险理财再合适不过了。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完善,征收遗产税应该是必然之事。按照国际惯例,遗产税一般在40%以上。子女继承遗产之前,必须先筹一笔遗产税款。如果父母没有事先进行遗产规划,身故时又没有留下足够的现金和存款,庞大的遗产税往往会成为子女沉重的负担。面对如此高比例的税收,合理规避遗产税就成为富裕人家的一个理财重要任务。

因此,保险是最佳的规避税收的理财方式之一,它可以确保完整地将资产转移给下一代。但是同样的,大家在购买保险的同时,要注意不要过多投入,因为保险从家庭收入支出以及理财的角度上来说,最好不要超出家庭收入的15%,这样的资金配比才是最合理的。

保险知识,境外避税小常识


事实上,由于保险发展的历史阶段不同,同时国家与国家的社会保障程度不同,都使得境内的保险,包括“高端险”与境外的产品会有不少差异。中德安联首席市场官黄长青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中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还在完善之中,“保而不包”的情况还会持续一段时间,这就需要每个人为一些基础保障,如养老、医疗等方面早作准备,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对于高端客户,也是需要通过保险来保障自己目前的高品质生活。

而境外尤其是高福利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已经非常完善,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需求虽然与国内有些共性,但可能更多地从全面角度出发,如牙类保险,乃至宠物保险等等,对于高端人群,面对高额的遗产税,使用保险合法避税也是一种选择动机。保险环境的不同造成了保险需求的不同,而需求的不同使得我们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国外的产品。

一家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为本报记者梳理了一下新加坡、台湾地区等市场上所谓“高端险”情况。

新加坡的富裕人群,对保险的接受程度相当高,包括高端的医疗保险、重疾保险、失能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等,都几乎人人必备。除此之外,投连产品也尤其受到这个人群的青睐,主要是因为能够为这个客户群提供一个专业的、相对稳定的投资方式。由于新加坡本国的投资渠道和市场规模较小,一些帮助客户投资全球资本市场进行风险分散的商品成为主流。因为新加坡的所得税比较低,大多数投资收益都免税,所以税务安排并不是购买保险的一个主要考虑因素。

中国台湾的富裕人群,对保险的接受程度也很高,保险渗透率非常高。但产品需求上就与新加坡有很大不同。因为中国台湾有比较高的遗产税,所以大多数富裕人群比较关心保险产品的节税功能,帮助他们优化资产安排,合理利用地方政府的税务优惠。另外,因为地方政府的养老金比较低,而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趋势非常严重,大多数富裕人群把相当高比例的收入投入个人养老年金,确保晚年生活的质量。另一个特点是因为某些原因,大多数富裕人群比较倾向于投资于美元资产。

如前所说,高端客户产品还有一些每个地区不一样的特点:比如美国的高端客户的保险需求一般都包括私人游艇的保险保障;欧洲的高端客户相当注重身故后的慈善捐赠,等等。

买保险可以“避债避税”吗?是不是真的?


很多人都听说过,保险可以避债、避税。但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种说法到底靠不靠谱。

那么,保险真的可以避债避税吗?如果可以,那又是怎样实现的呢?

一、保险可以避债吗?

在特定的情形下,保险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避债”。当然,严格来说“避债”的说法并不恰当,这个字眼本身带有主观故意的色彩,应该理解为,人身保险有“债务隔离”的功能,而债务隔离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投保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那获取保险金的权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理利用这一点,就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债务隔离。具体来看,保险避债分为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1、投保人债务不影响被保险人保险金

被保险人是被保障的人,像医疗险、重疾险、年金险这类险种,保险金会直接赔给被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由于被保险人获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所以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不用抵偿投保人的债务。比如,小A给儿子买了份重疾险,而小A的债主想找小A讨债,他不能要求用小A儿子领到的保险金来抵偿债务。

