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2020-11-16
保险规划流程

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有不少南京市民想要提取公积金买房子,但是不知道提取需要哪些材料和条件,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

2、租住公共租赁房;

3、租住私房;

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南京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职工;

2、偿还贷款应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

南京不可提取公积金条件

1、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2、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公积金提取材料

南京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4、首付款发票;

5、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南京购买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3、《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

5、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南京异地购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需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的材料与本市购房一致。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租住私房需要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3、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4、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5、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6、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7、无房产登记证明;

以上是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关注网南京住房公积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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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7月成立,直属于南京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中心机关设办公室、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资金计划处、信息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7个处室,下设江苏省省级机关、南京铁路2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华东石油管理局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7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心现有编制83人。

为帮助广大市民顺利提取住房公积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提取事宜上做了相关规定。以下从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所需材料方面给大家一一介绍。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以上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交流程

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支取申请,然后公积金中心一次性告知支取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同时发放《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授权,单位核实真是厚出具证明,并向公积金中心核实按规定可以提取的金额,同时提供单位、个人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填写相关事项,同时加盖预留印鉴。

审核通过 办理提取事宜

提取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填写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待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南京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及办理流程_保险知识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7月成立,直属于南京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中心机关设办公室、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资金计划处、信息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7个处室,下设江苏省省级机关、南京铁路2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华东石油管理局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7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心现有编制83人。

为帮助广大市民顺利提取住房公积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提取事宜上做了相关规定。以下从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所需材料方面给大家一一介绍。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以上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交流程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支取申请,然后公积金中心一次性告知支取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同时发放《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授权,单位核实真是厚出具证明,并向公积金中心核实按规定可以提取的金额,同时提供单位、个人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填写相关事项,同时加盖预留印鉴。

审核通过

办理提取事宜提取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填写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待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提取须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上述提取范围的(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上述提取范围的(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提取凭证和期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职工满足下列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南京公积金如何提取


住房对于现在的城市人而言,无疑是头等大事,而住房公积金则是关系到住房的最关键内容,被大家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南京公积金如何提取?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南京公积金如何提取?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

2、租住公共租赁房;

3、租住私房;

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南京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职工;

2、偿还贷款应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

南京不可提取公积金条件

1、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2、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南京公积金提取材料

南京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4、首付款发票;

5、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南京购买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3、《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

5、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南京异地购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需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的材料与本市购房一致。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租住私房需要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3、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4、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5、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6、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7、无房产登记证明;

南京公积金如何提取?想必大家已经有初步的了解了,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南京住房公积金专题。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函》、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设立,直属于南京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中心机关设办公室、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资金计划处、信息管理处、财务处等6个处室,另设立江苏省省级机关、南京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和江苏省监狱系统、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以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7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所需材料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所需材料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取公积金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1、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

2、婚姻状况证明;

3、学生证;

4、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提取,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北京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流程

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

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

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

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

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

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

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8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9

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

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公积金贷款是国家针对在职缴存职工的一项住房政策,是很多贷款买房人购房资金的重要来源,那么你了解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流程么?下面小编以南京为例,给大家介绍下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流程。

南京公积金按揭买房流程:1、公积金贷款流程:(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具体如下。

1、公积金买房流程:(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合格,中心开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担保手续:申请人持《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那里的楼盘合适要看你的具体要求了,不如距离工作单位的远近啦,周遍的生活条件啦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城镇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资料:申请贷款的个人身份证明及配偶的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均可)的复印件各4份;

借款人婚姻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者须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各4份;

交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4份;

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各4份;

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4份;

以及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印章;

另外,必须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

以上这些材料,一定要带上原件及相应份数的复印件。

2、房屋建审资料: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改批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审平面图及楼层平面图。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可以到受委托的银行及经办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还可就近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首先要问清楚开发商的项目按揭银行情况,问清楼盘“五证”是否齐全、能不能给自己提供相关手续等。假如开发商虽然“五证”齐全但不给购房者提供,也不可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2、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1)借款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3)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资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资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修)住房的首付款;

(6)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8)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4、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5、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以上是有关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相关信息,了解公积金贷款流程是我们更加便捷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前提,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请关注网南京住房公积金专题。

公积金,湖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湖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3、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银行办理提款或转账手续。

5、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职工账户实行托管管理的,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随带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湖州住房公积金查询】中国社保网小编表示,以上就是“湖州公积金提取流程”相关介绍,如有疑问,可向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办理时间】

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当天办结;

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

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公积金中心对外办理提取业务时间为每月2日至29日(节假日除外)。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7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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