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2020-11-14
保险规划的时间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的限制


1、社保在住院方面有几方面的限制;

A、社保最高报销90%,自费10%,同时自费药、进口药、营养药、护理药、新药、新的治疗方法都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B、社保有最高封顶线,超过的部份全部要自己掏腰包。

C、如在异地看病,需先自行垫付再赔付,一旦面对风险马上需钱。

D、一个人一旦生病对家人意味的不单单是庞大的医疗费,更重要的是丧失了高额收入的来源,还需家人或请人照顾,又多出一份支出。

所以,保险虽然不能避免风险不发生,但至少可以在风险来临时,带给家人一定的补偿。

2、社保界定的工伤需要是上班时间、上班地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才能定为工伤,但下班时间多过正常上班时间,故单纯社保工伤很难解决生活中大多数意外。同时摔伤,煤气中毒,交通意外都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如遇上司机逃逸或无赔偿能力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3、养老方面,社保只是社会的基本福利,让我们退休后有碗稀饭喝,但未必能保证我们生活的品质,特别对高收入人群,最高社保也只能是基本标准的3倍,而收入可能超越社会平均标准的几倍或几十倍,所以单纯依赖社保养老无疑大大降低了自己年老的生活品质。养老规划对高收入人群很重要。

4、关于少儿医保及学平险

少儿医保是按比例赔付,有上线,学平险是只保意外身故及意外医疗,只管学校期间且额度非常有限,少儿风险防范更重要,教育规范更重要。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效力


 本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保险利益的存在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包括:

 1.因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留置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一旦财产及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都会给其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生活中,有效的合同会使双方对各自的交换物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货款、买受人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同样如此。

 3.因有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在日常生活或各种社会活动中,有可能因自己的行为和不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事故的发生,并根据法律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现有经济利益。因此投保人对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当然投保人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民事损害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属责任免除,保险人不予承保,也不给予赔偿。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它并不是以经济利益为保险利益,而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为保险利益。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无法用金钱估价的。同时,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虽然也应当是确定的。但这种确定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有明显的不同:

 它要求保险利益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则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本法第53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投保人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2.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配偶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可以相互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配偶、子女、父母之外,在家庭关系中还存在着其他家庭成员,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他们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相互有保险利益,可以相互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除此以外,存在着事实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相互也具有保险利益。

 4.其他人

 除前三项人员外,投保人以其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此时,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第三人。因保险利益的转移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明确保险利益的转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利益的转移的原因主要有:

 (1)继承。在财产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继承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利益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故一般不能发生继承问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但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人,而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又非属投保人所专有时(如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则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利益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该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而存在。

 (2)转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根据本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由此可见,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保险利益才随同转让:一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3)破产。在财产保险中,当投保人破产,其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时,保险合同继续存在。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破产债权人享有请求权。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破产,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没有保险利益,就不会有保险合同。所以,一旦保险利益消灭,保险合同也就随之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随之消灭。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存在的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有关的利益关系丧失时,原则上保险利益也随之消灭。

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时间限制吗?


失业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中的一项保险,它是我国政府为因为失业而导致生活来源中断的劳动者提供的一项物质帮助。那么失业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呢?可以一直领下去吗?……相信这些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将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在经常居住地或参保地方,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有困难的,本人可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最后,失业人员在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同时,必须在由单位在7天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职工失业保险申请,而后60天内,由申请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办理完失业登记及审核完毕后,便可由相关部门核发《失业证》,符合条件者再办理领取手续。然后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签到花名册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款到银行,每月25~30日发放失业保险金,这样才能顺利的领取到相关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时间限制吗?

当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是受时间限制的,根据失业人士所处的单位和本人缴费的时间长久,可以分成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确定


(一)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倘若保险标的安全, 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 倘若保险标的受损, 被保险人必须会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基础之上的, 但它并非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合同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或者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不存在保险利益, 就无所谓保险经济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 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致损,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便会蒙受经济损失; 反之, 若保险标的安全无损, 他们则能继续保有应得利益。如果保险标的致损, 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 那么他对该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不能对该标的投保。如果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经济关系却得以确立, 那么, 投保人可以将与自已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财产或人的生命作为投保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这样必然会引发不良的社会行为和后果。

(二) 保险利益的确立

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知识,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知识,保险的几个“时间”概念


犹豫期:10天

有人昨天投保,今天便觉后悔,怎么办?别急,按规定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保险后,一般都允许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可无条件退还全部保费。

交费宽限期:60天

有人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险,每年须交费数千元。可三年后,此投保人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或因资金临时出现周转困难,一时间交不出保费钱。这时,投保人该怎 么办?保险公司人士称,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都设定了60天的延交保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会承担保险责任,只是会从给付的 保险金中扣除保户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同理,过了60天交费宽限期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责任。

观望期:3个月或半年

投保重大疾病险者,按规定,保险购买后要过3个月(有的保险公司规定半年),保险协议才正式生效。这3个月或半年被保险公司称为观望期。这主要是因为一些 重大疾病,都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反映到医疗保险上,投保人可能在买保险时,并不知道自己已患某种疾病,事实上已经是名“病人”了(也有投保人故意隐瞒的情 况)。对于这种刚投保即可能发生的较大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并不公平。所以,观望期是保险公司为防不知觉的隐藏和故意隐瞒的情况设 定的。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保险金额全数赔付:1年为界

假设某投保人去年初为自己购买了两份重大疾病险,去年底,投保人因急症发作,不幸身故。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该向投保人的家属赔付20万元。但投保人家属真正拿到手的只有2万元赔偿和交给保险公司的保费。这是为什么?

原来按照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一定年限的定期寿险,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只可获得相当于投保金额10%的保险金 给付以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则可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 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最佳退保期:2年之后

有人因家庭经济情况变化,要求退保,但常会发出“保险公司退的钱怎么这么少?”的疑问对此,保险公司人士称,由于保险公司发生的经营费用大多发生在保单生 效的前2年内,因此投保寿险的保户如要退保,最好在交足保费2年之后进行。如2年内退保,投保人经济损失较大,约达所交保费的三成。如果投保人所交保费已 经超过2年,退保后则可领回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还须提醒的是,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还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保费及利 息。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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