但要注意的是,能实现债务隔离的是“保险金”,而不是这份保险单,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上面这个例子,小A的债主不能要求用小A儿子拿到的保险金来偿债,但可以要求小A退保,让他用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偿还债务。

2、 被保险人债务不影响受益人保险金

一般有身故责任的保险,比如寿险、意外险,就会有“受益人”这么个角色,通俗来说受益人就是保险金的领取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这笔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

比如,小A给自己买了份寿险,指定受益人是自己的妻子,若小A身故,小A妻子领到这份保险的保险金;而小A生前又背负着债务,那么小A的债主不能要求用小A妻子获得的这笔保险金来偿债,因为这笔钱已被视为小A妻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小A的遗产。

当然,前提是投保时已经确定了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则这笔保险金会当做遗产处理,需要优先用来偿债。

二、保险可以避税吗?

从原理上来看,身故保险金不被视为遗产,无须优先缴纳税款,所以保险是一种合法、安全的财产传承手段。

但目前中国并没有遗产税,暂时也没有开征遗产税的计划。而在国际上,由于高遗产税会导致本国高净值阶层移民,最终导致财富外流,故近年来世界上也开始出现“取消遗产税”的大趋势。

所以,不管是从国际还是从国内环境上来看,中国未来征收遗产税的可能性都比较小,既然没有遗产税,用保险“避税”也就无从谈起了。

另外,有一些特殊的险种会给予税收优惠,比如税优健康险可以减免一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工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但这种“避税”的节税力度其实非常有限,想通过保险大幅度抵税是不可能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保险在生活中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避税、避债作用,但其发挥的作用有限,不能理解为买了保险就可以无条件地“避债避税”。

对于我们来说,避债避税并不应该成为买保险的出发点,保险的核心是保障,选择符合自身需求、能帮助自己转移风险的保险产品,才是买保险的正确姿势。

遗产税,如何通过保险避税?跟保单性质有关系


【编者按】关于保险有助于避遗产税的功能一直深受大家的关注!但是关于保险如何进行避税,很多人却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遗产税要是开征,如何可通过保险来避税呢!

遗产税若开征

 如何通过保险避税? 近期,有消息称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尽管这一传闻被当事人辟谣,但各界对于遗产税的讨论甚嚣尘上。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已有105万千万富豪、6.45万亿万富豪,尽管距离遗产税真正开征或许还有一段时间,但这些超级富豪势必未雨绸缪考虑如何避税。 事实上,自去年年底传出深圳试点征收遗产税以来,部分保险公司便以此为卖点大肆宣传保险在免征遗产税的功能。国际上,通过保险节省遗产税已是极为普遍的事。那么,在国内,如果开征遗产税,该如何利用保险避税?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寿险保单可避税 但受益人须明确 被认为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悬殊程度的遗产税,在国外已经被富人找到多种合法方式尽量逃避,通过保险、家族信托、资产转移等方式,个人资产会在身故后尽可能多地留给子孙后代。通过保险避税也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值得国人借鉴,当然,这过程中还必须结合国内实际。 首先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遗产税是合法的。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而在《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中,也明确包含“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一项。 为业内共识的是,人寿保险在规避遗产税中,主要可以在两方面体现优势。第一就是可以减少应税财产。从《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上述规定就能发现,投保人寿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赔付金不计入应缴税遗产总额。第二,人寿保险还具有变现能力,被保险人身故后通常是立即给付现金,这笔保险赔付金不会被冻结,从而可以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 “寿险避税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生前将资产转移,一种是身故后获得赔付。”友邦保险[1.74%]业务经理郭啸对记者称,生前的避税主要是通过为后代投保年金类保险(后代作为被保险人),将资产逐年转移到后代名下,从而减少身故后遗产总额。身故后的避税方式,是指在生前为自身投保寿险,待身故后的保险赔付金将不会计入遗产。“这两种方式都能减少遗产总额,从而降低须缴纳的遗产税。” 从上述规定中还可以得知,并非所有的人身保险都能全额避税,只有以被保险人身故为保险金支付条件的寿险产品才能免计入遗产。 根据2011年10月11日颁布并施行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属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而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的人身保险则因具有的分红或投资属性,不能全额避税。 “分红险的红利部分,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由于具有投资理财的性质,与保险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资金并不相同,所以很可能被计入遗产总额。”郭啸称。 另外,还有最值得注意的一点,寿险保单必须有明确的受益人,否则也不能发挥避税的作用。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寿保险出现“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的情形后,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也就意味着保险丧失了避免被征遗产税的功能。

