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主动辞职将得不到失业保险金

2020-11-14
失业保险的知识

4月初,大连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金最高涨到每人每月880元。该政策发布后,失业保险成为劳动者关注热点,但大多数人不知道失业保险金如何领。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市民关注的失业保险金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主动辞职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针对部分失业人员想自己缴纳失业保险,工作人员解释称,失业保险必须是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一起缴纳。这样职工失业以后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单独不能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国家和省市失业保险法规规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范围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其中包括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是主动辞职的,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失业保险金申领咋办理?

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市内四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身份,办理《失业证》。再持上述手续到户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科领取银行卡、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区市县的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转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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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陕西失业保险金上调 员工主动辞职不能领


调整后,我省四类工资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分别为:一类工资区1110元/月,比现行的每月960元提高150元;二类工资区1027.5元/月,比现行877.5元/月提高了150元;三类工资区945元/月,比现行795元/月提高了150元;四类工资区892.5元/月,比现行727.5元/月提高了165元。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被辞退时,记得及时让单位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然后根据自己参保情况领取。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员工主动辞职不能领

劳动者该如何领取呢?据介绍,程序很简单,主要是要用人单位去办。注意,员工被辞退的才能领,自己主动辞职的不能领取。

用人单位带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审查核定后,一般次月就可以领取失业金了。而劳动者只需要在经办机构办理好银行卡,自己去领取银行卡,失业金会直接打到卡里面。除失业金外,经办机构还会为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办理医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劳动者重新就业或者开始领取养老金等情况的,则暂停或者停止失业金的领取。

骗保,骗保的代价:不仅得不到保险金,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近网上曝出一起骗保事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关注?

对于没关注这个事件的朋友,可看下面的事件整理;

对于关注或知道此事件的朋友,也请看一下事件整理,缕一缕进展。

头条新闻的发布与整理:

头条新闻发布

附图如下:

头条新闻整理事情经过,供大家参考看看

了解过这个事件的人,都比较气愤,小编也不例外!感叹一声:害人终害己!

这是一起由骗保引发的惨案。因此,下面小编将说说关于骗保的事情。

其实,面对骗保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也很无奈。虽采用了很多手段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但仍屡次出现。

比如:健康告知、体检报告的提供、理赔介入调查程序、限制医院甚至黑名单等。

保险是保障,是保障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手段,为未来的风险做规避;却总被有心人所利用,成为他们骗取钱财的手段;但保险公司也不是慈善机构,面对骗保事件,也有其应对之法。

小编之前写过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启动调查这一环,所以对于有异常的案件,保险公司会通过调查彻底了解清楚案件本身,以做出正确的理赔给付。

具体怎么调查,调查什么,四爷总结在一篇文章中了,点击保险公司还有理赔调查?到底会调查什么?会不会找理赔拒赔我啊?想了解的,点击查看。

对于骗保者,不仅得不到理赔保险金,还将付上法律的代价。

一般保险条款中都有这么一条规定:

保险条款中的规定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骗保者,保险公司不仅不承担保险责任,还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对于恶意骗保的事件,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条文注释: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法律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与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单位。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投保人、被保人以及骗保共犯,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下这个骗保事件,这位丈夫开车诈死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此案件仍在审理中,最新的进展如下:

每日经济新闻报道

【丈夫骗保诈死妻子携子女投水溺亡,律师:妻儿溺亡或将加重其刑罚】#丈夫为逃脱网贷假死骗保#丈夫不堪经济压力,开车诈死骗保;不知情的妻子悲痛欲绝,在丈夫失踪17天后,留下绝笔信带儿女在丈夫失踪的地点投水溺亡;而后,丈夫现身投水溺亡地哭诉忏悔。近日,在湖南娄底新化县上演了上述案件。在此案中,骗保诈死的丈夫何某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10月14日,澎湃新闻就此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刘长认为,从现在公布的事实来看,何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但何某对妻子及子女的自杀结果不存在故意,故只能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来定罪,妻儿的自杀结果可以作为对何某量刑时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到底如何判还需一段时日,咱们拭目以待!

对个人,保险是灾难发生时的抚慰剂、及时雨;对社会,保险也起着稳定器、减震器的作用。这位丈夫骗保诈死,导致自己的妻儿自杀溺亡;骗保终究不仅害己,还会害人。别等事件发生了,再来悔恨,那时又有何用!

最后,小编想对大家说:我们要善用保险,就是在风险发生前做好保险规划;而非事后后悔甚至心怀鬼胎利用非法手段骗取保险金;毕竟付出的代价比你想象的大得多!

PS:保险的购买,还需要大家的诚实、真实;这样不仅能得到保障,也为保险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勉!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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