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告知义务有怎样的后果?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只是依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因此,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规定: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指什么?二者是什么关系?
所谓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依照第一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依照第二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孩子是家庭很重要的成员,尤其刚出生时,爸爸妈妈都想着要让孩子健健康康,给他很好的保障。短信平台上有年轻的妈妈提问,我的宝宝刚出生,我想了解宝宝成长过程中都有哪些保险?
杨丽玲:好的,刚才也提到了一些,现在给大家做简单的梳理。我们知道保险就是抵御风险的,父母亲要考虑孩子最容易发生哪些风险?首先就是住院,儿童医院门口每天都很拥堵,有很多父母亲带小朋友去看病,主要原因就是孩子小、免疫力低下,容易生病,因此首要推荐住院医疗保险;针对医疗费用高涨,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给孩子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就很有必要,保障:白血病、再障、肾衰竭等疾病;如果家庭经济富裕,可以考虑为孩子准备一份教育金保险。
主持人:之前做客节目的一些理财师建议,保险越早买越划算,对儿童保险来说也是这样吗?
杨丽玲:其实从保险的精算角度出发,没有哪一个年龄段更划算,应该说越早买能更早享受到保障,但是也需要考虑家庭实际情况,我在这一块的建议是不要在孩子身上投入过多。中国家庭观念比较重,孩子是掌中宝,很多家庭都为孩子购买很多保险,其实从保险保障的角度出发,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是最需要保障的,这也是我们给老百姓最重要的一个建议。
很多老百姓说我要给孩子买多少多少保险,但有没有考虑为自己买保险?要知道自己才是孩子最大的保障,作为家庭经济支柱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孩子的健康、医疗以及教育都会受到影响。所以也是特别建议首先要给大人做好保障。
主持人:也是,想一想如果孩子生病,大人是有能力找照顾的,即使砸锅卖铁也会想尽办法渡过难关;但万一爸爸妈妈生了病,孩子是没有办法的,所以大人的保障是第一位的。
杨丽玲:我们通常给家庭经济支柱的保额设定是有要求的,是家庭开支的5-10倍,确保家庭经济支柱遭遇恶性事故时,这个家庭能够平稳的生活5-10年。
主持人:那么对没有商业保险的家长来说,首先要补充什么产品呢?
杨丽玲:这就要回归到保障本身,就是身故和重大疾病的保障。对年轻的父母来讲,购买一份高额的定期寿险是很有意义的,如果有房贷车贷压力,这一点就更加重要,你想房子都是抵押给银行的,如果没有保险,突遭意外的话家庭难以承受;另外当下人们工作压力大,身体疲劳,很有必要提早建立一份重疾保障。
主持人:那有没有必要购买一些理财保险?
杨丽玲:其实保险是一步步来的,不可能一下子就健全。首先我们做好家庭成员的健康、医疗保障;再考虑子女教育金保险和其他投资理财保险。
主持人:有些朋友在考虑有没有万能险,健康、医疗、养老等都能兼顾到?
杨丽玲:保险公司有售的万能险,但并非能大包大揽、面面俱到,还是要根据自己家庭的变化来调整保障结构。
重大疾病保险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重大疾病保险有三种形式:
(1)单独型,即主险:
此类保险保费一般比附加险高,通常分为两种:定期型,终身型。
定期型保费相对比较低,终身型保费相对比较高。
(2)提前给付型,附加险的一种:
此类保险保费低,本身是不带保额的,其支付的是主寿险的保额。就是把主险和重疾捆绑在一起,如果不发生重疾,那么安然用寿险养老,如果发生重疾,那么用寿险支付重疾。
以前的客户都是买寿险,寿险是身故或高残才给付保额的,那如果得了重疾,现在治疗技术日趋提高,不见得重疾就要身故了,而重疾的治疗费用非常高,马上就要用钱,怎么办?保险公司针对这个问题,就在客户购买了主寿险的基础上,让客户再加交少许的保费,让寿险在保障身故高残的基础上,也把重疾风险纳入了保障范围。那么,就可以在确诊重疾最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得到保险金给付。
所以,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提前给付”是从主寿险的保额里支付的。没有身故,得重疾了,把寿险保额提前给付被保险人,这就叫做“提前给付”。
(3)额外给付型,附加险的另一种:
此类保险通常设有等待时间,即如果生病住院还要观察一段时间,才赔付。一般为30天,有的为28天。呵呵,这对客户来说,有点那个。如果28天的费用比较难筹集,那么还是建议选择提前给付型。或者独立主险。(看过中央12套的节目,一个妇女由于没有钱治病,本来可以活很久的最后只能活两个月)
个人观点:
倾向于提前给付型重疾。有部分是重疾保额给付的,一部分是主寿险给付的。
如果经济宽裕点的,可以选择额外给付型,用寿险的钱养老,额外给付型的防大病。
对于单独型重疾,如果家庭养老方面有其他更好来源的话,那么还是选择单独型重疾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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