我国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_保险知识


“公司财务出了状况,或是你出现债务纠纷,即使房产、汽车、股票都被追偿,你的保单却不会被用来抵缴。”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有96万名千万富豪和6万名亿万富豪。而“避债险”“富人险”则作为很多保险公司向富人推销的噱头,被说得神乎其神。果真如此?

案例:安然创始人借保单避债务

肯尼斯·莱是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安然公司在2001年年底申请破产,而他在公司宣布破产的前一年,花费400万美元购买了多种类型的商业年金保险。按保险合同约定,从2007年开始,肯尼斯·莱夫妇每年将可以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年金约90万美元。最绝的是,在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人寿保险金和年金的给付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便肯尼斯·莱夫妇宣布破产,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用这笔巨额年金来抵缴债务。

这让中国人见识了一把保险产品的“特殊功能”。保险产品果真有如此超能力?

在国外,很多富豪会利用保险合法为自己“避债避税”,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或“吃官司”,个人资产被用来抵债、没收和查封后,保险依然能够安全地为其或家人留下一部分钱,甚至仍能维持像之前一样的奢华生活。还有很多超级富豪利用保险规避遗产税;在身故后,尽可能多地把钱留给子孙后代。

提醒:我国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保险业界资深人士普遍认为,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

例如,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我国的《反洗钱法》中有17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现在又有更新的补充。对于—些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所以,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形式返还的产品,实际属两全保险。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法律保护。

另外,保险公司业务主任刘鎏也指出,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甚至分红险的红利部分,基于其理财功能的存在,与保险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资金有本质区别,或许很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

权利:不能动用债务人的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的债务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保险公司业务主任刘鎏表示,“但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

“客户购买人身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保险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依照相关法规,任何机构包括法院都不能动客户的保险。”保险公司资深客户经理张林对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持乐观态度。

但《合同法》只规定了债权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抵债,债务关系却依然存在,如果债务人的保险金经过一段时间后按照保险合同返还给了债务人,这笔钱很有可能依然需要偿还之前的债务,除非当时债务关系已经不存在或者诉讼时效已过。

“但即使保险到期,客户不取出的话,—般会继续存在保险公司的账户里,别人无法动用,”张林强调。

国外用保险避债避税已普及

利用保险合法避税,在我国用武之地还不多,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国外,利用保险合法规避遗产税早已普及。

1996年,遗产税法被列入国家“九五”立法计划,何时开征遗产税,这些年一直备受百姓关注。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首钢总公司董事长朱继民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再次引起全社会热议,一切迹象都显示遗产税的征收已离我们不远。

2004年未获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遗产税的免征额为20万元,人寿保险金不征收遗产税、赠与税。税率分为5个级别,最少20%,最多则达50%。而《2011年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有96万名千万富豪和6万名亿万富豪,分别比上年增长9.7%和9.1%。相信如果真的开征遗产税,或许富人们对遗产规划的需求将替代目前的债务规避,成为其购买人寿保险的主因。

至于保险的另一种避税方式——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相较于遗产税,目前或许离中国人更近一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保险知识,理赔合理时间


家住浦东新区云山路的陆先生问:他去年在银行给自己投保了一份期缴型的分红险,同时附加医疗险。今年他因病住院治疗两周,正好错过了在规定时间缴纳保费,他不知道在欠缴保费的情况下是否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答:平安人寿的保险专家表示,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宽限期是指在保费属于期缴类型的保险合同中,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以后没有按时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一般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当然也就可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设定宽限期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在非故意拖欠保费情况下的利益,而且投保人在宽限期内出险的可能性本来就很小。

如何合理配置重疾险?


买消费型重疾险还是返还型重疾险?几乎大家都会了解消费型相较于返还型的优势所在。那么未达约定状态即身故,如何厘定赔付标准?重疾险的理赔大家都认为是确诊即赔,但实际上也包含了不同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型:1、有些重疾,符合合同定义范围,确诊即赔付;2、另一些重疾,需要做手术才能确认是否符合赔付条件。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在做手术之前,是无法确定冠心病的严重程度,是否已达到重疾险赔付标准的;3、最后就是达到了约定状态的,比如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

如果被保人罹患重疾,但却在未达到约定手术或状态时就不幸身故,那么重疾险又是否赔偿呢?这种理赔责任的厘定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很多重疾险理赔纠纷产生的原因!

年龄过高无法做手术,保障责任再次错过?存在不同意见的朋友,都会有一个普遍观点:我现在身体好着呢!如此严重的疾病哪那么容易就降临到我头上!

我们并不是在诅咒您的健康,但不管如今身体如何强健,也不敢保证晚年完全无忧。这就存在着另外一种对消费型重疾险不利的情况:当被保人在80高龄时需要做冠状动脉搭桥术来维持生命,但众所周知,这个年龄做如此重大的手术风险极高,大部分情况下医生都会给出否定意见。如此一来的话,重疾险又难以发挥实际作用了。与之前的例子相比,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会更高。

那么最合理的重疾险配置思路是什么?针对于重疾险责任厘定产生的理赔风险问题,我给出如下解决方式:

情况一、如您购买的是定期重疾险,如保到60、70岁,这种情况最简单,用定寿补充身故保障即可!

情况二、如您购买的是终身重疾险,则需要附带身故责任。不过此种方式我并不推荐。

我们曾经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买保险并不是买保额,而是买保障。对于重疾险的保障作用,您什么时候最需要?当然是60岁前!因为此时,正是您作为家庭顶梁柱的阶段,对于家庭生活质量的保障也是重疾险最重要的作用之一。而在此之后,随着孩子完成学业,家庭经济负担已经不会再有之前那么繁重。再加上医保进步及其他高杠杆险种的加持,重疾险已经不是主力。

综合以上,重疾险正确性价比选择应该是:定期型产品,保障期限60~70岁;多次赔付型;搭配定寿。

保险知识,合理安和规划保单


年底了,你的保单体检了吗?随着保险逐渐进入更多家庭,年底为自己的保单进行一次体检显得十分必要。日前,有关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年底应系统规划和检查保险清单,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

结婚生子保障应增加

保险专家表示,检查自己的保障与目前的需求是否匹配,是保单年检最重要的部分。首先将所拥有的保单进行分门别类,分门别类后,可根据目前的生活工作需求来确认现在保单水平是否和生活需求相匹配。

“作为年轻人,如果工作有变迁或收入增加,保险也应考虑增加,如果收入减少,则可根据现状减低保额,从而减少所缴保费;另外,如果出现结婚生子或贷款购房等情况,则意味着保障需求有所增加,建议保险保额相应增加。”梁伟芬表示。

保险专家表示,年轻人初入职场,收入有限,需要一份不会对其造成经济负担,又能起到生命保障作用的保险产品,这时以低成本、高保障为主要特点的定期寿险产品恰好可以满足职场新人的生命保障需求。

购期缴保险需定期续保

目前,保险公司大力推广期缴保险,缴费方式包括半年缴、年缴、3年缴、5年缴等,对于投保人来说,购买期缴保险也意味着无须一次性支付较大费用,不至于给家庭带来较大经济压力,但期缴保险需要定期续保。

消费者应明确保单的缴费方式,看是否需要续保,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保单都有60天的宽限期,如果在此宽限期内没交保费又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都会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一旦超过宽限期仍未续保,可能面临保险合同失效,保障中断的风险,需要重新投保,此时不但需要重新体检核保等,随着年龄增加或不幸罹患疾病,还可能面临保单成本的上升。

生育保险,男职工可享受生育险待遇 公司不办理可合理要求


案例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必须为小丽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即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故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公司未为小丽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明显与之相悖。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鉴于小丽的丈夫系公司职工,小丽作为没有就业的全职太太,同样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再者,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应给小丽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未办理,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男员工可享受的生育险待遇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此外,在某些地方比如天津,男职工交了生育保险而其配偶无生育保险的,配偶可以用其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具体规定:

在其配偶生育前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普遍做法是:

生育保险由公司按工资总额缴纳,如果男女双方都缴纳了生育保险,则生育保险待遇由女方单位办理男方不享受;

若女方没有生育保险,则可以用男方单位的名义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享受生育保险50%的待遇。

投保少儿保险 合理搭配保障更全面


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的提高,现在很多人会为自己或者孩子投保保险,年缴保费超过10000元。有保险代理人经常会说,人生需要什么7张保单,其实,这也是片面的说法。如果年缴保费超过10000元,客户可以选择险种搭配,做到专险专用,把风险再降低。

1.家长为孩子投保少儿保险,若年缴费在10000元,可以为孩子投保一份保障型的分红险和一份理财型的分红险。

例:家长可以为孩子投保平安的鑫盛分红保险,附加重疾,意外伤害,意外医疗和住院医疗,这份保险的功能主要是为孩子提供意外,住院,重疾和身故的保障。保费大概控制在4000以内;剩下的4000元,家长可以为孩子投保平安的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这份保险每两年可以为孩子提供期交保费的30%,作为生存金,可以一直领取到孩子75岁,每年也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分红,在孩子75岁的时候,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所交的全部保费。这份保险的功能是为孩子日后的生活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这两份保险可以实现专险专用,如果孩子不幸得了重疾,鑫盛分红险可以提供治病的费用,吉星送宝少儿两全分红险也可以提供日后恢复身体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生活来源,两者不会互相产生影响。

另外,在投保以上两份保险后,家长需要用剩下的钱为自己投保一份定期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额等于家长为孩子购买两份保险的全部费用(全部费用=孩子两份保险每年需要交纳的保费*交费年限),保障期限等于孩子两份保险需要交费的年限。这份保险的功能是防止家长因为身故或意外残疾,不能为孩子的保险继续缴费,导致孩子的保单失效。

2.家长为孩子购买保险,年缴保费在20000元左右,按照客户的保费预算,可以为孩子投保一份理财型的分红险和一份万能型的少儿险。

例:家长可以为孩子投保平安的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附加重疾,意外伤害,意外医疗和住院医疗,这份保险的功能主要是为孩子提供意外,住院,重疾和身故的保障。另外,此类18岁前不计风险保额的少儿产品,如果孩子18岁后不幸身故,保险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倍数,乘以期初确定的保额进行赔付。孩子每三年可以获得保额的12%,作为生存金,可以一直领取终生。保费大概控制在6000以内;剩下的12000元,家长可以为孩子投保世纪天骄少儿万能险,这份保险的功能是通过每月结算利息,12个月复利滚存,灵活领取的作用,实现资产的快速积累,为孩子日后的婚嫁金或创业金做准备。

另外,在投保以上两份保险后,家长需要用剩下的钱为自己投保一份定期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额等于家长为孩子购买两份保险的全部费用(全部费用=孩子两份保险每年需要交纳的保费*交费年限),保障期限等于孩子两份保险需要交费的年限。这份保险的功能是防止家长因为身故或意外残疾,不能为孩子的保险继续缴费,导致孩子的保单失效。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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